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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31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郭瑞祥梁堯銘王鏗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明益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戴明益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93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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