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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趙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趙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洪趙炘因詐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罪質相仿,犯罪時間間隔約6日,另受刑人目前00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參考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爰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趙炘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3日上午8時起至同日上午11時24分許 110年6月29日上午11時許 偵 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61號;移送併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55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61號;移送併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6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6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  判 決 確 定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4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4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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