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瑜雯
- 選任辯護人
- 張藝騰律師
黃譓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21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72、17577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8、22539、2716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9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蔡瑜雯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蔡瑜雯(下稱被告)雖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檢警之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間某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使用通訊軟體將前開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帳戶作為詐騙他人匯款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提供之前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分別向告訴人李泉源、洪雪芳佯以投資獲利之情,致告訴人李泉源、洪雪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10年11月23日11時17分許、110年11月23日13時17分許,各將142萬元、120萬元匯入被告所申辦之前開金融帳戶內。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帳戶為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擔保,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或因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工作機會,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騙集團係以保證安全、合法之話術等因素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李泉源、洪雪芳於警詢時之證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1年1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4573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李泉源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洪雪芳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承其提供身分證照片、金融帳戶存摺照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海綿寶寶」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海綿寶寶」稱係為進行合法之比特幣交易,需協助申設幣託帳戶並提供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其為兼職而提供該帳戶資料,不知道對方會將金融帳戶作詐騙、洗錢使用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0年10月底,經由臉書暱稱「小茉」之網友介紹,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綿寶寶」(下稱「海綿寶寶」)加為好友後,「海綿寶寶」便以介紹兼職工作為由,表示如註冊「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下稱幣託)帳號供其所屬「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用以購買比特幣,並給付每月5萬元加抽成作為報酬,被告即依「海綿寶寶」指示,將其YAHOO電子郵件信箱、密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行動電話驗證碼告知「海綿寶寶」,由「海綿寶寶」登入幣託網站,以被告名義申請幣託帳號,待幣託網站審核通過後,被告即依「海綿寶寶」指示,將其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設為幣託帳號之綁定帳戶,並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海綿寶寶」;而「海綿寶寶」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幣託帳號(含密碼)、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及YAHOO電子郵件信箱(含密碼)等資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告訴人李泉源、洪雪芳行騙,致使告訴人李泉源、洪雪芳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台新銀行帳戶,旋遭轉帳至其他帳戶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坦承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15172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1至15頁,原審卷第60頁),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及附表「證據及卷內位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固堪認定。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其與「海綿寶寶」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月27日止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51至157頁),核與其所有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相符,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並有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220、221頁)。觀諸被告與「海綿寶寶」如附件一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附件一、二係針對不同待證事項,分別擷取重要對話,詳細內容見本院卷第51至157頁),「海綿寶寶」自100年11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持續要求被告協助註冊幣託帳號,被告於11月5日始將其電子郵件信箱(含密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提供予「海綿寶寶」等情,有前開LINE對話記錄截圖在卷(見本院卷第51至67頁)。被告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1月5日止之對話,均係關於註冊幣託帳號、兼職每月可獲得之報酬及抽成等,並未提及與詐欺集團有關之事項。被告應係受「海綿寶寶」以高額月薪及抽成引誘,始同意協助「海綿寶寶」申請幣託帳號,並拍攝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傳送予「海綿寶寶」。而身分證記載姓名、年籍及住址等重要個人資料,如非輕信「海綿寶寶」係為註冊幣託帳號,實無可能輕易傳送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海綿寶寶」,及將自己之重要個人資料暴露予他人知悉。倘若被告知悉或可預見「海綿寶寶」為詐欺集團成員,且「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及取得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目的,係作為詐欺及洗錢使用,除非決定參與或協助該詐欺集團犯罪,否則當無可能輕率將個人重要資料提供予「海綿寶寶」,使自己陷於不可預知之風險。是以,被告為取得該高額報酬之兼職工作,輕率將其身分證及銀行帳戶等重要資料提供予「海綿寶寶」,並協助「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實有思慮未周之處,然尚難認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海綿寶寶」為詐欺集團成員。
