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劉麗瑛
- 被告徐志澔、李泰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志澔 選任辯護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泰成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0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405、26075號、106年度偵字第15847、3278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年度偵 字第9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徐志澔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定應執行刑、李泰成部分,均撤銷。 徐志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李泰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 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徐志澔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及第四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事 實 一、徐志澔係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9樓,於民國97年間向內政部辦理登記,下稱中華關懷協會)之創辦人,並擔任該協會第一、二屆副理事長(自97年至105年1月23日止)及分會長(招攬會員業務達301件以上 即可為分會長,分會長均掛名在來達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達公司),為實際掌控該協會決策權之人,且係來 達公司(於95年9月21日登記設立)及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 限公司(於101年8月22日登記設立,下稱福合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兼董事長;温淑緣(即徐志澔之配偶,由原審另行審 結)擔任中華關懷協會之秘書長(自101年至105年1月23日止)及自創立時起開始擔任分會長,且係來達公司、福合緣公司之董事兼財務長;李泰成則係中華關懷協會之第一、二屆副秘書長(自101年1月至105年1月23日止)及分會長,且係來達公司及福合緣公司之董事,均係為中華關懷協會處理事務之人。中華關懷協會原從事老人往生互助之業務,於101年間 ,為擴大互助業務,另開辦禮儀互助專案,然因中華關懷協會並非殯葬業者,依法不得直接提供或仲介殯葬服務,遂於101年6月15日與福合緣公司簽訂禮儀服務管理顧問合約,委由福合緣公司製訂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福利辦法,並負責處理有關禮儀互助會員之殯葬禮儀及互助金發放等事宜,依上述福利辦法,參加之會員除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外,每月每組(單位,每人最多6單位)須繳交新臺幣(下同)2100元, 繳交多少就可補助多少,禮儀服務補助以會員入會當時所選擇之禮儀服務項目全套執行【即每套中式禮儀為17萬6400元(16萬8000元+5%稅金),西式禮儀則為13萬4400元(即12 萬8000元+5%稅金)】,會員往生或轉讓與他人時,會員及受轉讓人可取回總繳金額外,另可獲得補助互助金(內含17萬6400元或13萬4400元之禮儀服務費用),其中支付與禮儀業者之支票票面金額為13萬1250元或9萬2400元,福合緣公司可 獲得上開差額4萬5150元或4萬2000元(即17萬6400元-13萬1250元或13萬4400元-9萬2400元),扣除5%營業稅後為4萬3000元(西式為3萬9000元),其中3萬元(西式為2萬7000元)用以 發放協辦費予分會長(分會長再與業務人員朋分),餘款1萬3000元(西式為1萬2000元)則留於福合緣公司,而會員繳納之上開禮儀互助金均匯入中華關懷協會申辦之銀行帳戶。 二、詎徐志澔、李泰成為使禮儀互助會員期滿後即可領回禮儀互助金,藉此賺取高額協辦費,並使福合緣公司可獲得上開利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福合緣公司之不法利益,基於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徐志澔及李泰成等人開班對該協會之分會長(並掛名在來達公司名下)、與福合緣公司簽訂禮儀互助契約之禮儀業者,教授禮儀互助轉讓事宜。嗣徐志澔、李泰成親自或由欲賺取協辦費與其等有上揭犯意聯絡之如附表二「分會長」欄所示之分會長、如附表二「禮儀業者」欄所示之禮儀業者,其等均明知如附表二(除編 號170、420、495至502、527、540、574、636、937外,就 編號420、495至502、527、540、574部分,詳見下述不另為無罪,以下有罪部分均同扣除上揭編號)「轉讓後會員姓名 」欄所示之往生者喪葬費用,乃係由往生者家屬自行支付,並非由福合緣公司支付,且該等轉讓後會員之家屬並無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及義務之意思,仍接續於如附表二「轉讓日期」欄所示之時間,透過如附表二「禮儀業者」欄所示之禮儀業者,取得如附表二「轉讓後會員姓名」欄所示之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或由分會長或禮儀業者以辦理禮儀轉讓、辦理補助等為由,請往生者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或未經往生者家屬同意,由分會長或禮儀業者自行偽以往生者家屬之名義,在上揭「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積極證據證明徐志澔、李泰成有參與,詳如後述不另為無罪欄),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及由禮儀業者已完成喪葬事宜等文書,再由如附表二「轉讓前會員姓名」欄所示會員所屬之分會長將相關往生者資料、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由如附表二「禮儀業者」欄所示之禮儀業者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乃往生者家屬自行支付禮儀服務費用予禮儀業者,福合緣公司並非禮儀業者提供禮儀服務之對象,福合緣公司簽發之支票亦非由禮儀業者實際取得),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送件,經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入分類明細帳冊後,再經不知情之中華關懷協會負責結案工作之行政人員初步審核後,開立發 票人為中華關懷協會及面額為會員繳納金額2倍(即會員已繳金額×組數×2)之支票,連同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複審後,再送給中華關懷協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秘書長温淑緣核章,將前開支票存入福合緣公司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另將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或禮儀贊助贊助金捐贈表經福合緣公司之李泰成、温淑緣、徐志澔等人核閱,分別於「執行副總或執行長」、「財務長」、「總經理」等欄位核章後,再由福合緣公司開立不實之買受人為往生者家屬之發票及簽發支票2張,其中1張為原應支付予禮儀業者,面額為13萬1250元之支票,另1張支票面額則為會員繳納總額 加補助互助金扣除17萬6400元後之差額,然上開支票均僅以鉛筆在支票抬頭處分別註記禮儀業者名稱、及如附表二「轉讓後會員姓名」欄所示之會員姓名,再送交徐志澔蓋用福合緣公司大、小章,嗣由會計人員收執保管,再由分會長簽名代收上開2張支票後,交與如附表二「轉讓前會員姓名」欄 所示之轉讓前會員兌現,福合緣公司即以上開方式向中華關懷協會請領如附表二「已領」、「組數」欄位所示之款項(即已領金額X組數),致生損害於中華關懷協會之財產及利 益,徐志澔、李泰成並因而獲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協辦費等費用。 三、案經福合緣公司(代表人徐志澔)委任朱逸群律師告發及李永珅、曾凱頎、郭耀瑒、林岳永、蔡欣穎等人共同委任鄭崇煌律師告發及中華關懷協會(代表人李永珅)、周承德、石振宗、王金蓮、邱文金、洪榮良、賴妙惠、曾俊桐、官香玫等人共同委任林建宏律師告訴、告發、江丞晏及巫宜榛告發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參諸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權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等部分則不在第二審審查範圍,且具有內部拘束力,第二審應以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認定為基礎,僅就經上訴之量刑部分予以審判有無違法或不當。 二、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被告徐志澔於上訴狀及本院審理時明示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一全部上訴,就犯罪事實二(即違反公司法部分)僅就刑之部分上訴;被告李泰成於上訴狀及本院審理時明示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一部分全部上訴(見本院卷一第35至102、135至145頁、卷二第95、96、195、196頁、卷三第183、247頁、卷四第75頁)。至於被告2人被訴就犯罪事實一之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0、636、937所示部分,經原判決為不另 為無罪諭知,被告2人不服原審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檢察 官則未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既然僅被告2人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未提起上訴 ,則被告2人被訴犯罪事實一之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0、636 、937所示部分經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檢察官未 提起第二審上訴而確定,故本件被告2人就原判決就犯罪事 實一之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犯罪事實一諭知有罪部分,其餘部分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另依前揭說明,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徐志澔所犯犯罪事實二之審理範圍限於刑之部分,未聲明上訴之該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貳、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除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0、636、937 所示部分,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全部上訴):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徐志澔、李泰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就證據能力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僅爭執證明力,見本院卷四第216至22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固坦承,其等於前開時間,分別擔任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上揭職務,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簽訂上開禮儀服務管理顧問合約,福合緣公司製訂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福利辦法,如附表二「轉讓前會員」欄所示之會員(扣除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0、636、937所示部分,以下同),由轉讓前會員所 屬之即如附表二「分會長」欄所示之分會長將辦理結案資料交予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於如附表二「轉讓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辦理結案,及由如附表二「禮儀業者」欄所示之禮儀業者,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統一發票送件至中華關懷協會結案區行政人員,依上開流程審核並簽發支票,由分會長代領後交予如附表二所示「轉讓前會員」欄所示之會員,福合緣公司因此向中華關懷協會請領如附表二「已領」、「組數」欄所示之款項(會員已領金額×組數)等情 均不爭執,惟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背信、違反商業會計 法等犯行,被告2人均辯稱:我們沒有教授分會長他們違法 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轉讓行為是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禮儀公司之個人行為,我們都不知情;喪葬禮儀是福合緣公司所作的,福合緣公司有與禮儀業者簽約,由福合緣公司撥款給禮儀業者,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徐志澔及李泰成辯護稱:被告徐志澔及李泰成僅能依分會長送交之文件作形式審查,其等未曾與禮儀公司接洽要求提供往生者資料,對於本件不實轉讓之事毫不知情等語。然查: ㈠、被告徐志澔係中華關懷協會之創辦人,擔任第一、二屆副理事長(自97年至105年1月23日止)及分會長,且係來達公司(95年9月21日登記設立)及福合緣公司(101年8月22日登記設立)之登記負責人兼董事長;被告徐志澔之配偶即同案被告温 淑緣擔任中華關懷協會之秘書長(自101年至105年1月23日止)及自創立時起擔任分會長,且係來達公司、福合緣公司之 董事兼財務長;被告李泰成係中華關懷協會之第一、二屆副秘書長(自101年1月至105年1月23日止)及分會長,且係來達公司及福合緣公司之董事。中華關懷協會於101年6月15日與福合緣公司簽訂禮儀服務管理顧問合約書,委由福合緣公司製訂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福利辦法,而依該福利辦法,參加之會員除繳交入會費(終身1次)及常年會費(每年1次)各1000元外,每月每組(1單位)須繳交2100元之禮儀互助金(嗣逐年調高,其後為2500元),繳交多少就可補助多少(嗣更改為「超過31天以上往生即可領取禮儀互助金,按繳交多少天數,就補助多少天數」【102.1.1版】、後更改為「參加者繳交 超過31天以上往生可領取禮儀互助金,依總收互助金按加權平均值分配給當月總往生天數的方式計算」【102.7.1版】),即會員於往生或轉讓與他人時,會員及受轉讓人可取回總繳金額外,尚可獲得補助互助金(內含17萬6400元或13萬4400元之禮儀服務費用),其中支付與禮儀業者之支票票面金額為13萬1250元或9萬2400元,福合緣公司可獲得上開差額4萬5150元或4萬2000元(即17萬6400元-13萬1250元或13萬4400 元-9萬2400元),扣除5%營業稅後為4萬3000元或3萬9000元 ,其中3萬元(西式為2萬7000元)用以發放協辦費予分會長( 分會長再與業務人員朋分),餘款1萬3000元(西式為1萬2000元)則留於福合緣公司。如附表二「轉讓前會員」欄所示之會 員於如附表二「轉讓日期」所示之日期辦理結案時,係委由中華關懷協會會員所屬分會長將禮儀互助結案資料【含委辦禮儀服務接案回報單、會員證、死亡證明書、訃文、(禮儀贊助)贊助金捐贈表或禮儀贊助金申請書、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禮儀服務照片及禮儀業者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票金額為13萬1250 元或9萬2400元),如為轉讓件,另有公益轉讓申請書、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等】送交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 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經中華關懷協會結 案區行政人員初步審核後,開立發票人為中華關懷協會及面額 為會員繳納金額2倍金額(會員已繳金額×組數×2)之支票,連同 申請書交由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之審計人員即證人張桂紅複審後,再送中華關懷協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秘書長即同案被告温淑緣等人蓋章後,將前開支票存入福合緣公司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另將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或(禮儀贊助)贊助金捐贈表經福合緣公司之被告李泰成、温淑緣、徐志澔等人核閱,並分別於「執行副總或執行長」、「財務長」、「總經理」等欄位蓋章後,再由福合緣公司簽發支票2張,其中1張為金額為13萬1250元或9萬2400元 支票,另1張支票金額則為會員繳納總額加補助互助金扣除17萬6400元或13萬4400元後之差額,然上開支票均僅以鉛筆 在支票抬頭處分別註記禮儀業者名稱及轉讓後會員姓名,再送交被告徐志澔蓋用福合緣公司大、小章後,由證人張桂紅收執保管,嗣由分會長簽名代收後,由分會長將上開2張支 票均交與如附表二「轉讓前會員」所示之會員兌現,然如附表二「轉讓後會員」所示之會員(除編號170、420、495至502、527、540、574、636、937外,其中編號420、495至502 、527、540、574部分,詳如後述不另為無罪部分)均係自行支付喪葬費用與禮儀業者,福合緣公司即以上開方式,向中華關懷協會請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會員已領金額×組數) ,被告徐志澔、李泰成並因此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協辦費等情,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二「卷證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復據證人張桂紅、羅靖茹、曾俊卿、林宏仁、温炳敏、羅君玉於調查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徐建豐、石振宗於調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廖金城於偵查時之證述在卷可參(見卷1第71至73頁、卷13第197至198頁、卷16第268至271頁、卷17第1至8、37至38、41至48、75至77、118至125、152至155、233至239、265至266、301至302、339至346、385至388頁、卷18第171至175、211至215頁、卷32第61至77、103至109頁,卷宗編號詳後述卷宗對照表,以下均同),並有禮儀服務管理顧問合約書、專案合作執行互助 協議書、從業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委託執行合作協議書、會員轉讓流程、福合緣請款流程圖、禮儀服務案件發生通報流程、福合緣行政流程表單、福合緣公司自用、公益轉讓範例及結案申請空白表單、福合緣往生禮儀互助Q&A、來達公 司分會長服務據點約定書、福合緣公司委任禮儀服務合作專案協議書、證人即十方飾終禮儀社負責人吳俊哲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證人即亘品禮儀有限公司及琉緣禮儀社負責人陳昱瑋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同案被告杜曙任所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福合緣公司「孝親禮儀互助專案」各版福利辦法、證人羅君玉寄與被告徐志澔之電子郵件檢附福合緣禮儀服務結案獎金示意圖、福合緣公司歷次登記表及董監事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卷1第35至36、37至38、52、53、98、99、100頁、卷5第22、23至38、39至40頁、卷10第135至146、148 至164頁、卷16第2至119、120至135、136至168頁、卷17第449至451、475至476頁、卷22第22至3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雖為被告2人為前揭言詞置辯。惟查: ㊀、就證人證述部分: 1、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人員部分: ⑴、證人張桂紅於調查及偵查時證稱:我於100年7月18日起至105 年3月間,擔任過來達公司會計、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 會的審計人員。福合緣公司、來達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辦公處所都是在學士路255號、257號9樓,辦公處所彼此互通, 行政業務也都會互相支援。孝親禮儀互助專案是由被告徐志澔等人設計。中華關懷協會有分為禮儀組及一般組(協會組),一般組就是會員若往生就可以請領互助金,禮儀組就是會員想要將繳納的互助金辦理結案,不論參加幾組最低門檻要繳納17萬6400元,就可以辦理執行禮儀或轉讓結案。禮儀組部分每週會由各分會長將申請文件送到行政人員作初步審核,行政人員會開立中華關懷協會的支票,抬頭由行政人員用鉛筆寫好連同申請書送到我這邊複審,我就循一般組流程送至協會秘書長即同案被告温淑緣辦公室,給理事長、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秘書長即同案被告温淑緣等人蓋章,然後依照會員總繳納金額的2倍,向中華關懷協會請領款項,舉 例來說,會員總繳納金額為18萬元,福合緣公司向中華關懷協會申請開立的支票金額就是36萬元,之後會開立2張福合 緣公司支票,用鉛筆在支票抬頭處分別註記配合的禮儀公司、往生者或會員姓名,送給福合緣公司總經理即被告徐志澔蓋公司大、小章,該2張支票再交由我收執保管,等到每週 五下午,各分會長會帶2份委託書、禮儀公司及代辦人印章 前來向我領取福合緣公司的支票,其中往生者支票金額為18萬3600元(36萬元扣掉17萬6400元),剩餘17萬6400元部分,福合緣公司只有開立支票金額為13萬1250元(含稅)給禮儀公司,支票抬頭都是用鉛筆寫,分會長來公司領取2張福 合緣公司支票後,就會拿給原來的投資人(即轉讓前會員),另差額4萬5150元(含稅)先扣除5%營業稅後為4萬3000元,再發放3萬元之協辦費用(這部份由志工與分會長共同領 取),最後餘款1萬3000元則作為福合緣公司舉辦禮儀課程 、活動及營所稅3%等費用。另外,我還要製作會計傳票、明細分類帳、開立發票及跑銀行等業務,每月匯出財務報表給被告徐志澔查閱。因為我都會拿該2張用鉛筆標註禮儀公司 及往生者姓名之「福合緣公司」支票,早期給同案被告温淑緣蓋章,後期直接拿給被告徐志澔蓋章,所以被告徐志澔及同案被告温淑緣不可能不知道這個情形。且分會長向我拿取該2張支票時,我並沒有塗掉禮儀公司及往生者姓名,所以 分會長也一定知情。同案被告温淑緣及被告徐志澔在前述2 張支票蓋完大、小章後,我會製作傳票、慰助金明細表,並影印這2張支票作為會計傳票的附件,每週五前將上開傳票 等資料陳給福合緣公司財務長即同案被告温淑緣及總經理即被告徐志澔在傳票上蓋章。我剛開始擔任福合緣公司會計期間,就知道可以找禮儀公司提供往生者資料來辦理結案取款,因為分會長報進來結案的案件大部分都不是自用件,也就是原始會員並沒有往生,所以我知道分會長都找禮儀公司提供往生者資料來辦理結案請款,且往生者也都沒有繳納會費,相關喪葬費是往生者家屬自行支付的。協辦費的部分是由福合緣公司支付,但款項來源都是中華關懷協會,要報件才可以分配到協辦費。我會根據「從業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將會員編號輸入公司給的電腦程式,電腦就會自動分配該分會長及其旗下會務所能分配到的款項,我再依據電腦分配的額度,記載在福合緣公司設於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的明細分類帳,款項我是轉帳到分會長帳戶,再由分會長開立發票給福合緣公司,該款項再由分會長轉匯或交給他旗下的會務人員。福合緣公司要禮儀公司及分會長提供往生者名單就是為了辦理結案請款,也是為了向中華關懷協會申請補助。禮儀公司要先開立發票給福合緣公司請款,然後形式上福合緣公司又有開立支票給禮儀公司及往生者,為了要符合公司帳務處理,才會由福合緣公司開立發票給往生者家屬等語(見卷1第71至72頁、卷17第340至340、342至343、345至346、385、386、387至388頁)。 ⑵、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會務人員、來達公司活動企劃總監徐儷玲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從業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中記載「每月互助金額津貼」是由來達公司發放,「完成禮儀協辦費用」是由福合緣公司發放,至於「每月互助金額補助」是會員往生,契約結案時可領取,該試算表是由被告李泰成製作。若依101年6月6日的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福 利辦法,每月會員所繳會費總和,扣除行政費用25%(給來達公司)後,除以當月往生會員入會總天數,金額就是「加權 」,「加權」是浮動計算,會員可以領多少補助回去的公式是年資(總天數)乘上當月的「加權」就是會員可以領取的互助金,依前述公式101年會員每月繳2100元表示每天繳70元 會費,照契約規定會員繳多少就補助多少,即福合緣要支付會員1天140元,依我前述計算後,當時「加權」金額是185 元(每月浮動),所以福合緣公司跟中華關懷協會請領1天185元的費用,差額45元就是福合緣的利潤,此舉在福合緣公司是有獲利,但會使中華關懷協會造成嚴重虧損。另外會員往生而沒有將禮儀服務交由福合緣公司辦理時,會同意退還本金及本金的10%,但是福合緣公司向中華關懷協會請的款項 還是「加權」後的全額,扣除給會員的互助金後,所剩差額均歸福合緣公司所有,也就是說如果往生會員的家屬沒有將往生禮儀服務交給福合緣公司承辦,福合緣反而獲利更高。由於中華關懷協會只有會員收入,當互助人員變少、往生者人數增加,協會「加權」變低就沒辦法支付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被告徐志澔才會一直更換福利辦法的版本,這些版本都是被告徐志澔跟李泰成想出來的,並要求所有理監事簽名或透過臨時動議的方式追認。而且被告徐志澔、李泰成有說會員繳完後期滿,契約權利是繳款人的,只要提供的文件是合法的,協會就會支付款項。被告徐志澔、李泰成所稱的合法是指死亡證明書是正式醫院開出的,還說如果案件找不到人轉出去,可以去找禮儀公司來配合,怎麼配合就由各自的業務人員去跟禮儀公司談。我曾轉交過往生者資料給被告李泰成,也有介紹禮儀業者給他,被告李泰成會事先與禮儀社講好,以便辦理禮儀轉讓。當禮儀互助會員要結案請領孝親禮儀互助專案時,會員通知禮儀公司將相關資料提交給福合緣公司即證人張桂紅審查後,之後開立支票及送請款資料給總經理即被告徐志澔核章,之後中華關懷協會將款項撥予福合緣公司。13萬1250元是福合緣公司配合的禮儀公司施作往生禮儀的含税價,福合緣公司所規定之禮儀費用是17萬6400元,剩餘4萬5150元,再扣除協辦費(依從業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第2項目完成禮儀協辦費用按件數撥發),餘款就是福合緣公司之利潤。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是被告徐志澔制訂的,「弱勢家庭」詞也是被告徐志澔想出來的。我任職內曾有電話訪查,但被告徐志澔不讓我問喪家是否有收到福合緣或中華關懷協會的禮儀互助金,只有打電話給禮儀公司和喪家確認死亡證明書是否實在,而且我不到1個月就被撤換了, 另外被告徐志澔只有在104年下半年度時,指派2次我到喪家的告別式現場進行稽查等語(見卷17第195、197至199、200 、201、228至230頁、卷31第125至129、134至135頁)。 ⑶、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理事石振宗於調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被告徐志澔、李泰成以繳多少補助多少為號召,會員為了高額投資利潤才加入孝親禮儀專案,會員要結案因為須包含禮儀服務,若原會員沒有禮儀服務需求,可以用轉讓的方式辦理結案,會員若要辦理結案,會透過分會長詢問簽約的禮儀公司是否有往生者資料,若禮儀公司有現貨,就請禮儀社提供往生者相關資料作為轉讓會員,再交由證人温炳敏審核,以每個月2200元一組互助金,參加6組,並在14個月結 案為例,14個月後會員所繳交的互助金為2200元*6組*14月 為18萬4800元,所以若成功轉讓,福合緣公司可以向中華關懷協會請領36萬9600元,其中福合緣公司的禮儀費用及協辦費等為17萬6400元,含中式禮儀費用13萬1250元,但因為轉讓會員只是給福合緣公司請領補助的人頭,補助的禮儀費用13萬1250元並不會給往生者家屬,都是由會員領走,剩下的4萬5150元是給福合緣公司的費用,其中3萬元為協辦費,交給分會長或會務,剩下1萬5150元留在福合緣公司,轉讓的 禮儀費用最後都回到會員身上,並沒有實際禮儀轉讓行為,實際的喪葬費用都是由往生者家屬自己支付,禮儀公司僅會補貼現金或禮儀用品。福合緣公司規定如要申請禮儀轉讓,簽約的禮儀公司依規定要開立13萬1250元發票給福合緣公司,該金額包含稅金6250元,這都是被告徐志澔、李泰成指示分會長及禮儀公司這樣處理的。福合緣開立給禮儀公司的支票都是以鉛筆書寫抬頭,再由我擦掉或者會員自行修改去兌現,禮儀公司並沒有領取該筆款項。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上有往生者家屬的簽章資料,因為禮儀公司辦理喪葬事宜都會有喪家提供的印鑑資料,所以應該是禮儀公司填寫、用印,只會向往生者家屬說有補助,所以往生者家屬都不會知道自己是轉讓後會員。福合緣從業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這份資料是被告李泰成所設計並且執行的,分會長每招攬1個會員,都會按照所招攬的會員數請領介紹費 用500元至1000元不等,及會員繳納互助金0%到0.1381%不等的津貼。若會員結案,可以領取1萬至3萬不等協辦費,由分會長分配予會務及志工等語(見卷18第172至174頁、卷32第103至109頁)。 ⑷、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常務監事羅靖茹於調查及偵查時證稱:孝親禮儀互助專案是被告李泰成、徐志澔及同案被告温淑緣設計的,我會知道是因為他們3個常開會。我主要負責於每 週三或四至中華關懷協會在支票上蓋章,要付款給會員,證人張桂紅都會將往生慰問申請書、入會申請書、死亡證明書、訃文、申請明細夾在支票上,我就負責蓋章,因為每個星期發放件數很多,同案被告温淑緣告訴我件數這麼多,叫我直接蓋章就好,所以我都是形式審查。委託執行合作協議書、專案合作執行互助協議書、禮儀服務管理顧問合約書、從業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是由被告徐志澔設計的,我會知道是被告徐志澔設計的,是因為所有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被告徐志澔處理的等語(見卷17第118、152至153、155頁)。 ⑸、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常務理事曾俊卿於調查及偵查時證稱:我於98年5月繼任第1任理事長,到102年2月,這期間都是第一屆,從102年開始擔任1年常務理事,之後就辭掉了,接任理事長的是劉進文,常務理事的部分是林宏仁接任。孝親禮儀互助專案是被告徐志澔、李泰成討論出來的,有關福合緣公司執行禮儀服務及福合緣公司向中華關懷協會喪葬費用及互助金的請領都是由被告徐志澔及同案被告温淑緣主導,若有會員要結案,會向福合緣公司請款,福合緣公司再向中華關懷協會請款,中華關懷協會的財務管理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監事、財務長4個人在管理,和禮儀公司簽約及 報件審核大都是被告徐志澔處理等語(見卷16第268、270頁 、卷13第197至198頁)。 ⑹、證人即來達公司特助温炳敏於調查及偵查時證稱:孝親禮儀互助專案是被告徐志澔設計的。送件者會將資料送到福合緣公司的結案區,張桂紅會將所有必要資料裝訂成冊,並交由我審核資料有無齊備並在特助欄位核章,之後再還給張桂紅,由張桂紅轉呈被告徐志澔來決定是否合乎轉讓資格。我只需要審核資料是否齊備,其中包括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告別式現場照片、往生者死亡證明及訃文等資料,以及基本資料與所附的文件是否一致,所以我不清楚如附表二所示往生者名單是誰提供,也沒辦法確定實際有無禮儀服務轉讓與往生者家屬,結案支票抬頭都是用鉛筆寫禮儀公司名稱等語( 見卷17第45至47、75、76頁)。 ⑺、證人即來達公司秘書羅君玉於調查及偵查時證稱:孝親禮儀互助專案會員結案,會向福合緣公司請款,福合緣公司再向中華關懷協會請款,請領資料審核在中華關懷協會是由會計開立支票,支票領款需要4個印鑑章,分別是協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秘書長,所以這4位都會審核請款金 額是否正確及附件資料是否齊備,至於福合緣公司審核的人是被告徐志澔,處理的人是福合緣的會計人員。我在製作後台系統時,被告徐志澔及證人即會計張桂紅都有說17萬6400元的補助款扣除原會員、禮儀公司稅金及佣金的13萬1250元後剩下的4萬5150元,再扣除給來達公司招攬人員的3萬元協辦費後,1萬5150元就是福合緣公司剩下來的錢,分會長協 辦費就是依照從業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中完成禮儀協辦費用項目,我將表格拿給工程師,工程師會寫出公式計算。我傳給被告徐志澔的福合緣禮儀服務結案獎金示意圖,是被告徐志澔先給我禮儀方案轉讓的流程手稿,要我繪製的等語(見 卷17第5、8、37頁)。 