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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黃玉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2次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再與其所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恐嚇取財罪各1次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及就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5萬元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04初某日 至108.04.17 108.07.15 109.01.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7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55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2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 1497號  判 決日 期 109.01.17 108.12.04 109.08.24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55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2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 1497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9.02.26  109.03.17 (撤回上訴) 109.09.2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併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13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234號 (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3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4 5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 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27至108.06.25 108.06.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1、91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1、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判 決日 期 110.12.30(聲請書誤載為110.05.31) 110.12.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1.02.08  111.02.0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併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36號 (編號4至5之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5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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