㈢又「海綿寶寶」自110年11月1日起,持續以高薪及抽成為誘因,要求被告協助註冊幣託帳號,被告即以「我不用自己領錢吧?」、「所以沒有風險?」、「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等詞詢問「海綿寶寶」,「海綿寶寶」則以「我們的操作都是正規合法的」、「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操作,也在正規平台上作業」、「這是平台認證啦,很嚴格的」等語告知被告,被告始於同年11月5日同意提供上開資料,並協助「海綿寶寶」以其名義註冊幣託帳號,亦有附件二所載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見本院卷第51至67頁)。倘非有從事虛擬貨幣投資經驗或相類似業務之人,否則「海綿寶寶」所提在「幣託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帳號、綁定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及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等情,實難以立即辨別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再觀諸被告與「海綿寶寶」於上開期間之對話內容,均係聯繫如何註冊幣託帳號及綁定金融機構帳戶,未見明顯或隱含與詐欺、洗錢工作相關之對話,而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行其詐欺犯罪目的,事先必備有容易取信於人之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之手法亦時常更新,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海綿寶寶」之詞。此外,被告自110年11月5日協助「海綿寶寶」以其名義註冊幣託帳號後,「幣託虛擬貨幣交易所」於同年11月12日始審核通過,迄至被告於同年11月18日將其台新銀行網路銀行與幣託帳號進行綁定為止,被告於此段期間,多次向「海綿寶寶」詢問「我應該不會哪天帳戶變警示帳戶吧」、「如果被警示呢」,「海綿寶寶」仍向被告稱「正規平台合法買賣貨幣不會啊」,並叮囑被告「妳也一定不要去賣銀行卡去寄銀行卡」、「現在詐騙超多,不要寄金融卡和存簿給別人」、「只有用妳的網路銀行帳戶匯款到BitoPro交易所的專屬帳戶購買貨幣,不會需要去銀行提領,也不會匯款給另外任何銀行帳戶喔」、「如果我叫妳去銀行提領錢,請妳馬上報警喔」,且為取信被告,並將不詳男性之「身分證照片」傳送予被告等情,此有附件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見本院卷第81至127頁)。是被告協助「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之行為,並未實際交付、寄送自己帳戶資料予他人,此與現今多數詐欺集團,為使詐欺款項匯入自身得以掌握控制之銀行帳戶,而向他人蒐集銀行帳戶帳簿或提款卡,以利提領詐欺款項等方式相異,且「海綿寶寶」為取信被告,傳送不明男性之身分證照片予被告,並多次叮囑切勿寄出金融機構提款卡,避免遭詐欺集團利用,則被告主觀上是否足以辨別並認識「海綿寶寶」所提出前揭兼職工作,係與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相關,已非無疑。本案被告雖依詐欺集團成員「海綿寶寶」之要求,協助註冊幣託帳號,並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而不得據此推論被告為前揭行為時,對於其申設之台新銀行戶係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法用途一事,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㈣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僅需完成提供帳戶行為,即可取得「5萬元月薪,報酬相當優渥,顯係基於其帳戶遭作為非法使用亦無所謂,要試試看是否能獲得報酬之心態而提供帳戶,被告並非受害者等語(見本院卷第290頁)。然目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而一般民眾既會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又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提供帳戶資料之情。查,被告案發時28歲,大學畢業學歷,擔任藥師助理之事實,有調查筆錄上所載之職業及學歷欄可考(見本院第197頁)。被告所從事之工作,與金融業無關,其對投資或買賣虛擬貨幣業務之熟悉程度,並未高於一般人,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受騙而提供帳戶之可能。又被告於LINE對話中,向「海綿寶寶」表示其每月薪水3萬餘元,且需繳納貸款,有該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在卷(見本院卷第113頁);參以「海綿寶寶」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詐騙成功後,便將合計2萬3410元款項留在被告前揭台新銀行帳戶內,被告旋於110年11月22日分別轉出1597元、3158元、7677元用以繳納帳單,再將所餘款項轉至其他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99頁),被告取得「海綿寶寶」所給付之報酬後,即將部分款項用以繳納個人帳單,足認被告當時經濟狀況應非寬裕,尚無排除為找尋兼職工作,一時思慮不周,降低警覺性,受對方欺矇而順應詐欺集團成員要求,協助註冊幣託帳號及提供台新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所為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尚難憑此遽認其主觀上定有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之意,無從逕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故意。
