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英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英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英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唐英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3月2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9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案經上訴後,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因得裁量之刑度有限,即所得量處之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至2年11月間,對於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並非重大,故顯無必要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唐英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3次)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0日 109年11月28日 109年11月28日 (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00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1617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161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 第60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判決日期 110/04/28 110/10/21 110/10/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 第606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04/28 111/01/06 111/0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26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9號 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8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161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判決日期 110/10/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519號 編號2-4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