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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01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陳鈴香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金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金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金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0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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