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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英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英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英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唐英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3月2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9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案經上訴後,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因得裁量之刑度有限,即所得量處之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至2年11月間,對於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並非重大,故顯無必要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唐英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3次)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0日  109年11月28日 109年11月28日 (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00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1617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161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 第60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判決日期 110/04/28 110/10/21 110/10/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 第606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04/28 111/01/06 111/0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26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9號 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8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161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判決日期 110/10/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519號 編號2-4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0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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