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淑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淑合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617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316、28852號,110年度偵字第18735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181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蔡淑合與其配偶陳信安(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7 年間前往馬來西亞旅遊時結識馬來西亞籍之TOH KOK SOON(中文名:杜國蘇,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下稱杜國蘇),杜國蘇向蔡淑合表示其在馬來西亞設立總公司並在美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以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統稱鼎商傳銷事業)而為該公司負責人,從事社群通訊軟體「Yippi」開發及商品販售,且在美國內華達州另行 登記註冊Toga Limited公司(Nevada Business ID為NZ00000000000,下稱美國Toga 公司),其為該公司董事會成員(首席執行官/創始人)美國Toga 公司股票已在OTC市場(Over-the-counter ,指有價證券不在集中市場上以競價方式買賣 ,而在證券商營業櫃檯以議價方式進行交易之市場)上市,前景可期,並即將向我國經濟部申請認許,設立臺灣之法人公司以發展在臺業務,蔡淑合遂同意加入,與杜國蘇及受杜國蘇指示一同負責之馬來西亞籍鼎商傳銷事業總裁NG BOONCHEE(中文名:黃文智,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下稱黃文智)、馬來西亞籍鼎商傳銷事業顧問DEE CHENG KIAT(中文名:李正杰,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通緝中,下稱李正杰〈綽號阿杰(傑)〉)推廣鼎商傳銷業 務。杜國蘇復指派馬來西亞籍之LIEW CHOON FOOK(中文名 :劉進福,業經原審判處無罪確定,下稱劉進福),於107 年5月25日向我國經濟部申請認許「馬來西亞商鼎商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商公司)及設立「馬來西亞商鼎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鼎商臺灣分公司),並由當時尚為鼎商公司董事之劉進福擔任鼎商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經濟部於107年5月28日核准認許後,鼎商臺灣分公司於107年6月7日將該公司營業地址設立在臺中市○○區○○路0段00 0巷0號21樓之5(下稱西屯路辦公室),作為鼎商公司之臺 灣營業場所。李正杰另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5樓 之7(下稱青海路宿舍),作為其與劉進福在臺灣之居所地 。嗣劉進福另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限制出境,杜國蘇遂改派黃文智擔任鼎商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並於107年8月31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董事為黃文智,且由黃文智擔任經理人,經濟部於107年9月5日准許此一變更。 二、鼎商傳銷事業在臺灣之分工,即由杜國蘇與受杜國蘇指示之鼎商臺灣分公司董事兼經理人黃文智、顧問李正杰共同綜理鼎商公司全部經營、管理、招攬等業務,黃文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定鼎商公司負責人,杜國蘇、李正杰均為公司 法第8條第2項所定鼎商公司之負責人。蔡淑合與杜國蘇、黃文智、李正杰均明知鼎商公司未向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生效,即共同基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之犯意聯絡,自鼎商公司107年5月28日設立起至109年6月30日停業止,由杜國蘇以馬來西亞總公司經營維護交易有價證券即鼎商傳銷事業之美國Toga公司所持有、表彰該公司股權之電子憑證(該公司稱之為「內部股」,下簡稱內部股)之TCA網站(網址:tw.eaglobal.biz,已停用)、Exchange網站(網址:ex.eaglobal.biz,已停用),並以通訊軟體與黃文智、李正杰互相傳送聯繫以控制鼎商公司在臺營運,蔡淑合則以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方式,在臺灣吸收不特定人加入鼎商傳銷事業,若成為傳銷商即會員,即可以獲得會員獎金並取得TCA網站、Exchange網站之帳號及密碼,以操作網站方式換取上開有價證券, 詳細方式如下:蔡淑合擔任鼎商臺灣分公司第一位傳銷商會員之上線角色(嗣後加入的會員即成為其下線),以在鼎商臺灣分公司辦公室、高雄市維士比大樓、臺北市○○區○○路0 號等地舉辦說明會、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或於通訊軟體「微信」成立「Toga臺灣先鋒諮詢群」群組、通訊軟體「Yippi」成立群組(蔡淑合暱稱為「蔡蕎安」)宣傳等傳銷方式 銷售「TOGA 99安心粉」(單價新臺幣〈下同〉3360元)、「百 倍蔘」(單價10,080元)、「克得樂綠藻」(單價3360元)、「美麗99(葡萄糖胺錠)」(單價3360元)、「能量吊墜」(單價3360元)、「能量圓盤(單價10,080元)」、「健康99(甲殼質 錠)」(單價3360元)等鼎商傳銷事業之商品,並說明鼎商傳銷事業制度及如何以推薦獎金換購「內部股」;鼎商臺灣分公司係以購買前述等產品作為加入鼎商傳銷事業傳銷商下線之資格,蔡淑合與各該傳銷商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並成為下線,該傳銷商可依照附件一所示之獎金制度獲得推薦獎金,會員可選擇領取推薦獎金或以推薦獎金換購、配得「內部股」(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於107年6月12日向公平交易委員 會辦理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經營,惟報備文件中並未提及可用推薦獎金換購「內部股」);TCA網站可查詢鼎商傳銷事業之組織圖、獎金計算及發放狀況,會員透過此網站可選擇將加入傳銷業務所獲得之上開推薦獎金換購「內部股」(每 股約0.08美元);Exchange網站則可查詢會員所有之「內部 股」股權數量、價格及掛單交易,會員可透過Exchange網站撮合機制完成「內部股」買賣,由鼎商公司抽取成交金額之6%作為手續費;購買35萬股以上,會員再至前述網站或透過鼎商公司申請股權憑證,由鼎商公司寄發印製之書面股票(該公司之稱為股權憑證)給會員,蔡淑合、與杜國蘇、黃文智、李正杰即以上開方式向臺灣地區除鼎商公司、鼎商臺灣分公司原有股東、員工及協議認購股份之特定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招募、發行上開美國Toga公司股票(內部股)即有價證券,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因此加入鼎商傳銷事業並以推薦獎金換購「內部股」。 三、後因鼎商公司向會員告知可至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待美國Toga公司股票在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後,即可自由在公開市場買賣美國Toga公司股票,部分會員因此至元大證券公司開立前述證券帳戶,惟元大證券公司並未與任何人進行受託買賣美國Toga公司股票之招攬合作,乃向警方提出告發。警方循線調查後,於109年7月23日10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3樓之3,扣得如附表 二編號7至16所示之物;於同上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蔡 淑合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於109年9月21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青海路宿舍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之物 ,因而查獲。 四、案經元大證券公司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發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偵查第二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暨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淑合(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其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認有證據能力。㈡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皆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客觀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罪,辯稱:我是依合法傳銷方式銷售上開鼎商公司產品,而宣導關於鼎商公司相關獎金,會員可自由選擇領取或轉換成內部股,這是鼎商公司的願景,且上開內部股之抽成均與我無關等語。辯護人為被告另辯稱(含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推廣鼎商傳銷事業時,雖係對不特定人為之,並有介紹成為鼎商傳銷商即會員者,傳銷奬金可選擇領取現金或轉換成內部股,但聽取被告介紹鼎商傳銷制度之不特定人,僅能購買上述商品而成為鼎商傳銷商會員,並不能直接購買本案之內部股,只有於成為鼎商公司會員後才能選擇以獎金換取內部股,會員於換取內部股時,已成為類似鼎商公司的員工,屬特定人而非不特定人,則被告之行為與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公開,須對不特定人為之要 件不符,即難以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論罪等語。