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賢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賢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賢斌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