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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紀文勝紀佳良賴妙雲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閔正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閔正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閔正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3年3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於113年3月15日第1次延長羈押後,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5月14日屆滿。

二、本院於113年4月22日訊問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5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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