經 查: ㈠上開客觀事實,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並經如附件二證據資料欄(見乙、供述證據部分)所示證人分別證述明確,復有如附件二證據資料欄(見甲、非供述證據部分)所示書面證據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至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證人蘇○○英雖於調詢時證稱略以:我透過蔡淑合加入美 國Toga公司會員,投資100萬元購買該公司股票,我沒有購 買鼎商公司產品,也不曉得價格,我也沒有推薦他人參加會員等語(見31814偵卷第177-183頁),然依以下證人林○○、 游○○、林○○、洪○○等人之證詞(見下述㈡⒉所示),可見鼎商 公司需先購買傳銷產品以加入會員獲取獎金(或稱點數)後方能轉換成上開內部股,此亦與被告所供承之獎金換取內部股之方案相符,並有TOGA內部系統之TCA網站、Exchange網 站換購內部股操作流程(見109年度警聲搜字第1415號偵查 卷一第179-183頁)在卷可憑,自應以被告於調詢時所稱: 蘇○○英匯錢一定是跟鼎商公司買產品等語(見31814偵卷第2 5頁)為可採,足資認定蘇○○英取得上開內部股之過程應如 附表一編號21所示。 ㈡觀諸如何取得TOGA內部股權之介紹頁面(18735偵卷四第455- 459頁)、美國Toga公司官方網站內容翻拍片、公平交易委 員會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之查詢資料暨鼎商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公司簡介、規範、條款等資料(2332他卷一第39-48、261-281頁)、Yippi文宣影本(1143聲搜卷第77-86頁)。可知上述內部股為鼎商傳銷事業在美國內華達州另行登記註冊美國Toga公司,已在OTC市場(Over-the-counter,指有價證券不在集中市場上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營業櫃檯以議價方式進行交易之市場)上市之股票,股票代碼為:TOGL,且未經向金管會申報等情,亦有金管會108年12月5日函(見1143聲搜卷第157-158頁)附卷可憑,而鼎商 臺灣分公司係鼎商傳銷事業之美國Toga公司在臺灣所設立的公司,則有鼎商事業手冊在卷可參(見附件二非供述證據部分);再依附表一所示投資者其中證人洪○○、顏○○、鄭大海 、蘇○○英共同投資所提供之TOGA LIMITED股票影本(見同上 聲搜卷第143-150、155頁),其上明確記載:「Common Stock」等語而指普通股,可見該內部股屬於美國Toga公司股票,而為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 ㈢依據如附表一編號1至20、22-24所示證人分別所證關於取得上開內部股之過程(即如取得內部股經過欄所示,卷證同附件二),及如本院認定之附表一編號21關於取得上開內部股之過程,顯可知鼎商公司各該上線招募之方案本係招募下線加入鼎商公司而獲取獎金後,即可以獎金認購或配得前述內部股,轉換為內部股一事顯為招募下線之重要宣傳。再進一步言:⑴證人許○○於警詢並證稱:當時係因主要是看準這個 內部股未來會有成長趨勢;就以自己及親友的名義買產品及獲取奬金,但並沒有招攬別人參加等語(見2332他卷二第386、529、531頁)。⑵證人陳○○於警詢並證稱:於參加說明會 時,大部分時間都在說明內部股,我聽完後認為內部股有賺錢的可能,就匯款34萬5600元購買三個配套(產品:美麗99 及健康99共約100罐),並現場註冊三個帳號,嗣後公司就 給我產品及對碰積分,我以該積金換內部股,等上漲後我已將之賣掉了,獲得16萬元;我只要是認為內部股會在美國上市,之後股價會更高,有賺錢的機會,才想說投資看看,除此次外我並沒有再購買任何產品了等語(見2332他卷二第399-402頁)。⑶證人謝○○於警詢並證稱:蔡蕎安(即被告,下 同)約於108年1月份介紹我公司與相關產品,可以推廣Yippi手機應用App,她有提到未來有機會在美國納斯達克主板上市,也有提到購買配套之後,得到對碰獎金及推薦獎金才能換購內部股;換購內部股是到Exchange網站申請會員;鼎商公司有派公司聘僱的顧問及講師介紹美國Toga公司之內部股,有提及未來是要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介紹之場合該剛開始是介紹人蔡蕎安口述,後來我陸陸續續有帶朋友去招商說明會,在西屯路那邊聽講,大部分都是10、20幾個人;我加入此傳銷事業,主要是因為推薦他人有推薦獎金及能够認講內部股,我是將推薦獎金一半提現、一半換購成內部股,我預期他有成長的趨勢,目前也是持續上升等語(2332他卷二第422-428頁)。⑷證人游○○於警詢並證稱:蔡蕎安說Toga公 司是在做通訊軟體的公司,透過臺灣的商業傳銷模式,產生的獎金可以去換Toga公司股票,因為通訊軟體未來很有發展潛力,預期該公司股票會上漲,所以才加入投資;我有參加國內外各2場說明會,108年7月、10月時有到臺灣公司辦公 室參加第二場說明會,說明會有很多講師上臺講述,主要是說明投資的方式,最後由蔡蕎安上臺做活動結尾;我買了公司10萬元的產品大概可以換到點數價值約3至4萬元,會員可以選擇將獎金點數換購公司股票,先將點數轉到Exchange網站,公司設立這個網頁可以讓全球會員進行內盤交易,股票除了換購也可以賣出,價格是浮動的等語(見2332他卷二第555-563頁),及其於偵查中證稱略以:當時之所以加入會 員是考慮Yippi未來的發展性,有可能可以購買他們公司的 股票,藉此獲利,因為我自己有購買股票的經驗,是以投資的角度去看,蔡蕎安有跟我說沒辦法直接以現金購買股票,要以公司的獎金取得Toga公司的股票;我我加入後有參加說明會,曾經到鼎商臺灣分公司辦公室聽過說明會,主持人我不認識會換來換去,但都是蔡蕎安做結尾,說明會會講制度、產品對健康的幫助,也會提到獎金換內部股等語(見2332他卷二第649-657頁)。⑸證人劉○○於警詢並證稱:我們主要 宣傳方式為推銷客戶購買公司產品,但我會跟客人說附加價值為可用獎金購買美國Toga Limited公司內部股;我有加入群組,內容來源為公司上級蔡淑合所轉發;我有跟會員宣傳有機會成為Toga公司股東,我都是叫他們來參加說明會讓他們知悉等語(見2332他卷四第177-179頁),及其於偵查中 證稱:我有到鼎商公司聽說明會,蔡淑合有介紹到加入會員後,所發放的獎金可以換取Toga公司的內部股,這就是我說的商業模式;用自己推薦自己的方式來取得公司的商品,同時也可以又獲得推廣自己的奬金等語(見2332他卷四第250 、251頁)。⑹證人林○○於警詢時並證稱:我有邀人來Toga 公司臺中分公司聽說明會,宣傳投資該公司之股票;我得知Toga公司內部股資訊,都是蔡淑合在臺中分公司時告訴我的;我看好Toga 公司股票的未來前途及期待股票會上漲等語 (見2332他卷三第9-15頁),及其於偵查中證稱:蔡蕎安有上去說明會說明Yippi軟件及健康食品,也有介紹獎金制度 ,她說該公司還不錯,透過加入推廣產生的奬金,可以購買內部股等語(2332他卷三第192-193頁)。⑺證人林○○於調詢 並證稱:我持有Toga公司股票都是用購入鼎商公司產品得到的奬金換取而來的等語(見31814偵卷第130頁)。⑻證人王○ ○於調詢並證稱:我之所以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是因為鼎商公司引進Yippi軟體,且Toga公司當時係在美國OTC市場的粉紅市場,預期未來股價會上漲,所以才會加入,而我加入該公司會員的目的是為了持有Toga的股票,所以我選擇獎金換內部股;鼎商公司屬於Toga集團下的直銷商部門,開放讓會員可以奬金換取Toga公司的股票等語(見31814偵卷第223-230頁)。⑼證人洪○○於調詢並證稱:我與林○○、賴鳳敏等 人都是鼎商公司傳銷業務;我是在蔡蕎安介紹下投資購買鼎商公司產品,她是鼎商公司編號第1位之會員線頭;鼎商公 司有提供投資人可以將業務獎金轉換成鼎商公司在美國OTC 市場發行的Toga公司內部股,僅限於投資會員領得獎金後,才有資格換取;依公司規定,需擁有一定股份數量以上才能申請記名的股權憑證;我看好Toga公司前景,也才會以業務奬金換取該公司股票;我有提供蔡蕎安傳給我等會員招攬下線會員用的Toga公司相關Line訊息等語(見31814偵卷第187-198頁)。⑽證人顏○○於調詢並證稱:其是因為購買鼎商公 司的產品所獲得的奬金,可以直接領現,也可以才換成Toga公司內部股,因為Toga公司前景看好,所以以奬金換內部股等語(見31814偵卷第203頁)。是依上述證人進一步之證詞可知,奬金轉換為內部股不但是招募下線之重要宣傳,其中不乏被招募之所以要成為鼎商公司會員乃因Toga公司前景可期、加入即可以奬金換取Toga公司內部股,或單純僅為獲取Toga公司內部股、成為傳銷商非其主要考量因素,再參以被告亦自承:鼎商公司是可以用自己推薦自己的方式來取得公司的商品,同時也可以又獲得推廣自己的奬金等語(見27316偵卷第191頁),則證人劉○○證稱以奬金換取美國Toga公司 內部股乃為其公司多層次傳銷的商業模式等語,自屬可採。此外,對照證人林○○手機之勘查採證報告內容即手機畫面截 圖(含Exchange會員網址、LINE對話紀錄、對話截圖、鼎商事業手冊、影片截圖)(見18735偵卷四第395-397頁、第405-427頁)、證人洪○○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見31814偵 卷第199-200頁)、被告使用之微信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814號偵查卷宗第43頁)等,可見 於公司簡介中,其等係介紹鼎商臺灣分公司係鼎商傳銷事業之美國Toga公司在臺灣所設立的公司,且被告使用通訊軟體群組直接對下線發送產品說明會之舉辦訊息,群內並有劉○○ 所轉發之Exchange網站之介紹與權益說明,亦有被告蔡淑合利用Line群組轉傳送關於美國Toga公司股票未來在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願景之訊息。依此可知,被告將獎金換取(認購)上開內部股一併作為傳銷商品之內容,且係以轉換為上開內部股作為招攬傳銷業務之主要優勢、為其商業模式策略之一,顯非僅從事一般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再者,於鼎商事業手冊中之公司簡介,即介紹鼎商臺灣分公司係鼎商傳銷事業之美國Toga公司在臺灣所設立的公司,被告又係在對不特定多數人之說明會或通訊軟體群組中,以擔任首位傳銷商之姿透過下線(被告自承每個加入的會員都成為其下線,見27316偵卷第191頁)一併予以招募購買鼎商公司產品 以獎金換取美國Toga公司股票,為其商業模式,而此商業模式使其先前對不特定人招募之內容、效力於成為鼎商公司會員後持續、有效及拘束美國Toga公司而得以奬金換內部股,且被告更配合說明鼎商公司依會員申請後,可交付紙本股票,自屬於美國Toga公司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並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股票之發行行為。