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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張意聰陳慧珊林清鈞

  • 被告
    洪家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家逸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第4725號、 第4934號、第4936號、第4943號、第5549號、第5716號、第5929號、第5930號、第6084號、第6097號、第6098號、第6099號、第6120號、第6121號、第6144號、第6150號、第6152號、第6223號、第6240號、第6262號、第6267號、第6268號、第6311號、第6374號、第6375號、第6376號、第6470號、第6516號、第6595號、第6596號、第6609號、第6768號、第6770號、第6771號、第6790號、第6793號、第6879號、第6884號、第6887號、第6969號、第7031號、第7054號、第7057號、第7084號、第7085號、第7091號、第7132號、第7222號、第7223號、第7225號、第7226號、第7234號、第7235號、第7236號、第7245號、第7349號、第7368號、第7382號、第7464號、第7596號、第7642號、第7706號、第7708號、第7711號、第772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 辦(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82、1059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罪刑部分撤銷。 洪家逸犯如附表一編號1、1之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1 之1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洪家逸(原名洪政業)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加入而參與王建興、湯宇澤(原名湯宇辰)、林孟宇(原名林洛、林孟儒)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湯宇澤、林孟宇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7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928號審理中),由湯宇澤、林孟宇擔任本案詐欺集 團提領被害人匯款之工作(即俗稱「車手」),洪家逸並與王建興約定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元(實際3個月共收取12萬元)之代價,由王建興提供設立公司之資本額10萬元與洪家逸,洪家逸即於110年1月28日擔任登記負責人設立元晉科技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新竹市○區○○里○○路00號2樓,下稱 元晉公司),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以元晉公司名義,於110年2月2日,至新竹市○○路00號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申請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王建興使用。王建 興再於110年2月4日,以元晉公司名義,以本案帳戶為實體 對應帳戶向址設基隆市○○路000○0號16樓之1之台灣萬事達金 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含購物車串接功能、超商代碼代收、虛擬帳戶等)而取得萬事達公司提供之串接文件。洪家逸與王建興、湯宇澤、林孟宇(王建興、湯宇澤、林孟宇本案所涉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部分,均未據起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在網路上架設投資平臺網站【例如:「MET GLOBAL INVESTMENT」網站(網址:http://metuall.com)、聚鈦國際網 站(網址:http://bai8l.ptlint.net)、NISA網路平臺( 網址http://nisatw.com)等】,串接萬事達公司提供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收取投資款,並在社群網站Facebook、Instagram、YouTube或其他網頁上刊登投資之廣告,誘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加LINE聯絡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之電信分流集團成員採一對一教導如何投資操作之方式,佯稱:保證獲利、有內線消息或可透過程式破解投資平臺獲利云云;及另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使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匯入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或依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繳費代碼繳費。嗣經萬事達公司依契約將代收之款項,於交易成立後7日內陸續匯入本案帳戶內(自110年3 月24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合計匯入本案帳戶1億5,414萬3,533元),王建興即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洪家逸,再由洪家逸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湯宇澤、林孟宇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至新竹市○○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自本案 帳戶提領或轉帳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自110年3月25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合計1億5,411萬5,070元)後,再由湯宇澤、林孟宇或洪家逸在新竹市境內之便利商店或新竹縣○○市○○里 0鄰○○○街00巷00號王建興住處,將提領之現金交與王建興, 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洪家逸與王建興(未據起訴)均明知元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交易,萬事達公司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為詐騙所得,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王建興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洪家逸,以元晉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所示買受人空白之不實統一發票(依據附表三所示提款或匯款時間及金額之千分之一開立)交與王建興,並另將統一發票存根聯交與不知情之遠騰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少青申報營業稅(卷內並無證據足認洪家逸有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持之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尚無涉逃漏稅捐之情事)。 三、嗣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洪家逸所有、供其與王建興、湯宇澤、林孟宇聯繫使用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共10本。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犯罪事實一部分關於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採為被告洪家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是犯罪事實一部分所引用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均僅作為認定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證據,先予敘明。被告另爭執證人王建興、林孟宇、湯宇澤等人在警詢中之供述之證據能力,此部分並無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自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除前述之外,其餘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原審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原審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應王建興之邀設立元晉公司並擔任登記負責人,並曾指示湯宇澤、林孟宇自本案帳戶提領款項或轉帳,且有開立如附表四所示買受人空白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辯稱:伊是被王建興欺騙,王建興當初找伊做代購虛擬貨幣,跟伊說一切合法、不用擔心,只是領款驗報稅,伊不知係代詐騙集團領款,也不知公司未營業等語。經查: 一、本案不爭執事實之認定: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1.被告與王建興約定每月4萬元(實際3個月共收取12萬元)之代價,由王建興提供設立公司之資本額10萬元與被告,被告即於110年1月28日擔任負責人設立元晉公司(登記地址:新竹市○區○○里○○路00號0樓),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 負責人,並以元晉公司名義,於110年2月2日,至新竹市○○ 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申請開立本案帳戶提供予王建興使用。 2.王建興再於110年2月4日,以元晉公司名義,以本案帳戶為 實體對應帳戶向址設基隆市○○路000○0號00樓之0之萬事達公 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含購物車串接功能、超商代碼代收、虛擬帳戶等)而取得萬事達公司提供之串接文件。 3.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在網路上架設投資平臺網站【例如:「MET GLOBAL INVESTMENT」網站(網址:http://metuall.com)、聚鈦國際網站(網址:http://bai8l.ptlint.net)、NISA網路平臺(網址:http://nisatw.com)等】,串接 萬事達公司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業務收取投資款,並在社群網站Facebook、Instagram、YouTube或其他網頁上刊登投資之廣告,誘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加LINE聯絡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之電信分流集團成員採一對一教導如何投資操作之方式,佯稱:保證獲利、有內線消息或可透過程式破解投資平臺獲利云云;及另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使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匯入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或依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繳費代碼繳費。嗣經萬事達公司依契約將代收之款項,於交易成立後7日內陸續匯入本 案帳戶內(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合計匯入 本案帳戶1億5,414萬3,533元)。 4.理由欄貳、一、㈠1.至3.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在卷(原審卷一第83至85、187至188、190至191頁;原審卷五第13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 規定,僅作為證明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以外犯罪之證據使用,已如前述)暨證人王建興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二第194至235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書證、元晉公司登記資料、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110年10月1日(110)萬字第1740號函及所附元晉公司金流服務契約書、0DM0大額通貨交易 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資料、轉帳傳票影本在卷可稽(110年 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133至135、141至149、231至263、276 至338頁;原審卷一第243至246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 定。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王建興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被告,以元晉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所示買受人空白之不實統一發票(依據附表三所示提款或匯款時間及金額千分之一開立)交與王建興,並另將統一發票存根聯交與遠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少青申報營業稅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承明確(原審卷一第86至87、191頁),核與證人即遠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少 青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及證人王建興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503至504頁;原審卷二 第194至235頁),並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5份在卷可稽(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507至515頁),復 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10本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二、王建興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被告,後由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指示湯宇澤、林孟宇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至新竹市○○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自本案帳戶提 領或轉帳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後,再由湯宇澤、林孟宇在新竹市境內之便利商店或新竹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王建 興住處,將提領之現金交與王建興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坦承在卷(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227至228 、386至387頁;原審卷一第84至85頁),核與證人即共犯湯宇澤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於110年3月23日開始提領元晉公司帳戶的款項,是洪政業(按即被告改名前之姓名)叫伊去提款的,報酬是提領金額的千分之一等語(原審卷二第39至41頁;原審卷五第70至73頁),暨證人即共犯林孟宇於另案偵查中證稱:湯宇澤負責提領元晉公司帳戶的款項,伊則負責提領英聯公司的款項,如果湯宇澤沒空,伊也會幫忙提領元晉公司帳戶的款項,一開始是洪家逸跟伊說要幫忙領錢,洪家逸就是講酬勞、領錢,伊的報酬是提領金額的千分之四,親自去臨櫃提領還可多領1,000元等語相符(原審卷二 第75至77、85至91頁),堪認屬實,是被告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初期即3月底到4月中是伊指示湯宇澤、林孟宇去領錢,之後伊不知情等語(原審卷五第136至137頁),顯為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證人湯宇澤、林孟宇一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均係依王建興指示提領款項等語(原審卷二第177頁;原審卷五第57頁),與被告上開於偵查及原審訊 問時之自白不符,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被告雖辯稱其均不知情,係遭王建興欺騙等語,惟查,擔任一般公司代表人及一般金融帳戶申辦均無特別限制,王建興倘欲正當經營公司,以從事所稱虛擬貨幣買賣,大可以自己名義或商請信任之親友擔任公司負責人及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使用,然其捨此不為,反誘之以利,以按月給付酬勞之方式,邀認識未久、彼此無信任基礎、無經營公司經驗之被告為人頭,由其提供身分擔任元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開立帳戶供王建興使用,王建興若非要將元晉公司及本案帳戶作為不法犯罪之用途,衡情實無須如此,對此,就一般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而言,當可知悉對方要求作為登記之人頭負責人及設立人頭帳戶,將被利用作為非法犯罪使用。