2、分會長部分: ⑴、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王詩涵於調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曾接洽過「松成號」魏東敏、「玉誠禮儀社」戴銘鴻,因為福合緣公司要求要有分會長身分才能簽禮儀轉讓的申請單,所以我在接洽上述禮儀業者與福合緣公司簽約後,在會員投資14個月到期要辦理結案,想要領回本金及補助款時,我就會請「松成號」及「玉誠葬儀社」提供往生者名單及資料,我再依據往生者資料幫投資會員填載申請結案文件,之後用親送或寄件方式,請證人施玉妹幫忙遞送申請文件到福合緣公司的結案區,證人施玉妹是我的上線,所以我招攬的會員,證人施玉妹也可以分一杯羹。福合緣公司關於投資會員的本金及補助費支票下來後,舉例來說,若會員總繳納金額18萬元,福合緣公司向中華關懷協會申請的就是會員投資金額的2倍36萬元,由證人張桂紅開立支票金額1張為18萬3600元(36萬元扣掉17萬6400元)、另1張為13萬1250元之支 票,該2張支票抬頭分別都以鉛筆書寫轉讓後會員及禮儀公 司名稱,由分會長領取後,將抬頭用橡皮擦擦掉後,轉交給轉讓前會員兌現。禮儀公司要開立金額為13萬1250元的發票給福合緣公司,至於差額4萬5150元會先扣除5%營業稅,剩 下4萬3000元,再發放3萬元之協辦費用,分會長以下協辦人員最多可領取的協辦費總額就是3萬元,實際上要看招攬會 員的數量級距,由分會長依照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領取協辦費,最後餘款1萬3000元則作為福合緣公司舉辦禮儀課程、 活動等費用。如附表二編號798至845、編號859至925所示之轉讓後會員名冊確實是由我向「松成號」及「玉誠禮儀公司」取得的往生者名單,我經手的部分,實際上並沒有禮儀服務轉讓行為,但我會請轉讓前會員每件以3萬元給松成號禮 儀公司,其中包含必要的稅及補助金,這筆款項都是在我要向松成號拿發票及往生者資料時,就要先給證人魏東敏,所以我會在要去拿資料前就先跟轉讓前會員收取這筆款項;另外玉誠禮儀公司部分,則是給1萬5000元的補助,再加上6250元為禮儀社開發票給福合緣公司的發票稅金費用,這筆款 項都是轉讓前會員在結案領取後,以現金方式將上述2萬1250交給我,我通常會彙集一筆金額後,再一次拿給證人戴銘 鴻。福合緣公司開立2張支票都是轉讓前會員領走的,往生 者家屬是自行負擔禮儀費用。福合緣公司的禮儀方案的會員14個月到期時,會員就會通知我要辦理轉讓結案,但卻無實際禮儀轉讓行為,是由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同案被告温淑緣及證人温炳敏等人教的。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上往生者家屬的資料,是依禮儀公司提供的資料由我填寫,章大部分也是由我代刻。福合緣公司一開始有請徐儷玲電話訪查,是訪查禮儀公司提出的死亡證明書是否真實,並不是訪查實際上有無收到補助款,之後就連訪查都沒有了。上課時被告徐志澔、李泰成有講146專案,就是繳款14個月轉讓後就可以把繳的款項拿回來,還有分會長的獎金 制度,發獎金都是要經過同案被告温淑緣等語(見卷18第153至156頁、卷30第71至73、75至76、80至82頁)。 ⑵、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施玉妹於調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沒有直接跟禮儀社接洽,大部分都是我的下線接洽的,因為福合緣公司要求要有分會長身分才能簽禮儀轉讓的申請單,所以我的下線在接洽的禮儀社與福合緣公司簽約後,就會請我幫忙送件,松成葬儀社是我的下線即證人王詩涵接洽的,寄過來的送件資料有時是由她直屬的上線陳吉祥簽,因為我是陳吉祥的上線,如果陳吉祥不在,福合緣公司也會找我簽。我經手的部分都會給禮儀公司1萬5000元的補助,其 中6250元為禮儀社開發票給福合緣公司的發票稅金費用,剩下的款項是用來補貼給往生者家屬的,至於禮儀公司有沒有發給往生者家屬我就不清楚了,往生者家屬也確實都是自行負擔禮儀費用,頂多可以拿到幾千元的補助。被告徐志澔及李泰成上課時有說禮儀轉讓,其實只是為了會員把先前繳納的款項到期領回還可以加倍補助。每個分會長配合的禮儀公司可領取的協辦費都不一樣,至於由福合緣公司開立支付代辦人的支票,我就會直接交給結案會員,再請結案會員自行墊付要撥給由禮儀公司轉交給往生者家屬的補助款,往生者的禮儀費用實際上均由往生者家屬自行支付。福合緣公司就是根據簽約禮儀公司提供的往生者名單,向中華關懷協會申請互助金。轉讓前會員參加福合緣公司的禮儀方案的會員純粹是希望14個月期滿後領回福合緣公司告知的回饋金。至於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上往生者家屬簽章資料,都是由分會長填寫,章大部分也是由分會長代刻,往生者的家屬並不知道有禮儀轉讓的事宜,只知道是申請一些補助,並不知道有喪葬費用全額的轉讓。從業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其中「完成禮儀協辦費用」是轉讓案件的費用,分會長以下協辦人員最多可領取的協辦費總額就是3萬元, 如果是我直接協辦的,最多可以領到3萬元,若是我的下線 辦理的,要看級距,有些可以領1萬5000元或2萬元,扣除下線的協辦費,剩下的才是由我領取,但若下線跟我同等,我就無法領了。禮儀公司開假發票是當初福合緣公司跟禮儀社已經講好的,146專案是繳多少補助多少的部分,但禮儀業 者沒有跟往生者家屬說是會員要辦理禮儀轉讓,只有說補助1萬多元等語(見卷16第252至256頁、卷30第44至45、48至49、52至57、59頁)。 ⑶、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余彩梅於調查時證稱:我自己本身有參與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繳費30次之後,剛好鄰居陳秀英往生,我就想說以轉讓給他的名義辦理結案。金壽禮儀公司是之前與福合緣公司簽約的合作廠商,我在經過陳秀英家屬同意後,請陳秀英家屬填寫禮儀轉讓同意書、結案申請書等文書資料及蓋章之後,再由我轉交給金壽禮儀公司,由禮儀公司辦理陳秀英的喪葬事宜,但實際上陳秀英的喪葬事宜是由其家屬自己付費的,福合緣公司並沒有提供實質補助,我在辦理形式上的轉讓之後,之前所繳的本金就可以全數領回,另外還有原本要付給代為執行喪葬事宜禮儀公司的13萬1250元支票,則轉由我收領,因為支票上的抬頭都是以鉛筆填寫,所以由我自行改回自己的名字後就到銀行兌現,這套做法是被告徐志澔他們教的,我也只是照規定去辦理,另外美地禮儀公司辦理喪葬禮儀這3筆,因為這些會員都在基隆 地區,所以由我代表與禮儀公司接洽喪葬事宜,做法與前述相同,都是由會員、禮儀公司取得往生者家屬自行填寫的轉讓同意書、申請書等資料後,才向福合緣公司辦理結案,以領回之前繳交的互助金及13萬1250元的支票,但實際上喪葬費用都是由往生者家屬自己支付,是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及同案被告温淑緣等人設計這套制度並教我們這麼做的。分會長以下協辦人員最多可領取的協辦費總額就是3萬元,但領 取的費用要看招攬會員的數量級距,由分會長依照禮儀互助收入試算表領取協辦費等語(見卷18第192至194頁)。 ⑷、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劉盈莉之配偶徐建豐於調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徐志澔及同案被告温淑緣讓我配偶劉盈莉掛名擔任分會長,但實際上都是由我處理會務工作,我並沒有招攬會員加入福合緣公司的禮儀孝親方案,也沒有引介任何禮儀公司跟福合緣公司或中華關懷協會簽立契約,但我自行參加6筆的禮儀互助專案期滿後,是透過在中華關懷協 會認識的大事吉禮儀公司負責人廖國祥提供往生者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讓我可以申請結案,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互助慰助金申請書,這些表格都要由分會長代填,因為劉盈莉掛名分會長,所以我會自行將該等表格填妥,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則由禮儀公司代填,並附上禮儀公司提供給我的往生者相關文件及會場相片等,再以劉盈莉的名義報給福合緣公司審核結案。我們結案可以領到2張支票,其中1張為13萬1250元,我必須以現金支付禮儀公司6250元的稅金及1至2萬元不等的服務費,這部份依照禮儀公司及福合緣公司的說法是要給往生者家屬的白包或補助,但禮儀費用實際為往生者家屬自行支付,禮儀公司並未領取任何支票,另1張支票為本金金額17萬6400元,但福合緣公 司可以向中華關懷協會申請35萬2800元,扣除前述開立給繳款會員的款項後,剩餘4萬5150就是由福合緣公司領取,其 中部分會分給各級幹部服務費。因為掛在劉盈莉名下的只有我前述那6筆,我辦理結案後,依照福合緣從業禮儀互助收 入試算表的級距,我可以領1萬元的協辦費,因為都是我自 己的處理的案件,所以協辦費不用再分給其他人。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及同案被告温淑緣都有1對1與我分享過繳14個月可以轉讓,沒有轉讓限制,但要配合協會簽約的禮儀公司等語(見卷18第211至215頁、卷32第71至76頁)。 ⑸、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即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於102年1月開始招攬會員參加福合緣公司孝親禮儀互助專案,於102年10月1日開始在來達公司擔任分會長,工作內容是聯繫跟服務協會會員,剛開始我主要招攬的是禮儀互助的部分,我會跟會員講繳多少補助多少,也就是2倍,我旗下參加福合緣公司的禮儀方案的會員14 個月到時期,會員就會通知我要辦理轉讓結案,辦理禮儀互助轉件要分會長才能幫忙轉,所以會請禮儀社提供可以轉單的往生者名單,再請禮儀公司提供死亡證明書正本、會場相片等資料,由我代為處理相關申請禮儀轉讓文書填寫的行政手續,其中會員潘月祝、孔燈田、許凱琳之禮儀服務結案申請書及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都是我配偶楊孟澴寫的,領錢都是分會長代領,所謂的禮儀服務轉讓行為其實只是為了把先前繳納的款項到期領回的手法,絕大多都不是實際的禮儀轉讓,另外轉件核撥的所有禮儀互助金、執行禮儀費用支票,福合緣公司都是指示分會長發給轉讓前會員,而不是發給轉件後的受讓人往生者家屬,明顯知道往生者只是人頭,扣除會員、禮儀公司傭金及發票稅金,其餘4萬5150元,分會長 以下協辦人員總計最多可領取3萬元協辦費。禮儀公司替往 生者辦理喪葬事宜均是由往生者家屬自行付費,卻將發票開立給福合緣公司,目的是為了作帳等語(見卷1第96頁、卷5 第166頁、卷7第76、77至78頁、卷16第231至232頁、卷8第190至191頁)。 3、禮儀業者部分: ⑴、證人即文忠葬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羅靜淑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徐志澔及李泰成在上課時都有講過轉讓案件,就是要讓中華關懷協會還活著的會員,可以把繳交的互助金領回去的方式,往生者家屬實際上要自己付費,並不會領到相關禮儀互助慰問金,被告李泰成有建議我們跟往生者家屬說中華關懷會是慈善機構,會提供補助給往生者家屬,但沒有說要跟往生者家屬講禮儀轉讓的事。被告李泰成及分會長官香玫會舉例說,其他業者也是代簽同意書,所以往生者家屬的簽名有時是我簽,有時候是協會那邊的工作人員。另外要開發票金額為13萬1250元給福合緣公司才能申請補助給往生者家屬,之後會將開發票的稅金給我。徐儷玲是福合緣公司的親訪人員,徐儷玲到了現場不會問我今天在辦喪事的往生者和協會的會員到底有沒有親屬關係,因為轉讓之前,受轉讓會員死亡當下,就會要求我們通知,所以徐儷玲知道是會員要轉讓的,所以不會在現場確認哪個會員要轉讓,也不會確認往生者跟會員的關係,徐儷玲到現場是要看我有無跟往生者家屬講中華關懷協會有補助,徐儷玲會拿出需要簽名的單子,然後我們會將中華關懷協會給禮儀業者的5000元到1萬元的金額,以包白包方式給往生者家屬,並說 這是中華關懷協會給你們的,往生者家屬就會簽名。我和徐儷玲都不會跟往生者家屬說,提供這些資料給中華關懷協會是要讓會員領回所繳交的互助金等語(見卷14第129至130、146至148頁、卷29第163至167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杜曙任(阿杜禮儀社負責人)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總共與福合緣公司簽訂4次契約,分 別自101年到104年,每年都會重新簽訂1次合約,可以承接 福合緣公司會員的往生禮儀,但我的禮儀社實際上1場都沒 有服務到,只有提供往生者為人頭時,我有配合給福合緣公司開立面額13萬1250元發票,實際上我們是向往生者家屬收取喪葬費用,並沒有向福合緣公司收取這筆費用,但禮儀社需負擔的稅金6250元,由分會長將該款項匯給我們。會員每月繳納專案費用是2100元,並以6組為單位,所以每個月須 繳納1萬2600元,會員連續繳納14個月後,如果有舉辦禮儀 ,則可以領回17萬6400元,協會會再補助17萬6400元,原則上會員可以領到35萬2800元,但須扣除17萬6400元的禮儀費,所以會員實際上最後只能領回17萬6400元,等於拿回本金外,又能完成往生者家屬的禮儀,這就是會員常講的146禮 儀互助專案。但若遇會員連續繳納14個月後,如果沒有舉辦禮儀,繳納的會費便無法領回,就會透過分會長找禮儀公司索取往生者資料,禮儀公司會依照之前由被告李泰成及徐志澔指示的方式,出具非中華關懷協會會員的往生者資料、死亡證明及私刻家屬及往生者印章等一併給9樓的福合緣公司 櫃檯小姐即證人張桂紅跟「倩華」,讓會員可以順利領取之前所繳納的會費。福合緣公司會開立2張支票給阿杜禮儀社 ,因為阿杜禮儀社與福合緣公司有簽約辦理喪葬事宜,且規定要由分會長及禮儀公司負責人一同到中華關懷協會領取支票,所以都是分會長官香玫陪同我一起到協會向櫃檯出納小姐「倩華」或證人張桂紅領取該2張支票,1張面額是13萬1250元,另1張金額是根據轉讓前會員所繳納的費用來支付, 我必須簽收才能拿到2張支票,但簽收後官香玫就將2張支票拿走,之後再將1萬元的死亡證明書費用及6250元稅金以現 金或匯款方式給我。我記得每次去領支票時,支票抬頭都是以鉛筆填寫受款人阿杜禮儀社或我本人。分會長官香玫曾教我代簽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但附表二編號261陳寶是由知 情的往生者家屬簽的,其他都不是給往生者家屬簽的。官香玫口頭有說,福合緣公司會派人電訪或親訪往生者家屬,但我沒看過有親訪,往生者家屬也沒反應有接到電話或有人來過。協辦費是禮儀公司依照福合緣公司或協會制定的規則,完成禮儀件數達一定的件數,協會就會支付給禮儀公司協辦費,該件數依規則是採累計制,就我領到的1萬5000元的協 辦費用,是表示我已完成11件會員的禮儀,總計累計到20件,從11件起之後每增加1件,就會補助我們禮儀社協辦費等 語(見卷1第101至103、140至141頁、卷14第151、195至197 頁、卷29第81至82、85至87、91至98頁)。 ⑶、證人即琉緣禮儀社、亘品禮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昱瑋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提供亘品公司的往生者資料給李永珅,琉緣禮儀社的往生者資料是提供給賴妙惠。李永珅有先跟我講過提供禮儀互助轉讓事宜,約定好才會來臺中簽約。被告徐志澔在簽約的場合向所有禮儀公司說,可以提供往生者資料和家屬資料,讓繳費期滿的會員可以轉讓福合緣公司會員的契約,但要提供死亡證明書、家屬之身分證影本、訃文和照片,李永珅及賴妙惠就會以每筆資料1萬5000元及稅金6000餘元的代價,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給我, 實際上這些往生者都不是中華關懷協會的會員,是被告徐志澔要求禮儀公司提供往生者資料作轉讓。我只負責蓋章,領到福合緣司開立13萬1250元之支票後,就交給分會長,但往生者的禮儀服務費用是由往生者家屬支付,被告徐志澔、李永珅、賴妙惠等人只有對我說要辦禮儀互助轉讓,但沒有說一定要告知往生者家屬,所以我們跟有些往生者家屬說慈善單位要補助1萬5000元給亡者洗大體SPA,然後說因為提供這些服務所以需要這些資料,並沒有說要給誰或做什麼用,有一些往生者家屬我們則沒有告知,都沒有給往生者家屬看過公益轉讓同意書,也沒有給往生者家屬簽。往生者的資料,我是交給李永珅,轉讓的文件沒有給往生者家屬看,福合緣公司開立的支票我沒有拿到,我只有拿到稅金的部分,還有1萬5000元的協辦費。被告徐志澔及李永珅都有說要開立發 票給福合緣公司,金額大約13萬多元。被告徐志澔、李泰成、李永珅都有講過中華關懷協會的會員有買生前契約,繳滿一定時間之後,可以轉讓生前契約而不用繼續繳費,而且領回比所繳費用更高的款項,但要提供往生者資料才能做轉讓等語(見卷14第72、73、96至98頁、卷29第104至107、114至122頁);證人即亘品禮儀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蔡慧萍於偵查時證稱:亘品公司有跟被告徐志澔簽約,他代表福合緣公司。徐志澔簽約時跟我說福合缘公司會給禮儀公司補助金,補助金沒有含發票是1萬2500元,若含發票的話好像是1萬6000多元,確切金額我忘記了、我們可以幫家屬減免約6000元左右的費用。徐志澔只是簡單要求我們提供死者資料,沒有請我們一定要具體跟家屬解釋說明等語(見卷7第165、166 頁)。 ⑷、證人即成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成豐公司)負責人廖桂涵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約在4、5年前,分會長官香玫主動來成豐公司拜訪我,招攬我以個人名義參加中華關懷協會的往生互助會,參加之後成豐公司就可以成為中華關懷協會相關會員往生後喪葬禮儀補助及轉讓的委託執行公司。之後分會長官香玫就請我們到協會上有關禮儀轉讓的課程,我有去協會上課很多次,協會裡被告徐志澔、李泰成會上課,說禮儀要參加幾組之後才能簽約,才可轉換。上課的時候有講到禮儀互助轉讓的事情。我們自己有跟家屬協調,若願意把資料給我們,我們幫你辦可以拿到一些補助,沒有提到要禮儀互助轉讓,這是上課的時候講的,也有教一些方式要怎麼跟家屬說,但沒有說要跟家屬具體說明要辦理禮儀互助轉讓的事情。成豐公司沒有收到福合緣公司開立支付禮儀費用的支票,支票是開給辦理轉讓的會員,如附表二編號103 至157所示之轉讓名單都是往生者家屬支付禮儀服務的相關 費用,並無實際禮儀服務轉讓行為,整個轉讓程序都是被告徐志澔、李泰成上課時教我們這樣處理,每件禮儀轉讓成豐公司可獲得1萬多元,含發票稅金,扣掉發票稅金還可以領5至6000元的轉件費用,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是我們幫忙簽的,成豐公司開立發票給福合緣公司,主要是做為成豐公司為福合緣公司會員辦理結案的憑據,只有向往生者家屬說要把死亡證明書報上去會給優惠或送東西,但沒有告知往生者家屬禮儀轉讓的內容,也沒有給往生者家屬簽過禮儀服務轉讓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禮儀互助轉讓同意書,往生者之簽章資料都是我們禮儀公司代寫或分會長會處理等語( 見卷14第113至116、124至126頁、卷29第135至138頁)。 ⑸、證人即十方飾終禮儀社(下稱十方禮儀社)負責人吳俊哲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分會長洪榮良招攬我成為中華關懷協會的下游廠商,如附表二編號291至407都是中華關懷協會的會員。十方禮儀社有將非中華關懷協會會員之往生者資料轉介給中華關懷協會或福合緣公司辦理,中式禮儀費用13萬1250元由中華關懷協會或福合緣公司先開立支票給十方禮儀社,我將支票存入十方禮儀社帳號,扣除發票稅金6250元及中華關懷協會會以業務執行的名義給十方禮儀社1 萬5000元,剩餘11萬元再依分會長洪榮良指示匯款,我們再向往生者家屬收取相關殯葬費用。當時是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及各分會長上課時,都有說會員繳交一段時間的互助金之後,如果要領回來,這些會員並沒有往生的話,請我們把葬儀社這些往生者的資料提供給福合緣公司,寫公益轉讓這些資料,就可以把會員所繳交的錢,甚至加倍退還給會員,相關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或完成確認單都是十方禮儀社代為填寫,中華關懷協會只是告訴我怎麼製作文件,並沒有說要告知往生者家屬,但因為需要往生者家屬提供證件,所以我們會讓往生者家屬知道提供資料是要做補助,但不會具體告知是要給中華關懷協會辦理禮儀互助轉讓事情。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一部分由洪榮良簽,一部分由我這邊簽,通常我們會負責往生者這邊的資料,洪榮良負責轉讓前會員那邊的資料,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是由洪榮良簽的等語(見卷14第211至213頁、279至281頁、卷29第147至150頁)。 ⑹、證人即東隆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下稱東隆公司)實際負責人鍾美影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當時是邱金文招攬我加入的,是被告徐志澔、李泰成、邱金文等人指導怎麼配合提供往生者資料,如附表二編號421至436所示轉讓後會員都是往生者家屬自己支付相關禮儀費用,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均有上台講解,有提到繳了14個月之後,可以透過轉讓的方式把錢領回來,所謂透過轉讓的方式,是要禮儀公司提供實際有人往生的資料給他們,讓會員透過轉讓的方式,把所繳交的會費領回去,轉讓的對象並沒有限制,我們需要提供往生者的死亡證明、辦理喪葬的相關照片資料,以及福合緣公司所提供的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結案申請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資料,我負責填寫往生者資料,上課時有教我們怎麼填寫這些資料,包括轉讓原因要寫經濟困難或家庭弱勢,有教我們跟往生者家屬說只要提供資料,可以獲得中華關懷協會的禮儀補助,所以我們只有向往生者家屬說明有補助,但沒有講到禮儀轉讓的事情。另外因為福合緣公司有要求我們要另外開立一張13萬餘元的發票給福合緣公司,但實際上東隆公司與福合緣公司之間並沒有這個交易,我也沒收到福合緣公司開立的13萬1250元支票,之後會有開發票的稅金及1筆大約6000元的補助費用,被告徐志澔及 李泰成說發票稅金是要繳稅,另外1筆小額捐款,想要給往 生者家屬就給,公司要拿也可以,款項是協會匯款給我或我請邱文金代領,協會沒有打電話給喪家詢問,也沒有派人到現場訪視或確認等語(見卷15第41至43、47至49頁、卷29第211、214至215、217至219、222、226至228、231至238、240至241頁)。 ⑺、證人即大事吉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事吉公司)負責人廖國祥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福合緣公司會提供大事吉公司要轉單會員名單,大事吉公司要提供往生者之客戶資料讓福合緣公司可以向中華關懷協會辦理禮儀轉讓,實際辦理方式就是當中華關懷協會會員有禮儀轉讓的需求,我的上線徐建豐會先提供欲轉讓會員的名單給我,若我們手邊剛好有客戶,我就會將轉讓所需的往生者資料提供給徐建豐辦理轉讓,包含死亡證書、會場佈置、出殯照片及給福合緣公司的三聯式發票,發票金額皆為13萬1250元,每件禮儀轉讓我們大事吉公司可獲得開立發票約6250元的稅金,如附表二編號625至634往生者名單只是單純給徐建豐請款用,都是往生者家屬自己支付禮儀服務的相關費用,並無實際禮儀轉讓行為,我通常都是將辦理喪葬事宜的照片、死亡證明及大事吉公司開給福合緣公司13萬1250元喪葬費發票給徐建豐去請款,徐建豐再以現金將開立發票的税金6250元退給我。我提供給福合緣公司的往生者資料,我大部分都不會告訴往生者家屬,只有少部分有稍微知會一下,但是也只會說要轉契約的單。福合緣公司開立13萬1250元、42萬2262元支票給大事吉公司,但實際上我們公司沒有領這筆錢,當時徐建豐、被告李泰成私底下跟我說會用鉛筆寫,影印後再將大事吉公司的鉛筆字跡擦掉,支票實際上不會交給我,我也沒看過這2張支票等語(見卷15第247至248、249、289至292頁、 卷29第253至254頁)。 ⑻、證人即松興葬儀社實際負責人陳美鈴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林勝輝來跟我們邀約的時候,說中華關懷協會的案件要找合作的葬儀社,以後福合緣公司如果有案件的時候,會委託我們來辦,案件是以14個月為1週期的,需要跟葬 儀社配合提供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書、還有往生者家屬的資料,才可以下車把繳交的互助金領回來。如附表二編號448至504的轉讓名單除了我自己3個小孩外,其他都是林勝輝、賴 妙惠或胡玲蘭提供的會員,我提供的這些往生者名單都有經過往生者家屬的同意,而且會回饋「大體SPA」,實際上往 生者家屬仍須自己支付禮儀服務的相關費用,並沒有收到中華關懷協會或福合緣公司的補助,轉讓事宜就是林勝輝、賴妙惠、胡玲蘭提供的會員名單。我記得林勝輝、賴妙惠都是胡鈴蘭的下線。福合緣開立之支票都是由林勝輝等人領走,我提供往生者資料每筆約1萬3000元報酬。林勝輝、賴妙惠 、胡鈴蘭當初有告知我要轉告往生者家屬有關往生者資料是要用來辦理協會禮儀互助轉讓事宜,胡鈴蘭有來找我,說有往生者客戶的案件可以通報給林勝輝、賴妙惠及胡鈴蘭,因為他們3位是1體的,林勝輝、賴妙惠、胡鈴蘭有要我們看用什麼方法讓往生者家屬提供死亡證明,我自己就想出可以跟往生者家屬說中華關懷協會會補助我們洗大體,但是要提供死亡證明書及往生者家屬的國民身分證跟簽名,往生者家屬都會同意,但都沒有對往生者家屬說要轉讓的事情,因為簽約的合約書範本內,案件要結案需要開發票給福合緣公司,但我沒有收到福合緣公司開立的支票等語(見卷15第63至65 、69至71頁、卷30第21至22、24、29、31至32頁)。 ⑼、證人即弘德禮儀社負責人葉治偉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洪榮良是與我接洽的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洪榮良告訴我們中華關懷協會有禮儀互助金方案,每個月繳交2000元的會費,會員或家屬往生時就會有一筆慰助金,而且之前繳交的會費也可以領回,是被告李泰成告訴我們可以去找往生者辦理會員轉讓以領取喪葬補助款及取回之前的會費,中華關懷協會及福合緣公司仍會補助喪葬費用,所以我就在如附表二編號621至624轉讓前會員繳納費期滿可領喪葬補助時,幫忙填寫相關的申請書,並請如附表二編號621至624往生者家屬提供死亡證明書,以辦理會員轉讓。被告李泰成告訴我們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13萬1250元,就是補助會員的喪葬費用,洪榮良、被告李泰成、徐志澔在說明會上有暗示我們,禮儀互助金會給原會員,至於原會員怎麼與新會員談,就由原會員自己決定,像如附表二編號623轉讓後會員的禮儀 互助慰助金,我就直接交給轉讓前會員。我會跟往生者家屬說中華關懷協會有提供補助,但需要死亡證明書,若可以提供死亡證明,我可以提供優惠,並沒有講到禮儀專案的事。被李泰成跟洪榮良都有說,不見得要去找往生者家屬簽轉讓同意書,因為是原會員要把自己投資的錢拿回來,至於原會員有無轉給新會員就我們自己心知肚明,所以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都是我簽名的,往生者家屬的印章沒有得到家屬同意,而是為了轉讓刻的。弘德禮儀社簽約的時候,福合緣公司有要求我們一定開發票13萬1250元給福合緣公司,福合緣公司或中華關懷協會就禮儀公司提供禮儀服務並沒有訪視、確認等語(見卷15第235至238、242至244頁、卷32第130至139頁)。 ⑽、證人即誠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敏公司)負責人黃敏誠於調查及偵查時證稱:如附表二編號584至602的轉讓後會員名單是分會長劉進文請我提供的,說需要禮儀公司的資料把錢拿回來,各分會長有自己招攬的禮儀公司成員,劉進文請我提供訃文正本、死亡證明正本、除戶證明正本、往生者家屬身分證影本、照片等資料給他,提供往生者資料每件1萬元 ,因為要開立13萬1250元發票,所以發票的稅金6250元會另外給我,交資料後支票上抬頭是以鉛筆書寫憑票支付敏誠公司,因為要蓋禮儀公司的大小章才能領取,我先幫劉進文去領支票,領完後再交給劉進文,劉進文再拿現金給我,誠敏公司確實有開立發票給福合緣公司,主要是做為誠敏公司為福合緣公司會員辦理結案的憑據,我們都是依據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及劉進文的指示辦理等語(見卷15第174至175、181至183頁)。 4、依前揭證人之證述,被告徐志澔及李泰成於福合緣公司對簽約之禮儀業者、公司之分會長上課時,指導以前開方式辦理禮儀轉讓,即參與之會員於約定之繳納一定期限(達到最低門檻17萬6400元),欲將繳納之互助會結案,分會長可透過與福合緣公司簽約之禮儀業者提供而取得往生者名單、死亡證明等文件,往生者並未實際受讓禮儀服務,而係由往生者家屬自行支付該等喪葬禮儀支出予禮儀業者,然卻由禮儀業者開立發票予福合緣公司(而非實際付款之往生者家屬),表示係由福合緣公司支出該等喪禮支出,福合緣公司再以往生者該等相關禮儀服務轉讓書等文件,以會員總繳納金額的2倍向中華關懷協會請款,並由公司會計人員將該等帳務記 載於公司明細分類帳等帳冊,嗣由分會長將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交予轉讓前之會員,分會長及禮儀業者亦可藉辦理禮儀轉讓領得協辦費、死亡證明書費等費用。 ㊁、依福合緣公司之「孝親禮儀互助專案」各版本之福利辦法第5 條規定(見卷17第449至451頁),會員轉讓應由轉讓後會員承受福利辦法全部內容,且必須將禮儀執行內容轉交承接人,意即轉讓後會員無需支付喪葬費用與禮儀公司,喪葬費用係由禮儀公司向福合緣公司請款,扣除喪葬費用後剩餘款項才交由轉讓後會員,從而轉讓前會員完全不可能取回任何款項。然依前述證人所證稱之福合緣公司實際運作之會員轉讓流程,卻是將會員繳納之款項發還予轉讓前會員,而非交由轉讓後會員之家屬,且由轉讓後會員(即往生者)之家屬自行支出禮儀執行費用;依卷附之會員轉件流程(見卷1第98頁)及福合緣禮儀服務示意圖(卷17第476頁),亦均顯示繳納之費用及補助款均係由轉讓前會員領取,而與福合緣公司之「孝親禮儀互助專案」各版福利辦法第5條規定有悖。 ㊂、依被告徐志澔及李泰成授課錄影譯文以觀,被告徐志澔於上課時稱:「也就是說,這樣的機制不是只有對會員好,他可以得到1倍以上的回報之外,還能夠對我們會務人員也很好 ,對不對?我們會每個月很穩定的收入,然後再來什麼?還能夠產生自然形成公積金…」等語;被告李泰成於上課時稱「怎麼14個月後可以轉讓?簡單嘛,我就還沒有用到,但是轉讓,透過禮儀公司,轉讓先拿回錢,這樣有比較安心嗎?這樣有比較安心嗎?但是…不可以這樣講,你的錢先拿回來,大家都先拿回來,這個叫做暫領款。暫領款聽的懂嗎?請問張三來參加,14個月後轉讓,張三往生了嗎?沒往生以後要做禮儀嗎?既然領到補助款,請問他會繼續參加嗎?這就是重點,當初為什麼會參加,因為還沒往生,我領到這筆錢,我可不可以重新參加,(台下: 可以) 因為口袋要拿很多 錢出來」、「所以繳多少就怎麼樣?(台下:補助多少)所以你要記得,你在做舉例的話,繳多少補助多少,對不對,這樣繳起來總共多少錢?17萬6,400元(被告李泰成在白板88200左邊寫:交,下面寫:補88200=176400)」、「所以你要跟他說,你繳17萬6400補助17萬6400對不對?17萬6400你要跟他強調可以怎麼樣?領回去,對不對?因為總共多少?35萬2800」、「別人領錢有什麼好?對,鼓掌一下,因為你用禮儀有協辦費」、「一個是純找會員而已,有人來參加而已,有可能嗎?有,但是對你沒有什麼幫助嘛,但是他交的每個月都有幫助,為什麼?因為他繳多久,你領多久。這樣的有讚嗎?不只是領多久,領到連對方完成禮儀後,你還在領,領到你禮儀轉移了,他再繼續繳你再繼續領錢,這樣有讚嗎?等於你介紹一個朋友可以領多久?領一輩子」、「你看你如果一次參加20組,1個月繳4萬,你不用上班,14個月轉讓,你賺4萬,這樣要上班嗎?每個月銀行轉4萬過去,我,我每個月,14個月過後,每個月4萬塊,扣掉,就算扣掉轉讓 費用,還有,40萬如果是七成的話,還有28萬,對不對?那也是一種,有錢不用上班就可以賺錢耶」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卷30第228、258、259、261、263、267、277至279、281頁),則被告2人上課時宣導會員於期滿後未往生即可透過禮儀公司將繳納之款項領回外,還可以再領回1倍的禮儀互助金等語(見卷30第228、258、263頁),核與上開證人等所證述被告2人有指導分會長、禮儀 業者以前開方式辦理禮儀轉讓之內容相符。是被告2人於對 分會長、禮儀業者授課過程中,教導分會長及禮儀業者於會員繳納禮儀互助金滿14個月後還沒往生,可透過禮儀公司取得往生者名單及死亡證明等文件,以前開方式辦理轉讓後,將繳納之款項2倍領回,而承辦之分會長、禮儀業者可藉辦 理禮儀轉讓領到協辦費,顯與福合緣公司之「孝親禮儀互助專案」各版福利辦法第5條規定有違。 ㊃、況申請禮儀轉讓互助金時,依證人張桂紅上揭之證述,其會將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或【禮儀贊助】贊助金捐贈表等相關資料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2張支票依前開流程送予上級核 閱,其中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或【禮儀贊助】贊助金捐贈表上有總經理即被告徐志澔、執行副總或執行長即被告李泰成之用印,該等支票之抬頭均刻意僅以鉛筆書寫禮儀公司及往生者姓名以利更改受款人等情,有福合緣開立之支票在卷可稽(見卷1第251頁、卷5第175頁、卷15第129、260頁、卷7第158頁、卷18第17、23、35、41、45、50、69、77、83、94、100、105、110、117頁),足見被告2人確實知悉上情且 參與其中無訛。 ㈢、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 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條),內含誠實信用 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故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背信罪係因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成立。本罪為目的犯,其中對於損害本人財產之利益,僅需對於未來予本人財產損害之事實,有容認其發生之認識即可。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分別擔任中華關懷協會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其等亦為中華關懷協會之分會長,其等均明知應誠實執行職務,追求中華關懷協會之最大利益,明顯符合上揭背信罪之身分要件。詎被告2人因貪圖協辦費,而與如附表二「禮 儀業者」欄所示之禮儀公司、「分會長」欄所示之分會長,以前開方式辦理禮儀轉讓,使福合緣公司以此向中華關懷協會請領會員繳納2倍互助金之款項,其等違背任務之行為, 嚴重損害中華關懷協會本應擁有之資產權益,其等所為之背信犯行甚明。 ㈣、按商業會計法對於「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在其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別設有規定,其中「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包括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二類;「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包括普通序時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特種序時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或進貨簿等)】及分類帳簿(包括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二類;「財務報表」則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等;另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該法第15條至第17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第1項及第33條分別規 定甚明。