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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原告
茶餘飯後餐飲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信皓
被告
黃沛華

陳昱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一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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