況利用他人名義作為公司行號負責人,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用來虛構交易事實,並隱匿真正犯罪者身分之犯罪模式,此乃一般使用人頭負責人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被告亦無從諉為不知。再者,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其並無擔任公司負責人之資力,就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專業能力亦仍在學習中(原審卷五第143頁),並依其為心智正常之 人,且已成年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當知若係一般正常經營之公司,應無另行花錢僱請他人擔任登記負責人之理,其中自有從事不法行為之虞,其為貪圖酬勞代價,既自願同意擔任元晉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申請開立本案帳戶供王建興使用,且在不清楚元晉公司究有無實際營業交易,甚至未看過亦不知公司帳冊(原審卷五第147頁)之情形下,以其公 司登記負責人名義領用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其主觀上具有犯罪之故意,應無疑義。又被告於本案期間另有從事藥品業之工作,負責擔任業務及送貨司機,其每月薪資約3萬出頭 至4萬元之間,平均工時約一日10個小時,另被告擔任元晉 公司名義負責人,該公司如係為其所辯代購虛擬貨幣,何以僅有不斷匯入款項再由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指示湯宇澤、林孟宇領取,卻未有任何支付購買虛擬貨幣之付款行為,亦未有買進虛擬貨幣及取得購買憑證之行為,顯與常理不合;且業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在卷(原審卷五第138至140頁),本案其僅出具名義成立元晉公司並開戶供王建興使用、指示湯宇澤、林孟宇提領款項及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每月可獲取報酬即超越其每日工時10小時之藥品業收入,其不合理之處甚為顯然,被告卻一再堅稱其不認為上開情形有違常理(原審卷一第189頁;原審卷五第139至140頁) ,足見其畏罪心虛。復依證人林孟宇於原審審理時所述,被告每日均會將其與林孟宇於Telegram通訊軟體通話之對話紀錄刪除(原審卷二第179至180頁),由此事後滅證之舉,益徵被告明知其擔任元晉公司人頭,該公司並無任何營業行為,自不得開立不實統發票,且該公司僅係代為領取詐集團所騙取之款項之主觀犯意。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尚無可採。 四、證人王建興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從事虛擬貨幣代購業務,因伊名下公司已經很多,就邀被告一起合作,請被告開立元晉公司與第三方金流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簽約,簽約後元晉公司是代收的角色,可以串接萬事達公司的系統去產生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提供給用戶繳費,繳費後款項會先到萬事達公司,再由萬事達公司撥款到元晉公司的帳戶內,洪家逸負責報稅及領款工作等語(原審卷二第194至235頁),本件王建興係招募被告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代為領取詐騙集團所詐編之款項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人,王建興如承認其請被告從事不法之工作,其本身亦將被訴追,是其證言不免偏頗,尚難遽予採信,且縱使王建興曾告知被告所成立之元晉公司僅係代購虛擬貨幣之合法公司,惟依前所述,被告在該公司之行為及領取薪資,均有以上不合情理之處,足認被告知悉元晉公司並非合法代購虛擬貨幣公司,實為非法代詐騙集團領取詐騙款項,再轉交該集團,王建興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另聲請向萬事達公司函查,該公司是否仍有屬於元晉公司代收款項而未匯入元晉公司之款項等情,因本件事證已明尚無再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參、論罪: 一、罪名: ㈠犯罪事實一: 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 。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詐欺集團向如附表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等詐欺 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如附表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將其款項轉入附表一、二所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並由湯宇澤、林孟宇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依卷附事證已足認定該等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包括1之1)所為,係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按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固應以 詐欺集團成員行使詐術之時間為準,而本案附表一編號1( 包括1之1)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僅證述其遭詐欺而匯款之時間,未敘及詐欺集團成員向其行使詐術之時間,然依前開說明,僅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包括1之1)論以參與犯罪組織 罪,已對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充分評價,並無評價不足或過度評價之情形);就附表一編號2、3、6、8、11至16、18至22、24至26、28至31、33、35、38、41、43、46、47、52至57、59至6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至5、7、9至10、17、23、27、32、34、36至37、39至40、42、44至45、48至51、58、65、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 號4至5、7、9至10、17、23、27、32、34、36至37、39至40、42、44至45、48至51、58、65、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為, 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條件,固有未洽,然此部分僅涉及加重條件之增減,尚非罪名有所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表二編號2、3、6僅係在社群網站公開刊登交友訊息或色情影像以吸引被害 人點閱,尚非對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 ㈡犯罪事實二: 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 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元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其明知元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交易,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含有不法所得,仍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營利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被告與湯宇澤、林孟宇、王建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包括1之1)、二各編號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王建興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向附表一編號1(包 括1之1)、2、5、7、8、10、16、17、22、23、29、31、39、43、46、48、49、50、55、64、附表二編號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數次匯款,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一罪;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係於110年3月25日至同年0月0日間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一罪。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包括1之1)所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3、6、8、11至16、18至22、24至26、28至31、33、35、38、41、43、46、47、52至57、59至64所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暨就附表一編號4至5、7、9至10、17、23、27、32、34、36至37、39至40、42、44至45、48至51、58、65、附表二編號1至12所觸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其各罪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揆諸上揭說明,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上開78罪(附表一《包括1之1》共65罪、附表二共12罪,合計加重詐欺取財罪77罪,另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882、10594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之1及與編號48相同事實部分,本院卷第201至212頁),與本案起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及編號48)或具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關係,或犯罪事實相同,而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肆、本院判斷: 一、撤銷部分 原判決就其附表一編號1罪刑部分,以事證明確,對被告予 以論罪科刑,雖非無據,惟未及審酌附表一編號1之1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此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之瑕疵,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所侵害法益,造成損害、犯罪動機、犯後態度,及平日生活情形、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二、駁回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被告附表一編號1以外之其餘犯罪,及附表一編號 1沒收部分,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並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 、第3款等規定,及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對法益造 成之侵害,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渠等損害之犯罪後態度,並參以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情節及其階層地位,從事打零工、服務業等工作、家中有母親需照顧之生活狀況;大學夜間部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除編號1外)、附表二所示之刑,及就 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慮及被告尚有相同類型案 件於偵查或審理中(後述案件經原審退併辦後,亦可能經檢察官另行起訴),為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㈡沒收部分並說明: ⒈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時,與共犯王建興、湯宇澤、林孟宇聯繫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原審卷五第131頁),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共10本則 係被告所有、供其為如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陳述明確(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386、389 至390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 共犯王建興處取得12萬元之報酬,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承明確(原審卷一第83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 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原判決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係為被告王建興所騙,其亦為被害人,應不構成本件犯罪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揭說明,其上訴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茫永浩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主要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行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訂單編號、 繳費資料 證據名稱及出處 宣告刑 1 告訴人 吳○易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SWEETRING與吳○易聯絡,經吳○易加LINE,即佯稱可在佳能資訊及RUSSELL4M網路平台(http://b10.cnmae.com及http://www.russell4m.