本件被告2人明知該等所謂轉讓後之會員即往生者 之喪禮禮儀服務費之費用,乃係往生者家屬實際支出,福合緣公司並未支付,然承辦之禮儀業者卻須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發票予福合緣公司(作為福合緣公司之進項憑證),福合緣公司再將該等不實之款項支出登載在福合緣公司之會計傳票、明細分類帳等帳冊上,為符合公司帳務,再開立不實發票(作為銷項憑證)予往生者家屬(然未實際交付),被告徐志澔身為福合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兼董事長、被告李泰成為福合緣公司之董事,有福合緣公司董監事資料乙份在卷可憑(見卷22第4至6頁),其等依公司法規定均為公司負責人,其等均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處罰行為主體,其等應當知悉銷項憑證即發票開立、帳冊登載之正確性與公司稅務等事務有重要相關,應依實際銷貨情形開立,於帳冊正確登載,然其等竟向禮儀業者收受不實發票、登載不實支出之帳冊、開立不實發票,則其等此部分所辯,喪葬禮儀是福合緣公司承作,福合緣公司有與禮儀業者簽約,由福合緣公司撥款給禮儀業者,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云云,洵無足採信。 ㈤、被告徐志澔雖聲請傳喚證人吳英佑、禮儀互助轉讓同意書之指定家屬,然未提出證人吳英佑或該等指定家屬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資料,本院無從傳喚;另聲請中華關懷協會第2、3屆交接紀錄、該協會帳戶資料、急難救助清冊及同案被告李永紳另案違反公司法卷宗等資料,因該等資料難認與被告徐志澔所犯前揭犯行有何相關,而得據以為被告徐志澔有利之認定,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徐志澔、李泰成所辯,核屬臨訟卸責之詞,無從採認,其等辯護人所為之辯護,亦無足採為有利被告2人之認定依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 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就本案之犯罪期間所涉背信罪固有修正(最近修正為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然被告2人之行為既屬接續犯,且其等 之行為終了日均在新法施行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徐志澔、李泰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及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被告徐志澔、李泰成與同案被告温淑緣、如附表二「分會長」欄所示之分會長、及如附表二「禮儀業者」欄所示之禮儀業者間,就上開犯行,於各自參與該等犯行相互重疊之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3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 被告徐志澔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一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㊀、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20、495至502、527、540、574所示部分,被告2人亦涉犯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㊁、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69、171至260、262至417、421至447、505至539、541至544、546至553、556至561、563至567、584至635、637至644、652至936、938至951所示部分,被告2人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其 中編號552部分,係經原審公訴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更正 、編號952至957部分起訴書贅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原審公訴檢察官更正,見卷31第420頁、卷32第406頁)。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㈢、經查: ㊀、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20、495至502、527、540、574所示,被告2人亦涉犯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部分: 1、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20所示部分: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 余彩梅於調查時證稱:美地禮儀公司辦理喪葬禮儀的這3筆 ,都是由會員、禮儀社取得喪葬者家屬自行填寫的轉讓同意書、申請書等資料後,才向福合緣公司辦理結案,以領回之前繳交的互助金及13萬1250元的支票,實際上喪葬費用是由往生者家屬自己支付,但編號420的部分轉讓前的會員蘇麗 卿與轉讓後的會員蘇陳賞是母女關係,這部分確實有轉讓行為等語(見卷18第192頁),則起訴書附表編號420部分,係因會員蘇麗卿之家屬蘇陳賞往生而辦理結案,從而往生者之喪葬費用確由福合緣公司所支付,且禮儀業者開立發票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等行為,尚無違反福合緣公司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福利辦法之規定,尚難認此部分行為有何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情事。 2、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95至502所示部分:此部分卷內並未有此部分相關之轉讓名單等資料可資核對或證明,自無從遽認此部分行為有何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情事。3、就起訴書附表編號527所示部分:證人即蓮有禮儀有限公司、 心蓮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資元於偵訊時證稱:謝忠憲、李芸兒是幫民泰禮儀社開發票,李芸兒是李翔生的子女,李翔生是民泰禮儀社的負責人,李翔生的資料是李芸兒提出的等語(見卷15第108頁),則起訴書附表編號527部分,李芸兒為轉讓前之會員,李翔生為轉讓後之會員,則此部分係因會員家屬往生而辦理結案,從而往生者之喪葬費用確由福合緣公司所支付,且禮儀業者開立發票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等行為,並未違反福合緣公司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福利辦法之規定,尚難認此部分行為有何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情事。4、就起訴書附表編號540所示部分:證人即阿玲禮儀有限公司行 政人員陳亭秀於偵查中證稱:轉讓名單中有少數幾個禮儀公司有向他們説明,他們自己本來就是中華關懷協會的會員,他的家屬有在繳中華關懷協會的費用。會員林麗華部分,亡者林竹雄是他爸爸,這部分他們家屬都知道要轉讓等語(見卷15第146頁),則起訴書附表編號540部分,林麗華為轉讓前之會員,林竹雄為轉讓後之會員,則此部分係因會員家屬往生而辦理結案,從而往生者之喪葬費用是由福合緣公司所支付,且禮儀業者開立發票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等行為,並無違反福合緣公司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福利辦法之規定,尚難認此部分行為有何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情事。 5、就起訴書附表編號574所示部分:證人即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 陳韋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筆我是轉讓前的會員,轉讓後的會員是張完妹,張完妹往生的時候,我請張恩誌負責的宏昌禮儀公司去執行喪葬事宜,張完妹是張為森的母親,張為森是我母親多年的友人,所以我就把我的禮儀互助轉給張完妹,就是我把這個禮儀互助送給他,沒有跟張為森收錢,張完妹算是我的親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7至287頁);證人張為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陳韋禎,她媽媽是我的朋友,我母親張完妹過世時,陳韋禎有轉讓禮儀互助,讓我媽媽做禮儀互助的喪葬事宜,辦喪葬事宜時我沒有出錢,是陳韋禎捐給我媽媽的禮儀,相關的禮儀轉讓文件是陳韋禎拿給我簽的,她幫我辦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8至291頁),則起訴書附表編號574部分,陳韋禎為轉讓前之會員,張完妹 為轉讓後之會員,則此部分係因會員之親友往生而以轉讓件之方式辦理結案,往生者之喪葬費用確由福合緣公司所支付,且禮儀業者開立發票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等行為,難認有違反福合緣公司孝親禮儀互助專案福利辦法之規定,尚難認此部分行為有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情事。 ㊁、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69、171至260、262至417、421至447、505至539、541至544、546至553、556至561、563至567、584至635、637至644、652至936、938至951所示部分,被告2人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公 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此部分有與上揭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分 會長或禮儀業者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偽造往生者家屬之署名、印文,而偽造用以表示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及往生者家屬確認禮儀業者已完成禮儀服務意思之私文書,再持向中華關懷協會及福合緣公司送件以行使之犯行,然查: 1、證人即禮儀業者部分: ⑴、證人即三清禮儀社實際負責人莊穎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 18)於調查、偵查中證稱:我們是臺南做禮儀的,當初是分會長李永珅找我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我有提供王其力等死者資料給李永珅,也有告知死者家屬,我跟死者家屬說中華關懷協會有補助款約2萬元,但要提供死亡證明、除戶證明等 資料給我們,我開發票給福合緣公司,這就會有補助,我本人沒有或授權他人簽立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我也不知道有禮儀服務轉讓這件事,我沒有見過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這些文件等語(見卷7第153至115頁、卷8第2至4頁、卷14第48至51頁)。 ⑵、證人即亘品禮儀公司、琉緣禮儀社負責人陳昱瑋(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至66)於調查、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王淑惠、何賴桂香等死者資料給李永珅,當初我有去福合緣公司簽約,在簽約會場時,被告徐志澔有講說禮儀公司跟他們配合,幫他們做轉件、提供資料,他們有1萬5000元的協辦費給禮 儀公司,案件審核完就會通知禮儀公司去領,我們要給他們死亡證明書、家屬申請身分證影本、訃文、照片。我們跟家屬說有慈善單位要補助1萬5000元,所以需要這些資料,我 不知道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是誰簽的,家屬那邊沒有簽同意書等語(見卷8第11頁、卷14第73頁)。 ⑶、證人即清水禮儀公司負責人蔡松茂(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7至1 02)於調查、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王坤南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我是跟邱文金接洽的,他說要轉移所以要死者資料,我有跟死者家屬說提供死者資料、死亡證明書,可以有回饋,我們會給家屬打折,我不知道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是誰簽的,也沒有看過,我沒有拿給死者家屬簽,我也不知道有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這些結案申請單及確認單是福合緣公司自己作業的等語(見卷8第14至16頁、卷14第102、110 頁)。 ⑷、證人即成豐禮儀公司負責人廖桂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3至 157)於調查、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曾枝財等死者資料給 分會長官香玫,我有去過中華關懷協會上課,協會裡是被告徐志澔、李泰成上課,有講到禮儀互助轉讓的事情。我有跟家屬說,如果願意提供資料給我們,我們可以幫忙辦補助,沒有提到要辦禮儀互助轉讓,我不知道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是誰簽的,我沒有拿給家屬簽,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的部分,我有幫忙簽過,也有給家屬簽,不認識的人是否是我簽的,我忘了。我在徵詢死者家屬意見時,會跟他們表明這些程序我會幫他們處理,若他們可以提供資料給會員辦理結案的話,我會回饋部分現金或禮儀方案升等的優待,並由我代填相關表格,也有跟他們說如果福合緣公司有致電的話,他們要確認有提供資料給成豐公司等語(見卷8第18至20頁、卷14第115頁)。 ⑸、證人即文忠禮儀公司實際負責人羅靜淑(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58至238)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王水清等死者資料給福 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是官香玫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她公司簽約,上課的時候,被告李泰成有說要提供死者資料,就可以申請禮儀互助轉讓,我把中華關懷協會當慈善機構,他們提供補助給家屬,有一些服務升等或免費提供,但沒跟家屬說禮儀轉讓的事,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一般來說不會給家屬簽,我有幫忙代簽過,或由協會的人代寫,但是協會的何人簽的我不清楚,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會給家屬簽,簽了會給升等等語(見卷8第22至24頁)。 ⑹、證人即阿杜禮儀社負責人杜曙任(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9至27 1)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王台山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 司、中華關懷協會,是官香玫、曾俊桐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簽約時有說提供死者資料給他們,會有一些津貼、補助,官香玫有跟我去福合緣公司上課,是由被告李泰成上課,他說死亡證明上有死者的姓名資料要拍照,也要有告別式場的照片、訃文,把結案資料交給服務台,再由他們處理。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是官香玫他們簽的,低收沒錢的就我自己簽,有時候官香玫忙時,也會請我簽,有些家屬是知道有提供禮儀互助轉讓,由家屬自己簽,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是由我們禮儀公司來簽,死者家屬的簽名是我自代簽的,我有簽過,資料是交給官香玫,至於交給她的部分是如何簽名的,我不清楚等語(見卷8第26至28頁)。 ⑺、證人即金鼎禮儀社負責人袁芳揚(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2至29 0)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王秋雄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 司,是分會長徐儷玲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她是我的上線,我是會員,也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當初徐儷玲叫我跟家屬簡單說是補助,沒有具體說是禮儀互助轉讓,我把死亡證明書等資料交給徐儷玲,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她交給誰簽的,我不清楚。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也是交給徐儷玲處理,我不知道死者家屬的簽名是何人簽的等語(見卷8第30至33頁)。 ⑻、證人即十方禮儀社負責人吳俊哲(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1至40 7)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丁吳搖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 司,是分會長洪榮良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我有給死者家屬簽辦理各項手續的委託書,禮儀轉讓部分有的會告知,家屬要提供證件,所以要跟家屬說明,我們會讓家屬知道要這些東西是要做補助,不會具體告知是給協會辦理禮儀互助轉讓。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一部分是由洪榮良簽,一部分由我簽,我們負責往生者這邊的資料,洪榮良負責轉讓契約者那邊的資料,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是洪榮良簽的。死者家屬的簽名大部分是洪榮良簽的,我也有簽過等語(見卷8第35至37頁)。 ⑼、證人即兆亮生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文興(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8至411)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林白不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是分會長陳韋禎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陳韋禎告訴我只是禮儀契約轉讓,所以我跟死者家屬說是契約轉讓,我沒有簽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我也不知道是誰簽的,我只把資料交給陳韋禎,我也不知道死者家屬的簽名是何人簽的等語(見卷8第39 至41頁)。 ⑽、證人即正大禮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傳火(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2至415)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林燈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是分會長胡鈴蘭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她說有往生者就拿死亡證明書給你補助一點,好像沒有講清楚禮儀補助的事,我也不知道是要做轉讓。所以我跟死者家屬說要幫他們申請補助,沒有講到禮儀互助轉讓的事,至於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部分,我們提供資料、照片給胡鈴蘭,由胡鈴蘭處理,我忘了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是何人簽立的,我也不知道死者家屬的簽名是何人簽的等語(見卷8第43至45頁)。 ⑾、證人即慈聖生命禮儀企業社負責人陳琮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6至417)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張許銀鳳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是分會長簡耀輝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我提供死者資料,基本上我會跟家屬說有優惠,有一個投資型契約轉給他辦,可以降價,需要他們蓋章,但投資細節沒跟他們講很清楚,只跟他們說移轉一下給優惠,我有跟死者家屬具體說明死者資料要給其他協會會員辦理禮儀互助轉讓的事情,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是我代簽的等語(見卷8第48至50頁)。 ⑿、證人即東隆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鍾美影(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1至436)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有提供王謝醉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上課時發了一份資料,資料上面有寫說可以轉讓,簽完約就有上課,是被告李泰成幫我們上課,有提到要用死者資料的事情。官香玫有時會問有沒有可以轉讓的。當時官香玫他們有說要轉告死者家屬有關死者資料是要用來辦理協會禮儀互助轉讓事宜,但沒講得那麼清楚,他們教我跟家屬說有個協會可以辦理禮儀補助,叫家屬提供資料就可以獲得補助,我們跟家屬說的講法比較簡單,沒有講到禮儀轉讓的事情,只有說明補助。我有稍微跟家屬說要寫一些文件,我就照範本寫一寫,家屬的名字資料都是我寫的等語(見卷8第56至58頁)。 ⒀、證人即久慶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洪阿金(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7至447)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有提供林世明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是分會長官香玫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官香玫當初沒有告知我要轉告死者家屬死者的資料是要用來辦理協會禮儀互助轉讓事宜,我是跟家屬說出殯時協會會來參加公祭跟送花籃,還有誦經,當時我寫的文件官香玫都說我寫的不對,後來我就跟官香玫說我把資料給她,她自己處理,我不知道這些家屬名字是何人簽的等語(見卷8第60至62頁)。 ⒁、證人即普安禮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志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5至525)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何甜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是分會長官香玫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官香玫當初沒有告知我要轉告死者家屬有關死者資料是要用來辦理協會禮儀互助轉讓事宜,也沒教我怎麼講,我跟家屬講,還有給家屬簽同意書,看他們要不要拿死亡證明書申請喪葬補助5000元,我給家屬簽的是我們自己擬的申請喪葬補助金5000元的同意書,不是給家屬簽禮儀互助轉讓同意書。我把死亡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承辦過程禮儀圖片都交給官香玫他們,他們會去辦理,轉讓同意書的部分我沒有簽過,沒簽死者家屬的姓名,我沒看過禮儀互助轉讓同意書,也沒簽過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我也不曉得福合緣或協會那邊要者偽簽家屬名字在同意書上辦理禮儀互助轉讓等語(見卷8第68至70頁 )。 ⒂、證人即心蓮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資元(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26至534)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宋輝隆等死者資料給福 合緣公司,但其中有2件是民泰禮儀社提供的。我有跟福合 緣公司簽約,所以我這邊有死者資料時會跟福合緣公司專門辦結案的人員告知,就會送資料過去。我只有跟死者家屬說要幫忙轉讓老人會費用下來,詳細細節沒有講很清楚,因為要提供死亡證明跟家屬身分證,所以要經過家屬同意,是跟家屬說朋友繳了老人會的錢被套牢,老人會那時候一直倒,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死者家屬的簽名是我簽的,家屬同意幫這個忙做結案轉讓,家屬只知道是幫一些需要的人把老人會的錢轉讓領下來等語(見卷8第72至74頁)。 ⒃、證人即阿玲生命禮儀企業社工作人員陳亭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35至563)於偵查中證稱:我們禮儀社有提供江廖碧雲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是分會長官香玫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禮儀社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官香玫會拿表格來跟我們說要怎麼填寫,要準備哪些資料,會員拿會員證給官香玫之後再交給我們。因為我要填寫資料,若官香玫沒有把會員資料給我我就沒辦法填,我會把會員的會員證編號填在表格上,填完之後送協會申請結案,官香玫有跟我說死者資料是要用來辦理協會禮儀互助轉讓事宜,但沒請我跟死者家屬說明。當初分會長官香玫說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由禮儀公司自己填一填寫一寫就可以送協會,所以是由我寫的。我們一開始不知道要簽這些文件,以為是生前契約,是期限快到時官香玫才跟我們說,才知道是轉變為投資的東西等語(見卷8第76至78頁)。 ⒄、證人即阡豊禮儀企業社負責人沈宜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5 至567)於偵查中證稱:我們禮儀社有提供何建得等死者資 料給福合緣公司,禮儀社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當初是在上課時說到要提供死者資料的事,說這是投資案件,我們要繳十幾期,超過期限就可以因為別人有需要就可以用轉讓的方式。福合緣公司或中華關懷協會當初沒有告知說要很清楚的轉告死者家屬有關死者資料是要用來辦理協會禮儀互助轉讓事宜,我有告知死者家屬說有老人會在繳,可以轉讓,說那很辛苦,問是否願意讓那個人做轉讓,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的家屬部分是我簽的,我取得的死者資料後,就拿到協會填寫,但是協會的什麼人,我忘了等語(見卷8第80至82頁)。 ⒅、證人即誠敏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誠敏(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84至602)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王勝興等死者資料給福 合緣公司,是分會長劉進山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劉進山跟我說有會員需要禮儀的資料,要把錢拿回來,請我提供訃文正本、死亡證明正本、除戶證明正本、家屬身份證影本、照片等資料給他。我有告知死者家屬有關死者資料是要供作中華關懷協會有案件的會員要處理,幫忙的話我們會有等值的回饋,有補助,有說到轉讓,但沒有說的很清楚,因為家屬也沒多問。我沒看過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不知道是誰簽的,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不是我簽的,但我有蓋公司章交給劉進文。我不知道相關文件上死者家屬的署名是誰簽的,我也不知道福合緣或協會要冒用死者資料並偽簽家屬名字在同意書上,藉以辦理禮儀互助轉讓,我只負責提報案件等語(見卷8第89至91頁)。 ⒆、證人即承慈禮儀社工作人員彭郁淇(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03至 606)於偵查中證稱:我們禮儀社有提供江鶴鳴等死者資料 給福合緣公司,禮儀社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是分會長徐儷玲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她說如果有人要轉讓的話,我們可以提供死亡證明、會場照片等資料,讓他們辦轉讓,我沒有告知死者家屬有關死者資料是要供作禮儀互助專案轉讓,徐儷玲說我們可以跟家屬講說有個協會,我們可以幫他申請,免費幫忙增添服務,但不增加費用。我沒見過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沒有填過,也沒有簽過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我不知道福合緣或協會要冒用死者資料並偽簽家屬名字在同意書上,藉以辦理禮儀互助轉讓,也不知道文件上死者家屬簽名是何人寫的等語(見卷8第93至95頁)。 ⒇、證人即靜恩園有限公司負責人洪宇宏(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07 至614)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李國興等死者資料給福合 緣公司,是洪榮良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他跟我說我們禮儀公司提供資料,因為會員繳費繳了2年後期滿需要往生者的資料才可以下車即轉讓,也 就是會員才能把錢領回來。我沒有告知死者家屬有關死者資料是要供作禮儀互助專案轉讓,洪榮良跟我說要死亡證明書、告別式會場相片、訃文這些,他會來公司跟我拿,他沒有教我要怎麼跟家屬說。我沒見過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也不知道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是誰簽的,不知道文件上死者家屬簽名是何人寫的等語(見卷8第97至99頁)。 、證人即宏儒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佳宏(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15至620)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吳木樹等死者資料給福 合緣公司,是分會長蔡欣穎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們公司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她說可以做轉單服務,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我就問同業前輩,有的說他們也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他們也有轉單。蔡欣穎跟我說這些可以做轉單,公司會有一筆現金收入,這屬於合法的。我有問同業前輩,問他們有沒有這樣做,他們說有,他們也是這樣轉單。蔡欣穎是說是轉往生互助會的單。我沒有告知死者家屬有關死者資料是要供作禮儀互助專案轉讓,蔡欣穎有教我,她叫我跟家屬多拿一份死亡證明跟一份身份證影本,基本上禮儀公司跟家屬拿死亡證明是正常的事情,要辦火化跟塔位,但沒有教我要如何說。頭2件的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 成確認單是我簽的,之後的我就叫蔡欣穎自己處理,就不知是誰簽的,我只有提供資料等語(見卷8第101至103頁)。 、證人即弘德禮儀企業社負責人葉治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21 至624)於偵查中證稱:我們禮儀社有提供林范五妹等死者 資料給福合緣公司,禮儀社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是分會長洪榮良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沒有告知死者家屬有關死者資料是要供作禮儀互助專案轉讓,沒有講到這麼細,我都跟我的客戶說我有加入中華關懷協會,協會對我工作上會有補助,但需要死亡證明書,若可以提供死亡證明,我可以提供優惠,並沒有講到禮儀專案的事。