從而,被告確有與鼎商公司之杜國蘇、黃文智、李正杰以前述說明會、通訊軟體群組發送訊息等方式,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而共同募集、發行上開內部股即有價證券。 ㈣本件被告於推廣鼎商傳銷事業時,該等不特定人固然須於成為鼎商公司會員後才能選擇以獎金換取內部股,惟此既為鼎商公司之商業模式之一,於鼎商事業手冊中鼎商臺灣分公司又係以鼎商傳銷事業之Toga公司在臺灣所設立的公司自居,於招募過程中即有如何以奬金換取Toga公司內部股及其Exchange網站網站(內可查詢會員所有之內部股股權數量、價格 及掛單交易等)之介紹與權益說明等資訊,其中不乏被招募 者之所以要成為鼎商公司會員乃因Toga公司前景可期、加入即可以奬金換取Toga公司內部股,或單純僅為獲取Toga公司內部股、成為傳銷商非其主要考量因素,是本件自應以被告介紹鼎商臺灣分公司係鼎商傳銷事業之Toga公司在臺灣所設立的公司而為之招募行為起,即被告於多層次傳銷公司(鼎商公司)中其招募方法,既以公開宣傳、通訊軟體、召開說明會之方式公告周知,而使處於多數人隨時可為以獎金換取Toga公司內部股而加入會員,且該加入者可持續、有效地主張以該奬金換取Toga公司內部股及其先前獲知之內容以查詢其內部股股權數量、價格及掛單交易等,合一包括整體觀察,而應認係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始與證券交易法係以保障投資大眾為其立法意旨相符。況且,被告以上開商業模式招募,使募集者因此而不斷地接觸新加入之會員,形成會員欲以奬金換取內部股之人不斷地處於多數人隨時可被招攬之狀態,此與公司係就原有股東、員工及由協議認購股份之特定人都為固定或特定之少數人顯不相同,自難以比擬。至於被告於招募上開內部股之行為中未有抽成,並不影響其本罪之成立,此部分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或不足採、或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 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該法人之「行為 負責人」(自然人)既為依上述規定受處罰之主體,並非代罰規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法人負責人」,乃指公司法第8條第1 、2 項規定之公 司負責人及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之實際公司經理人,並不以公司登記資料上登載之負責人、經理人為限(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規定。查鼎商傳銷事業在臺灣之分工,即由杜國蘇與受杜國蘇指示之鼎商臺灣分公司經理人黃文智、顧問李正杰共同綜理鼎商公司全部經營、管理、招攬等業務,並透過通訊軟體互相傳送聯繫以跨國控制鼎商公司在臺營運乙節,經被告供承在卷(見18735偵卷一第265-276頁;27316偵卷第185-192頁;原審卷第290-294頁),是黃文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定鼎商公司負責人,杜國蘇、李正杰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2項所定鼎商公司之負責人。本案鼎商公司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擅自公開招募、發行有價證券,該公司為犯罪主體,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規定,應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而被告雖 非鼎商公司負責人,然與鼎商公司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即杜國蘇、黃文智、李正杰共同實行犯罪,則係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論處。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814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6至24所示),與本案經起訴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蔡淑合並非非鼎商公司之負責人,然其與具有該身分之杜國蘇、黃文智、李正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共同正犯論。本院審酌被告其犯罪期間不短、有一定之人數被招募及原審所處之刑尚屬妥適,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證券交易法公開招募有價證券行為,係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在我國境內從事上開行為,當屬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集合犯包括的一罪。是被告就違反證券交易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犯行,應屬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公訴人雖漏未論及發行行為,惟此部分既與前開經起訴之部分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調查後,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上開規定,審酌被告與鼎商公司杜國蘇等人罔顧需向主管機關即金管會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生效後方能為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之規定,即共同以上述說明會、通訊軟體群組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前述內部股,破壞金融及社會經濟秩序,損及投資人之可能權益;考量被告於本案招攬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暨如附表一所示之取得內部股過程、金額之所生危害情形;被告並無前科,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250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並說明:⒈被告於否認有收取內部股之相關費用,而轉換內部股係透過上開TCA網站、Exahange網站後由鼎商公司 抽取成交金額之6%作為手續費,且被告招募之方案係需透過購買鼎商公司傳銷商品所獲得之獎金換取內部股,可見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來西亞商鼎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內之1496元,並非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繳納股款之款項,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另有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轉換、交易內部股之手續費抽成或其他報酬,尚難認被告就本件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有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依法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⒉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依據被告、劉進福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之使用情形(見原審卷第293-294、318頁)及對照扣案物資料之內容與卷內證據,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至15與如附表三編號9、10所示 之扣案物僅足為佐證而非直接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二編號2 、6、16與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扣案物皆無積極證據足 以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且均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含辯護意旨)上訴主張其只是宣導公司願景及本件須成為會員後始能以奬金換取內部股,應非不特定人或內部股之抽成與被告無關等情,或不足採信、或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已如上述;至上訴意旨另以:本件如為有罪諭知,請審酌本件為非典型犯罪,請從輕量刑等語。惟查原審判決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要無輕重失衡或偏執一端之情形;又本件既已違反上揭法律規定,而破壞金融及社會經濟秩序,並可能損及投資人權益,原審業已審酌,被告再執詞請求自無足取。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及檢察官蔣忠義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會員 姓名 取得內部股之經過 (新臺幣,下同) 1 賴靜儀 107年11月間透過李紅梅介紹,以10萬元購入鼎商公司之產品得到的獎金換購美國TOGA公司內部股(下簡稱內部股)。 2 羅云 107年底間透過陳久介紹,以1萬元購入鼎商公司能量圓盤、健康99、美麗99、綠藻等健康食品而獲取獎金,嗣並換取內部股。 3 王美姿 108年5月間透過張桂芬介紹,以30萬元與張桂芬購買鼎商公司3個方案三,即1000配套(最低門檻為3360元,等於100配套),購買之商品為能量圓盤、健康99、美麗99、甲殼質錠、能量吊墜等健康食品而獲取獎金,嗣換購成內部股。 4 張桂芬 107年8月間透過洪○○介紹後,於同年11月決定加入鼎商公司成為其直銷商,並購買3000美金配套,以約10萬8千元與鼎商公司購買8個圓盤(單價約10080元)、6個能量吊墜(單價約3360元),並為其母親購買7個圓盤、9個能量吊墜等商品,上述所購商品之款項係以其母親國泰世華之帳戶匯款20萬元至鼎商公司之帳戶並獲取獎金,嗣將獎勵獎金約3萬多元轉換成內部股約50000股左右。 