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9日19時29分49秒許 2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吳○易於警詢之證述(偵7349卷第7至13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349卷第15至35、63至65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349卷第67至8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3月19日19時31分34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9日20時38分21秒許(起訴書誤載為27分4秒) 2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9日20時39分9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 告訴人 吳○易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SWEETRING與告訴人聯絡,經告訴加LINE,即佯稱:可以透過DT權 證網路交易平台 獲利等語,致 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6日13時36分40秒 5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吳○易於警詢之證述(偵3595卷第17至18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截圖、該網路交易平台截圖。(偵3595卷第21、23、39、55、71、81至154頁)。 2 告訴人 林○廷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經告訴人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投資平台(http://mart66.hljrtch.com)云云,致林○廷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3月26日20時22分47秒許 7,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林○廷於警詢之證述(偵4934卷第13至1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34卷第21至2 3、35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4934卷第31至33頁)。 4.交易明細(偵4934卷第29頁)。 5.儲值頁面(偵4934卷第3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3月26日20時22分47秒許 4,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3 被害人 林○妤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刊登可以點擊廣告賺錢之消息,經林○妤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使林○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20時44分47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害人林○妤於警詢之證述(偵7091卷第7至12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091卷第51至6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091卷第75至81頁)。 4.交易明細(偵7091卷第71至7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 陳○佑 詐騙疑團成員以LINE與陳○佑聯絡,佯稱:可以投資DoubleCoin虛擬貨幣交易網(http://DoubleCoin.com.tw)云云,致陳○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31日1時55分48秒許 9,5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佑於警詢之證述(偵6262卷第13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偵6262卷第19至21、5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262卷第33至37頁)。 4.交易明細(偵6262卷第39至43頁)。 5.廣告頁面擷圖(偵6262卷第45至5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告訴人 李○璋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李○璋佯稱:可以合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李○璋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1日20時46分3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璋於警詢之證述(偵4936卷第11至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36卷第17至15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4936卷第25至151頁)。 4.交易明細(偵4936卷第19至2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46分3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3日13時37分39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3日13時37分39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3日13時37分39秒許 1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 6 告訴人 陳○宏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陳○宏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MET GLOBAL INVESTMANT」(http://metuall.com)獲利云云,致陳○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3日16時33分5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也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宏於警詢之證述(偵4725卷第17至23頁)。 2.帳戶個資檢視、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725卷第13、25至35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4725卷第45至65頁)。 4.郵局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4725卷第37至41頁)。 5.網路頁面(偵4725卷第41至4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 謝○均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謝○均佯稱:可以投注時時彩網站獲利云云,致謝○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6日13時27分35秒許 1萬 客戶代號 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謝○均於警詢之證述(偵7223卷第7至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7223卷第4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23卷第15至17頁)。 4.交易明細(偵7223卷第1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日下午13時28分5秒許 1萬 客戶代號 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8 告訴人 林○翰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刊登投資之貼文,經林○翰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TMGM網路平台(http://GUI005.TMGM9.NET)獲利云云,致林柏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7日20時3分37秒許 1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林○翰於警詢之證述(偵7235卷第27至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  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見  偵7235卷P33至37、103至107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35卷第43頁)。 4.交易明細(偵7235卷第4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7日20時5分36秒許 1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9 告訴人 李○姮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李○姮佯稱:可以投資聚鈦國際網站(http://bai81.ptlint.net)獲利云云,致使李○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15時20分56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姮於警詢之證述(偵4943卷第13至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 戶個資檢視(偵4943卷第23至123、147 至151頁)。 3.交易明細(偵4943卷第127至145頁)。 4.詐騙網站擷圖(偵4943卷第12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告訴人 陳○諺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陳○諺聯絡,再加LINE向陳○諺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網路平台(http://scwin8.hljtech.com)獲利云云,致使陳○諺陷於錯誤,依網站儲值顯示之資料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13日19時33分許 1,5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告訴人陳○諺於警詢之證述(偵6121卷第13至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偵6121卷第27 至2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121卷第33至39頁)。 4.交易明細(偵6121卷第23、31、40至4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13日20時38分21秒許 1,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1 告訴人 張○彤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張○彤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s)://innovator.royal-33.com)獲利云云,致張○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6日19時34分26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張○彤於警詢之證述(偵6516卷第33至3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6 516卷第35至36、47至6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516卷第37至41頁)。 4.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偵6516卷第43至4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告訴人 闕○偉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MET投資平台(http://metuall.com)之廣告,經闕○偉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加入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闕○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7日15時58分2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闕○偉於警詢之證述(偵6595卷第51至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偵6595卷第53至61、65至73頁)。 3.交易明細(偵6595卷第6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告訴人 王○榮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經王○榮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程式可以在網路賓果遊戲平台(http://bai81.ptlint.net)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王○榮陷於錯誤,依該平台顯示之儲值資料,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7日16時24分46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王○榮於警詢之供述(偵4693卷第19至23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 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469 3卷P25至53、12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4693卷第68至90、104至126頁)。 4.臨櫃收據、交易明細(偵4693卷第55至61、93至97頁)。 5.切結書、貸款申請及結果、歷史投注紀錄、聚鈦國際遊戲平台畫面、其他資料(偵4693卷第62至67、91至92、98至103、127至128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告訴人 李○姿 詐騙集團成員在FB上刊登投資廣告,經李○姿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柯達比網路交易平台(http://bodhisattva.kodakby.com)獲利云云,致李○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8日18時50分56秒許 3,84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姿於警詢之證述(偵6374卷第7至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74卷第41至49 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374卷第15至39頁)。 4.交易明細(偵6374卷第9至1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告訴人 朱○瑄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經朱○瑄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以投資NISA網路平台(http://nisatw.com)獲利云云,致朱○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12時18分12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朱○瑄於警詢之證述(偵6120卷第45至4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 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偵6120卷第4 1、49至6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120卷第69至86頁)。 4.