洪榮良說不見得要去找家屬簽轉讓同意書,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死者家屬之署名是我簽的,我只有跟家屬講是補助,還有說死亡證明要給關懷協會,但沒有講要怎麼處理等語(見卷8第105至107頁)。 、證人即大事吉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國祥(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25至634)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死者資料給中華關懷協會,我是交給分會長徐建豐,我們公司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中華關懷協會的徐志澔、李泰成在開說明會時,召集所有葬儀社來,我們公司也有受邀,他們說買中華關懷協會的會員,類似生前契約,每月繳錢,繳26個月,每月7500元,到期就會還本金,還會給你同倍數的喪葬費用。當時有說,如果葬儀社要向中華關懷協會領補助,就要加入會員。徐志澔、李泰成現場有說葬儀社要請領補助要按照他們規定的SOP,必須提供死者死亡證明書、出殯照片。徐建豐說當 初徐志澔在說明會上有講過,可以轉單即會員資格轉讓,徐建豐要把死者資料拿來做轉單用,但徐建豐沒有跟我說拿死者資料做轉單是要被轉讓或轉讓他人。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委辦禮儀服務接案回報單這些文件上手寫的文字,不是我或我公司人員寫的,文件上死者姓名、家屬姓名我不知道是誰寫的。我也沒有看過這些文件。我只單純提供死亡證明、出殯照片、發票,徐建豐說他要轉單一定要有發票等語(見卷8第109至113頁)。 、證人即坤德國際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廣司(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35至644)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巫徐永貞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我們公司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有有上過李泰成的課,他在上課時說我們本身要先買6單來取得互助 會的資格,他們說將來協會會有禮儀互助的案件會給我們。我提供死者資料和發票給分會長辛冠沛拿回去申請,我當時提供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有經過家屬同意,我跟家屬說是供死者資料的話,會提供給他升等的服務,例如花可以增加、靈柩改好一點、幫他做4個7,家屬說我們幫他處理就好,我要他們簽,他們就叫我寫一寫就好等語(見卷8第114至116頁)。 、證人即紘儀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姚韋華(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52至797)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提供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我是交給分會長陳韋禎,她到我家拿,資料有死者的身分證影本、死亡證明書、喪葬禮儀會場照片,我們公司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承接禮儀互助。陳韋禎會對轉介給我們公司的喪家做禮儀補助,我們會便宜算6000至8000元不等,以標榜福合緣公司有對喪家補助,或是由紘儀公司送喪家實際需要的物品。這是陳韋禎說的,流程是必須由我們提供死者的身分證、死亡證明書、喪葬會場照片,他們才會補助給我們,再由我們補助給喪家。實際上,喪家都是自己付費,我們有的案件會跟喪家講有優惠,有的沒有講。我有問過陳韋禎,我繳交死者的資料給他們,她會申請補助給我們。我知道他們拿死者資料要填很多文件,可能我有看過這些文件,但我不會填,都是陳韋禎他們的人去製作。有些喪家我們會告訴他,這些死者資料會用來申請補助,但沒有講補助的具體内容,也沒有說要向哪個單位申請補助,,我們會向家屬說明我們公司有拿補助,所以會有價格或設備上的優惠。是陳韋幀教我向死者家屬索討死亡證明等資料,我們公司唯一聯繫窗口是她,她告訴我要領補助流程就要這樣做,我不知道他們有冒簽死者家屬名字的事,我也不知道這些轉讓同意書、申請書上的家屬簽名是誰簽的,我從來沒有在那些同意書、申請書上簽名等語(見卷8第120至124頁)。 、證人即玉誠禮儀企業社負責人戴銘鴻(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98 至845)於偵查中證稱:我們禮儀社有提供王愛佑等死者資 料給福合緣公司,禮儀社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是福合緣公司的聯絡員王詩涵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她說我們加入會員以後有這條基金可以幫喪家申請補助,我們會詢問喪家是否需要補助,若喪家需要我們就會送件,就是送補助的案件,要提供死亡證明書、死者家屬基本資料。我們告訴死者家屬這些資料是用來申請補助,沒有告知禮儀轉讓的事,我的觀念就是中華關懷協會就是補助單位,我們不知道他們有把這這些拿去做其他用途。我沒看過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我把死者資料交給王詩涵後,由她去處理。我完全不知道福合緣或協會要冒用死者資料並偽簽家屬名字在同意書上,藉以辦理禮儀互助轉讓,也不知道文件上死者家屬簽名是何人簽寫的等語(見卷8第127至129頁 )。 、證人即吉典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葦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46至858)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有提供孔繁池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我們公司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是姚漢郁、姚韋華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他們是同業的朋友,至於他們有無在福合緣公司、中華關懷協會擔任職務,我沒聽他們提過。他們跟我講提供死者資料可以申請喪葬補助,補助家屬津貼,沒有提到禮儀互助轉讓的事,我不知道他們拿這些資料是要用來辦理禮儀互助專案轉讓。我沒看過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我簽約時,曾經將公司的印章交給陳韋禎。我完全不知道福合緣或協會要冒用死者資料並偽簽家屬名字在同意書上,藉以辦理禮儀互助轉讓,也不知道文件上死者家屬簽名是何人簽寫的等語(見卷8第131至133頁)。 、證人即松成號國際有限公司承辦人員魏東敏(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59至925)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有提供丁樹培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我們公司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是王詩涵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她是我的上線,她招募我參加為會員。王詩涵說提供死者資料是一個兌現的流程,說中華關懷互助協會訂的規矩就是這樣,我們只要準備死亡證明書、除戶資料、出殯的資料及家屬身份證影本交給她,她就會去結報。我跟死者家屬說提供死者資料的話,6000元奠儀費由我公司來出,資料是要給中華關懷協會使用。王詩涵沒有教我向死者家屬索取死者資料時,要告知家屬何内容。我沒看過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我完全不知道福合緣或協會要冒用死者資料並偽簽家屬名字在同意書上,藉以辦理禮儀互助轉讓,也不知道文件上死者家屬簽名是何人簽寫的等語(見卷8第135至137頁)。 、證人即司鄉禮儀企業社負責人陳佳玲(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26 至937)於偵查中證稱:我們禮儀社有提供李嘉聰等死者資 料給福合緣公司,我們禮儀社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是李永珅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我提供資料給他,他會每件讓我優惠給家屬2萬多元,就是1萬5000元加發票稅額,這就是轉件,他怎麼轉我不知道,但他就是這樣報給我,我有告知我的客戶要提供往生證明,會優惠差不多2萬元給家屬, 我跟家屬簽約結帳時,有告知家屬,有作優惠給家屬,因為家屬要提供我死亡證明,家屬授權給我們辦理,我沒有跟他們講跟中華關懷協會及福合緣公司他們的事情。我只跟李永珅有接洽,上述有優惠等内容是李永珅教我講的。我沒看過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我完全不知道福合緣或協會要冒用死者資料並偽簽家屬名字在同意書上,藉以辦理禮儀互助轉讓,也不知道文件上死者家屬簽名是何人簽寫的等語(見卷8第139至141頁)。 、證人即天華國際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湯坤祥(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38至951)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有提供李辛圖等死者資料給福合緣公司,我們公司有跟福合緣公司簽約,是陳韋禎跟我接洽提供死者資料的事,她是中華關懷協會的分會長。陳韋禎只叫我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書,可以向中華關懷協會 請領補助金1萬元,至於有無說到轉讓的事,我不是很清楚。我有跟家屬說提供死亡證明書的話,可以拿到1萬元 的減免、補助,我不知道轉讓的事情。我沒看過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語(見卷8第143至145頁 )。 、則依前揭證人即禮儀業者之證述,或證述沒有見過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該等文件,或證述有向死者家屬表示可以申請補助、轉讓,徵詢死者家屬同意授權由證人等處理相關申請文件、簽名,或證述將死者資料交予分會長,由分會長自行處理等語,但均未證述被告2人曾指示 或要求其等在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偽造死者家屬之簽名或用印,而冒用死者家屬之名義為之。 2、證人即分會長部分: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及偵查中證稱:我都會請配合的禮儀公司徴詢往生者家屬的意願,並在禮儀公司授權下代為填寫申請表格等文件。「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絕大部分都是由分會長代填再交給福合緣公司審核;因為我是分會長,他們要辦轉讓的話,我只是幫他們辦行政手續,這些禮儀服務結案申請書及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都是我太太楊孟澴寫的,我們只是代辦,而且這個都是經過禮儀公司和福合緣公司允許的;(轉讓同意書、服務完成確認書等文件是何人代受讓的死者家屬簽立?)我們不認識喪家,只能透過禮儀公司等語(見卷16第232頁、卷7第77頁、卷8第191頁)。 ⑵、證人徐儷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之前有聽徐志澔跟分會長之間在講,分會長官香玫、施玉妹她們做得太過分,以禮儀業者提供的死者資料,未經過死者家屬同意或授權,擅自辦理轉讓,藉此來領取互助金、協辦費,領太多錢走,所以徐志澔知道分會長有冒用死者資料來辦理禮儀互助專案轉讓的事情,我佔的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職務,也會得罪到 禮儀業者,禮儀公司我都認識,死者資料不是給我,而是我轉介給其他的分會長,我也曾轉交過死者資料給其他分會長,下線會員或其他分會長的下線會員之禮儀互助專案轉讓的部分,相關的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結案申請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之死者家屬欄位不是我經手的,我有轉交文件,但我沒有去代簽任何文字,填寫内容是他們去處理;禮儀互助專案是徐志澔、李泰成設計的,他們一開始就知道如果要轉讓,找不到人的時候,可以找禮儀公司來配合,因為當時我還是業務,他來跟我談的時候,他說那妳可以找禮儀公司配合,把妳的權益賣出去,具體怎麼講他沒有說等語(見卷13第122、123頁、卷31第132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胡鈴蘭於偵查時證稱:我知道有部分分會長就其下線會員禮儀互助專案,以禮儀業者提供之死者資料、未經死者家屬同意或授權,擅自辦理轉讓,藉此領取互助金、協辦費的事,但我自己沒這麼做,我都有要求禮儀社要告知家屬,譬如正大禮儀公司辦理轉讓,我都有跟家屬認識,我也會跟家屬說清楚,跟我們接洽的人,一定是死者的家屬。如果取得死者家屬的授權,會幫忙填寫、簽名或蓋章,不會有未經授權填寫的情況發生等語(見卷5第136頁)。 ⑷、證人余彩梅於調查時證稱:參加福合緣公司的禮儀方案的會員14個月到期時,會員就會要辦理轉讓結案,但卻無實際禮儀轉讓行為,這套制度是徐志澔、温淑緣及李泰成等人設計這套制度的,我們其實沒有瞭解他的目的,我們只是想把繳交的會費跟補助款項拿回來,才會照他們設定的程序來處理事情,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是由由我將資料填寫完後再交由往生者家屬簽名蓋章,再交給福合緣公司審核,因為這些會員都在基隆地區,所以由我代表與禮儀公司接洽喪葬事宜,都是由會員、禮儀社取得喪葬者家屬自行填寫的轉讓同意書、申請書等資料後,才向福合緣公司辦理結案等語(見卷18第191至195頁)。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劉進文於調查及偵查中證稱:禮儀公司及分會長提供往生者名單,是為了符合中華關懷協會要會員往生才能領取互助金的資格,會員在繳款期限期滿後當然想領回。提示的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資料,我今天是第一次看到,我認為這份資料應該是禮儀公司跟家屬之間的文件,家屬實際付款多少錢我也不清楚;我知道有部份分會長就他的下線會員的禮儀互助專案,是以禮儀業者提供的死者資料,未經過死者家屬同意或授權,擅自辦理轉讓,藉此來領取互助金、協辦費的事情,但我沒有干預。我不清楚我或我的下線會員有沒有冒用死者資料辦理禮儀互助專案轉讓,因為我本身是理事長,我不會去管,下線要辦理我都是委任禮儀公司的黃敏誠去辦。就我經手過的下線會員或其他分會長的下線會員之禮儀互助專案轉讓的部分,相關的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結案申請書、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之死者家屬欄位,我都沒有填寫,這個要問黃敏誠才清楚,我要資料也是要給協會,我本身不會幫他簽這個東西等語(見卷17第84至86頁、卷13第107至109頁)。 ⑹、證人徐建豐於調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轉讓前會員與轉讓後會員都不認識,福合緣公司有相關結案的表格,因為我太太劉盈莉掛名分會長,所以我會自行將該等表格填妥,並附上禮儀公司提供給我的往生者相關文件及會場相片等,再以劉盈莉的名義報給福合緣公司審核結案。禮儀互助專案14個月到期就要支付補助款,與往生互助是會員往生後才可領取的期限差別很大,福合緣公司的方案確實會造成中華關懷協會資產的虧損。我們其實都是以參加中華關懷協會往生互助的概念來參加禮儀互助專案,差別只是在於禮儀互助專案期限比較短,至於禮儀互助專案如何運作我們並不會特別關心,只要依照他訂定的規則按月繳款,到期後可以領回本金及補助款,就達到我們參加的目的。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等申請表依福合緣公司的規定,這些表格都要由分會長代填,如我前述,因為我太太掛名分會長,所以大事吉禮儀公司提供往生者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後,我都是自行填寫該表,並交至福合緣公司的禮儀收件窗口,該窗口由温淑緣的弟弟温炳敏及會計主任張桂紅負責收件,至於審核過程我不清楚,但最終都要經過徐志澔及温淑緣確認後才可以撥款。我申請結案的部份,表格都是由我親自填寫,轉讓後會員並不知情,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的資料是由禮儀公司代填。大事吉禮儀公司提供客戶往生者的資料給我作為中華關懷協會或福合緣公司作為禮儀轉讓過程及請款之用,照理來說禮儀公司都會跟喪家說明,而且我也有額外支付2萬 元的白包,做為往生者家屬的補助,但這些往生者家屬對於禮儀轉讓的規則應該不清楚;家屬的名字都由禮儀公司填的,跟我們沒有關係,就禮儀公司填的這些表單是福合緣或協會規定的表單,他們禮儀公司會填這些表單,禮儀公司是跟喪家怎麼說明的,我不清楚等語(見卷18第211至216頁、卷32第47、63頁)。 ⑺、證人王詩涵於調查時證稱:我擔任中華關懷協會分會長,負責在花蓮招攬業務。這些轉讓後會員名冊確實是由我向松成及玉誠禮儀公司取得的往生者名單,我經手的部分實際上並沒有禮儀服務轉讓行為。松成號及玉誠禮儀公司都是與我配合提供亡故的喪家名單給福合緣公司辦理會員結案之用。轉讓前會員與轉讓後會員都不認識,我的組織下線參加福合緣公司的禮儀方案的會員14個月到期時,會員就會通知我要辦理轉讓結案,我就會詢問配合的禮儀公司有無往生者名單可以提供轉讓,禮儀公司須提供死亡證明書正本、會場相片等資料,由我等分會長代為處理相關申請禮儀轉讓文書填寫的行政手續,會員申請結案文書是由我代填,轉讓前會員名字都是由我代簽,會員的章有些是由我代刻有些是他們拿給我的,至於往生者家屬都是依禮儀公司提供的資料由我填寫,章大部分也是由我代刻,最後再以親送或郵寄方式送到福合緣公司審核。會員通知我要辦理轉讓結案,但卻無實際禮儀轉讓行為,這是徐志澔、温淑緣、李泰成及温炳敏等人教我這麼做的等語(見卷18第152至156頁)。 ⑻、則依上揭證人即分會長之證述,被告2人固有教導其等於會員 繳款期滿欲辦理結案時,可自簽約之禮儀業者提供往生者名單,以未實際禮儀服務轉讓予該等往生者之方式結案,然 均未證述被告2人曾指示或要求其等冒以往生者家屬之名義 ,擅自在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偽造死者家屬之簽名或用印,而冒用往生者家屬名義為之。 3、再依上揭被告2人之授課錄影譯文內容,被告2人雖於授課過程中,有教導分會長及禮儀業者於會員繳納禮儀互助金滿14個月後還沒往生時,可透過禮儀公司取得往生者名單,以前開方式辦理不實轉讓後,將繳納之禮儀互助金及補助1倍的 禮儀互助金領回,承辦之分會長及禮儀業者可藉辦理禮儀轉讓領到協辦費,已詳如前述,然被告2人並未於課程內有何 指示或要求分會長及禮儀業者冒以往生者家屬之名義,擅自在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偽造死者家屬之簽名或用印之言詞。 ㊂、綜上所述,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20、495至502、527、540、57 4所示部分,難認被告2人有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69、171至260、262至417、421至447、505至539、541至544、546至553、556至561、563至567、584至635、637至644、652至936、938至951所示部分,難認被告2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是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應認檢察官就此部分舉證尚有不足,自難據以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依首開說明,本應為諭知無罪,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本院就此部分判斷之說明: ㈠、原審認被告2人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20、495至502、527、540、574所示部分,難認被告2人有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就起訴書 附表編號2至169、171至260、262至417、421至447、505至539、541至544、546至553、556至561、563至567、584至635、637至644、652至936、938至951所示部分,難認被告2人 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而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如上述,原審遽認被告2人上開部分亦成立上揭犯罪,容有未洽 。被告2人上訴否認全部犯行,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 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部分撤銷改 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分別擔任中華關懷協會第一、二屆副理事長及分會長、第一、二屆副秘書長及分會長,本應盡力為中華關懷協會追求最大利益,竟共同利用其等職務之機會,違背其等應負之任務,以前揭方式,共同侵害中華關懷協會利益之行為,可責難性非微,兼衡被告2人一再否認犯行,然已與中華關懷協會成立和解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98號和解筆錄乙份在卷可參(見卷31第431至435頁),且已依約履行,有中華關懷協會出具之確認書、福合緣付款明細、定金收據、收據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155至161頁),暨被告2人之犯罪 動機、手段、擔任角色、分工、所侵害之法益,及被告2人 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卷32第586 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部分: ㊀、按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同時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 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㊁、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之(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徐志澔、李泰成參與本案犯行,分別獲得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之協辦費,業據被告2人供陳明確(見卷32第581至582頁),核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 2、就被告李泰成部分,雖其亦參與前揭和解事宜(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98號和解筆錄),然依和解筆錄內容及事後和解筆錄之履行,被告李泰成並未實際將其犯罪所得(即所獲得之協辦費)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徐志澔與中華關懷協會成立和解後,與同案被告温淑緣業共同賠償土地及建物,並給付800萬元,已悉數履行,有 前揭中華關懷協會出具之確認書、福合緣付款明細、定金收據、收據等件附卷可證,則被告徐志澔與同案被告温淑緣所付出之和解金額已超過被告徐志澔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 罪所得,本院認若仍將被告徐志澔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參、關於被告徐志澔違反公司法等部分(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二所示,被告徐志澔針對刑之部分上訴),上訴駁回之理由:一、被告徐志澔上訴及辯護人意旨略以:被告徐志澔就本件違反公司法等部分認罪,原審量刑過重,請求量處有期徒刑6月 以下,得以易科罰金之刑度等語。 二、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同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若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原判決就被告徐志澔所犯此部分未繳納股款等犯行之量刑敘明:審酌被告徐志澔明知公司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完成福合緣公司之增資登記,已違背公司資本充實原則,且妨礙國家就公司管理及資本查核之正確性,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行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徐志澔坦承此部分犯行,被告徐志澔之犯罪動機、手段、擔任角色、分工、所侵害之法益,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卷32第586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月。足認原審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兼顧對被告徐志澔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範圍,亦無違公平正 義情形,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核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況被告徐志澔所犯未繳納股款罪之法定刑為「5年 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 以下罰金」,原判決量處上開之刑,核為法定較低度刑,對被告徐志澔甚為寬厚,難認有何不當或違法可言,況被告徐志澔亦未就之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資料。是被告徐志澔執前詞就原判決認定之未繳納股款犯行刑之部分提起上訴,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憑持己見任意指摘,其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就被告徐志澔前揭撤銷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之定應執行刑:審酌被告徐志澔所犯上開2罪之罪質不同,犯罪情節互異, 犯罪時間相距情形,依其所犯上開2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兼顧其所犯2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 要性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以示儆懲。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告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徐志澔 102年6月協辦費 3萬元 卷3第240頁 102年7月協辦費 6萬元 卷3第240頁 102年9月協辦費 1萬元 卷3第240反頁 102年10月協辦費 3萬元 卷3第241頁 102年11月協辦費 4萬元 卷3第241頁 102年12月協辦費 4萬元 卷3第241反頁 103年1月協辦費 14萬元 卷3第242頁 103年2月協辦費 4萬元 卷3第242反頁 103年3月協辦費 7萬元 卷3第242反頁 103年4月協辦費 5萬元 卷3第243頁 103年5月協辦費 10萬元 卷3第244頁 103年6月協辦費 7萬元 卷3第244反頁 103年7月協辦費 6萬5800元 卷3第245反頁 103年8月協辦費 2萬元 卷3第246頁 103年9月協辦費 4萬元 卷3第247頁 103年10月協辦費 2萬元 卷3第248頁 103年11月協辦費 1萬元 卷3第248反頁 103年12月協辦費 1萬元 卷3第249反頁 104年2月協辦費 3萬元 卷3第251頁 104年3月協辦費 1萬元 卷3第252頁 104年4月協辦費 2萬元 卷3第252反頁 104年6月協辦費 2萬元 卷3第254反頁 104年7月協辦費 7000元 卷3第255頁 104年8月協辦費 5000元 卷3第255反頁 104年12月協辦費 2萬元 卷3第257反頁 合計共95萬7800元 2 李泰成 102年7月協辦費 2萬元 卷3第240頁 102年9月協辦費 2萬元 卷3第240反頁 102年10月協辦費 9989元 卷3第241頁 103年1月協辦費 1萬9990元 卷3第242頁 103年2月協辦費 1萬元 卷3第242反頁 103年3月協辦費 5萬元 卷3第242反頁 103年4月協辦費 7萬元 卷3第243反頁 103年5月協辦費 5萬元 卷3第244頁 103年6月協辦費 4萬元 卷3第244反頁 103年7月協辦費 3萬元 卷3第245反頁 103年8月協辦費 6萬元 卷3第246頁 103年9月協辦費 10萬元 卷3第247頁 103年10月協辦費 5萬元 卷3第248頁 103年11月協辦費 2萬9100元 卷3第249頁 103年12月協辦費 4萬元 卷3第250頁 104年2月協辦費 2萬元 卷3第251頁 104年3月協辦費 4萬元 卷3第252頁 104年4月協辦費 1萬元 卷3第252反頁 合計共66萬9079元 (卷宗對照表) 卷 宗 全 名 簡稱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附件二 卷1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附件三 卷2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附件四 卷3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附件五 卷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369號 卷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4934號 卷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405號卷一 卷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405號卷二 卷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075號卷 卷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667、668、669號卷一 卷1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667、668、669號卷二 卷1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847號卷一 卷1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847號卷二 卷1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780號卷一 卷1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780號卷二 卷1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780號卷三 卷1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780號卷四 卷1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780號卷五 卷1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780號卷六 卷1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交查字第137號 卷2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交查字第46號卷 卷2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交查字第208號卷 卷2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交查字第359號 卷2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全字第80號 卷2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98號卷 卷2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30號卷 卷26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10號 卷2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0號卷一 卷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0號卷二 卷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0號卷三 卷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0號卷四 卷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0號卷五 卷32 【附表二】 編號 收取資料之分會長或會務人員 禮儀業者 轉讓前會員姓名 轉讓後會員姓名 轉讓日期 已領(新臺幣) 組數 禮儀互助結案經過 卷證出處 1 温淑緣 福元儀典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麥大濬) 丁梅山 湯清長 102年9月10日 5萬7,613元 1 