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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郭瑞祥王鏗普許文碩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錫偉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宛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男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小玲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清爽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三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王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紫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江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編號10之所得(瀏覽人次x20元)欄,所載之「5103x2/5x20元=40800元」、「5926x2/5x20元=47400元」,應分別更正為「5103x2/5x20元=40824元」、「5926x2/5x20元=47408元」;附表一所得「合計:6970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697082元」。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編號10之所得金額及所得合計金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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