5 楊晨智 108年7月29日間透過張桂芬介紹後,第一次因公司當月有優惠活動,以9萬420元,相當於美金3000元,即3球美金1000元,購買能量圓盤、能量吊墜、健康99、美麗99等產品,第二次於108年12月3日以10萬800元購買1個單位(共10瓶)的百倍蔘,第3次於109年2月19日購買TOGA99安心粉(1組3瓶)而均獲得獎金,嗣將第1次、第3次之獎金轉換成5萬9474股之內部股。 6 黎白水 108年1月間透過楊晨智介紹,因加入時公司有活動打85折,故以8萬6400元購買鼎商公司3個配套,即能量吊墜15個、健康99(甲殼質錠)5個、美麗99(葡萄糖胺錠)10個而獲得獎金,嗣並換取內部股2萬7560股, 7 吳盈 107年5月28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透過蔡鈴美介紹,陸續以60、70萬元、10萬8000元(白金級)不等之配套方案共計約3、4次購買鼎商公司產品,嗣並購得內部股。 8 許○○ 108年初透過張桂芬介紹,以10萬800元購買鼎商公司3個金級配套,之後又買了3個白金級配套(總價值30萬2400元),並有分批換購內部股,嗣將內部股部分分批變賣,賣價有約6000元,有約1萬元,目前仍持有9萬2551股內部股。 9 陳○○ 107年9月間透過真實姓名不詳之某吳先生介紹,參加鼎商公司說明會,會後便填入會申請書,匯款34萬5600元購買三個配套(產品:美麗99及健康99共約100罐),並現場註冊3個帳號,其後將公司所核發之獎金積分換購內部股,嗣其將內部股出售後獲利16萬元。 10 陳麗卿 107年7月間加入鼎商公司,以40萬元購買公司產品,並成為代理商,嗣以回饋獎金認購內部股。 11 謝○○ 108年1月間,透過蔡淑合介紹鼎商公司制度及產品,於108年3月間註冊會員,以1萬80元購買300配套(健康993罐)而獲取獎金,嗣以推薦獎金陸續換購內部股,目前持有約4萬5000 股之內部股。 12 游○○ 107年10月間,透過蔡淑合介紹,至馬來西亞參加說明會,108年7月、108年10月至鼎商公司之辦公室參加說明會,於109年1月又至馬來西亞參加說明會,其後以女兒蔡頌恩之名義加入鼎商公司並以約100萬元購買綠藻、葡萄糖胺、能量配件等產品而獲取獎金,目前以女兒蔡頌恩之名義持有6萬6000 股之內部股,且有收到自美國寄來的持股憑證。 13 林○○ 107年5月28日至108年間,透過蔡淑合介紹鼎商公司,加入時以10萬800元購買鼎商公司配套,其後陸續購買產品之金額達100萬元而獲取獎金,嗣以推薦獎金換購10萬股之內部股。 14 劉○○ 107年6月間,由林○○推薦、再透過蔡淑合介紹鼎商公司,同年7月間,以30萬元開始購買能量吊飾、能量圓盤等產品,並以推薦獎金換購約10萬股之內部股。 15 廖翎君 108年1、2月間,透過友人黃邑勝介紹鼎商公司,並參加蔡淑合說明會,而決定加入鼎商公司成為直銷商,陸續匯款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鼎商公司之合作金庫帳戶,目前持有3千500 TOGA LIMITED股,並持有該股權憑證。 16 林○○ 107年6月間透過蔡淑合介紹,以購入鼎商公司之產品獲取之獎金換取內部股,於108年7月取得5萬6000股之內部股;又於109年6月間將鼎商公司股權證明書寄回馬來西亞,因尚未收到電子郵件之通知,故尚未轉換成電子股,其後為了符合35萬股使得換取公司記名股權憑權之政策,故邀集張維勳、張鑾、鄭大海、岳立柱(下述編號17至編號20)等人集資購買產品獲取獎金,並以獎金再換取55萬8000股。 17 張維勳 同上編號16所示 18 張鑾 同上編號16所示 19 鄭大海 同上編號16所示 20 岳立柱 同上編號16所示 21 蘇○○英 107年8月間透過蔡淑合介紹,參加鼎商公司之說明會投資30餘萬元,嗣並換取內部股,且有收到1張實體股票(10萬3000股)。 22 洪○○ 107年7、8月間透過蔡淑合介紹,參加鼎商公司擔任業務員從事傳銷業務工作,於107月9月28日以38萬4000元購買鼎商公司之甲殼素、破壁綠藻等保健食品,後續至108年7月12日間,陸續以共計124萬320元購買鼎商公司產品而獲取獎金,嗣並換得約35萬元之內部股,且有取得其中1張記名之5萬股股權憑證。 23 顏○○ 107年11月間透過真實姓名不詳之自稱LISA之有人介紹,進而認識鼎商公司業務謝○○,並於107年11月12日匯款33萬6000元購買鼎商公司保健食品等而獲取獎金,嗣並轉換成內部股,其後經業務謝○○告知共換得3萬2430股,並有取得3500股之股權憑證。 24 王○○ 108年1月間,因友人廖翎君透過上線黃邑勝介紹鼎商公司說明會,其再與廖翎君一同加入鼎商公司傳直銷事業,於同年1月30日間與廖翎君各出資25萬9200元,共51萬8400元,購買鼎商公司能量原盤、健康99、美麗99、甲殼素等健康食品而獲取獎金,其嗣後將其獲取獎金全部轉換為內部股而持有13萬股。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鼎商公司說明資料 1本 蔡淑合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2 0000000核心會議資料 1本 蔡淑合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3 鼎商公司文件資料 1本 蔡淑合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4 蔡淑合札記資料 1本 蔡淑合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5 隨身碟 1支 蔡淑合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6 鼎商公司移交清冊 1張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7 鼎商公司財簽 8本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90頁) 8 電腦公會證書 1張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9 鼎商公司專利權證書 1張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10 鼎商公司檢驗證書 4張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11 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存摺 5本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12 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存摺 7本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90頁) 13 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存摺 1本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90頁) 14 鼎商公司彰化商銀00000000000000存摺 1本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91頁) 15 鼎商公司大小章 9個 蔡沂錚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91頁) 16 OPPO手機 (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信安 (蔡淑合提供) 110年度院保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9頁) 17 新臺幣現金1496元(帳戶內餘額) X 鼎商臺灣分公司 1625查扣卷第5頁、第13頁、1622查扣卷第19頁、1699查扣卷第13頁、原審109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 (1622查扣卷第9至第11頁)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筆記本 2本 鼎商公司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5頁) 2 隨身碟 1個 劉進福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5頁) 3 HUAWEI P10 PRO手機 1支 劉進福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5頁) 4 VIVO1913手機 1支 劉進福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5頁) 5 IPHONE 7 PLUS手機 1支 劉進福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5頁) 6 MICROSOFT手機 1支 劉進福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5頁) 7 ASUS X451C筆記型電腦 1台 劉進福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5頁) 8 ASUS X451N筆記型電腦 1台 劉進福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6頁) 9 貨運單、股票交易及公司內部股交易明細 1件 鼎商公司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6頁) 10 數位鑑識檔案隨身碟 1個 鼎商公司 110年度院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第86頁) 附件一: 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多層次傳銷 事業之 獎金制度說明 一、會員級別: 凡提出申請且完成填寫會員申請協議書,再完成商品訂購者,經該公司審核通過,即成為該公司之事業商,同時取得經營資格,並享有領取獎金(TP)資格。 會員級別依訂購商品 PV 區分,單筆訂購商品 90PV 配套即為銅級會員,或單筆訂單商品 270PV 配套即為銀級會員,或單筆訂單商品 900PV 配套即為金級會員,或單筆訂購商品2700PV 配套即為白金級會員,或單筆訂購商品 9000PV 配套即為鈦金級會員。 訂購配套 90PV 270PV 900PV 2,700PV 9,000PV 會員級別 銅級 銀級 金級 白金級 鈦金級 購買金額 3360 元 10080 元 33600 元 100800 元 336000 元 推廣值 200PV 750PV 3000PV 10500PV 40000PV *PV是產品的業績積分,用於計算獎金。1PV=1 美元=32 元台幣 。(採固定匯率) *推廣值(TC):會員依訂購商品配套取得最大業績獎金推廣值, 領取各項獎金與獎勵均須扣除等值的推廣值。 二、獎金制度: 1.