經徐志澔、李泰成說明禮儀轉讓事宜,温淑緣與麥大濬接洽提供湯清長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請湯清長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湯清長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麥大濬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李泰成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湯清長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麥大濬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麥大濬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39頁、第61至62頁,卷8第6頁至8頁) (2)轉讓名單(卷14第66頁) 2 李永珅 三清禮儀社(負責人:莊穎超) 邱麗蓉 王其力 103年12月25日 8萬0,519元 6 李永珅與莊穎超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莊穎超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李永珅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莊穎超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莊穎超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48頁至50頁,卷8第2頁至4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52頁) 3 曾水源 王清華 104年4月6日 8萬7,306元 6 4 王木山 余美慧 104年5月16日 10萬8,906元 6 5 黃桂洸 吳月嬌 104年7月28日 11萬1,410元 6 6 羅絍溎 吳進發 103年6月22日 6萬3,510元 6 7 游秀玉 李沈來好 104年7月15日 9萬6,423元 6 8 吳天毓 林文堂 104年11月4日 13萬6,721元 6 9 莊閔如 林振芳 104年3月28日 9萬5,776元 6 10 莊士弘 張佘水苒 103年10月8日 6萬9,340元 6 11 江哲士 張林抭 103年5月6日 6萬3,072元 6 12 陳怡如 陳翁金英 104年5月2日 10萬9,062元 3 13 趙正 陳瑞鴻 104年4月4日 8萬6,860元 6 14 朱金苗 黃宏俊 104年7月2日 13萬4,018元 6 15 劉建男 楊林秀鳳 104年1月8日 7萬4,012元 6 16 鄧憶貞 葉耀楠 104年1月26日 7萬3,000元 6 17 李宸儀 謝林碧珠 103年11月5日 7萬4,231元 6 (1)證人莊穎超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48頁至50頁,卷8第2頁至4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52頁) (4)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47至49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7第50至51頁) 18 蔣張桂花 謝進國 103年9月8日 7萬4,742元 6 (1)證人謝來發於調查之證述(卷6第94 至94頁) (2證人莊穎超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48頁至50頁,卷8第2頁至4頁) (3)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52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6第95頁) (6)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63至65頁) 19 李永珅 亘品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昱瑋) 陳滋臆 王淑惠 104年10月16日 11萬6,210元 6 李永珅與陳昱瑋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昱瑋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李永珅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昱瑋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20 蔡淑霞 印佐君 103年12月15日 8萬3,439元 6 21 許智軒 余張簡蜂 103年12月30日 8萬6,724元 6 22 曾子芹 余燕蘭 104年3月26日 8萬6,440元 4 23 曾子芹 余燕蘭 104年3月26日 8萬6,440元 2 24 黃瀞葶 吳吉章 104年3月19日 8萬3,429元 6 25 李親廸 吳張保月 104年1月5日 7萬3,793元 6 26 李東衛 吳謝秋金 103年9月12日 7萬2,844元 6 (1)證人吳進財於調查之證述(卷6第104頁) (2)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3)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卷6第106頁) (6)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58至61頁) 27 孔燈田 呂連進 103年11月10日 7萬8,694元 6 (1)證人呂有忠於偵查之證述(卷7第85頁至86頁) (2)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3)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5)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42至44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7第45至46頁) (7)呂連進之死亡證明書(卷7第117頁) 28 林清玉 李瑞田 104年2月14日 9萬0,812元 6 (1)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8第11至12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29 江青山 林簡秀曉 103年9月3日 6萬7,359元 30 李佩芳 邱榮昌 103年9月19日 6萬8,547元 6 (1)證人邱清智於調查之證述(卷6第96至96頁) (2)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3)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6第98至98頁) (6)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52至55頁) 31 張月娥 柯崑安 103年10月22日 6萬8,328元 6 (1)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32 黃潘雪玉 洪連章 103年7月5日 6萬2,697元 6 33 蔡鎔輿 洪增麟 103年7月3日 6 萬9,569元 6 34 吳珮滋 徐歐英 104年1月22日 8 萬6,724元 6 35 簡桂櫻 郝家全 103年7月28日 6 萬0,372元 6 36 李沛珍 張簡樂春 103年11月3日 7 萬4,085元 6 37 夏祖心 莊徐金拔 104年1月2日 9 萬3,868元 6 38 黃士坤 陳世澤 103年6月4日 6 萬2,926元 6 39 邱天佑 陳石懥 103年9月16日 7 萬0,226元 6 (1)證人劉渭玲於調查之證述(卷6第101頁) (2)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3)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6第103至103頁) (6)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20至22頁) 40 楊孟澴 陳孝裕 103年11月14日 7 萬4,888元 6 (1)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41 李永珅 陳芷琳 103年12月4日 7 萬6,338元 6 42 紀義農 陳黃梅 104年2月27日 9 萬1,761元 6 43 徐英桃 陳義佳 103年7月26日 6 萬7,452元 6 44 許凱琳 傅景宗 103年12月6日 8 萬2,782元 6 (1)證人傅國泰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6第107頁,卷7第85頁) (2)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3)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6第109頁正頁) (6)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15至17頁) 45 蔡任淑貞 黃楊金治 103年9月27日 6 萬8,109元 6 (1)證人黃燕慧於調查之證述(卷6第99頁) (2)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3)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6第100至100頁) (6)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25至28頁) 46 潘月祝 劉景雨 103年9月18日 8 萬6,140元 6 (1)證人劉芳君於調查局之證述(卷6第110頁) (2)證人潘月祝於偵查之證述(卷7第76頁至77頁、第153頁至154頁) (3)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4)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局之供述(卷16第232頁) (5)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6第112至112頁) (7)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簽發之支票(卷7第68至70頁、第158頁) 47 黃豪 蔡方月桂 103年11月22日 7 萬9,570元 6 (1)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4)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37至39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7第40至41頁) 48 郭哲豪 蔡月霞 103年10月3日 6 萬8,537元 6 (1)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4)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卷7第31至34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7第35至36頁) 49 黃童雪惠 薛河水 104年9月24日 10萬9,865元 6 (1)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75頁) 50 黃寶嬅 謝川田 103年9月27日 7 萬4,533元 6 51 張素蘭 謝陳招治 104年10月19日 13萬2,820元 6 52 黃勝彬 鐘秀櫻 104年10月13日 11萬5,961元 6 53 賴妙惠 琉緣禮儀社(負責人:陳昱瑋) 陳文彬 何賴桂香 104年8月29日 9 萬2,178元 6 賴妙惠與陳昱瑋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昱瑋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賴妙惠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昱瑋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昱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96頁至98頁,卷29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2)轉讓名單(卷14第76頁) 54 陳怡萱 沈進士 104年9月28日 12萬1,578元 6 55 薛吳棗 周明村 105年1月26日 13萬0,283元 6 56 江彥霆 洪明堂 104年3月24日 7 萬7,088元 6 57 周育綺 陳安堂 104年9月14日 10萬2,153元 6 58 李麗紅 陳林巧蘭 104年5月25日 11萬7,311元 6 59 洪聖筌 黃陳也好 104年4月11日 9 萬4,097元 6 60 陳炤宇 葉梅菊 104年2月27日 7 萬7,599元 6 61 陳家溝 劉元虎 104年2月25日 13萬4,247元 1 62 陳家溝 劉元虎 104年2月25日 7 萬3,073元 5 63 孫政銘 蔡定邦 104年3月26日 8 萬1,614元 6 64 薛正坤 蔡楊梅花 104年2月13日 7 萬6,577元 6 65 楊中興 鄭甦 104年7月16日 9 萬7,966元 6 66 陳玉芳 蘇振松 104年10月18日 10萬9,965元 6 67 邱文金 清水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松茂) 陳婉君 王坤南 104年2月14日 8 萬3,502元 6 邱文金與蔡松茂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蔡松茂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邱文金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蔡松茂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蔡松茂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102頁、第110頁) (2)轉讓名單(卷14第104頁) 68 葉典綸 王林鶴子 104年1月12日 8 萬9,050元 6 69 張蘭皓 王炳泉 103年8月18日 8 萬9,352元 6 70 黃如君 朱蔡秀霞 103年5月7日 5 萬0,277元 6 71 王網 江明麗 103年5月10日 9 萬2,856元 6 72 梁芳賓 吳元在 104年4月13日 11萬4,527元 1 73 梁芳賓 吳元在 104年4月13日 8 萬2,991元 5 74 廖偉達 吳鑑輝 104年3月2日 8 萬6,714元 6 75 林玉勝 李叶夢 104年3月15日 8 萬5,337元 6 76 許雅甄 李明忠 103年7月9日 6 萬2,123元 6 77 林張淑員 林勉 104年2月10日 10萬5,402元 6 78 張秀滿 林素妹 103年6月30日 7 萬3,136元 6 79 廖樁榮 林進益 104年2月6日 8 萬2,918元 6 80 侯繐慈 唐淑貞 104年1月20日 11萬8,260元 6 81 許琇婷 翁林鴛鴦 104年5月5日 11萬2,086元 6 82 陳寶秀 高月琴 104年1月9日 11萬2,493元 6 83 劉秀銀 高美芳 104年5月7日 9 萬9,769元 6 84 張慧華 偕輝雄 104年4月16日 9 萬2,262元 6 85 許秀錦 粘財居 103年10月5日 6 萬0,361元 6 86 胡金市 許汪玉真 104年2月7日 11萬5,987元 6 87 曾奕凱 陳高素卿 104年3月10日 9 萬6,496元 6 88 官大辰 陳欽業 104年5月8日 9 萬8,044元 6 89 李月娥 楊登順 103年11月8日 7 萬8,402元 6 90 劉釩芝 葉玉雄 104年2月10日 9 萬2,846元 6 (1)證人葉子權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111頁,卷8第181頁至183頁) (2)證人蔡松茂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102頁、第110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04頁) (4)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委辦禮儀服務接案回報單、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普安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卷18第113至114頁、第117至118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115至116頁) 91 陳庥妘 葉來傳 103年10月23日 6 萬0,541元 6 (1)證人蔡松茂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102頁、第110頁) (2)轉讓名單(卷14第104頁) 92 江沛庭 劉月嬌 103年6月12日 6 萬9,632元 6 93 林景泉 歐郭阿雪 104年4月10日 8 萬4,972元 6 94 王素珍 蔡木清 103年5月7日 8 萬5,191元 6 95 邱淮紳 蔡潘桂蘭 103年5月6日 7 萬6,562元 5 96 邱淮紳 蔡潘桂蘭 103年5月6日 8 萬5,118元 1 97 何秀英 鄭水發 104年1月4日 9 萬3,138元 6 98 鄭光松 駱金生 104年2月6日 11萬3,578元 6 99 吳品柔 謝正弘 104年5月8日 10萬4,147元 6 100 吳致瑋 藍張素貞 104年2月17日 9 萬9,207元 6 101 洪嘉妘 嚴愛蓮 104年3月26日 10萬1,616元 2 (1)證人吳慶雄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89頁至90頁,卷8第181頁至183頁) (2)證人蔡松茂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102頁、第110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04頁) (4)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開立之支票2張、清水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卷18第91頁、第94至95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92至93頁) 102 洪嘉妘 嚴愛蓮 104年3月26日 9 萬5,192元 4 103 官香玫 成豐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桂涵) 林鈞韋 曾枝財 104年8月15日 11萬3,201元 6 官香玫與廖桂涵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廖桂涵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官香玫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廖桂涵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廖桂涵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115頁、第125至125頁,卷29第13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17正頁) 104 楊雪梅 王玉椿 103年6月18日 5 萬3,144元 6 105 張武雄 王勝雄 103年1月18日 5 萬9,422元 1 106 張武雄 王勝雄 103年1月18日 5 萬5,188元 5 107 陳琳琳 王朝宗 103年6月29日 9 萬3,659元 6 108 張庭益 江何寶鳳 102年9月12日 5 萬2,539元 6 109 曾子洋 江振傳 104年5月13日 13萬6,281元 6 110 陳阿說 江敏村 103年2月5日 6 萬2,999元 6 111 陳彥伶 江清標 104年4月14日 9 萬4,316元 6 (1)證人江進達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79頁至80頁,卷8第176頁至177頁) (2)證人廖桂涵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115頁、第125至125頁,卷29第137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17正頁) (5)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成豐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卷18第81頁、第82頁至83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81頁至82頁) 112 吳偲妤 吳金珠 103年8月3日 5 萬5,835元 6 (1)證人廖桂涵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115頁、第125至125頁,卷29第13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17正頁) 113 林妙華 吳彩雲 103年4月25日 5萬2,049元 4 114 林妙華 吳彩雲 103年4月25日 5 萬2,049元 2 115 李晨瑜 吳淑秀 104年1月13日 8 萬6,057元 6 116 李玫姿 林和順 104年4月2日 9 萬1,240元 6 (1)證人林寶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3頁,卷8第161至162頁) (2)證人廖桂涵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115頁、第125至125頁,卷29第137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17正頁) (5)福合緣公司之「禮儀贊助」贊助金捐贈表、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委辦禮儀服務接案回報單、會員證、執行禮儀照片黏貼表(一)、訃文、應付票據簽收聯、委託書、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成豐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死亡證明書(卷18第5至8頁、第11至19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9至10頁) 117 梁月玲 林枝旺 103年3月14日 5 萬6,346元 6 (1)證人廖桂涵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115頁、第125至125頁,卷29第13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17頁正頁) 118 方麗 林梅魁 102年10月19日 6 萬9,575元 6 119 蔡智文 林陳女春 103年12月20日 8 萬6,286元 6 120 吳美葳 林顯庭 104年5月11日 10萬1,444元 6 121 呂翠華 邱廖澄子 102年10月23日 4 萬6,961元 6 122 蕭珮琳 姚黃嫌 103年8月27日 10 萬1,397元 6 123 王金蘭 柯益謙 102年11月20日 7 萬3,270元 6 124 蕭志良 徐水照 102年9月18日 5 萬5,231元 6 125 袁德慶 張石柱 103年9月11日 7 萬1,321元 6 126 胡調順 張金雄 102年10月12日 6 萬5,564元 6 127 卓禔榮 許邱阿壬 103年5月27日 5 萬2,341元 6 128 劉美娟 郭三棋 102年10月13日 4 萬9,331元 6 129 官惠姿 郭素燕 104年11月17日 11 萬9,180元 6 130 江源茂 陳季高 103年5月4日 5 萬2,112元 6 131 官香玫 陳俊一 103年7月29日 10 萬3,149元 6 132 楊麗卿 陳張麗芬 102年11月19日 4 萬6,657元 6 133 林心印 陳氊 103年11月6日 9 萬1,678元 6 134 楊佳蓁 黃士錞 103年7月3日 5 萬5,397元 6 135 廖雅惠 黃四輝 102年12月9日 7 萬7,094元 6 136 曾郁汝 黃嘉年 104年9月2日 12 萬8,643元 6 (1)證人廖桂涵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115頁、第125至125頁,卷29第13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17頁正頁) (4)電子帳單、贊助金捐贈表(卷5第41至46頁) 137 鄭王綉娥 黃魏玉枝 103年9月28日 9 萬7,382元 6 (1)證人廖桂涵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115頁、第125至125頁,卷29第13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17頁正頁) 138 陳慶 廖尤盡 103年3月8日 5 萬5,908元 6 139 葉于蓁 廖惇藝 103年7月12日 6 萬4,386元 3 140 葉于蓁 廖惇藝 103年7月12日 5 萬7,816元 3 141 詹鎵齊 廖敏助 103年4月5日 8 萬2,709元 1 142 詹鎵齊 廖敏助 103年4月5日 4 萬6,355元 5 143 蕭俊豐 廖陳金玉 102年12月15日 4 萬9,493元 6 144 許鈞榕 廖登炎 103年1月10日 5 萬8,390元 6 145 陳達源 廖瑞豊 103年10月7日 7 萬4,231元 6 146 吳秀英 廖德慶 103年2月15日 8 萬1,249元 6 147 黃石鶯鶯 廖誼釗 103年3月28日 3 萬7,522元 6 148 施燈旺 廖盧春 103年4月27日 8 萬8,549元 6 149 王愛 劉金城 102年12月25日 8 萬0,335元 1 150 王愛 劉金城 102年12月25日 8 萬0,335元 2 151 王愛 劉金城 102年12月25日 4 萬2,573元 3 152 游筱晴 劉秋燕 103年4月29日 4 萬9,275元 6 153 郭秀勤 鄧永爐 103年1月20日 5 萬8,984元 6 154 楊心妮 蕭張月春 103年2月18日 4 萬3,790元 6 155 陳月娥 賴木成 103年9月27日 9 萬6,871元 6 156 陳英莉 謝木柱 103年8月4日 5 萬5,908元 6 157 廖小綺 謝福 102年12月12日 4 萬4,958元 6 158 官香玫 文忠葬儀有限公司(實際處理業務之人:羅靜淑) 王招善 王水清 102年10月17日 6 萬0,931元 6 經徐志澔、李泰成說明禮儀轉讓事宜,官香玫與羅靜淑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羅靜淑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官香玫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羅靜淑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羅靜淑於偵查之證述(卷14第14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32至132頁) 159 楊淑珍 王阿柳 103年9月25日 7 萬6,285元 6 160 林伯潢 王信聚 103年8月11日 6 萬1,977元 6 161 徐崑智 王恩清 103年5月29日 8 萬8,403元 6 162 蘇沈尾葉 王增生 104年5月5日 10 萬2,263元 6 163 吳交 江元成 103年1月8日 5 萬8,994元 6 164 張美霞 江金元 103年7月4日 6 萬8,620元 6 165 余秀玉 何清海 103年7月11日 5 萬9,485元 6 166 謝小鳳 余沛昌 104年9月19日 11 萬4,959元 6 167 楊安華 余陳月娥 104年1月9日 7 萬1,759元 6 168 朱俞宣 呂振鵬 103年11月11日 8 萬0,071元 6 169 羅依婕 呂蔡雪雲 104年10月1日 12 萬2,853元 6 170 巫蔡玉雪 巫溪河 104年9月15日 11 萬3,647元 6 不在上訴範圍 證人羅靜淑於原審審理之證述(卷29第167頁) 171 彭清平 李彩鳳 103年1月5日 5 萬1,155元 6 經徐志澔、李泰成說明禮儀轉讓事宜,官香玫與羅靜淑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羅靜淑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官香玫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羅靜淑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羅靜淑於偵查之證述(卷14第14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32至132頁) 172 陳春卿 李雲珠 104年2月5日 8 萬7,517元 6 (1)證人陳柏瑋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47頁至48頁,卷8第161至162頁) (2)證人羅靜淑於偵查之證述(卷14第147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32至132頁面) (5)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開立之支票2張、文忠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卷18第49頁、第50頁至51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49頁至50頁) 173 陳賴樹蘭 李戴來春 104年3月26日 8 萬1,614元 6 (1)證人李綠雪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37頁至38頁,卷8第161至162頁) (2)證人羅靜淑於偵查之證述(卷14第147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32至132頁) (5)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文忠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卷18第39頁、第40頁至41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39頁至40頁) 174 楊彩珠 周溫淑芳 103年8月2日 6 萬7,880元 6 (1)證人羅靜淑於偵查之證述(卷14第14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32至132頁) 175 羅靜淑 屈吳素珍 103年9月23日 9 萬4,389元 6 176 鄭縣駿 易士奇 103年12月30日 7 萬7,818元 6 177 陳明峻 林永連 104年9月3日 9 萬2,566元 6 178 林均襄 林志勳 104年1月18日 8 萬1,468元 6 179 李林森 林見來 104年8月17日 10 萬7,353元 6 180 蕭鳳英 林阿屘 103年7月25日 6 萬3,145元 6 181 謝美姿 林等 104年10月16日 12 萬3,238元 6 182 塗桂枝 林進丁 103年1月31日 6 萬9,486元 6 183 林玉琴 林澄雄 104年2月20日 7 萬7,088元 6 (1)證人林明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20頁,卷8第161至162頁) (2)證人羅靜淑於偵查之證述(卷14第147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32至132頁) (5)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開立之支票2張、文忠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卷18第22頁、第23頁至24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22頁至23頁) 184 陳巧筠 林蔡梅雀 104年11月5日 11 萬0,914元 6 (1)證人羅靜淑於偵查之證述(卷14第14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32至132頁) 185 林張秀菊 林寶得 103年8月18日 5 萬4,604元 6 186 洪義崴 施養元 103年2月1日 5 萬3,509元 6 187 曾俊桐 施燈旺 103年10月3日 11 萬6,863元 6 188 林冠辰 洪愛珠 104年1月19日 8 萬1,541元 6 189 李淑芬 夏榮華 103年8月16日 9 萬0,228元 6 190 洪秀鐘 孫吳阿桃 102年10月9日 4 萬6,263元 6 191 黃天歆 馬崇忠 103年10月3日 9 萬2,491元 6 192 謝玉英 高義雄 103年7月19日 8 萬5,191元 6 193 陳昆明 張水旺 102年12月3日 6 萬2,453元 6 194 趙培植 張王蓮霧 103年7月4日 9 萬5,192元 6 195 李昀熙 張杰 104年1月25日 8 萬9,133元 6 196 劉狄献 張夏威 103年12月13日 8 萬8,101元 6 197 林心云 張陳杏 103年2月18日 5 萬4,896元 6 198 陳林玉順 張陳碧春 103年5月22日 5 萬5,626元 6 199 張清縈 張進財 104年7月23日 10 萬3,233元 6 200 林是彬 張籃珠英 103年12月27日 9 萬9,791元 6 201 鄭明誌 梁陳葉 103年12月24日 7 萬7,380元 6 202 鄭文瑄 許照英 103年12月21日 7 萬7,161元 6 203 楊蔡玉鳳 陳秀敏 103年10月12日 6 萬7,598元 6 204 翁玉純 陳洪碧珠 103年10月1日 6 萬7,661元 6 205 陳國寶 陳偉潤 103年7月21日 6 萬7,087元 6 206 盧錦泉 陳國超 103年5月30日 7 萬0,080元 6 207 羅耀宗 陳進明 104年5月4日 12 萬6,134元 6 208 卓俞廷 陳勤 104年11月8日 12 萬9,165元 6 209 羅奕丹 陳榮鐘 104年4月3日 9 萬4,671元 6 210 陳金中 陳興德 103年3月25日 6 萬1,247元 6 211 林張素貞 陳錫川 103年4月14日 7 萬9,122元 6 212 湯不治 陳蘇阿鳳 103年10月14日 6 萬1,018元 6 213 馮靜玉 曾映璇 102年9月23日 4 萬0,401元 6 214 李玟錤 黃天石 103年7月9日 