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國忠陳葳高文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俊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諫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非法持有子彈罪,係無視國家之管制禁令,對於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又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或持殺傷力不明之手槍槍托毆打被害人及向周圍射擊,或持該槍朝另一被害人頭部比劃,因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惟於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俊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空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非法持有子彈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7、8月間至110.08.03 109.09.19(2次)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386、30260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號  判決日期 111.02.14 111.10.05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4.14 111.11.05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63號 ⒈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8號 ⒉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