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清單(偵6120卷第65至6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告訴人 劉○彣 詐騙集團成員在FB刊登投資廣告,經劉○彣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以投資聚鈦國際遊戲網路平台(http://sa05.ptlint.net)獲利云云,致劉○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13時17分2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劉○彣於警詢之證述(偵7235卷第45至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  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頭家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  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壽以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235卷第53至5  7、109至11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35卷第59至85頁)。 4.交易明細(偵7235卷第86至8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FB刊登投資廣告,經劉○彣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以投資JUHENG多元貨資產管理平台(http://tft.juhengtw.com)獲利,可穩定收入本金2-3倍云云,致劉○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1日19時13分14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劉○彣於警詢之證述(偵6793卷第7至13頁)。 2.對話紀錄擷圖(偵6793卷第17至37頁)。 3.交易明細(偵6793卷第15頁)。 17 告訴人 陳○逸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陳○逸佯稱:可以投資新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http://Xingw88.com)做外幣獲利云云,致陳○逸陷於錯誤,依網頁顯示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20日18時6分28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逸於警詢之證述(偵7706卷第41至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  局九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偵7706  卷第45至53、69至7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706卷第59至67頁)。 4.交易明細(偵7706卷第55至5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20日18時6分3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0日18時6分33秒許 2萬 2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0日18時6分27秒許 1萬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8 告訴人 謝○璟 詐騙集團成員在FB刊登投資廣告,經謝○璟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以投資日盛博弈網路(http://sinper.fujibee77.com/center/#/login)獲利云云,致謝○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2日23時11分43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謝○璟於警詢之證述(偵7132卷第17至19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圜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祧圜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13 2卷第93至11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132卷第113頁)。 4.交易明細(偵7132卷第114至11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告訴人 陳○羽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陳○羽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小額投資獲利云云,致使陳○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4日14時52分2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羽於警詢之證述(偵6884卷第11至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6884 卷第35至42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884卷第13至25頁)。 4.交易明細(偵6884卷第25至3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告訴人 黃○翔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陳俊翔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NISA交易投資平台」(http://nisatw.com)獲利云云,致使黃○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24日16時21分53秒許 1,000 超商代碼 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黃○翔於警詢之證述(偵5716卷第39至46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偵5716卷第35、49至55、71 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5716卷第57至68頁)。 4.交易明細(偵5716卷第68至6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告訴人 李○潁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李○潁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SPM88.NET)獲利云云,致使李○潁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24日19時37分8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潁於警詢之證述(偵6223卷第7至9頁)。 2.對話紀錄擷圖(偵6223卷第11至15頁)。 3.交易明細(偵6223卷第1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告訴人 梁○珮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網路遊戲上刊登投資廣告,經梁○珮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錢進世代網路平台(http://nsxaq.max90988.com)獲利云云,致使梁○珮陷於錯誤,依網頁顯示之儲值資料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6日19時13分1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梁○珮於警詢之證述(偵6376卷第7至8頁)。 2.對話紀錄擷圖(偵6376卷第41至61頁)。 3.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偵6376卷第63至6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29日18時13分4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0時50分1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23 告訴人 楊○澤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楊○澤聯絡,經楊○澤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gantlv.giantwin7.com及http://ifsc.gfmm.asia)獲利云云,致使楊○澤陷於錯誤,依網頁之儲值資料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26日18時37分6秒許 1,5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楊○澤於警詢之證述(偵6268卷第11至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簷察局仁 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6268卷第59、107至10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268卷第61至105 頁)。 4.交易明細(偵6268卷第39至4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26日20時44分48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7日18時18分47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7日21時23分23秒許 15,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7日21時29分4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8日19時55分許 13,35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8日22時34分11秒許 15,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8日22時34分11秒許 15,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24 告訴人 李○渝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李○渝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staticprofit.nsxaq.com)獲利云云,致使李○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9日20時45分4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渝於警詢之證述(偵7132卷第9至13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綠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新市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13 2卷第29至41、45至47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132卷第49至6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告訴人 林○如 詐騙集團成員在LINE刊登投資廣告,經林○如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metuall.com)操作獲利云云,致使林○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日18時44分13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林○如於警詢之證述(偵7132卷第25至2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 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132卷第155至16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132卷第177頁)。 4.金融卡帳戶、交易明細(偵7132卷第171至17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告訴人 尤○敏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尤○敏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加入HJTECH投資匯智科技有限公司獲利云云,致使尤○敏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4日15時27分33秒許 1,5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尤○敏於警詢之證述(偵7382卷第27至31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82卷第41、59至6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告訴人 沈○珊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沈○珊聯絡,經沈○珊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cystn.jfbbi.com)最少獲利3倍云云,致使沈○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7日17時36分4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沈○珊於警詢之證述(偵7054卷第9至1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告訴人 郭○珍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郭○珍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NISA平台(http://MISAJP.NISAJP.COM)獲利云云,致郭○珍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7日22時9分25秒許 1,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告訴人郭○珍於警詢之證述(偵6609卷第33至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609卷第39-67、 129至13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609卷第77至127頁)。 4.交易明細(偵6609卷第69至7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告訴人 林○宇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林○宇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honorchange.com)獲利云云,致林○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7日16時21分25秒許 2,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林○宇於警詢之證述(偵5549卷第11至1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 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5549卷第29至35頁)。 3.