㈤另被告於110年11月27日17時59分許,發覺無法使用其中國信託帳戶,且台新銀行帳戶遭警示後,立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海綿寶寶」聯絡,詢問何以無法使用,惟遭「海綿寶寶」以「與主管聯絡處理」等詞搪塞,至同日19時5分許,即不再回應被告,被告旋於同日23時14分許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詢問後,始確定遭詐騙,並於同年12月1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報案,及向警方表示可提供與「海綿寶寶」之LINE對話紀錄等情,業據被告於110年12月1日警詢時指訴甚詳(見本院卷第197至200頁),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第四分局)111年11月9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10042324號函檢附之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至157、191至210頁)。倘若被告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其係提供帳戶予「海綿寶寶」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有觸犯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等犯行,則該帳戶日後遭警示亦屬其預見之範圍,實無可能發現其帳號遭警示後,立即詢問「海綿寶寶」發生何事,並於「海綿寶寶」未再回應後,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詢問,並以被害人地位向警方報案尋求協助,且提供其與「海綿寶寶」之LINE對話紀錄,揭露其與「海綿寶寶」之全部對話內容供警方偵辦,足徵被告辯稱其因遭詐欺集團利用而提供帳戶資料等語,尚非全然不可採信。
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依幣託會員帳號之開戶流程,於開戶步驟5時,會顯示注意事項要求開戶者勾選,包含「我了解幣託只同意我的帳號僅限我本人使用,禁止除了我以外的人操作我的帳號。」、「我了解將帳號給別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於犯罪行為,我將因此承擔相關刑責。」、「我了解收取不明人士(如詐騙集團等…)資金,依照他人的指示進行虚擬貨幣操作,極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犯,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我已確實閱讀並回答上面的問題,願意對此帳號負一切法律責任」等事項,被告自應知悉將虛擬貨幣帳戶交戶給無信賴關係之第三人使用,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等語,並提出檢察官自幣託官網列印之註冊帳號流程截圖在卷(見本院卷第223至233頁)。然查,「海綿寶寶」向被告索取註冊幣託帳戶所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密碼、身分證正面照片、被告手持身分證之照片及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後,自行登入幣託官網,以被告名義註冊幣託帳號,而非由被告使用上開證件資料註冊,此有附件一所示被告與「海綿寶寶」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見本院卷第51至67頁)。又「海綿寶寶」向被告索取上開資料時,被告向「海綿寶寶」質疑稱「這個為什麼不是我自己註冊就好」,「海綿寶寶」則稱「因為我們比較有經驗,第一次審核沒有審核通過第二次很麻煩」,被告即向「海綿寶寶」稱「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海綿寶寶」即稱「等下註冊好啦會給妳啦」等情,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見本院卷第61、63頁)。是以,幣託官網於申辦步驟5中,固有顯示前開注意事項,並提醒會員「停看聽!小心淪為詐騙幫兇!」,惟「海綿寶寶」以「我們比較有經驗」為由,使用被告名義註冊幣託帳號,避免讓被告親自登入幣託官網註冊,則被告是否確知前揭申辦帳戶時之注意事項,實非無疑,本院亦無從以幣託官網上有前揭提醒避免「淪為詐騙幫兇」之提醒內容,即認被告已閱覽該注意事項,進而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予詳查,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六、本案被告經本院諭知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378、22539、27167、51968號於原審及本院分別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曾素文、陳秋文、温佳雲、陳美惠),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及卷內位置 備註 1 洪雪芳 詐欺成員先於110年10月12日傳送簡訊通知洪雪芳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妍」向洪雪芳佯稱:加入網路平台之「全球複利翻倍計畫」,可投入資金獲利云云,致洪雪芳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蔡瑜雯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13時24分許匯款120萬元 1.告訴人洪雪芳於警詢時指述(第17577號偵卷第21至24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9日函檢送蔡瑜雯帳戶之交易明細(同卷第25-29頁) 3.洪雪芳提出之通信軟體用戶頁面及對話翻拍照片(同卷第31-59頁) 4.洪雪芳於110年11月22日匯款120萬元之匯款執據(同卷第6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部分 2 李泉源 詐欺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12時53分前某時,以暱稱「曉婧」向李泉源佯稱:可在「VIPTOR」網路平台投資獲利,可協助代為操作云云,致李泉源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蔡瑜雯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12時53分許匯款142萬元 1.告訴人李泉源於警詢時指述(第15172號偵卷第17至23頁) 2.李泉源於110年11月23日匯款142萬元之匯款執據(同卷第35頁) 3.李泉源筆記本所載蔡瑜雯台新銀行帳戶資訊(同卷第3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11日函檢送蔡瑜雯帳戶之交易明細(同卷第39-43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
附件一
西元2021年11月1日
海綿寶寶:幫助我們註冊一個平台的帳戶,協助我們購買比特
幣,然後給我們使用,註冊過審後。
海綿寶寶:bitopro這個平台。
海綿寶寶:你不用投資,所以資金都是財團老闆匯款到你的帳戶
上去購買。【本院卷第51頁】。
(中間對話省略)
西元2021年11月5日
海綿寶寶:現在有時間註冊嗎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郵箱及電話發我下,很快啦。
被 告:(傳送YAHOO電子郵件信箱及密碼)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這個為什麼不是我自己註冊就好。
海綿寶寶:(傳送驗證手機號碼截圖)
被 告:(傳送手機驗證碼)
海綿寶寶:因為我們比較有經驗,第一次審核沒有審核通過第二
次很麻煩。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
海綿寶寶:拍一張身分證正反面給我喔【本院卷第61頁】
海綿寶寶:等下註冊好啦會給你啦。
被 告:(傳送身分證正面照片)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你拍國泰存簿給我喔。
海綿寶寶:還有身分證背面拍給我。【本院卷第63頁】。
被 告:(傳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背面及身分證背面照片)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現在拍一下手持身分證給我。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還需要什麼嗎?
