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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2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陳慧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應充

上列受刑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應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應充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1月18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號、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由本院於111年10月2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刑期變更為8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2月2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91953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62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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