郵局提款卡影本(偵5549卷第1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5月10日13時26分51秒許 2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30 告訴人 李○翰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新時代方位之投資廣告,經李○翰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UBXOR平台(http://ubxors.ubxors.com)獲利云云,致李○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8日15時43分22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翰於警詢之證述(偵6770卷第9至10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圜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圃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770卷第27至7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770卷第19至26頁)。 4.交易明細(偵6770卷第13至1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告訴人 戴○鑫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嘉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利用投資連開彩金過關任務賺錢之廣告,經戴○鑫嘉LINE聯絡,致戴○鑫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9日21時55分53秒許 10,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告訴人戴○鑫於警詢之證述(偵7031卷第9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 分局高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031卷第11至41、7 1、6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031卷第53至61頁)。 4.中信及玉山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收據、交易明細(偵7031卷第43至51、63至6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9日22時2分21秒許 10,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10年5月9日21時21秒許 3,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10年5月9日22時2分21秒許 10,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32 告訴人 黃○慈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與黃○慈聯絡,經黃○慈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及MengDream網路平台,保證獲利,穩不賠云云,致使黃○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0日20時29分58秒許 3,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黃○慈於警詢之證述(偵7642卷第17至1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  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7642卷  第81至12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642卷第129至131頁)。 4.交易明細(偵7642卷第123至12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告訴人 周○欣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賺錢之消息,經周○欣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使周○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1日16時27分12秒許 3,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周○欣於警詢之證述(偵7132卷第21至2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圜 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 偵7132卷第123至135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132卷第143至151頁)。 4.交易明細(偵7132卷第137至14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告訴人 洪○庭 詐騙集團成員以FB與洪○庭聯絡,經洪○庭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www.honorchang.com/?v=1)獲利云云,致洪○庭陷於錯誤,該平台網頁顯示之資料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3日13時25分20秒許 1,4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洪○庭於警詢之證述(偵7711卷第25至31頁)。 2.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  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  局壹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偵7711卷第33至6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711卷第69至99頁)。 4.手帳、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偵7706卷第63至6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告訴人 洪○珺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洪○珺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禾娛樂城網路平台(http://www.xh55888.com)獲利云云,致洪○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3日18時56分26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洪○珺於警詢之證述(偵6879卷第11至14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北興派岀所陳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6879卷第31至35、65至8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879卷第37至59頁)。 4.交易明細(偵6879卷第6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告訴人 陳○珩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陳○珩聯絡,經陳○珩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giantwin網路平台(http://gant8d.gantwin7.com)獲利云云,致使陳○珩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3日19時58分49秒許 2,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珩於警詢之證述(偵7222卷第41至4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7222卷第121至12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22卷第49至54頁)。 4.交易明細(偵7222卷第4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告訴人 伍○華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伍○華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網路平台(http://cmc1783.hljtcch.com)獲利云云,致伍○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5日15時12分44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伍○華於警詢之證述(偵6240卷第19至2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240卷第31至32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240卷第23至27頁)。 4.交易明細(偵6240卷第27至2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告訴人 李○琪 詐騙集團成員在FB刊登投資廣告,經李○琪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網路平台(http://cmc1783.hljtcch.com)獲利云云,致李○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5日21時6分57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琪於警詢之證述(偵6240卷第13至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240卷第17至18頁)。 3.交易明細(偵6240卷第1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告訴人 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楊○○佯稱:可以投資博弈網站(http://pirelli.fujibee777.com/center/#/user)獲利云云,致使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7日14時4分28秒許 1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楊旻蓁於警詢之證述(偵5929卷第15至17頁)。 2.帳戶個資檢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餐察局第四分 局大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 929卷第63至7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5929卷第49頁)。 4.交易明細(偵5929卷第45至4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7日14時6分1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40 告訴人 張○鑫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張○鑫聯絡,經張○鑫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giantwin網路平台(http://gant8d.gantwin7.com)獲利云云,致使張○鑫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8日22時39分4秒許 1,360 超商代碼 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張○鑫於警詢之證述(偵6097卷第37至3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097卷第47至49、53頁)。 3.交易明細(偵6097卷第5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告訴人 鍾○芬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刊登應徵工作廣告,經鍾○芬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RUSSELL4M.COM)獲利云云,致使鍾○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9日11時31分3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鍾○芬於警詢之證述(偵6098卷第15至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0 612帳戶個資檢視(偵6098卷第21至27、 47頁)。 3.LINE封面(偵6098卷第44至46頁)。 4.交易明細(偵6098卷第29至4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告訴人 劉○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劉○文聯絡,再加LINE向劉○文佯稱:可以投資JFBBI網路平台(http://www.jfbbi.com)獲利云云,致使劉○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0日17時30分49秒許 2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劉○文於警詢之證述(偵7054卷第15至1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054卷第19至21 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告訴人 石○明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石○明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日盛及匯智科技網路平台(http://sniper.fujibee777.com及http://mart66.hljtech.com)獲利云云,致使石○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1日17時4分58秒許 1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石○明於警詢之證述(偵6084卷第7至13頁)。 2.交易明細(偵6084卷第4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21日17時4分58秒許 1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1日17時4分58秒許 1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44 告訴人 葉○淳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葉○淳聯絡,經葉○淳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國際短期交易項目網站(http://million.hsbjingding.net)獲利云云,致使葉○淳陷於錯誤,依網頁之儲值資料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2日17時33分41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葉○淳於警詢之證述(偵5549卷第13至16頁)。 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549卷第37至3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被害人 謝○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謝○均聯絡,經謝○均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GFMM網站平台(http://gant6o.giantwin.com)獲利云云,致使謝○均陷於錯誤,致超商繳費。 110年5月23日15時52分54秒許 2,000 二段條碼 OO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害人謝○均於警詢之證述(偵6969卷第13至1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969卷第59至67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969卷第69至81頁)。 4.