海綿寶寶:存簿正面照片。
被 告:(傳送國泰世華銀行存簿正面照片)【本院卷第65
頁】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什麼時候會審核通過。
海綿寶寶:很快,3-5天就好啦。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67頁】
西元2021年11月12日
海綿寶寶:你有看審核到哪一步了嗎?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驗證完了。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傳送「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截圖)有看到我發
給你這個帳戶嗎?這個是你的專屬帳戶。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你需要禮拜一去銀行,綁定這個遠東的這個約定帳
戶。因為你的薪水都是匯款到你綁定的這個存簿,所
以需要去臨櫃綁定。
被 告:我需要去哪個銀行?台新?然後綁定遠東?
海綿寶寶:是的喔。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95頁】
2021年11月16日
海綿寶寶:明天記得去銀行綁定銀行約定帳戶喔。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還需要開通網銀。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101頁】
2021年11月18日
海綿寶寶:購買貨幣的錢在妳銀行帳戶,貨幣在妳交易所帳戶,
信箱和密碼,我現在登入。
被 告:(傳送信箱及密碼)
海綿寶寶:存簿照片。
被 告:(傳送存簿照片)還有勒。
海綿寶寶:網路銀行和密碼,bitopro交易所帳戶和密碼。
被 告:(傳送帳號及密碼)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現在登入網路銀行驗證。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123頁】
海綿寶寶:有登入。現在登入交易所帳戶。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需要妳的簡訊驗證。我現在登入中。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傳送簡訊驗證碼)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約定帳戶有正確。
被 告:所以我現在要?
海綿寶寶:如果有需要妳協助,我會聯絡妳。
被 告:等明天?明天幾點?
海綿寶寶:現在等明天開始作業,十點開始。【本院卷第125
頁】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明天早上9點開始到下午6點,你不要登錄bitopro信
箱、網銀。因為作業需要登錄這3個。【本院卷第127
頁】
(以下省略)
附件二
西元2021年11月1日
被 告:那你說薪資是多少?
被 告:我不用自己領錢吧?
海綿寶寶:不用啦,每次作業完成後主管都給你留錢在你的帳
戶。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所以沒有風險?
海綿寶寶:我們的操作都是正規合法的。
被 告:那薪資呢?
海綿寶寶:每月薪資五萬加抽成,用你帳戶成功購買一枚比特幣
抽成5000。【本院卷第51頁】
(中間對話省略)
西元2021年11月3日
被 告:可是我怎麼知道你們一個月用了,我的帳戶之後會不
會給我。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畢竟我也不認識你。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感覺會不會被銀行通緝。
海綿寶寶:這個你放心好啦。
海綿寶寶:我們的所以操作都是正規合法的。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53頁】
被 告:我思考一下,晚點回覆你。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還有什麼疑慮嗎?
被 告:擔心啦。
海綿寶寶:沒有什麼好擔心的啦,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操作,也
在正規平台上作業。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55頁】
西元2021年11月5日
被 告: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本院卷第61頁】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不會詐騙吧。
海綿寶寶:不是啦,這個是平台認證啦,很嚴格的。【本院卷第
65頁】
被 告:阿帳號密碼,什麼時候給我。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我發你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傳送帳號及密碼)
被 告:我可以直接登嗎?
