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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7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簡芳潔

上訴人
即原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長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炳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長儒

雷啟宏

賴明學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9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對之一併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審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848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陳長儒、雷啟宏、賴明學無罪,並以110年度附民字第55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本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陳長儒、雷啟宏、賴明學共同犯侵入建築物罪。另被上訴人長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之刑案被告,然上訴人主張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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