5 萬5,105元 6 215 羅耀明 黃林玉紅 102年12月26日 5 萬9,248元 6 216 林秀鳳 黃金榜 103年8月16日 6 萬3,208元 6 217 吳雅蓉 楊茗喬 103年6月27日 5 萬8,473元 6 218 劉堯鑫 楊漢聯 103年8月2日 9 萬9,572元 6 219 蘇惠珍 廖天有 104年11月15日 12 萬2,529元 6 220 林平山 廖進南 104年10月14日 11 萬1,515元 2 221 林平山 廖進南 104年10月14日 11 萬4,015元 4 222 張綵芸 熊金輝 103年10月31日 7 萬7,662元 6 223 陳穎珊 趙力輝 102年11月21日 6 萬1,431元 6 224 張淑芳 趙素燕 103年1月8日 6 萬3,260元 6 225 劉明珠 劉建芳 103年1月14日 6 萬4,074元 6 226 陳文一 劉黃春 104年8月15日 12 萬1,687元 6 227 楊月娥 蔡吳也好 105年1月5日 11 萬8,197元 6 228 翁玉倩 蔡連福 103年12月24日 8 萬0,446元 6 229 賴錫陽 蔡鄭色 103年7月23日 6 萬6,941元 6 230 楊明龍 蔡謀定 103年4月14日 4 萬3,498元 6 231 巫正淇 鄭榮生 103年12月14日 7 萬2,124元 6 232 吳采潔 賴炫芳 103年9月8日 7 萬1,676元 6 233 張鳳雪 薛國義 104年1月13日 8 萬1,103元 6 234 張勝雄 謝呆 103年2月7日 4 萬2,695元 6 235 許鈞凱 鍾世錦 104年5月5日 12 萬8,835元 6 236 林陳繡霞 羅喜情 103年10月21日 6 萬6,055元 6 237 林俊南 嚴學文 104年8月8日 10 萬0,358元 6 238 莊銀份 蘇光耀 104年9月10日 14 萬8,145元 6 239 官香玫 阿杜生命禮儀社(負責人:杜曙任) 蘇姿樺 王台山 103年1月13日 6 萬0,945元 6 官香玫及曾俊桐等人與杜曙任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其中往生者編號261陳寶部分,係請陳寶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杜曙任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官香玫及曾俊桐等人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杜曙任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240 林陳秀花 王淑華 103年12月30日 6 萬8,766元 6 241 林詩倩 朱立金 102年10月28日 6 萬5,935元 6 242 張慧真 朱秀梅 103年1月14日 6 萬1,018元 6 243 陳忠府 江武德 103年7月3日 9 萬6,141元 6 244 陳滄堯 江清龍 104年1月28日 7 萬2,646元 6 (1)證人江國陽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74頁,卷8第176頁面至177頁) (2)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5)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開立之支票2張、阿杜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卷18第76頁、第77至78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76頁、第78頁) 245 林娙裕 杜秀珠 104年1月30日 12 萬2,786元 6 (1)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246 張家祥 沈秀英 104年12月17日 11 萬6,547元 6 247 黃素真 林良庚 104年3月3日 9 萬1,335元 1 (1)證人林志明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101頁至102頁,卷8第181頁面至182頁) (2)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5)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阿杜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卷18第103頁、第104頁至105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103頁至104頁) 248 黃素真 林良庚 104年3月3日 8 萬9,707元 5 249 董芸彤 林煒勛 103年1月10日 7 萬3,056元 6 (1)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250 黃昭諺 馬方龍 103年3月26日 3 萬7,376元 2 251 黃昭諺 馬方龍 103年3月26日 3 萬7,376元 4 252 劉豐洋 張秋冬 102年12月11日 3 萬7,761元 6 253 林瑾莉 張榮明 103年5月25日 8 萬4,899元 6 254 宋敏華 陳文壽 103年9月11日 10萬4,755元 6 255 黃文鏢 陳正行 103年1月30日 5 萬7,076元 6 256 陳黃秀春 陳見法 102年12月30日 5 萬0,582元 6 257 林素娥 陳武宏 103年4月14日 7 萬9,268元 6 258 林一賜 陳美智 103年8月29日 8 萬4,023元 6 259 張振德 陳徐生妹 103年3月12日 6 萬3,510元 6 260 林文標 陳朝印 103年2月19日 7 萬0,591元 6 261 林嘉綺 陳寶 104年1月14日 7 萬2,124元 6 262 楊林淑如 湯宗德 102年12月3日 7 萬1,383元 6 (1)證人楊佩珊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203至204頁) (2)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5)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卷1第210至211頁) (6)會員資料表、轉帳傳票、慰助金請款(票)簽收憑證、電子帳單、互助慰助金捐贈申請書(卷1第212至222頁) 263 田林素蓁 黃連秋美 103年9月7日 7 萬2,051元 6 (1)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8第26頁至2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264 楊佩珊 楊上慶 102年12月5日 7 萬1,555元 6 (1)證人楊佩珊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203至204頁) (2)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265 林佳燕 楊民 102年11月20日 7 萬1,362元 6 (1)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266 黃柏維 廖王玉春 103年2月17日 5 萬8,453元 6 267 潘秋純 趙興 103年2月12日 5 萬8,088元 6 268 劉家涿 劉邦富 102年12月30日 4 萬1,576元 6 269 湯仁湘 蔡玉發 103年4月17日 7 萬9,789元 6 270 石阿完 蔡桂妹 103年5月21日 5 萬0,287元 6 271 陳素梅 蕭林玉綿 104年1月30日 7 萬3,292元 6 (1)證人蕭盛豪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42頁至43頁,卷8第161至162頁) (2)同案被告杜曙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卷14第195頁至197頁,卷29第96至97頁,第100至101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4第152頁) (5)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開立之支票2張、阿杜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卷18第44頁、第45頁至46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44頁至45頁) 272 徐儷玲 金鼎生命禮儀社(負責人:袁芳揚) 葉兆東 王秋雄 103年11月5日 8 萬2,407元 6 徐儷玲與袁芳揚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袁芳揚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徐儷玲轉介之分會長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袁芳揚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袁芳揚於偵查之證述(卷14第201頁至202頁,卷8第30頁至31頁) (2)證人徐儷玲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23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204頁) 273 張榮鈄 吳富忠 102年9月27日 6 萬0,909元 6 274 張簡美霞 吳濟民(原審誤載為吳富忠) 103年10月24日 7 萬0,216元 6 275 徐碧媛 呂双火 103年1月22日 6 萬5,544元 6 276 洪雪 李黎明 103年12月23日 8 萬5,181元 6 277 李玉香 李簡美裟 103年8月20日 6 萬3,948元 6 278 洪翠娥 林玉彬 103年12月26日 8 萬5,254元 6 279 彭秀華 徐惠 102年8月26日 4 萬8,461元 6 280 王家齡 陳世桂 103年1月13日 6 萬2,843元 6 281 廖金蘭 陳炎生 103年12月25日 8 萬1,249元 6 282 曾靜枝 陳戴連妹 103年8月29日 6 萬7,525元 6 283 林順娣 傅溫玉蘭 103年8月3日 6 萬5,627元 6 284 黃陳玉英 曾姜錢妹 104年3月29日 9 萬8,915元 6 285 張惠珍 劉江新妹 103年6月2日 6 萬0,580元 6 286 徐金花 劉彭月珠 102年12月1日 7 萬0,549元 6 287 黃國海 謝錦泉 103年5月30日 6 萬0,298元 6 288 袁芳揚 羅茂松 103年4月11日 9 萬0,437元 3 289 袁芳揚 羅茂松 103年4月11日 4 萬6,637元 2 290 郭水桃 蘇培剛 104年3月28日 9 萬6,360元 6 291 洪榮良 十方飾終禮儀社(負責人:吳俊哲) 王連發 丁吳搖 103年8月15日 10萬1,835元 1 徐志澔及李泰成等人說明禮儀轉讓事宜,洪榮良與吳俊哲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吳俊哲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洪榮良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吳俊哲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吳俊哲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213頁、第279至281頁) (2)轉讓名單(卷14第215至217頁) 292 王連發 丁吳搖 103年8月15日 6 萬2,561元 5 293 林沛誼 王仁助 104年5月12日 10萬1,022元 6 294 林月裡 王合源 103年12月7日 8 萬2,271元 6 295 林健誌 王炎中 103年12月14日 6 萬7,598元 6 296 陳天珍 王春鐘 103年1月3日 4 萬4,349元 6 297 莊劉麵 王陳血 103年12月28日 7 萬3,146元 6 298 吳登霖 王聖元 103年1月9日 6 萬4,597元 6 299 劉茂盛 王廖却 103年12月20日 6 萬8,036元 6 300 陳玉珍 王慕唐 103年10月4日 6 萬4,814元 6 301 劉勉宏 甘洪吉 104年4月30日 8 萬6,422元 6 302 黃政文 何透 103年6月26日 6 萬7,744元 6 303 劉慕儀 何菊正 103年8月15日 6 萬3,583元 6 304 張又潔 余玉輝 103年10月24日 7 萬0,946元 6 305 陳慶文 余林秀珍 104年4月14日 11 萬0,230元 6 (1)證人余淳慧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6至7頁) (2)證人吳俊哲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213頁、第279至281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215至217頁) (4)中華關懷協會簽發之支票6張(卷1第8至10頁) 306 李權耕 吳沈秋香 103年5月3日 6 萬4,449元 6 (1)證人吳俊哲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213頁、第279至281頁) (2)轉讓名單(卷14第215至217頁) 307 陶詩芸 吳林美津 103年10月8日 6 萬7,306元 6 308 鍾捷如 吳德勝 103年6月30日 6 萬8,182元 6 309 林彥承 吳鄭美 104年1月14日 9 萬8,550元 6 310 王麗娟 吳應順 104年10月30日 11 萬0,343元 6 311 張芷瑄 李宗義 103年11月24日 9 萬4,024元 6 312 李炫諭 李枝安 104年1月11日 10 萬3,003元 6 313 陳麗花 李金龍 104年1月23日 7 萬2,781元 6 314 劉英豪 李游彩連 104年4月29日 8 萬6,359元 6 315 陳麗芩 李黃申 103年6月18日 7 萬1,248元 6 316 張靜宜 李錫禧 103年11月18日 8 萬3,512元 6 317 莊旭陽 李應滿 103年9月20日 6 萬3,802元 6 318 施興旺 沈宏祈 103年5月19日 8 萬8,695元 2 319 施興旺 沈宏祈 103年5月19日 6 萬4,167元 4 320 翁昭鈐 沈劉賢 103年4月29日 7 萬0,518元 6 321 黃陳月夕 周和南 104年7月11日 10 萬0,657元 6 322 許鈴香 周林秀英 103年11月6日 8 萬5,556元 6 323 李姿嫻 周武雄 104年1月31日 7 萬8,217元 6 324 賴錦續 周張碧雲 104年11月19日 12 萬6,240元 6 325 劉茂興 周萬來 103年5月18日 6 萬0,006元 6 326 吳張紅左 周廖金蕊 103年1月28日 6 萬5,700元 6 327 張瑜珊 周贊丁 103年2月22日 5 萬9,568元 6 328 吳雲蘭 周鐘嬌 103年5月23日 6 萬7,087元 6 329 曹敬忠 林見秀 103年5月31日 6 萬9,934元 6 330 許秀妃 林松協 104年5月15日 8 萬8,790元 6 331 周陳融雲 林金煜 103年4月10日 6 萬1,018元 6 332 劉倉豪 林建車 104年3月4日 7 萬7,808元 6 333 翁徐鳳環 林春石 103年9月13日 7 萬1,029元 6 334 陳碧義 林美玉 103年5月16日 6 萬2,926元 6 335 林依萱 林添財 103年12月14日 7 萬6,650元 6 336 張黃樊卿 林黃滿 103年10月13日 7 萬1,321元 6 337 侯宣羽 林廖怨 104年10月21日 13 萬0,031元 6 338 鄧謝秀花 林榮壽 102年11月21日 4 萬5,372元 6 339 林巾琛 林德有 103年8月29日 7 萬3,803元 6 340 楊貴美 林慶雲 103年12月2日 7 萬5,774元 6 341 黃廖細珍 林蕭目攝 103年11月19日 6 萬3,583元 6 342 劉茂雄 林戴雪 103年12月23日 6 萬8,255元 6 343 張慶熙 林聰顯 103年8月18日 6 萬4,240元 6 344 薛淑霞 邱文茶 103年1月17日 4 萬8,845元 6 345 劉麗雲 柯黃素勤 103年5月25日 8 萬4,023元 6 346 曾瑋瑱 洪邱宿娥 103年2月19日 4 萬6,501元 6 347 黃劉桂蘭 馬王美英 103年3月10日 7 萬0,664元 6 348 許偉政 高泉受 103年11月22日 7 萬7,380元 6 349 劉茂平 張甘霖 104年2月2日 7 萬3,574元 6 350 許昱棠 張林札 104年2月12日 8 萬1,030元 6 351 李佳蓉 張政冠 103年7月6日 6 萬6,420元 6 352 翁家虹 張許銀 103年12月5日 8 萬5,191元 6 353 林清平 張劉珠 103年4月28日 7 萬7,818元 6 354 陳維祥 張聰敏 103年4月26日 5 萬5,616元 6 355 彭換 梁羅蘭妹 103年7月26日 7 萬9,570元 1 356 彭換 梁羅蘭妹 103年7月26日 5 萬5,188元 5 357 黃雲 許月桂 103年12月20日 7 萬2,562元 6 358 王韻晴 郭崑仁 103年11月29日 9 萬4,389元 6 359 洪誥謙 陳文正 104年12月30日 11 萬5,426元 6 360 林沛鈴 陳水龍 102年12月31日 6 萬8,584元 6 361 孫暐 陳沈冊 103年12月20日 8 萬6,870元 3 362 孫暐 陳沈冊 103年12月20日 8 萬2,782元 3 363 黃崇武 陳秀 103年11月2日 7 萬6,932元 6 364 魏瓊倫 陳辰雄 103年3月10日 5 萬6,190元 6 365 洪茂榮 陳易卻 104年5月11日 11萬7,301元 6 366 吳家豪 陳林草 104年5月18日 8 萬8,110元 6 367 陳盈宇 陳恭和 104年10月23日 11萬9,291元 6 368 劉憶萱 陳桂郎 103年8月26日 6 萬4,386元 6 369 李瑋諒 陳烈 103年2月15日 7 萬0,299元 6 370 王錦雲 陳張秀香 103年5月2日 5 萬9,422元 6 371 高美桂 陳梱 102年12月6日 5 萬9,823元 6 372 林哲理 陳新助 103年9月15日 6 萬8,547元 6 373 莊俊輝 陳輝 104年2月9日 7 萬6,285元 6 374 周重余 陳櫻蘭 104年10月14日 12 萬5,815元 6 375 楊惇惟 雲世隆 104年1月15日 10 萬7,821元 6 376 邱俊詠 馮運財 104年5月10日 10萬1,898元 6 377 翁鍵樺 黃玉桃 103年2月4日 5 萬6,648元 6 378 張秉宏 黃來成 103年8月14日 6 萬4,055元 6 379 吳承聲 黃清順 103年4月15日 6 萬1,383元 6 380 黃柏霖 黃陳長和 103年11月4日 7 萬7,078元 6 381 林曾春桂 黃廖彩霞 103年3月8日 6 萬8,318元 6 382 黃家芊 黃廖豊 104年1月16日 7 萬2,270元 6 383 林正士 黃滿秋容 103年2月20日 7 萬4,752元 1 384 林正士 黃滿秋容 103年2月20日 4 萬9,786元 5 385 黃明雄 楊國平 103年11月5日 6 萬4,887元 6 386 吳慈芳 葉林金蓮 103年9月10日 6 萬8,766元 6 387 陳祥玉 詹天遊 104年10月31日 12 萬2,528元 6 388 張碧珠 詹文芬 102年12月10日 4 萬0,318元 6 389 黃莉茵 詹伯隆 103年6月25日 6 萬7,671元 6 390 黃劉荀妹 趙阿娥 103年12月6日 7 萬6,066元 6 391 辜顯貴 劉財壽 103年1月28日 6 萬2,488元 6 392 林德興 劉慶龍 103年3月9日 5 萬8,181元 6 393 翁景輝 蔡明棗 103年7月23日 6 萬6,795元 6 394 陳英達 蔡格 103年1月29日 6 萬5,773元 6 395 劉鎰瑋 蔡國興 104年3月11日 8 萬0,519元 6 396 許國峯 蔡義 103年6月11日 6 萬7,087元 6 397 林千玳 鄭黃月霞 104年5月5日 12 萬4,163元 6 398 方范尾妹 鄭碧桃 102年12月18日 4 萬4,796元 6 399 楊吳烈嬌 魯黃素梅 103年6月21日 6 萬9,423元 6 400 陳如絹 黎維槍 103年9月26日 6 萬4,240元 6 401 洪明德 賴豐弼 103年1月17日 7 萬5,389元 6 402 林志洋 謝呈蛟 104年5月12日 10 萬1,022元 6 403 李麗美 羅侯評 103年3月14日 5 萬1,392元 6 404 陳誌陽 關振旺 103年9月10日 6 萬8,766元 6 405 劉恒瑜 蘇文義 104年3月3日 7 萬9,935元 6 406 黃盈瑞 鐘鄭秀 103年7月12日 7 萬1,102元 6 407 羅振倫 顧振興 103年11月9日 6 萬2,853元 6 408 陳韋禎 兆亮生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文興) 陳馨珍 林白不 104年3月21日 9 萬8,185元 6 陳韋禎與林文興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林文興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陳韋禎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林文興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林文興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284至285頁,卷8第40頁) (2)轉讓名單(卷14第287頁) 409 康哲瑋 林賢誓 104年3月30日 10 萬4,244元 6 410 黃秤居 張周秋香 104年3月30日 9 萬5,630元 6 411 巫樹林 張連女 103年11月26日 6 萬6,420元 6 412 胡鈴蘭 正大禮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傳火) 黃林滿妹 林燈 104年2月24日 11 萬0,376元 6 胡鈴蘭與林傳火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林傳火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胡鈴蘭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林傳火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林傳火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4第297頁、第298頁,卷8第43頁) (2)同案被告胡鈴蘭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36頁) (3)轉讓名單(卷14第300頁) 413 劉詹熒美 張玉鳳 104年1月25日 7 萬7,841元 6 414 郭美蓮 許素珍 104年2月14日 11 萬1,836元 6 415 林進文 賴明興 104年2月24日 9 萬1,250元 6 416 簡耀輝 慈聖生命禮儀企業社(負責人:陳琮賀) 陳添丁 張許銀鳳 104年3月19日 11 萬4,089元 6 簡耀輝及施玉妹等人與陳琮賀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琮賀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簡耀輝及施玉妹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琮賀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琮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4頁,卷8第48頁面至49頁) (2)證人施玉妹調查之證述(卷16第254頁至255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6頁) 417 陳瑞格 曾黃仁妹 104年1月9日 6 萬9,559元 6 418 余彩梅 美地生命禮儀社(負責人:劉華新) 陳織香 周簡秀珍 104年1月10日 6 萬7,452元 6 余彩梅與劉華新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請往生者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劉華新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余彩梅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劉華新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劉華新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4至15頁,卷8第53頁) (2)證人余彩梅於調查之證述(卷18第192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16頁) 419 劉華新 曹李琬琴 102年12月16日 7 萬1,196元 6 420 蘇麗卿 蘇陳賞 102年12月16日 5 萬3,655元 6 不另為無罪諭知 證人余彩梅於調查之證述(卷18第192頁) 421 官香玫 東隆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負責禮儀業務之人:鍾美影) 謝麗娜 王謝醉 104年1月23日 11 萬7,165元 6 經徐志澔、李泰成說明禮儀轉讓事宜,官香玫與鍾美影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鍾美影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官香玫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鍾美影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鍾美影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5第41頁、第42頁、第47至49頁,卷29第233至234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44頁) 422 黃清香 吳天承 103年4月27日 7 萬8,267元 6 423 郭義雄 吳水沙 103年10月13日 6 萬3,145元 6 424 林宗紘 吳絨 104年2月16日 8 萬5,848元 6 425 潘世袁 洪朝雄 102年12月16日 6 萬6,942元 6 426 呂宏岳 張榮華 103年10月21日 8 萬6,359元 6 427 楊永成 陳仁清 104年1月4日 7 萬8,246元 6 428 張嵐欣 陳義虎 102年9月22日 5 萬5,994元 6 429 劉鳳嬌 黃品 103年2月11日 4 萬4,739元 1 430 劉鳳嬌 黃品 103年2月11日 4 萬4,739元 5 431 蔡玉子 劉陳阿瑞 103年6月23日 6 萬2,561元 1 432 蔡玉子 劉陳阿瑞 103年6月23日 5 萬8,619元 2 433 蔡玉子 劉陳阿瑞 103年6月23日 5 萬6,429元 3 434 劉阿雲 劉萬團 103年10月16日 6 萬7,890元 6 435 何祈賦 蕭登福 103年7月26日 9 萬6,798元 6 436 鄭全祐 羅生東 104年3月11日 8 萬7,371元 6 437 官香玫 久慶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洪阿金) 曾雲玲 林世明 103年12月16日 8 萬8,768元 1 邱文金及官香玫等人與洪阿金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洪阿金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邱文金及官香玫等人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洪阿金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洪阿金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53頁,卷8第60頁面至62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55頁) 438 曾雲玲 林世明 103年12月16日 8 萬0,446元 5 439 陳虹妤 林金石 103年10月19日 9 萬3,659元 6 440 張嵐怡 林姵蓁 102年12月20日 6 萬9,482元 6 441 胡夏 郭芳築 102年10月29日 4 萬8,278元 6 442 鄭茵珈 陳慧淨 103年12月11日 6 萬7,379元 6 443 馮士家 黃維萱 104年1月6日 10 萬9,052元 6 444 施燈瓚 葉瑞瓊 103年9月7日 10 萬1,095元 6 (1)證人洪阿金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53頁,卷8第60頁面至62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55頁) (4)互助慰助金捐贈申請書6張及其歷次繳款請款紀錄(卷4第32至36頁) 445 林瓊霞 廖銘常 103年12月23日 10 萬6,945元 6 (1)證人洪阿金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53頁,卷8第60頁面至62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55頁) 446 陳琮文 蔡曹瑤 103年9月26日 8 萬9,790元 6 447 陳信榮 蔡瓊華 104年3月4日 8 萬6,860元 6 (1)證人劉連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96頁,卷8第181頁至182頁) (2)證人洪阿金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53頁,卷8第60頁面至62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5第55頁) (5)公益轉讓申請書、久慶公司、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卷18第98頁、第99頁至100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98頁至99頁) 448 林勝輝、賴妙惠及胡鈴蘭 松興葬儀社(負責人:陳美鈴) 陳麗安 丁孔玉 104年2月22日 9 萬3,002元 6 林勝輝、賴妙惠及胡鈴蘭等人與陳美鈴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請往生者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美鈴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林勝輝、賴妙惠及胡鈴蘭等人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美鈴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美鈴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5第64頁、第69頁至71頁,卷30第33頁) (2)同案被告胡鈴蘭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36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66至66頁) 449 龍訓臺 孔春郎 103年6月3日 7 萬7,015元 6 450 呂怡萱 孔陳秀金 103年1月2日 6 萬4,658元 6 451 江宗益 王碧 103年3月12日 7 萬5,774元 6 452 李國良 王鐵 104年1月29日 8 萬4,388元 6 453 張麗真 伍張效 104年2月26日 8 萬2,052元 6 454 劉季溱 何慶乎 103年8月30日 6 萬6,868元 6 455 紀麗珠 余添進 103年7月4日 7 萬4,596元 6 456 唐霺庭 李國誌 103年5月19日 6 萬3,583元 6 457 洪閣希 沈有利 102年9月15日 5 萬8,585元 6 458 郭姿蘭 沈李清金 104年2月7日 10 萬4,015元 6 459 王淑齡 沈盧阿汝 103年8月9日 8 萬4,169元 6 460 錢春霞 周文斌 103年12月6日 9 萬7,090元 6 461 王源泉 林江安 104年2月17日 8 萬1,395元 6 462 林旻謙 林邦男 103年6月9日 7 萬4,679元 6 463 林陳秀珠 林美蓮 104年3月26日 8 萬6,140元 6 464 林俞佑 林珠音 104年4月9日 9 萬3,951元 5 465 鄭承義 林造 103年3月20日 6 萬9,330元 6 466 唐贔珈 林進福 102年8月13日 5 萬4,696元 6 467 陳新杰 林劉梅英 103年8月12日 7 萬6,504元 6 468 許朝景 林錦榮 103年7月23日 7 萬9,925元 6 469 陳耀雲 邱先對 104年1月19日 8 萬1,541元 6 470 林陳玉惠 邱金榜 103年4月1日 6 萬1,977元 6 471 張允啟 紀明進 103年3月29日 6 萬8,683元 6 472 林寧珊 紀荐 103年12月2日 8 萬7,444元 6 473 唐張梅 胡蘇月英 103年4月19日 6 萬6,357元 6 474 陳奕軒 涂錦松 103年4月24日 6 萬1,602元 6 475 楊乃局 張子連 103年9月8日 7 萬8,372元 6 476 邱香鳳 張吳月英 104年1月25日 8 萬8,695元 6 477 錢富山 張鏡湖 103年10月4日 8 萬3,502元 5 478 錢富山 張鏡湖 103年10月4日 8 萬3,210元 1 479 潘美鳳 梁邱李不 104年4月12日 11萬9,282元 6 (1)證人梁源寶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11至12頁) (2)證人陳美鈴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5第64頁、第69頁至71頁,卷30第33頁) (3)同案被告胡鈴蘭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36頁) (4)轉讓名單(卷15第66至66頁) (5)中華關懷協會簽發之支票2張(卷1第13至13頁) 480 洪孜芳 許林葉 104年1月10日 6 萬7,452元 6 (1)證人陳美鈴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5第64頁、第69頁至71頁,卷30第33頁) (2)同案被告胡鈴蘭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36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66至66頁) 