海綿寶寶:可以啦,不要去修改密碼那些喔,現在還在審核。
【本院卷第67頁】
(中間對話省略)
西元2021年11月9日
被 告:我應該不會哪天帳戶變警示帳戶吧哈哈。
海綿寶寶:正規平台合法買賣貨幣不會啊。
被 告:警示是怕匯進來的錢,不是乾淨的,應該不會這樣
吧。
海綿寶寶:放心了啦,哈哈哈。
被 告:OK,我是相信你的。
海綿寶寶:請放心相信我了啦。(傳送愛心貼圖)
被 告:你名下的帳號,有人被銀行鎖的嗎?因為老實說,我
還是會擔心。
海綿寶寶:肯定不會啊。妳也一定不要去賣銀行卡去寄銀行卡,
也不要和其他人合作喔。
被 告:什麼意思,
海綿寶寶:不能去賣本子,明白了嗎?(傳送愛心貼圖)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81頁】
被 告:但如果你們真的不是正當的,你可以老實跟我說,因
為我真的不想再被騙。
海綿寶寶:我們這個肯定是正規合法的,因為平台審核很嚴格,
很多人不會通過,所以薪資才會這麼高。
被 告:重點不是平台,是你說的財團老闆的資金,是不是乾
淨的~
海綿寶寶:肯定是乾淨的啊。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83頁】
被 告:還有一點,你們一個月五萬,也是令人覺得奇怪,為
什麼一個月可以到五萬。
海綿寶寶:覺得很高?哈哈哈,財團老闆不會省這點錢了啦。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那要不要直接讓我加入你們公司,這樣我就知道是不
是正經的。
海綿寶寶:可以啊,需要等審核通過以後程工作業一個月就可以
轉為像我一樣的正職了啦。
(中間對話省略)
西元2021年11月12日
被 告:在擔心而已
海綿寶寶:擔心什麼啦
被 告:擔心帳戶被鎖啊。
海綿寶寶:不會啦
被 告:如果被警示勒
海綿寶寶:放心啦,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
被 告:好啦,知道了。
海綿寶寶:等你加入我們你就知道啦。
被 告:如果我加入你們,我現在這個工作就要離職了。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卷第91頁】
2021年11月16日
被 告:我要怎麼確保,那個是安全的,我還是會擔心。
海綿寶寶:什麼。
被 告:帳戶的錢啊,進去帳戶的錢,還有我的帳戶不會被銀
行怎樣。
海綿寶寶:不會
被 告:看過太多銀行帳戶被警示,然後收到傳單。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老闆的錢都是有財務專門負責匯款喔,也不會需要妳
去銀行提領錢。這些事情我也知道很多,現在詐騙超
多,不要寄金融卡和存簿給別人。【本院卷第101頁
】
(中間對話省略)
2021年11月17日
被 告:(傳送網路新聞:暑假逢畢業潮求職詐騙激增2倍)
海綿寶寶:你看好喔,有人叫她提領錢,作業是不需要妳提領錢
的啦,十萬塊賺4000,真是一個超賺錢的工作,但是
一定是做壞事。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假裝我們的人很多,妳作業的時候可以看到,作業是
購買貨幣,是只有用妳網路銀行帳戶匯款到bitopro
交易所的專屬帳戶購買貨幣,不會需要去銀行提領,
也不會匯款給另外任何銀行帳戶喔。【本院卷第105
頁】
(中間對話省略)
2021年11月18日
海綿寶寶:我們是正規合法的購買貨幣,低價購買高價賣出。老
闆有專業的分析團隊,老闆賺啦,我們只領取我們的
佣金就好啦。【本院卷第117頁】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我要怎麼確保我的帳戶你還給我的時候是安全的。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如果我叫妳去銀行提領錢,請妳馬上報警喔,我講
過,只是要購買貨幣。【本院卷第119頁】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你叫什麼名字,住哪。
海綿寶寶:身分證照片要不要拍給妳?【本院卷第121頁】
(中間對話省略)
被 告:那你要拍你的身分證了嗎?
海綿寶寶:(傳送男性身分證照片)
被 告:這你本人?
海綿寶寶:妳認為我很醜,還是怎樣?
被 告:你們這個不是洗錢吧。
海綿寶寶:我們都是正規合法在正規平台購買貨幣,作業完成你
可以登錄你的信箱看見購買紀錄啦。【本院卷第127
頁】。
(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