推薦獎:50% 推薦配套 90PV 270PV 900PV 2,700PV 9,000PV 推薦獎金 1440 元 4320 元 14400 元 43200 元 144000元 例:推薦配套 900PV,則推薦獎為900×32×50%=14400 2.對碰獎:小區業績的 4%-8%(對碰值)的 75% 對碰的單位是 PV,對碰獎金是根據左右兩個團隊業績的總量, 按照一比一的比例來對碰計算的,業績大的團隊是大區,業績小的團隊是小區。 對碰獎計算規則如下: 會員級別 小區業績% 對碰值日封頂 銅級(90PV) 4% 100PV 銀級(270PV) 5% 300PV 金級(900PV) 6% 1000PV 白金級(2700PV) 7% 3000PV 鈦金級(9000PV) 8% 10000PV 例:A 君本身為鈦金級,大區業績保留+新增為 50 萬 PV,小區業績新增 5 萬 PV,則5 萬 PV×8%=4000PV, 故 A 君的對碰獎為4000PV×75%=3000PV=3000×32=96000 元臺幣 *大小區業績每日對碰後,大區的剩餘業績將會保留,留待以後 繼續和小區新增業績對碰。 *公司另獎勵對碰值的 15%市場點(Y-Point)和對碰值的 10%消費點(Yipps)。 *對於優秀的會員,另獎勵小區業績%提昇1-2%。 3.領導獎:依當月對碰值的總和,領取當月新增業績量的 1-5%(領導值)的 75%。(採級差制領取差額獎金) 當月對碰值的總和 領取% 500PV 1% 1500PV 2% 5000PV 3% 25000PV 4% 50000PV 5% 附件二: 證據名稱 甲、非供述證據部分: 壹、本訴部分: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32號偵查卷宗卷一(2 332他卷一) 1、警方繪製本案TOGA關係圖(第9頁) 2、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偵查第二隊109年3月10日偵查報告 (第11至第20頁) 3、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9日檢舉狀、公告(第2 3至第33頁)(1415聲搜卷第93至第103頁) 4、元大證券公司108年11月29日函檢附本案相關客戶開戶人 基本資料(第35至第38頁)(1415聲搜卷第105至第108頁) 5、美國TOGA公司之官網資料(第39至第48頁) 6、馬來西亞商鼎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商公司)之登 記基本資料(第49至第50頁) 7、經濟部108年11月12日函及檢附鼎商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第51至第55頁)(1415聲搜卷一第53至第69頁) 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9年1月20日函及檢附鼎商公 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及107年6月至108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57至第77頁)(14 15聲搜卷第153至第173頁) 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月31日函檢附鼎 商公司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79至第81頁) 1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9年3月2日函檢附 鼎商公司107年6月20日及107年6月21日2筆轉提相關傳票 影本(第83至第88頁)(18735偵卷一第159至第169頁) (28852偵卷第65至第71頁) 11、鼎商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9頁) 12、鼎商公司之投資人名單(第91至第94頁) 13、賴靜儀109年2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101至第103頁)(1415聲搜卷第215至 第217頁)(18735偵卷一第307至第309頁) 14、賴靜儀之鼎商公司執行業務所得明細(第105至第107頁) (1415聲搜卷第219至第221頁)(18735偵卷一第311至第 313頁) 15、賴靜儀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第113頁)(1415聲 搜卷第227頁)(18735偵卷一第319頁) 16、羅云109年2月2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第12 5至第129頁)(1415聲搜卷第239至第243頁)(18735偵 卷一第333至第337頁) 17、羅云之鼎商公司執行業務所得明細(第131至第133頁)( 1415聲搜卷第245至第247頁)(18735偵卷一第339至第34 1頁) 18、LINE群組鼎雁團隊 (YIPPI(伊比)TCA招商群)聊天紀 錄(第135至第232頁)(1415聲搜卷第251至第348頁)( 18735偵卷一第343至第440頁) 19、陳信安之基本資料、入出境紀錄、鼎商公司100年-106年 金流資料(第235至第239頁) 20、蔡淑合之基本資料、入出境紀錄(第245至第251頁) 22、施禎祥之基本資料、入出境紀錄、鼎商公司100年-106年 金流資料(第255至第260頁)(18735偵卷五第211至第21 3頁) 23、公平交易委員會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之查詢資料有關鼎商 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公司簡介、規範、條款等資 料(第261至第281頁)(18375偵卷四第167頁、第233頁 ) 24、TCA及Exchange網站之入口畫面、警方網路蒐證取得之美 國Toga公司簡報資料、鼎商公司產品來源一覽表、收支排 序、網頁截圖影本(第283至第313頁)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32號偵查卷宗卷二(2332他卷二) 1、元大證券公司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第333至第339頁) 2、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390至第393頁) 3、EXchange會員網址截圖、鼎商公司商品清單(第394至第3 95頁) 4、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403至第406頁) 5、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3日刑事陳報狀(第407 至第415頁) 6、謝○○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429至第432頁) 7、EXchange會員網址截圖、鼎商公司商品清單(第433至第4 35頁)(18735偵卷四第281至第283頁) 8、趙崢祺、洪紫涵之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照片(第470-1 至第470-23頁) 9、張桂芬109年6月2日陳報狀及檢附鼎商事業手冊(第491至 第523頁) 10、許○○提供之手機Exchange網站持股畫面手機翻拍照片影 本 (第532之1頁) 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09年6月9日函及檢附鼎商公 司台灣分公司107年6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交易明細(第 541至第545頁) 12、游○○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565至第569頁)(18735偵卷五第71至第75頁) 13、游○○之勘查採證同意書及手機畫面截圖(含EXchange會 員網址、LINE對話紀錄、對話截圖、鼎商事業手冊、宣傳 美國Toga公司股票將會在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影片 截圖)(第573至第632頁)(18735偵卷五第77至第106頁 ) 14、蔡頌恩、游○○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633至第645 頁)(18735偵卷五第107至第109頁、第115至第119頁)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32號偵查卷宗卷三(2332他卷三) 1、林○○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31至第35頁)(18735偵卷四第399至第403頁) 2、林○○之勘查採證同意書及疑似鼎商公司直銷上線人員10 8年收入所得清冊及手機畫面截圖(含EXchange會員網址 、LINE對話紀錄、對話截圖、鼎商事業手冊、影片截圖) (第37至第63頁)(18735偵卷四第395至第397頁、第405 至第427頁) 3、TOH KOK SOON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第65至第67頁、第223 至第225頁)(2332他卷四第37至第39頁)(2332他卷五 第39至第41頁) 4、鼎商事業手冊、楊晨智提供之出貨單、商品廣告(第71至 第89頁、第229至第247頁)(2332他卷四第43至第61頁、 第209至第231頁、第315至第325頁)(2332他卷五第45至 第55頁)(1415聲搜卷二第893至第905頁)(18735偵卷 一第147至第157頁)(18735偵卷四第171至第195頁)(1 8735偵卷五第218至第223頁)(27316偵卷第45至第107頁 )(28852偵卷第53至第63頁) 5、TOGA之LINE對話紀錄(第91至第93頁、第249至第251頁) (2332他卷四第63至第65頁) 6、TOGA EXCHANGE (內部股交易平台畫面)網頁截圖(第99 至第121頁、第257至第279頁)(2332他卷四第71至第93 頁、第343至第359頁)(2332他卷五第73至第95頁)(18 735偵卷五第237至第250頁)(27316偵卷第125至第137頁 ) 7、NG BOON CHEE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第125頁、第289頁) (2332他卷四第95至第97頁)(2332他卷五第97至第99頁 ) 8、鼎商公司簡介說明(第127至第177頁、第291至第345頁) (2332他卷四第99至第149頁)(2332他卷五第101至第15 1頁) 