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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何志通葉明松石馨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耀同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耀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耀同前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9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8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83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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