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蔡名曜、鄭永玉、林宜民
- 當事人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陳松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德 被 告 陳松柏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易字第6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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