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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邱鼎文

上訴人
即原告
羅碧霞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璽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提起上訴,而本件刑事部分(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8號審理後,撤銷被上訴人無罪判決改判有罪。本院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邱鼎文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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