9、林○○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179至第184頁) 10、傅雲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215至第219頁)(18735偵卷五第137至第141頁) 11、傅雲瑄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347至第348頁)(18735偵卷五第145至第146頁)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32號偵查卷宗卷四(23 32他卷四) 1、張晏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25至第29頁)(18735偵卷五第185至第189頁) 2、張晏慈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153至第155頁) 3、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185至第189頁)(18735偵卷四第443至第451頁) 4、TOGA內部股買賣介紹頁面(第193至第197頁)(18735偵 卷四第455至第459頁) 5、劉○○華南銀行帳戶匯款至鼎商公司交易明細(第199至 第201頁)(1415聲搜卷第189至第191頁)(18735偵卷四 第461至第463頁) 6、鼎商公司直銷上線人員107年-108年收入所得清冊(第203至第206頁)(18735偵卷四第465至第468頁) 7、YIPPI(伊比)TCA招商群LINE對話紀錄(第233至第235頁 、第339至第341頁)(2332他卷五第65至第67頁)(1873 5偵卷一第171頁)(18735偵卷五第233至第235頁)(273 16偵卷第121至第123頁)(28852偵卷第73頁) 8、廖翎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281至第289頁)(18735偵卷五第25至第29頁) 9、廖翎君之勘查採證同意書及疑似鼎商公司直銷上線人員10 8年收入所得清冊及手機畫面截圖(含LINE對話截圖)( 第291至第311頁)(18735偵卷五第31至第51頁) 10、TOGA登入網頁、影片截圖(第327至第337頁)(2332他卷 五第57至第63頁、第69至第71頁)(1415聲搜卷二第892 頁)(18735偵卷一第205頁)(18735偵卷五第225至第23 1頁)(27316偵卷第109至第129頁)(28852偵卷第107頁 ) 11、廖翎君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361至第363頁)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32號偵查卷宗卷五(23 32他卷五) 1、陳信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21至第27頁)(18735偵卷一第227至第233頁) 2、陳信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9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第31至第37頁)(18735偵卷一第237至第243頁) 3、陳信安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153至第157頁)(14 15聲搜卷第35至第39頁) 4、蔡淑合107年、108年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產 歸戶資料(第181至第184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12月8日函及檢附鼎 商公司數位證物採證報告(第233至第251頁)(27316偵 卷第215至第233頁)(28852偵卷第225至第243頁)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搜字第1143號偵查卷宗 (1143聲搜卷) 1、鼎商公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查證情形(第19頁) 2、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取款憑條(第31至第32頁) 3、洪○○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第33至第34頁) 4、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43頁) 5、顏○○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第45至第55頁) 6、王○○之彰化銀行存摺帳號資料、交易明細(第65至第66 頁) 7、王○○之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67頁) 8、YIPPI文宣影本(第77至第86頁) 9、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87頁) 10、黃吉安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第89至第95頁) 11、賴美麗之交易明細(第105頁) 12、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121頁) 13、鄭大海提供之林○○、羅珮綺、岳陽天之LINE首頁截圖、 TOGA LIMITED股票股權憑證影本(第123至第134頁) 14、蘇○○英之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41 至第142頁) 15、洪○○、顏○○、鄭大海、蘇○○英提供之TOGA LIMITED 股票影本(第143至第150頁、第155頁) 16、林○○之投資合約書影本(第151至第154頁) 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2月5日函(第157至第158頁) 1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08年11月20日函檢附鼎商公 司、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159至第177頁) 19、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外匯水單( 第179至第181頁) 20、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交 易明細表(第183頁) 21、中華電信數據調閱回覆單(第185至第188頁) 22、陳信安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89頁) 2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8年9月26日函檢附德安日用 品有限公司106年1月1日至108年9月24日交易明細(第191 至第194頁) 24、護照號碼查個人入出境資料結果(第195頁) 25、被告蔡淑合、陳信安住居所照片(第197頁) 26、鼎商公司登記地址、照片(第199頁)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警聲搜字第1415號偵查卷宗一 (1415聲搜卷一) 1、刑事警察局國際科109年8月偵查報告(第5至第24頁) 2、蔡淑合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27至第33頁)(2731 6偵卷第139至第145頁) 3、施禎祥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41至第43頁) 4、劉○○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45至第47頁) 5、鼎商公司涉案上線幹部及業務人員名冊(第49頁) 6、108年鼎商公司員工資料(第51頁) 7、鼎商公司外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第71至第73頁) 8、刑事警察局駐美國聯絡組陳報單檢附鼎商公司之美國註登 資料影本(第75至第79頁) 9、TOGA公司歷史介紹頁面及YIPPI頁面影本(第81至第92頁) 10、TIGA之英文介紹講義(第109至第151頁) 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 4日函(第175至第177頁) 12、TOGA內部系統換購內部股操作流程(第179至第183頁) 13、鼎商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臺幣帳戶轉美金帳戶交易明細 (第185至第187頁) 14、鼎商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美金帳戶)(第19 3至第194頁)(18375偵卷一第199至第201頁)(28852偵 卷第101至第103頁) 15、鼎商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網路外幣匯款服務申請暨約定書( 第195頁) 16、張晏慈之E化健保查詢系統(第197至第202頁) 17、鼎商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03頁) 18、鼎商公司證人筆錄內容彙整名單(第207至第208頁) 19、羅云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第249頁) 20、趙崢祺與許籽荷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第355至第356頁) (18735偵卷二第31至第33頁) 21、趙崢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357至第360頁)(18735偵卷二第23至第29頁) 22、洪紫涵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367至第369頁)(18735偵卷二第53至第59頁) 23、洪紫涵與錚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第371至第372頁)(18 735偵卷二第61至第63頁) 24、洪紫涵提供EX.EAGLOBAL.BIZ平臺資料(第375至第493頁 )(18735偵卷二第65至第303頁) ㈧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警聲搜字第1415號偵查卷宗二 (1415聲搜卷二) 