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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1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進發鍾貴堯尚安雅

聲請人
即被告
張譯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譯止(下稱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鈞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0號存有再審事由,具狀向鈞院提起再審,為確認該案件確定前有無已存在或成立新事證未及調查斟酌,有調查該案於鈞院109年10月12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請鈞院許可交付上開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釐清鈞院未傳喚同案被告李泰韋、彭慶維、鄭鈞皓、張有億到庭作證,是否有漏未調查證據之缺失存在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内,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内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内聲請。」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始為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聲請人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及

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所聲請者,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本件聲請人於112年11月10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9年10月12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見本院卷第3頁),距前開判決確定日(110年4月29日)已逾6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之上訴,該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4月29日以11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31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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