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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周莉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育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育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後在數月內犯了4罪、受刑人在該詐欺集團內部的角色分工、被害人受詐騙的金額、 受刑人犯罪後沒有取得報酬,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並未表示意見等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洪育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01/26、 107/01/30 106/11/02至107/02/07被查獲前某日 106/11/02、03、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9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9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9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9號  判決 日期 108/10/29 108/10/29 110/03/23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8/11/22 108/11/22 111/01/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2號(編號1、2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2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1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8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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