481 賴妙惠 許朝生 102年12月11日 7 萬8,723元 6 (1)證人陳美鈴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5第64頁、第69頁至71頁,卷30第33頁) (2)同案被告胡鈴蘭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36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66頁) (4)禮儀互助慰問金捐贈款申請書(卷5第174頁) (5)福合緣公司簽發之支票2張(卷5第175頁) 482 洪光輝 陳吉雄 103年6月28日 7 萬7,380元 6 (1)證人陳美鈴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5第64頁、第69頁至71頁,卷30第33頁) (2)同案被告胡鈴蘭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36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66至66頁) 483 劉逸芬 陳金象 103年5月22日 6 萬8,766元 6 484 陳信宏 陳金稻 103年8月6日 5 萬8,628元 6 485 鄭碧月 陳張賢妹 103年3月3日 8 萬6,495元 1 486 鄭碧月 陳張賢妹 103年3月3日 8 萬5,619元 5 487 洪有利 陳清凝 104年2月27日 10萬0,521元 6 488 陳煜翔 陳鄭清春 103年8月8日 6 萬9,223元 6 489 孫培凱 黃陳桂 103年8月6日 9 萬8,112元 6 490 唐宗馥 黃瑞鵬 103年11月30日 6 萬4,376元 6 491 王婷驛 楊棣棻 103年9月8日 8 萬1,906元 6 492 孫培峰 趙翠亭 103年10月24日 9 萬4,900元 6 493 陳芊吟 潘尾 103年9月11日 6 萬0,945元 6 494 孫坤聰 潘皇貞 103年6月13日 8 萬7,517元 6 495 蘇方椿 潘粉 103年2月27日 6 萬7,671元 6 不另為無罪諭知 無 496 劉梅玉 蔡秀雄 104年1月9日 8 萬7,027元 1 497 劉梅玉 蔡秀雄 104年1月9日 8 萬7,527元 5 498 陳美勳 蕭壽山 103年5月10日 7 萬6,348元 6 499 杜淑惠 蕭錦雲 103年10月19日 8 萬5,483元 6 500 陳茂松 賴木根 103年4月20日 6 萬1,310元 6 501 高令洲 賴明傳 103年3月26日 6 萬1,466元 6 502 鄭建華 賴滿雄 103年3月17日 6 萬9,111元 6 503 陳美鈴 魏隆山 103年4月15日 6 萬0,945元 6 林勝輝、賴妙惠及胡鈴蘭等人與陳美鈴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請往生者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美鈴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林勝輝、賴妙惠及胡鈴蘭等人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美鈴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美鈴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5第64頁、第69頁至71頁,卷30第33頁) (2)同案被告胡鈴蘭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36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66至66頁) 504 鄭純玉 羅重戊 103年9月10日 8 萬2,052元 6 505 官香玫 普安禮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志中) 王秋蓉 何甜 103年5月17日 8 萬8,257元 6 官香玫與楊志中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楊志中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官香玫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楊志中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楊志中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74頁至75頁,卷8第69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77頁) 506 廖建智 何傅荷青 102年11月17日 7 萬3,012元 6 507 陳韋伶 余長榮 103年2月13日 4 萬7,085元 6 508 吳秀蘭 吳瑞卿 103年12月31日 9 萬2,700元 6 (1)證人曾哲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30頁,卷8第161至162頁) (2)證人楊志中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74頁至75頁,卷8第69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5第77頁) (5)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卷18第32頁、第34頁) (6)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開立之支票2張、收據、普安公司開立之喪葬明細表(卷18第33頁、第35至36頁) 509 江吳金棗 林素真 103年6月23日 6 萬0,225元 6 (1)證人楊志中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74頁至75頁,卷8第69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77頁) 510 李佳樺 胡王春桂 102年10月26日 5 萬4,622元 6 511 邱柏瑜 陳周雲霞 103年12月13日 9 萬1,323元 6 512 陳曉嵐 陳夢嚴 103年9月11日 6 萬7,822元 6 513 邱文金 陳廖玉盆 102年9月26日 6 萬4,502元 6 514 紀國華 游世春 103年8月30日 5 萬9,174元 6 515 廖家慶 楊耀勝 103年4月28日 5 萬5,042元 6 516 蔣素珠 管淑櫻 102年10月26日 6 萬7,967元 1 517 蔣素珠 管淑櫻 102年10月26日 6 萬7,967元 5 518 林芝羽 劉嘉淵 102年12月3日 3 萬3,515元 6 519 楊志中 劉廖綉貞 104年1月3日 9 萬3,941元 6 (1)證人劉宗熹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64頁,卷8第172頁) (2)證人楊志中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74頁至75頁,卷8第69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5第77頁) (5)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委辦禮儀服務接案回報單、開立之支票2張、普安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卷18第66至67頁、第69至69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68至68頁) 520 聞良義 蔡清 103年3月10日 5 萬0,954元 6 (1)證人楊志中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74頁至75頁,卷8第69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77頁) 521 陳素鑾 鄭宏哲 103年8月2日 8 萬5,108元 6 522 楊世旭 鄭紀約 103年3月27日 5 萬0,443元 6 523 張明達 謝一三 103年5月1日 5 萬5,251元 6 524 劉沛潔 韓秀清 102年9月2日 3 萬6,404元 6 525 陳德育 魏劉秀枝 102年12月6日 6 萬2,711元 6 526 徐恩喬 心蓮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資元) 梁紹君 宋輝隆 102年12月8日 4 萬8,865元 6 福合緣公司不詳承辦人員與陳資元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資元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嗣再由承辦人員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資元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資元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03頁,卷8第73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105頁) 527 李芸兒 李翔生 103年10月24日 6 萬1,748元 6 不另為無罪諭知 證人陳資元於偵查之證述(卷15第108頁) 528 徐樞成 沈林彩雲 103年12月5日 6 萬9,267元 6 福合緣公司不詳承辦人員與陳資元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資元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嗣再由不詳承辦人員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資元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資元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03頁,卷8第73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105頁) 529 李馨怡 林黃素英 103年1月5日 5 萬3,197元 6 530 徐楊幸枝 范雪梅 103年10月31日 6 萬4,522元 6 531 謝忠憲 張景惠 102年9月13日 5 萬5,626元 6 532 賴菲賓 楊遠青 103年9月1日 5 萬5,689元 6 533 劉進安 廖瑞禮 102年9月3日 5 萬2,636元 6 534 曹建隆 劉哲昌 102年11月27日 4 萬7,319元 6 535 官香玫 阿玲生命禮儀企業社(負責禮儀業務之人:陳亭秀) 陳建勳 江廖碧雲 102年9月10日 6 萬3,565元 6 官香玫與陳亭秀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亭秀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官香玫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亭秀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536 陳榆媗 何清 103年6月7日 7 萬0,143元 6 537 廖婉如 吳綉琴 102年11月18日 6 萬7,533元 2 538 廖婉如 吳綉琴 102年11月18日 6 萬7,533元 4 539 江采恩 李林瑞 103年6月10日 6 萬9,486元 6 540 林麗華 林竹雄 104年7月16日 11 萬1,520元 6 不另為無罪諭知 證人陳亭秀於偵查之證述(卷15第146頁) 541 邱建豪 林清波 104年4月1日 12 萬5,925元 6 官香玫與陳亭秀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亭秀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官香玫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亭秀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林榮宗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88至89頁) (2)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542 陳惠美 林錦正 103年1月10日 5 萬1,580元 6 (1)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543 葉仰凡 凃金來發 103年3月1日 4 萬3,133元 6 544 劉添湖 孫曾瑞芳 103年3月16日 8 萬4,242元 6 (1)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4)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禮儀服務專線接聽紀錄表、執行訪查項目表、委辦禮儀服務接案回報單 、執行禮儀照片黏貼表(一)(二) 、委託書、阿玲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福合緣公司簽發之支票2 張 、死亡證明書、會員證、福合緣公司應付票據簽收聯、訃文、委任禮儀服務合作專案協議書(卷15第119頁至121頁、第123頁、第125至144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5第122頁、第124頁) 545 張瑋玲 張石巖 103年10月2日 8 萬7,590元 6 (1)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546 徐素美 張有圖 104年5月8日 11萬8,980元 6 (1)證人張榮華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91至92頁) (2)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547 江玉樹 張江修 103年3月10日 5 萬6,054元 6 (1)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548 張嘉芳 張克卿 104年4月20日 12萬7,312元 2 549 張嘉芳 張克卿 104年4月20日 10萬7,018元 4 550 藍政賢 張言淵 102年9月30日 4 萬5,480元 6 551 曾馨慧 張延啓 104年1月3日 9 萬1,459元 6 552 林足李 曹濠國 104年4月16日 11萬0,376元 6 (1)證人廖雅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8第106頁,卷8第182頁) (2)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3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4)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5)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阿玲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卷18第108頁、第109頁至110頁) (6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8第108頁至109頁) 553 郭鳳文 陳金龍 104年1月2日 9 萬1,386元 6 (1)證人陳亭秀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14頁,卷8第77至77頁) (2)證人官香玫於調查之證述(卷16第283至28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116頁) 554 黃陳麗華 曾淙渵 103年5月30日 6 萬9,496元 6 555 張淑鶯 賀郭絹 103年3月1日 5 萬5,251元 6 556 張天明 黃張甘 103年1月8日 5 萬1,410元 6 557 鄧禮銓 黃蕭雀 103年12月26日 11萬0,084元 6 558 黃新雅 廖玉 102年12月7日 6 萬2,797元 6 559 林麗芬 熊志偉 102年11月6日 5 萬2,191元 6 560 謝來 趙義雄 103年3月3日 8 萬4,753元 2 561 謝來 趙義雄 103年3月3日 4 萬3,289元 4 562 葉明玲 劉梓榮 104年10月29日 11萬0,260元 6 563 陳美敏 賴進秀 103年7月20日 7 萬7,672元 6 564 徐瀅琦 蘇增南 103年9月25日 8 萬7,089元 6 565 徐恩喬 阡豊禮儀社(負責人:沈宜君) 李美慧 何建得 103年6月1日 6 萬3,865元 6 中華關懷協會不詳承辦人員與沈宜君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沈宜君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中華關懷協會不詳承辦人員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沈宜君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沈宜君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51頁,卷8第81至81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153頁) 566 李曼煒 張英庚 103年7月29日 6 萬5,565元 6 567 沈宜君 賴振權 103年6月20日 6 萬7,452元 6 568 陳韋禎 宏昌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恩誌) 靳雅雲 王火籃 104年4月5日 8 萬9,133元 6 陳韋禎與張恩誌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請往生者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張恩誌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陳韋禎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張恩誌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張恩誌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62頁,卷8第85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165頁) 569 呂昰儒 王珪水 104年1月30日 8 萬5,264元 6 570 邱錫珍 吳明元 103年5月5日 6 萬4,595元 6 571 毛惠民 李陳燕 103年12月25日 11 萬3,661元 6 572 莊正男 林枝杉 104年1月14日 8 萬4,096元 6 573 葉振豐 林羿佑 103年11月13日 6 萬9,529元 6 574 陳韋禎 張完妹 104年5月4日 10萬2,638元 6 不另為無罪諭知 (1)證人陳韋禎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三第271至288頁) (2)證人張為森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三第288至291頁) 575 韓仲淳 張劉玉葉 103年10月23日 7 萬4,387元 6 陳韋禎與張恩誌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請往生者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張恩誌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陳韋禎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張恩誌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張恩誌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62頁,卷8第85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165頁) 576 陳沛容 陳畇筑 104年6月15日 10萬7,967元 6 577 廖金城 廖欽淵 103年12月3日 6 萬9,247元 6 578 張海力 蔡凉 103年9月7日 10萬0,511元 6 579 林麗紅 蔡聰明 104年9月21日 12萬2,567元 6 580 張淑蓉 蔣張桂花 103年12月28日 9 萬1,688元 6 581 陳昱儒 鄭凃秀花 104年4月15日 9 萬6,861元 6 582 李雪紅 謝素 103年8月18日 6 萬5,992元 6 583 張秀珠 羅黃瑞蓉 103年9月3日 8 萬8,695元 6 584 劉進文 誠敏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敏誠) 康張淑惠 王勝興 103年12月14日 6 萬7,598元 6 經徐志澔及李泰成等人說明禮儀轉讓及要求開立發票等事宜,劉進文與黃敏誠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黃敏誠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劉進文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黃敏誠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黃敏誠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74頁、第175頁,卷8第89頁至90頁) (2)原審同案被告劉進文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08頁面) (3)轉讓名單(卷15第177頁) 585 王伯鶴 何志弌 103年12月21日 8 萬3,293元 6 586 裴秀珍 李黃秀卿 103年8月23日 6 萬7,077元 6 587 黃淑惠 周清木 103年12月13日 6 萬7,525元 6 588 陳明涓 林添波 103年8月20日 7 萬1,102元 6 589 許寶珠 洪懷奇 103年9月20日 7 萬0,946元 6 590 李景 紀金田 103年11月6日 7 萬2,552元 6 591 陳烱儒 夏俊如 103年7月27日 6 萬4,743元 6 592 官秀媚 孫立夫 103年8月31日 7 萬7,234元 6 593 蘇照 高金陵 103年9月13日 7 萬2,041元 6 594 謝火鈎 張純妹 103年9月28日 7 萬3,730元 6 595 張立志 張基珍 103年10月30日 8 萬2,052元 6 596 吳寶月 張連財 103年10月1日 6 萬7,661元 6 597 馮佳祺 張琰基 103年12月16日 6 萬7,744元 6 598 劉玉蘭 張鼎祿 103年10月5日 7 萬8,183元 6 599 徐惠忠 賴民容 103年9月7日 6 萬8,235元 6 600 顏彩鳳 戴金光 103年10月25日 8 萬7,235元 6 601 馬瑞明 簡蕭秀霞 103年9月6日 7 萬1,978元 6 602 林明杰 蘇松田 103年9月28日 7 萬0,226元 6 603 徐儷玲 承慈禮儀社(負責禮儀業務之人:彭郁淇) 吳詩媛 江鶴鳴 103年8月15日 6 萬3,573元 6 徐儷玲與彭郁淇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彭郁淇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徐儷玲轉介之分會長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彭郁淇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彭郁淇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186頁、第187至187頁,卷8第94頁) (2)證人徐儷玲於偵查之證述(卷13第123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189頁) 604 林俊雄 徐黃月松 103年9月21日 10 萬3,149元 6 605 黃奕承 廖進榮 103年9月12日 6 萬7,880元 6 606 劉闊傑 劉子璋 104年1月5日 12 萬7,813元 3 607 洪榮良 靜思園有限公司(負責人:洪宇宏) 黃婞瑜 李國興 103年1月18日 4 萬8,930元 6 洪榮良與洪宇宏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洪宇宏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洪榮良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洪宇宏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黃筱粧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224至226頁) (2)證人洪宇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12頁至213頁,卷8第98至98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214頁) (4)會員繳費明細、轉帳傳票、慰助金請款(票)簽收憑證、互助慰助金捐贈申請書(卷1第頁228至236頁) (5)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卷1第238至239頁) 608 黃郁媛 李燕珠 103年2月21日 4 萬7,659元 6 (1)證人洪宇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12頁至213頁,卷8第98至98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214頁) 609 陳李梅 孫家高 103年1月13日 7 萬3,955元 6 610 李嫣妤 張青松 103年3月16日 4 萬6,720元 6 611 林玉蘭 張菊 103年2月9日 6 萬5,617元 6 612 蔡秉元 粘福二 103年3月30日 5 萬0,516元 6 613 楊浿筑 曾樹喜 103年3月26日 5 萬1,246元 6 614 謝嘉輝 楊綉琴 103年3月12日 5 萬3,290元 6 615 蔡欣穎 宏儒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佳宏) 黃耀華 吳木樹 104年9月20日 10 萬9,062元 6 蔡欣穎與林佳宏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林佳宏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蔡欣穎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林佳宏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林佳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25頁至226頁,卷8第101頁至102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228頁) 616 蔡旋明 李耀東 104年11月13日 10 萬6,878元 6 617 林岳永 沈福 104年8月15日 11 萬9,205元 6 (1)證人林佳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25頁至226頁,卷8第101頁至102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228頁) (3)會員證、會員繳費明細(卷10第59至67頁) 618 蔡欣穎 林品月 104年7月4日 10 萬7,738元 6 (1)證人林佳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25頁至226頁,卷8第101頁至102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228頁) (3)會員證、會員繳費明細(卷10第68至73頁) 619 張惠容 張永光 104年8月26日 9 萬5,254元 6 (1)證人林佳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25頁至226頁,卷8第101頁至102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228頁) 620 蔡進聯 張建如 104年7月10日 9 萬6,058元 6 621 洪榮良 弘德禮儀社(負責人:葉治偉) 曾鈺理 林范五妹 104年2月2日 12 萬5,706元 6 經徐志澔、李泰成說明禮儀轉讓事宜,洪榮良與葉治偉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葉治偉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洪榮良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葉治偉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葉治偉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卷15第237至237頁、第243至244頁,卷32第129至131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239頁) 622 葉作將 梁黃杏香 103年5月2日 8 萬6,432元 6 623 劉陳瑞豐 陳在濟 103年10月25日 10 萬9,427元 6 624 曾秋月 廖劉宜妹 103年8月6日 6 萬4,970元 6 625 徐建豐 大事吉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國祥) 林美珠 方雅秀 103年8月7日 6 萬6,055元 6 經徐志澔及李泰成等人說明禮儀轉讓事宜,徐建豐與廖國祥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廖國祥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徐建豐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廖國祥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廖國祥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48至249頁、第289頁至292頁) (2)證人徐建豐於調查之證述(卷18第21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250頁) 626 吳家湧 余云惠 103年7月22日 6 萬3,565元 6 627 徐碧華 李清溪 103年12月6日 12 萬0,012元 6 628 劉盈莉 李寶華 103年12月27日 7 萬7,599元 6 629 曾靜瑜 林兆木 103年11月14日 8 萬1,030元 6 630 張泳財 張文勝 103年8月9日 10 萬2,419元 6 (1)證人廖國祥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48至249頁、第289頁至292頁) (2)證人徐建豐於調查之證述(卷18第21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250頁) (4)福合緣公司之禮儀互助贊助金申請書、接聽紀錄項目表、公益轉讓申請書、委辦禮儀服務接案回報單、執行禮儀照片黏貼表(一)(二)、大事吉公司及福合緣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張、福合緣公司簽發之支票2 張、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會員證、應付票據簽收聯、委任禮儀服務合作專案協議書(卷15第251至254頁、第257至288頁) (5)禮儀服務結案申請單、完成確認單、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卷15第255頁、第256頁) 631 鄭鳳蘭 陳阿染 103年11月6日 7 萬8,246元 6 (1)證人廖國祥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48至249頁、第289頁至292頁) (2)證人徐建豐於調查之證述(卷18第214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250頁) 632 鄭維仁 游祥益 103年7月16日 6 萬4,240元 6 633 黃翠玉 劉秀增 103年10月18日 7 萬6,796元 6 634 徐建豐 鄭玉蘭 103年12月24日 12 萬1,326元 6 635 辛冠霈 坤德國際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廣司) 王家誠 巫徐永貞 103年11月9日 7 萬7,599元 6 辛冠霈及李泰成等人與陳廣司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廣司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辛冠霈及李泰成等人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廣司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廣司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96頁,卷8第115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298頁) 636 李火旺 李友青 103年9月8日 8 萬3,064元 3 不在上訴範圍 證人陳廣司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95頁,卷8第115頁) 637 吳富良 李建億 103年9月25日 6 萬5,909元 6 