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建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義前犯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