交易明細(偵6969卷第8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告訴人 洪○晞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網路張貼投資之貼文,經洪○晞與其妻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恆亞權網站(http://hengya88hk.com)獲利云云,致使洪○晞陷於錯誤,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23日16時30分39秒許 5,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洪○晞於警詢之證述(偵7225卷第7至14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22 5卷第27至33、73至75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25卷第41至49頁)。 4.交易明細(偵7225卷第3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5月23日20時41分7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47 告訴人 陳○婷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張貼招聘工作貼文,經陳○婷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tta001.difxotc.comp及http://gb01.ddixf.com)獲利云云,致使陳○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6日16時7分33秒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婷於警詢之證述(偵7368卷第13至19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陳報單、黑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368卷第21至35、67、72至75、8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368卷第79頁)。 4.交易明細(偵7368卷第80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告訴人 鐘○菁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與鐘○菁聯絡,經鐘○菁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s://www.fbs-market.com及https://www.russel14m.com)獲利云云,致使鐘○菁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26日21時21分14秒許 9,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鐘○菁於警詢之證述(偵7245卷第9至15頁;他3226卷第77至80、115至118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偵7245卷第49至51、71至87頁;他3226卷第69至76、81至82、92、100、103、113至114、119至126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45卷第67至70頁;他3226卷第90至91、104至105頁)。 4.超商繳費代碼、交易明細(偵7245卷第53至65頁;他3226卷第83至89、106至112頁)。 5.對話紀錄擷圖、網路報案證明擷圖、平台之IP位址及網域表(見他3226卷第3至6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26日21時31分27秒許 9,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21時34分31秒許 9,9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49 告訴人 詹○羽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與詹○羽聯絡,經詹○羽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使詹○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7日22時13分58秒許 3,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詹○羽於警詢之證述(偵7057卷第49至5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057 卷第53至67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057卷第73至74頁)。 4.交易明細(偵7057卷第69至7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6月2日19時43分1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50 告訴人 江○峯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omi與江○峯聯絡,經江○峯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russell4m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使江○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2分48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江○峯於警詢之證述(偵6596卷第13至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帳 戶個資檢視(偵6596卷第35至49、97 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596卷第57至92頁)。 4.存摺封面、歷史交易清單(偵6596卷第51至5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30日14時22分39秒許 4,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1日12時32分19秒許 15,07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51 告訴人 蔡○星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BEEBAR與蔡○星聯絡,經蔡○星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JFBBI投資平台(www.jfbbi.com)獲利云云,至使蔡○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2秒許 1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蔡○星於警詢之證述(偵6887卷第9至11頁)。 2.帳戶個資檢視、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二 水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 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驁察 局田中分局二水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二水分駐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887卷第109至13 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887卷第19至35頁)。 4.交易明細(偵6887卷第15至1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告訴人 鄭○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刊登應徵工作之廣告,經鄭○璇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FES-MARKET網路平台(www.fbs-market.com)獲利云云,只是鄭○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4日17時13分35秒許 3,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鄭○璇於警詢之證述(偵6098卷第61至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帳 戶個資檢視(偵6098卷第69至77、81 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098卷第79至80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被害人 柯○恩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刊登應徵工作之廣告,經柯○恩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honorchange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使柯○恩限於錯誤,之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4日18時14分55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害人柯○恩於警詢之證述(偵6098卷第93至9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帳戶個資檢視(偵6098卷第9 9至103、11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098卷第106至110頁)。 4.交易明細(偵6098卷第10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4 告訴人 謝○屏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刊登投資之廣告,經謝○屏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註冊日盛交易網路平台(http://maxxis.fujibee777.co.)獲利云云,致使謝○屏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5日20時26分34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謝○屏於警詢之證述(偵6311卷第25至2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 311卷第53至6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311卷第67至88頁)。 4.匯款紀錄表、交易明細(偵6311卷P39、65至66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告訴人 陳○妤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上刊登「用網路幫操作訂單,搭配他們的技術跟科技去破解平台的資料庫取得數據下注獲利」之貼文,經陳○妤LINE聯絡,即佯稱:操作需要先儲值云云,致使陳○妤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5日23時6分42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妤於警詢之證述(偵5930卷第7至10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930卷第3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5930卷第33頁)。 4.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偵5930卷第33至3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6日0時55分14秒許 8,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6日0時56分43秒許 8,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6日0時59分4秒許 4,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56 被害人 郭○儀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現實動態上刊登可以獲得福利群組之消息,經郭○儀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GFMM網路平台(https://ifsc.gfmm.asia/center/#/)獲利云云,致郭○儀陷於錯誤,依網站顯示之儲值資料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8日15時35分26秒許 5,000 二段條碼 016089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害人郭○儀於警詢之證述(偵7084卷第17至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7084卷第49至5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084卷第43至47頁)。 4.交易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偵7084卷第40至4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告訴人 黃○鳳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FB上刊登投資廣告,經黃○鳳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日盛娛樂城網路平台(http://sniper.fujibee777.com)獲利云云,致黃○鳳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9日17時3分33秒許 4,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黃○鳳於警詢之證述(偵6790卷第7至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公務電話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790卷第15、37至47、85至8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790卷第51至71頁)。 4.匯款紀錄表、交易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影 本(偵6790卷第17、77至7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 告訴人 吳○豪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與吳○豪聯絡,經吳○豪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SG聖麟網路平台(http://sgchi.com/pc/indesx.html?superior=AZ0000000000#/login)云云,致吳○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9日22時49分許 1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吳○豪於警詢之證述(偵7708卷第49至5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708卷第45至47、55、63至7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708卷第57至59頁)。 4.交易明細(偵7708卷第6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告訴人 楊○羿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限時動態上刊登可與直播主見面群組之消息,經楊○羿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GFMM網路平台(http://ifsc.gfmm.asia/center/#/)獲利云云,致楊○羿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9日20時45分53秒許 1,2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楊○羿於警詢之證述(偵7085卷第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7085卷第57至6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085卷第53至56頁)。 