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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智雄陳鈴香游秀雯

上訴人
即被告
石武松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武松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石武松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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