1、張桂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503至第506頁)(18375偵卷二第323至第327頁) 2、TCA平臺資料(第507至第770頁)(18735偵卷二第331至 第507頁)(18735偵卷三第3至第347頁) 3、黎白水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777至第780頁)(18735偵卷三第369至第375頁) 4、黎白水、洪○○之LINE對話截圖(第785頁)(18735偵卷 三第377頁) 5、黎白水提供TOGA三生富貴LINE群組對話紀錄(第786至第8 73頁)(18735偵卷三第379至第443頁) 6、黎白水、洪○○之LINE對話紀錄(第874至第876頁)(18 735偵卷三第377頁) 7、楊貴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885至第888頁)(18735偵卷四第161至第165頁) 8、王美姿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915至第918頁)(18735偵卷四第219至第223頁) 9、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931至第934頁)(18735偵卷四第253至第259頁) 10、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941至第943頁)(18735偵卷四第273至第279頁、 第295至第301頁) 11、謝○○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953至第956頁)(18735偵卷四第329至第335頁) 12、謝○○之手機EX.EAGLOBAL.BIZ頁面截圖翻拍照片影本( 第957至第958頁)(18735偵卷四第337至第341頁) 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35號偵查卷宗卷一 (18375偵卷一)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0 年6 月1 日刑事案件報告 書(第33至第40頁) 2、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偵查第二隊110 年4 月10日偵查報 告(第45至第85頁) 3、THO KOK SOON之入出境資料 (第87頁) 4、NG BOON CHEEE之入出境資料 (第89頁) 5、DEE CHENG KIAT之入出境資料 (第91頁) 6、劉進福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1日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第109至第119頁) (28852偵卷第31至第41頁)(28852偵卷第147至第157 頁) 7、劉進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133至第139頁)(28852偵卷第19至第25頁) 8、劉進福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141至第143頁) 9、EMS國際貨運託運單(第177至第191頁)(28852偵卷第79 至第93頁) 10、對話群組TCA Management group截圖手機翻拍照片影(第 193至第197頁)(28852偵卷第95至第99頁) 11、2018年蔡淑合等人之房間、飛機行程安排表(第203頁) (28852偵卷第105頁) 12、蔡淑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277至第281頁)(27316偵卷第19至第23頁) 13、合庫商業銀行帳戶109年7月9日至8月11日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第283頁)(27316偵卷第35頁) 14、鼎商公司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第285頁)(273 16偵卷第37頁) 15、被告蔡淑合與LINE暱稱「百合」對話截圖手機翻拍照片影 本(第287頁)(27316偵卷第39頁) 16、蔡沂錚之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第295至第296頁) 17、鼎商公司證人筆錄內容彙整名單(第297至第300頁) ㈩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35 號偵查卷宗卷四 (18735偵卷四) 1、TOGA三生富貴LINE對話紀錄(第3至第131頁) 2、黎白水提供之Bach huy與洪○○、張桂芬之LINE聊天紀錄 (第133至第13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35 號偵查卷宗卷五 (18735偵卷五) 1、施禎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203至第209頁) 2、蔡鋐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第257至第261 頁) 3、蔡鋐富與李正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第263至第267頁 ) 4、蔡鋐富提供之匯款明細照片影本(第269頁) 5、110年度保管字第2148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劉進福之扣 案物)(第271至第272頁) 6、被告劉進福之扣案物品照片(第273至第277頁) 7、彰化商業銀行109年9月18日函檢附鼎商公司扣押資金資料 表(第279至第281頁) 8、被告劉進福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截圖影本(第283頁) 9、被告劉進福手機通訊軟體語音訊息及影片譯文(第285至 第286頁) 10、被告劉進福手機微信訊息截圖(第287至第292頁) 1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所示內容翻拍照片即A1-A6目錄(第293至第321頁) (1)A1:2019年2月20日TOGA公司首席執行官杜國蘇致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之信函(第295頁) (2)A2:2019年2月20日TOGA公司首席執行官杜國蘇致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之信函中文翻譯(第297頁) (3)A3:2019年2月22日TOGA董事會給予被告劉進福股權 讓渡書(第299至第303頁) (4)A4:2019年7月15日被告劉進福辭任董事會秘書之信 函(第305頁) (5)A5:2019年12月30日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在雙喜婚宴 會館舉辦活動流程表(第307至第311頁) (6)A6:勞動部107年12月18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30964 號函(第313至第32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7316 號偵查卷宗(2731 6偵卷) 1、刑事警察局國際科109年9月9日偵查報告(第163至第180 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8852 號偵查卷宗(2885 2偵卷) 1、經濟部107年5月28日函 (第179頁) 2、經濟部107年6月7日函檢附鼎商公司變更申請書、公司經 理人授權書等文件(第183至第193頁) 3、經濟部107年9月5日函檢附鼎商公司變更申請書、公司經 理人授權書等文件(第195至第217頁) 貳、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814號偵查卷宗(警卷列印部分) (31814偵卷警卷列印部分) 1、蘇○○英提供之TOGA LIMITED股票影本(第39頁、第77頁 、第143頁) 2、陳信安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1頁 、 第79頁) 3、被告蔡淑合之微信對話截圖(第43頁) 4、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外匯水單( 第45至第46頁) 5、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47至第48頁) 6、MS1313、MS139、MUCH139帳號登入網路截圖、組織圖(第 49至第57頁、第95頁、第335至第339頁) 7、Daniel group核心領導群組對話手機翻拍照片影本(第59 至第60頁) 8、蔡沂錚之toga台灣先鋒諮詢群群組對話截圖影本(第81至 第94頁、第113至第126頁、第341至第354頁) 9、中華電信數據調閱回覆單(第109至第110頁) 10、德安公司設於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111至第112頁) 11、林○○之投資合約書影本(第145至第148頁) 12、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157頁) 13、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165頁) 14、鄭大海提供之林○○、羅珮綺、岳陽天之LINE首頁截圖、 TOGA LIMITED股票股權憑證影本(第167至第176頁) 15、蘇○○英之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85 至第186頁) 16、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取款憑條(第197至第198頁) 17、洪○○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第199至第200頁) 18、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209頁) 19、顏○○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第211至第221頁) 20、王○○之彰化銀行存摺帳號資料、交易明細(第231至第2 32頁) 21、王○○之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33頁 ) 22、YIPPI文宣影本(第243至第252頁) 