4.交易明細(偵7085卷第51至5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告訴人 陳○慶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上刊登投資之貼文,經陳○慶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註冊「巨旺興」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陳○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10日15時57分36秒許 2,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慶於警詢之證述(偵6768卷第9-11頁)。 2.對話紀錄擷圖(偵6768卷第15-17頁)。 3.交易明細(偵6768卷第1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 告訴人 宋○卿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之廣告,經宋○卿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註冊MET GLOBAL INVESTMANT網路平台(http://metuall.com)投資獲利云云,致宋○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4日19時35分4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宋○卿於警詢之證述(偵7464卷第53至55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464卷第57、65至77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464卷第60至63頁)。 4.交易明細(偵7464卷第5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告訴人 蔡○純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FB上成立「有錢人這樣做$財富自由」粉絲網頁,經蔡○純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Exchange網路平台(https://wc.excch.com)投資獲利云云,致蔡○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1日21時32分7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蔡○純於警詢之證述(偵7596卷第35至41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596卷第77至97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596卷第45至75頁)。 4.交易明細(偵7596卷第4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告訴人 童○強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網路上刊登投資之貼文,經童○強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註冊網路平台(http://www.surecake688.com及http://www.nisajp.nisajp.com)獲利云云,致童○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5日13時26分43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童○強於警詢之證述(偵6152卷第13至14頁)。 2.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 檢視(偵6152卷第15至25、4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152卷第27至37頁)。 4.交易明細(偵6152卷第39至4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 被害人 許○宏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經許○宏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金鉑鑫娛樂網路平台(http://jbx888.net/finance)獲利云云,致許○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27日17時9分31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害人許○宏於警詢之證述(偵7236卷第29至3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  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7236卷  第33至56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36卷第75至123頁)。 4.交易明細(偵7236卷第57至7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30日18時20分24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1063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65 告訴人 隋○翰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WIPPY與隋○翰聯絡,經隋○翰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JEPPI網路平台(http://jfbbi.com)獲利云云,至隋○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日18時54分5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隋○翰於警詢之證述(偵7234卷第25至2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祭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 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234卷第31至44 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34卷第48至72頁)。 4.交易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行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訂單編號、 繳費資料 證據名稱及出處 宣告刑 1 告訴人 林○廷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Twitter與林○廷聯絡,再加LINE向林○廷佯稱:約見面需先購買約會套票云云,致林○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致有列帳戶。 110年4月23日19時11分1秒許 3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林○廷於警詢之證述(偵6470卷第13至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470卷第23至27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470卷第31至3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告訴人 魏○栓 詐騙集團成員在IG上刊登交友之訊息,經魏○栓加LINE聯絡,即佯稱:只要加入博弈網站(http://gant6g.giantein7.com/center/#/user.mai)就可以出來見面云云,致魏○栓陷於錯誤,依指示致超商繳費。 110年5月2日19時39分46秒許 1,36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魏○栓於警詢之證述(偵7382卷第17至21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82卷第26、37、45至47頁)。 3.交易明細(偵7382卷第75至7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告訴人 陳○騰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刊登女性裸露照片,經陳○騰加LINE,即佯稱:至GFMM平台(http://IFSA.gfmm.asia)註冊可以免費觀看性愛影片云云,致陳○騰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3日20時2分32秒許 1,200 超商代碼 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陳○騰於警詢之證述(偵7720卷第7至12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720卷第15至27、79至81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720卷第63至73頁)。 4.交易明細(偵7720卷第59至6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告訴人 蕭○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蕭○升聯絡,再加LINE向蕭○升佯稱:獲得參加約會格,但需要去網站註冊繳納保證金(http://ifsc.gimm.asia/center/#/)云云,致蕭○升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3日23時2分51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蕭○升於警詢之證述(偵6771卷第9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771卷第49至5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771卷第11至37頁)。 4.交易明細(偵6771卷第39至4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告訴人 李○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李○宇聯絡,再加LINE向李○宇佯稱:獲得參加約會格,但需要去網站註冊繳納預約金云云,致李○宇陷於錯誤,依網站資料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4日18時45分51秒許 1,000 繳費代碼 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宇於警詢之證述(偵6099卷第9至1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偵6099卷第13至15、23至25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099卷第17至19頁)。 4.交易明細(偵6099卷第2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被害人 湯○鈞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刊登色情影片之貼文,經湯○鈞加LINE聯絡,即佯稱:需要去投資網站註冊會員(http://ifsc.gfmm.asia)云云,致湯○鈞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6日23時28分42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害人湯○鈞於警詢之證述(偵6969卷第9至1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969卷第21至2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969卷第33至54頁)。 4.交易明細(偵6969卷第31、5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告訴人 林○漳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林○漳聯絡,再加LINE向林○漳佯稱:可以約砲,但要至網站(http://ifsc.gfmm.asia)註冊繳交保證金云云,致林○漳陷於錯誤,依該網站產生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20日19時12分40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林○漳於警詢之證述(偵6375卷第7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75卷第11至13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375卷第18至74頁)。 4.交易明細(偵6375卷第15至1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告訴人 許○菓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許○菓聯絡,再加LINE向許○菓佯稱:可以傳色情影片,但需要去投資網站要至GFMM投之網站註冊會員(http://ifsc.gfmm.asia)云云,致許○菓陷於錯誤,依該網站產生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8日18時15分24秒許 1,05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許○菓於警詢之證述(偵6267卷第35至3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267卷第55至60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267卷第41至53頁)。 4.交易明細(偵6267卷第3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被害人 張○翔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張○翔聯絡,經張○翔加LINE,即佯稱:獲得參加約會格,但需要去網站(http://gante(6?)g.giantwin7.com)註冊繳款云云,致張○翔陷於錯誤,依該網站產生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15日21時15分49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16159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害人張○翔於警詢之證述(偵6150卷第15至1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50卷第51至 58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6150卷第61至71頁)。 4.交易明細(偵6150卷第5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16日18時38分40秒許 1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6日18時38分40秒許 2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0 被害人 黃○禕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黃○禕聯絡,經黃○禕加LINE,即佯稱:獲得參加約會格,但需要去網站(http://gante(6?)g.giantwin7.com)註冊繳款云云,致黃○禕陷於錯誤,依該網站產生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25日16時29分許 1,35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害人黃信椲於警詢之證述(偵6144卷第57至59頁)。 2.帳戶個資檢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陳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44卷P27、77至79、83至85) 3.對話紀錄擷圖(偵6144卷第65至76頁)。 4.