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瑞文、何政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黃瑞文 被 告 何政益 楊再春 志州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文郎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何政益、楊再春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刑事訴訟諭知被告何政益、楊再春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