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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3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進發許氷芬鍾貴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瑞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瑞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瑞慶前犯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1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氷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3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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