23、鼎商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253頁) 24、黃吉安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第255至第261頁) 25、賴美麗之交易明細(第271頁) 26、蔡沂錚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收據(第281至第289頁) 2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2月5日函(第291至第292頁) 28、TOGA LTD網頁截圖影本(第293頁) 29、鼎商公司出售TOGL有價證券查證情形(第295頁) 30、洪○○、顏○○、鄭大海、蘇○○英提供之TOGA LIMITED 股票影本(第297至第305頁) 3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08年11月20日函檢附鼎商公 司、開戶基本資料 (三個帳戶末四碼2470、2461、2586 )、交易明細(第307至第324頁) 32、鼎商公司辦公室租賃契約影本(第325至第334頁)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814號偵查卷宗(31814 偵卷) 1、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9年9月28日刑事案件移送書 (第19至第27頁) 2、109年度保管字第3946號扣押物品清單(蔡淑合、蔡沂錚)(第29至第30頁) 3、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9年9月28日刑事案件移送書 (第31至第39頁) 4、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照片(第41至第44頁) 乙、供述證據部分: 壹、本訴部分: ㈠賴靜儀 1、109年2月26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一第95至第99頁)(14 15聲搜卷一第209至第213頁)(18735偵卷一第301至第30 5頁) ㈡羅云 1、109年2月27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一第119至第123頁)( 1415聲搜卷一第233至第237頁)(18735偵卷一第327至第 331頁) ㈢陳忠亨 1、109年4月7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二第319至第325頁)( 具結) ㈣王美姿 1、109年3月26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341至第346頁)( 1415聲搜卷二第909至第914頁)(18735偵卷四第207至第 217頁) 2、109年5月12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二第439至第449頁)( 具結) ㈤張桂芬 1、109年3月26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347至第354頁)( 1415聲搜卷一第495至第502頁)(18735偵卷二第307至第 321頁) 2、109年5月12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二第439至第449頁)( 具結) ㈥楊晨智 1、109年3月26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355至第361頁)( 1415聲搜卷二第877至第883頁)(18735偵卷四第147至第 159頁) 2、109年5月12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二第453至第461頁)( 具結) ㈦黎白水 1、109年3月26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363至第368頁)( 1415聲搜卷二第771至第776頁)(18735偵卷三第357至第 367頁) 2、109年5月12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二第453至第461頁)( 具結) ㈧吳盈 1、109年4月21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381至第383頁)( 1415聲搜卷二第921至第923頁)(18735偵卷四第229至第 231頁、第235至第237頁) ㈨許○○ 1、109年4月21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385至第389頁)( 1415聲搜卷二第935至第939頁)(18735偵卷四第263至第 271頁、第285至第293頁) 2、109年6月18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二第527至第531頁)( 具結) ㈩陳○○ 1、109年4月21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398至第402頁)( 1415聲搜卷二第926至第930頁)(18735偵卷四第243至第 251頁) 陳麗卿 1、109年4月25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417至第421頁)( 1415聲搜卷二第961至第965頁)(18735偵卷四第345至第 353頁、第355至第363頁) 謝○○ 1、109年4月24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423至第428頁)( 1415聲搜卷二第947至第930頁)(18735偵卷四第305至第 315頁、 第317至第327頁) 蔡頌恩 1、109年9月9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551至第553頁)(1 8735偵卷五第57至第59頁) 2、109年9月9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二第649至第657頁)( 具結) 游○○ 1、109年9月9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二第555至第563頁)(1 8735偵卷五第61至第69頁) 2、109年9月9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二第649至第657頁)( 具結) 林○○ 1、109年9月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2332他卷三第3至第21頁) (18735偵卷四第367至第385頁) 2、109年9月9日第二次警詢筆錄(2332他卷三第23至第29頁 )(18735偵卷四第387至第393頁) 3、109年9月9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三第191至第195頁)( 具結) 傅雲瑄 1、109年9月9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三第203至第214頁)(1 8735偵卷五第125至第136頁) 2、109年9月9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三第361至第367頁)( 具結) 張晏慈 1、109年9月9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四第3至第23頁)(1873 5偵卷五第163至第183頁) 2、109年9月9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四第163至第169頁)( 具結) 劉○○ 1、109年9月9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四第175至第184頁)(1 8735偵卷四第433至第442頁) 2、109年9月9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四第249至第253頁)( 具結) 廖翎君 1、109年9月9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四第261至第279頁)(1 8735偵卷五第5至第23頁) 2、109年9月9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四第375至第379頁)( 具結) 陳信安 1、109年9月9日警詢筆錄(2332他卷五第3至第19頁)(1837 5偵卷一第209至第225頁) 2、109年9月9日偵訊筆錄(2332他卷五第165至第169頁)( 具結) 蔡鋐富 1、 109年9月28日警詢筆錄(18735偵卷五第253至第255頁) 貳、移送併辦部分: ㈠蔡沂錚 1、109年7月23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61 至第75頁) ㈡陳信安 1、109年7月23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97 至第108頁) ㈢林○○ 1、109年7月23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127 至第141頁) ㈣張晏慈 1、109年8月10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149 至第152頁) ㈤傅雲瑄 1、109年8月10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153 至第156頁) ㈥鄭大海 1、109年10月17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15 9至第164頁) ㈦蘇○○英 1、109年2月25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177 至第183頁) ㈧洪○○ 1、108年11月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187 至第198頁) ㈨顏○○ 1、108年11月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201 至第207頁) ㈩王○○ 1、108年11月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31814偵卷警卷部分第223 至第2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