交易明細(偵6144卷第1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告訴人 蘇○白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蘇○白聯絡,經蘇○白加LINE,即佯稱:若加入投資網站,可以提供自慰影片云云,致蘇○白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25日21時20分50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蘇○白於警詢之證述(偵7225卷第11至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釐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225卷第5152、77至7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25卷第59至73頁)。 4.交易明細(偵7225卷第5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告訴人 李○緯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李○緯聯絡,經李○緯加LINE,即佯稱:若加入投資網站(https://theta.xts.group),可以提供福利影片云云,致李○緯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7月2日15時25分49秒許 1,1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告訴人李○緯於警詢之證述(偵7226卷第17至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226卷第39、47至4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7226卷第38頁)。 4.交易明細、歷史交易清單(偵7226卷第19、313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 編號 臨櫃提款或匯款人 臨櫃提款或匯款時間 提款或匯款金額 (新臺幣) 附註 1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3月25日14時5分48秒許 20萬元 2 湯宇澤 110年3月31日15時29分16秒許 60萬元 3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4月6日15時31分15秒許 15萬元 4 湯宇澤 110年4月7日15時26分12秒許 150萬元 5 湯宇澤 110年4月9日15時32分45秒許 210萬元 6 湯宇澤 110年4月12日15時30分5秒許 55萬元 7 湯宇澤 110年4月13日15時28分40秒許 70萬元 8 林孟宇 110年4月14日12時23分58秒許 80萬元 此筆未開立附表四之統一發票 9 林孟宇 110年4月14日15時18分3秒許 400萬元 10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4月14日15時28分59秒許 20萬元 11 林孟宇 110年4月15日15時1分58秒許 180萬元 12 林孟宇 110年4月16日12時36分15秒許 140萬元 13 林孟宇 110年4月16日15時9分16秒許 230萬元 14 林孟宇 110年4月19日15時14分30秒許 650萬元 15 林孟宇 110年4月20日15時23分17秒許 400萬元 16 林孟宇 110年4月20日15時25分54秒許 146萬3509元 轉帳至林囿謹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7 林孟宇 110年4月21日15時35分17秒許 400萬元 18 林孟宇 110年4月22日15時29分57秒許 140萬元 19 林孟宇 110年4月23日15時25分6秒許 410萬元 20 林孟宇 110年4月26日15時20分8秒許 70萬元 21 林孟儒? 110年4月27日15時28分23秒許 400萬元 22 林孟宇 110年4月28日13時24分4秒許 500萬元 23 林孟宇 110年4月29日14時49分50秒許 130萬元 24 湯宇澤 110年5月3日10時13分37秒許 90萬元 25 湯宇澤 110年5月3日15時20分50秒許 70萬元 26 湯宇澤 110年5月5日9時5分20秒許 60萬元 27 湯宇澤 110年5月5日15時19分20秒許 260萬元 28 湯宇澤 110年5月6日15時38分25秒許 100萬元 29 湯宇澤 110年5月7日14時16分58秒許 580萬元 30 湯宇澤 110年5月10日9時39分17秒許 500萬元 31 湯宇澤 110年5月10日3時4分3秒許 100萬元 32 湯宇澤 110年5月12日14時14分4秒許 108萬5955元 轉帳至林囿謹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3 湯宇澤 110年5月12日14時55分18秒許 140萬元 34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5月13日13時23分33秒許 30萬元 35 湯宇澤 110年5月14日12時48分15秒許 300萬元 36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5月17日12時25分49秒許 15萬元 37 湯宇澤 110年5月17日14時20分43秒許 640萬元 38 湯宇澤 110年5月18日13時2分46秒許 140萬元 39 湯宇澤 110年5月19日13時9分57秒許 250萬元 40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5月20日15時13分37秒許 40萬元 41 林孟宇 110年5月21日14時13分13秒許 320萬元 42 林孟宇 110年5月24日12時25分19秒許 70萬元 43 林孟宇 110年5月25日14時8分43秒許 100萬元 44 林孟宇 110年5月26日15時19分38秒許 180萬元 45 林孟宇 110年5月27日13時52分37秒許 430萬元 46 林孟宇 110年5月28日13時49分27秒許 510萬元 47 湯宇澤 110年5月31日14時12分21秒許 90萬元 48 湯宇澤 110年6月1日14時55分11秒許 90萬元 49 湯宇澤 110年6月2日15時3分8秒許 130萬元 50 湯宇澤 110年6月3日15時2分40秒許 110萬元 51 湯宇澤 110年6月4日12時43分47秒許 70萬元 52 湯宇澤 110年6月7日15時2分56秒許 800萬元 53 湯宇澤 110年6月8日14時11分36秒許 110萬元 54 湯宇澤 110年6月8日15時17分49秒許 60萬元 55 湯宇澤 110年6月9日15時26分33秒許 200萬元 56 湯宇澤 110年6月10日15時13分4秒許 100萬元 57 湯宇澤 110年6月11日15時5分52秒許 100萬元 58 湯宇澤 110年6月15日15時44秒許 240萬元 59 湯宇澤 11年0月16日15時7分52秒許 71萬5606元 轉帳至林囿謹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 湯宇澤 110年6月16日15時9分35秒許 420萬元 61 湯宇澤 110年6月17日14時28分20秒許 500萬元 62 湯宇澤 110年6月18日15時2分41秒許 160萬元 63 湯宇澤 110年6月21日15時22分52秒許 100萬元 64 湯宇澤 110年6月23日14時57分40秒許 300萬元 65 湯宇澤 110年6月24日15時10分39秒許 240萬元 66 湯宇澤 110年6月28日15時3分4秒許 500萬元 67 湯宇澤 110年6月29日12時7分25秒許 300萬元 68 湯宇澤 110年6月30日14時59分11秒許 480萬元 69 湯宇澤 110年7月1日15時22分35秒許 140萬元 70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7月2日15時2分58秒許 15萬元 71 湯宇澤 110年7月2日15時20分2秒許 120萬元 72 湯宇澤 110年7月5日15時21分52秒許 55萬元 合 計 1億5411萬5070元 附表四 編號 發票日期 品名 統一發票號碼 金額 (含稅,新臺幣) 1 110年3月25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元 2 110年3月31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元 3 110年4月6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元 4 110年4月7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500元 5 110年4月9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100元 6 110年4月12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元 7 110年4月13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元 8 110年4月14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0元 9 110年4月14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元 10 110年4月15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800元 11 110年4月16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400元 12 110年4月16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300元 13 110年4月19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500元 14 110年4月20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0元 15 110年4月20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463元 16 110年4月21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0元 17 110年4月22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400元 18 110年4月23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100元 19 110年4月26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元 20 110年4月27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0元 21 110年4月28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000元 22 110年4月29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0,300元 23 110年5月3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24 110年5月3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25 110年5月5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26 110年5月5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600元 27 110年5月6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28 110年5月7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800元 29 110年5月10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30 110年5月10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31 110年5月12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85元 32 110年5月12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400元 33 110年5月13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34 110年5月14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35 110年5月17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36 110年5月17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400元 37 110年5月18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400元 38 110年5月19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500元 39 110年5月20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40 110年5月21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200元 41 110年5月24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42 110年5月25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43 110年5月26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800元 44 110年5月27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300元 45 110年5月28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100元 46 110年5月31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47 110年6月1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48 110年6月2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300元 49 110年6月3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100元 50 110年6月4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51 110年6月7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52 110年6月8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100元 53 110年6月8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54 110年6月9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55 110年6月10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56 110年6月11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57 110年6月15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400元 58 110年6月16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元 59 110年6月16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200元 60 110年6月17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61 110年6月18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600元 62 110年6月21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63 110年6月23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64 110年6月24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400元 65 110年6月28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66 110年6月29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000元 67 110年6月30日 服務費 MZ00000000 0,800元 68 110年7月1日 服務費 PZ00000000 0,400元 69 110年7月2日 服務費 PZ00000000 000元 70 110年7月2日 服務費 PZ00000000 0,200元 71 110年7月5日 服務費 PZ00000000 000元 合 計 15萬3,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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