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致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致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致豪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6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