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77號
- 聲請人
- 尤國丞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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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所謂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定應執行案件,係經臺灣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繫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並於112年11月16日裁定,且裁定正本已分別送達予檢察官及受刑人(見原審卷第25至33頁),則原繫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的訴訟關係即歸於消滅,而抗告人於112年11月2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乃繫屬於本院另一審級(第二審)之開始,是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112年11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因該聲請案件既已脫離第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訴訟繫屬,非在該法院審理中,已無聲請移轉管轄之實益。況且,抗告人聲請移轉管轄意旨略以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恐無公平之望云云,僅係個人臆測,與法律所定移轉管轄之原因未合,本件因查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何具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定應移轉管轄之原因,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屬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