辛冠霈及李泰成等人與陳廣司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廣司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辛冠霈及李泰成等人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廣司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廣司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296頁,卷8第115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298頁) 638 李秀美 林碧雲 103年10月10日 5 萬8,400元 6 639 陳王淑華 柳水福 103年11月23日 7 萬9,059元 6 640 李曾雪昭 郭進 104年1月17日 8 萬5,327元 6 641 王淑臻 陳宋葱妹 103年12月31日 8 萬3,648元 6 642 連紅 游明政 103年10月16日 8 萬4,816元 3 643 游景徵 謝文業 103年10月30日 7 萬4,398元 6 644 王滄基 蘇寶安 104年1月17日 8 萬5,327元 2 645 徐儷玲 中華全生涯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戴興儒) 何翰廷 何黃銀妹 102年12月2日 6 萬4,116元 6 不詳之人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請往生者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不詳之人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徐儷玲轉介之分會長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戴興儒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戴興儒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05頁至307頁,卷8第117頁至118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09頁) 646 薛文祥 乳麗慧 102年11月15日 7 萬2,681元 5 647 戴興儒 胡琰惠 103年1月22日 7 萬0,654元 6 648 盧建峰 徐瑞蘭 102年11月18日 7 萬2,939元 5 649 杞應輝 黃王不纏 102年12月12日 7 萬4,502元 5 650 洪世東 蔡余快 102年12月23日 7 萬5,437元 5 651 何柏緯 戴錦龍 102年12月10日 6 萬4,804元 6 652 陳韋禎 紘儀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姚韋華) 曾暉廷 于愛國 104年10月29日 10 萬7,889元 6 陳韋禎與姚韋華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姚韋華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陳韋禎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姚韋華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653 蔡素珠 王永長 102年11月14日 5 萬8,481元 6 654 邱衍發 王宗仁 102年10月10日 5 萬1,150元 6 655 章璦彤 王毡 104年8月8日 11 萬4,238元 6 656 楊綺郎 王連春 102年12月16日 5 萬9,030元 6 657 賴宜伶 王慧華 104年3月5日 8 萬2,407元 6 658 莊于萱 古徐未妹 104年2月14日 8 萬1,176元 6 659 陳王彩雲 江茂桐 104年9月16日 99 萬8,001元 6 660 陳美華 吳丁枝 103年11月25日 8 萬6,359元 6 661 陳碧雅 吳王葉 103年7月25日 8 萬9,571元 6 662 王景維 吳阿旺 105年1月13日 12 萬3,261元 6 663 林見陽 吳阿壽 103年1月2日 6 萬1,158元 6 664 劉昇都 吳品 103年7月12日 6 萬6,128元 6 665 高靜惠 吳順義 103年1月18日 5 萬8,098元 6 666 陳逸閎 吳鄭美 104年1月6日 8 萬7,930元 6 667 莊林鳳珠 呂秀蘭 104年2月6日 8 萬9,050元 6 (1)證人路振福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171至173頁) (2)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4)會員證(卷1第202頁) 668 蘇國安 呂明光 104年1月11日 7 萬6,431元 6 (1)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669 楊陳阿劉 呂洪時 103年8月25日 6 萬3,583元 6 670 廖振凱 呂淑賢 104年8月22日 12 萬0,902元 6 671 蔡敏惠 呂葉瑞蘭 103年4月4日 6 萬0,288元 6 672 楊立凡 呂歐彩娥 105年1月13日 13萬1,233元 6 673 林虹馨 宋小齡 102年9月20日 4 萬6,860元 6 674 劉俊成 宋陳森妹 103年8月20日 8 萬9,790元 6 675 林麗緣 忻祖勤 103年1月24日 6 萬4,824元 6 676 洪進忠 李水西 103年5月31日 6 萬6,722元 6 677 徐潔 李吳春治 104年3月4日 8 萬2,334元 6 678 吳旋榛 李金玉 103年7月10日 8 萬5,244元 6 679 邱偉恩 李春城 104年9月15日 10萬4,247元 6 680 彭超英 李登卿 103年3月7日 6 萬5,325元 6 681 陳天送 李順松 103年4月30日 5 萬2,404元 6 682 李旻修 李榮華 103年2月27日 6 萬5,481元 6 683 王智為 李福祿 103年9月27日 9 萬4,973元 5 684 王智為 李福祿 103年9月27日 9 萬4,973元 1 685 蔡秀梅 李銓亨 104年3月23日 8 萬5,921元 6 686 詹子 輝 汪葉秋意 103年7月8日 8 萬5,244元 6 687 蔡玉坤 沈綉霞 103年9月6日 9 萬8,112元 6 688 游譯琮 周火炎 104年7月5日 12 萬9,429元 6 689 鄭碧桐 周金論 103年10月18日 8 萬1,322元 6 690 詹甜 周建生 103年1月9日 6 萬1,133元 6 691 嚴愉絜 周國光 104年1月26日 9 萬8,842元 6 692 林密華 周登美 103年9月21日 7 萬8,037元 6 693 陳盈州 周劉緞妹 102年12月15日 5 萬6,101元 6 694 陳杏華 林于 103年10月21日 6 萬8,225元 6 695 詹李秀英 林莊玉荔 103年11月18日 7 萬6,494元 1 696 詹李秀英 林莊玉荔 103年11月18日 7 萬8,694元 5 697 廖展乾 林黃不碟 103年9月8日 8 萬3,064元 6 698 李許美琴 林萬得 103年11月24日 6 萬3,948元 6 699 曾馨慧 邱田妹 103年12月23日 6 萬6,055元 6 700 沈金麗 邱安森 103年6月30日 7 萬7,954元 6 701 毛王秋束 姚不碟 103年12月24日 11萬3,588元 6 702 曾惠瑩 洪智鐘 103年7月4日 6 萬2,624元 6 703 蕭宿芸 韋向陽 104年1月28日 8 萬6,870元 6 704 陳瑞英 首聯棠 103年8月11日 6 萬8,683元 6 705 張育琦 孫守才 103年12月28日 6 萬6,672元 3 706 陳竹山 徐立言 103年12月31日 11萬2,702元 6 707 張素霞 徐河洲 103年12月4日 7 萬4,430元 6 708 蕭婷云 徐瑋 103年4月30日 7 萬4,314元 6 709 彭劉彩藝 耿齊富 103年12月2日 11萬1,544元 6 710 曾永炤 張木松 103年12月30日 7 萬1,092元 5 711 曾永炤 張木松 103年12月30日 7 萬3,292元 1 712 游苡楨 張秀梅 103年4月18日 6 萬7,744元 6 713 曾居源 張春花 103年9月4日 6 萬3,354元 6 714 宋碧雲 張淵泉 103年6月6日 6 萬7,160元 6 715 彭登豐 張銘鐘 102年12月9日 5 萬9,067元 6 716 周彰 張鄭香妹 102年10月8日 3 萬8,821元 6 717 亷潔瀅 曹黃麗雲 103年9月13日 6 萬5,919元 6 718 吳麗珠 梁在根 103年2月13日 6 萬6,503元 6 719 向此秀 梁寶萬 102年12月20日 5 萬4,750元 6 720 黃秋貴 章木祥 103年7月30日 6 萬7,890元 6 721 邱皓暐 許旺 104年2月22日 7 萬9,560元 3 722 邱皓暐 許旺 104年2月22日 8 萬1,760元 3 723 陳新登 許明田 103年6月30日 8 萬6,422元 6 724 曾毓豪 許源潮 103年10月19日 6 萬3,583元 6 725 張玉蘭 許睿榮 103年1月18日 5 萬7,816元 6 726 梁林桂妹 連瑞德 103年1月22日 7 萬5,336元 5 727 梁林桂妹 連瑞德 103年1月22日 7 萬5,336元 1 728 鄧帆君 連簡叁 103年2月26日 5 萬9,714元 6 729 林劉玉秀 陳玉蘭妹 103年11月3日 7 萬5,983元 6 730 周圓 陳生源 103年4月26日 6 萬4,240元 6 731 謝金池 陳李金葉 103年11月10日 9 萬6,506元 6 732 吳東翰 陳忠木 103年8月2日 5 萬8,682元 6 733 林素華 陳明貴 104年10月20日 10 萬1,972元 6 734 邱慶森 陳玟源 103年10月19日 7 萬7,015元 6 735 王延宏 陳金櫃 103年1月20日 5 萬7,816元 6 736 曾秀雲 陳冠良 103年11月29日 6 萬4,313元 6 737 傅立志 陳施阿葉 103年3月29日 5 萬9,923元 6 738 蔡佳君 陳春生 103年2月16日 6 萬4,094元 6 739 蘇宏文 陳秋榮 104年3月1日 9 萬9,927元 6 740 詹于霆 陳清吉 103年10月9日 7 萬0,299元 6 741 程萍 陳清貴 102年9月21日 4 萬6,307元 6 742 李佳誼 陳進勇 103年8月4日 6 萬9,904元 6 743 施奉秀 陳暐傑 103年7月17日 8 萬2,991元 1 744 施奉秀 陳暐傑 103年7月17日 8 萬5,191元 5 745 施偉明 陳漢宏 103年2月4日 6 萬2,196元 6 746 蔡靜美 陳蔡含笑 103年12月19日 8 萬3,001元 6 747 蔡麗卿 陳學仁 103年5月8日 8 萬0,300元 6 748 廖子萱 陸金棠 104年1月26日 10 萬6,142元 6 749 林裕國 喬俊偉 103年2月1日 6 萬7,671元 6 750 朱建民 彭武源 104年4月11日 8 萬2,845元 6 751 翟天榮 曾瑞祥 104年1月8日 11 萬6,206元 2 752 翟天榮 曾瑞祥 104年1月8日 8 萬1,640元 4 753 李建國 游呂春鳳 103年5月14日 6 萬7,598元 6 754 陳家慶 游邱阿樓 103年8月7日 7 萬0,123元 6 755 楊春泰 馮鄭信先 104年2月5日 13 萬1,609元 5 756 楊春泰 馮鄭信先 104年2月5日 13 萬1,609元 1 757 王紆涵 黃書堂 103年5月26日 5 萬6,210元 6 758 陳順泰 黃素香 103年1月3日 5 萬5,725元 6 759 王聖宗 黃筍花 104年10月9日 11 萬5,140元 6 760 蔡侑宸 黃蓮 104年1月26日 6 萬8,620元 6 761 陳玉沼 楊永忠 103年5月13日 6 萬9,861元 6 762 廖修治 楊吳豆 104年1月20日 6 萬5,982元 6 763 郭次玉 楊黃環 103年1月6日 6 萬0,878元 6 764 紀清良 楊澤 104年1月20日 7 萬7,088元 6 765 邱亮儒 楊續女 103年12月19日 8 萬3,001元 6 766 路德大 葉黃月 104年8月22日 9 萬8,985元 6 (1)證人路振福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171至173頁) (2)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4)會員證(卷1第201頁) 767 黃富成 詹海國 103年4月3日 7 萬3,355元 6 (1)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768 廖子涵 詹塗明 103年2月4日 6 萬2,196元 6 769 路振福 詹德屏 104年3月22日 9 萬4,900元 6 (1)證人路振福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171至173頁) (2)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4)中華關懷協會簽發之支票6張(卷1第175至175頁) (5)中華關懷協會【家庭贊助】贊助金捐贈表、慰助金請款(票)簽收憑證(卷1第176至178頁、第179頁) (6)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2張(卷1第180至180頁) 770 林心綺 趙于培勤 104年1月13日 8 萬4,023元 6 (1)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771 巫定國 劉守仁 103年11月27日 6 萬6,493元 6 772 張粉妹 歐陽林阿梅 103年3月13日 6 萬4,741元 6 773 張紫茵 歐陽乾 103年11月13日 7 萬4,825元 6 774 張慧婷 蔡長慶 104年9月13日 11 萬3,481元 6 775 林喬薇 蔣永法 103年3月8日 6 萬2,488元 6 776 陳正翰 鄧瓊林 103年10月16日 9 萬4,316元 6 777 黃盈瑞 鄭子英 103年12月10日 9 萬0,520元 6 778 李文進 鄭莊秀琴 104年1月6日 7 萬1,540元 6 779 曾世立 盧利男 103年6月15日 6 萬1,247元 6 780 黃明樺 盧素月 104年1月26日 10 萬9,354元 6 781 張育琦 盧陳雲貞 103年8月6日 5 萬6,054元 3 782 黃河源 蕭鴻文 103年8月11日 7 萬2,781元 6 783 鄧瑋婷 賴汶佩 103年4月8日 6 萬4,814元 6 784 莊文佐 賴張素雲 104年2月6日 7 萬8,392元 6 785 郭品尊 賴銘毅 103年6月30日 6 萬0,152元 6 786 張水盛 謝月琴 103年12月28日 7 萬9,716元 6 787 許斯博 謝志德 103年10月9日 8 萬0,665元 6 788 路邵明月 謝佳宏 104年3月18日 9 萬4,608元 6 (1)證人路振福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171至173頁) (2)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4)會員證(卷1第200至202頁) 789 宋惠芳 鍾文樹 103年3月11日 4 萬9,567元 6 (1)證人姚韋華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183頁、第184頁,卷15第316至316頁,卷8第120頁、第122至123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17至318頁) 790 吳幸樺 簡木火 103年12月24日 11 萬0,668元 6 791 韓聿婷 簡鄧香 103年10月21日 7 萬4,241元 6 792 許康清 顏吉庠 104年10月12日 16 萬0,286元 1 793 許康清 顏吉庠 104年10月12日 15 萬4,881元 1 794 許康清 顏吉庠 104年10月12日 11 萬6,178元 4 795 李精文 魏正芳 104年10月5日 11 萬7,008元 6 796 許桓嘉 羅中堂 103年2月14日 6 萬3,948元 6 797 林榮松 顧林 103年5月2日 7 萬5,190元 6 798 王詩涵 玉誠禮儀社(負責人:戴銘鴻) 楊春美 王愛佑 103年1月10日 3 萬9,692元 6 王詩涵與戴銘鴻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戴銘鴻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王詩涵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戴銘鴻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戴銘鴻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30至330頁,卷8第128至129頁) (2)證人王詩涵於調查之證述(卷18第153至第156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332頁) 799 曲俊榮 王嘉豪 104年10月21日 11 萬7,451元 6 800 蔡易珍 王興財 103年9月15日 7 萬5,253元 6 801 劉潘慧櫻 江松生 103年5月29日 4 萬6,501元 6 802 林建東 何仁忠 103年9月29日 7 萬5,701元 6 803 李世勳 吳佐妹 104年2月13日 10萬6,507元 6 804 呂仕昀 吳錦松 103年4月10日 5 萬0,370元 6 805 林振成 宋榮輝 103年8月26日 8 萬2,042元 6 806 王惠苓 李月梅 104年5月16日 10萬9,928元 6 807 陳許金定 李馮森妹 105年1月6日 1 萬2,280元 6 808 周和妹 周春來 103年2月12日 5 萬1,372元 6 809 鍾琴芳 林玉蘭 104年2月16日 10萬7,310元 6 810 呂韶丞 林金成 103年9月16日 6 萬3,510元 6 811 葉阿蜜 林金財 103年9月5日 6 萬0,507元 6 812 張秀美 林春妹 103年9月3日 7 萬4,377元 6 813 鍾嫆嬌 林朝棟 104年3月8日 9 萬1,824元 6 814 彭澄遊 胡初妹 104年11月23日 11萬7,040元 6 815 高達雄 胡范姜晴 103年4月6日 6 萬2,624元 6 816 林燕娥 孫陳玉英 104年8月28日 9 萬5,380元 6 817 梁佳琪 徐酉妹 103年1月26日 4 萬5,240元 6 818 高玉樹 徐家興 104年11月8日 11萬5,795元 6 819 梁建民 張阿蕉 103年3月16日 5 萬3,124元 6 820 呂雯莉 張奕煥 103年1月17日 4 萬7,211元 6 821 王正文 張柔 103年12月23日 9 萬1,031元 6 822 金春花 張盛鳳 104年3月30日 9 萬2,856元 6 823 江秋嫻 莊朝宗 103年1月25日 4 萬7,795元 6 824 賴陳碧霞 許水盛 103年11月21日 8 萬6,797元 6 825 陳子青 陳仁修 104年2月27日 10 萬0,521元 6 826 周琦恩 陳秋煌 104年5月17日 11萬7,593元 6 827 林瑋祥 麥梅子 104年1月7日 7 萬3,939元 6 828 徐金火 彭佑勝 104年2月10日 8 萬5,410元 6 829 鄭秀玉 曾玉蘭 103年7月26日 5 萬5,188元 6 830 林曉君 曾伯 104年7月2日 10 萬2,404元 6 831 王秋蟬 曾憲双 104年10月5日 11萬7,300元 6 832 王林治子 楊黃美妹 104年1月23日 9 萬4,681元 6 833 蔡玟珠 葉茶妹 104年10月24日 11萬0,463元 6 834 曾語鈞 詹生雲 103年9月29日 7 萬8,329元 6 835 林大為 劉智勇 103年11月22日 8 萬4,680元 6 836 王秋梅 鄧嘉韻 104年3月8日 8 萬9,352元 6 837 戴銘鴻 鄧團妹 104年3月10日 9 萬1,824元 6 838 林麗雲 黎玉蘭 104年3月12日 8 萬9,644元 6 839 吳源昌 賴政傑 103年7月27日 6 萬1,247元 6 840 陳清子 謝文隆 104年1月6日 9 萬1,386元 6 841 巫雪香 謝陳足 103年2月18日 5 萬3,708元 6 842 周季諳 鍾朝泉 103年10月23日 8 萬9,279元 6 843 紀張淑珍 鍾順妹 104年1月16日 9 萬4,170元 6 844 林建平 鍾錦波 103年11月27日 8 萬5,045元 6 845 林桂子 簡登秋 104年10月13日 9 萬7,650元 6 846 陳韋禎 吉典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葦琦) 葉謝年妹 孔繁池 104年3月8日 7 萬3,700元 6 陳韋禎與蘇葦琦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蘇葦琦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陳韋禎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蘇葦琦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蘇葦琦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40頁、第341至342頁,卷8第132至133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43頁) 847 林義雄 余興倉 104年1月27日 8 萬3,721元 6 848 李惠卿 吳陳春禧 104年4月8日 9 萬1,210元 6 849 李林不 李智強 104年4月7日 10萬6,497元 6 850 丁唯庭 林亞幼 104年3月25日 7 萬4,941元 6 851 盛劉秀滿 洪勝利 104年1月29日 8 萬8,257元 6 852 黃桂英 莊鴻猷 104年6月28日 15萬2,842元 3 853 陳廣司 許雲妹 104年4月9日 9 萬7,883元 6 854 劉秀英 郭信宏 104年1月28日 12 萬8,918元 1 855 劉秀英 郭信宏 104年1月28日 8 萬8,184元 5 856 陳桂妹 陳炎福 104年3月28日 8 萬9,906元 6 857 林榮展 廖金蘭 104年7月23日 16萬1,257元 1 858 李惠琴 蔡金蟬 104年3月14日 7 萬4,138元 6 859 王詩涵 松成號國際有限公司(負責與福合緣公司聯繫之人:魏東敏) 閻兆年 丁樹培 103年3月21日 3 萬8,909元 6 王詩涵與魏東敏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魏東敏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王詩涵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魏東敏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魏東敏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6第214至214頁、第215頁至216頁,卷15第350至351頁,卷8第136至137頁) (2)證人王詩涵於調查之證述(卷18第153至第156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352至352頁) 860 張志仁 王昌鴻 103年5月12日 9 萬3,148元 1 861 張志仁 王昌鴻 103年5月12日 4 萬5,260元 5 862 魏興海 王德清 103年4月9日 8 萬6,349元 1 863 魏興海 王德清 103年4月9日 4 萬1,965元 5 864 吳景榮 何蘭櫻 103年3月17日 3 萬8,013元 6 865 吳東益 吳束 103年3月16日 3 萬7,940元 6 866 鍾弘彥 吳阿桃 103年4月13日 4 萬0,651元 6 867 邱萃文 吳細玉 103年4月30日 8 萬7,882元 1 868 邱萃文 吳細玉 103年4月30日 3 萬9,994元 5 869 簡麗甄 李五珠 103年5月22日 5 萬3,718元 6 870 吳旺有 李吳習 103年4月30日 9 萬0,082元 1 871 吳旺有 李吳習 103年4月30日 4 萬2,194元 5 872 廖威豪 李怡和 103年4月9日 4 萬0,359元 6 873 呂天芝 汪仕斌 103年3月15日 8 萬4,461元 1 874 呂天芝 汪仕斌 103年3月15日 4 萬0,077元 5 875 蔡玉滿 周逢將 103年1月26日 3 萬8,388元 6 876 張珮玲 林幸子 103年4月19日 4 萬1,089元 2 877 張珮玲 林幸子 103年4月19日 4 萬3,289元 4 878 張麗珍 林阿絨 103年2月27日 5 萬2,039元 6 879 王愛香 邱一忠 103年5月19日 4 萬5,771元 6 880 廖振雄 金陳霞仙 103年4月17日 4 萬0,943元 6 881 張光豪 段博群 103年4月20日 4 萬3,362元 6 882 鄧仲明 洪天生 103年4月20日 4 萬3,362元 6 883 魏連子 胡澤沛 103年4月4日 8 萬3,940元 1 884 魏連子 胡澤沛 103年4月4日 4 萬1,600元 5 885 梁政悅 孫德純 103年2月24日 5 萬4,146元 6 886 高國雄 徐淑嬌 103年4月11日 4 萬0,505元 6 887 魏子傑 徐創南 103年5月10日 4 萬0,714元 6 888 李仁山 康香妹 103年5月1日 8 萬7,945元 1 889 李仁山 康香妹 103年5月1日 4 萬0,057元 5 890 彭志忠 張政隆 103年5月5日 4 萬2,549元 1 891 彭志忠 張政隆 103年5月5日 4 萬2,549元 5 892 魏東敏 張美雲 103年4月9日 4 萬0,505元 6 893 鍾弘毅 張晧 103年4月12日 4 萬0,578元 6 894 黃中川 張清子 103年4月2日 3 萬9,848元 6 895 于淑琴 郭家財 103年4月23日 4 萬3,581元 6 896 曾貴英 郭素娥 102年12月15日 6 萬6,395元 3 897 曾貴英 郭素娥 102年12月15日 6 萬4,821元 3 898 呂福壽 陳保春 103年3月19日 4 萬7,669元 6 899 夏成琴 陳素真 103年5月7日 4 萬2,695元 1 900 夏成琴 陳素真 103年5月7日 4 萬2,695元 5 901 曾金花 陳捷陞 103年2月24日 5 萬2,248元 6 902 廖美燕 彭劉素琴 103年4月16日 4 萬1,016元 6 903 魏毓儀 彭樂發 103年5月11日 4 萬2,987元 6 904 梁家興 曾阿發 103年3月10日 5 萬2,686元 6 905 魏琬婷 黃仁欽 103年4月20日 4 萬3,508元 6 906 黃明宗 黃良鎮 103年5月12日 4 萬5,260元 6 907 趙彩霞 黃明教 103年6月4日 4 萬4,676元 6 908 郭莉文 黃裕隆 103年5月22日 5 萬3,718元 6 909 康素玉 黃興漢 103年2月18日 3 萬9,692元 6 910 傅興漢 楊映雄 103年5月20日 4 萬1,318元 6 911 李豐 楊瑞君 103年1月5日 5 萬0,535元 6 912 温德順 楊樹孝 103年4月7日 4 萬1,819元 1 913 温德順 楊樹孝 103年4月7日 4 萬1,819元 5 914 魏桂英 葛麗芬 103年4月6日 8 萬4,086元 1 915 魏桂英 葛麗芬 103年4月6日 4 萬1,746元 5 916 周明宏 劉振達 103年2月23日 5 萬2,175元 6 917 楊可丹 戴碧絹 103年5月2日 9 萬0,218元 1 918 楊可丹 戴碧絹 103年5月2日 4 萬2,330元 5 919 馬成福 謝忠義 103年5月2日 9 萬0,218元 1 920 馬成福 謝忠義 103年5月2日 4 萬2,330元 5 921 余先佑 鍾魁妹 103年4月7日 4 萬0,213元 6 922 賴素鳳 藍吳品 103年3月9日 4 萬3,999元 6 923 陳顯勝 羅仁佑 103年5月19日 4 萬7,669元 6 924 曾國政 羅初 103年1月5日 4 萬2,307元 6 925 魏東發 蘇謝己妹 103年4月20日 4 萬3,362元 6 926 李永珅 司鄉禮儀社(負責人:陳佳玲) 許秀梅 李嘉聰 104年8月7日 11萬4,273元 6 李永珅與陳佳玲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佳玲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李永珅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佳玲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佳玲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卷第362頁至363頁,卷8第140至141頁) (2)同案被告李永珅於調查之供述(卷16第231至232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364頁) 927 李櫻眉 林阿粟 104年8月26日 10萬5,222元 6 928 張郁敏 林施現 104年10月2日 11萬5,048元 6 929 黃瀞萱 洪至川 104年8月8日 10萬4,584元 6 930 許允得 洪張粉 104年7月25日 12萬1,741元 6 931 周振誠 張為朝 104年8月27日 10萬6,484元 6 932 陳新响 許炎清 104年8月22日 11萬1,394元 6 933 蔡柏貞 陳有清 104年9月25日 12萬9,799元 6 934 黃國雄 游寶櫳 104年4月30日 9 萬0,948元 6 935 吳月英 簡玉柱 104年4月13日 9 萬5,839元 6 936 邱玉雲 簡江松 104年5月10日 10萬8,468元 6 937 夏埼瑛 蘇豊凱 104年10月11日 12萬1,725元 6 不在上訴範圍 證人陳佳玲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卷第362頁,卷8第139頁至140頁) 938 陳韋禎 天華國際禮儀有限公司(負責人:湯坤祥) 廖禎祥 李辛圖 104年11月13日 11萬8,118元 6 陳韋禎與湯坤祥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湯坤祥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陳韋禎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湯坤祥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湯坤祥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71頁至373頁,卷8第143頁至145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75頁) 939 李庚亭 林作超 105年1月5日 14萬4,154元 6 (1)證人李庚亭於調查之證述(卷1第65至66頁) (2)證人湯坤祥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71頁至373頁,卷8第143頁至145頁) (3)轉讓名單(卷15第375頁) (4)福合緣公司開立之支票(卷1第67至67頁) 940 陳秀貞 徐添朗 104年12月6日 11萬1,106元 6 (1)證人湯坤祥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71頁至373頁,卷8第143頁至145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75頁) 941 羅憲基 張震天 104年12月21日 12萬3,779元 6 942 王品懿 莊村山 104年9月19日 9 萬7,868元 6 943 謝翔宇 陳李廷招 105年1月19日 12萬3,011元 6 944 蘇廖玉鳳 傅維棟 104年9月23日 10萬7,111元 6 945 冉令凱 黃玉鳳 104年9月9日 10萬5,701元 6 946 楊碧惠 楊苗龍 104年9月8日 11萬2,538元 6 947 蘇軒逸 葉恒豪 105年1月11日 13萬8,889元 6 (1)證人湯坤祥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71頁至373頁,卷8第143頁至145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75頁) (3)「蘇軒逸」入會申請書、會員證、中華關懷協會開立受款人為葉恒豪之支票1張、葉恒豪之死亡證明書(卷5第158至160頁) 948 余燕秋 劉又瑜 104年8月21日 11萬8,815元 6 (1)證人湯坤祥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71頁至373頁,卷8第143頁至145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75頁) 949 廖子淇 劉國隆 104年12月20日 15萬0,300元 6 950 莊翊辰 劉皓云 104年11月11日 12萬0,891元 6 951 鍾易達 鄭代妹 104年10月30日 11萬4,700元 6 952 賴妙惠 羽全生命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祈忠) 薛如秀 洪坤燦 104年4月9日 8 萬4,899元 6 賴妙惠與陳祈忠接洽提供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請往生者家屬在「禮儀公益轉讓同意書」及「禮儀服務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因而取得上開表示由往生者家屬概括承受禮儀互助專案所有權利與義務意思,以及由陳祈忠已完成喪葬事宜意思之私文書,再由賴妙惠負責將上開私文書、前開往生者及其家屬之證明文件、請領禮儀互助金所需相關資料及陳祈忠按件開立買受人為福合緣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福合緣公司及中華關懷協會(中華關懷協會與福合緣公司辦公處所相同)送件以行使。 (1)證人陳祈忠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84至385頁、卷8第148頁至150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87至388頁) 953 陳人瑋 王進興 104年1月12日 8 萬1,030元 6 (1)證人陳祈忠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84至385頁、卷8第148頁至150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87至388頁) (3)福合緣公司之公益轉讓申請書、委辦禮儀服務接案回報單(卷15第397至397頁) 954 孫瑋翎 李蘇市 104年10月17日 11萬4,264元 6 (1)證人陳祈忠於調查及偵查之證述(卷15第384至385頁、卷8第148頁至150頁) (2)轉讓名單(卷15第387至388頁) 955 郭金治 易王冬梅 104年11月7日 12萬3,109元 6 956 林秋雄 黃許桂花 104年11月12日 15萬6,538元 6 957 陳宥霖 溫寶珍 104年2月14日 9 萬2,856元 6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