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黃玉齡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宗穎
選任辯護人
林聖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5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12號、第46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宗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宗穎(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羈押,至112年4月30日,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嗣被告就量刑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迄今尚未確定,此有原審、本院刑事判決在卷為憑,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衡以被告所犯上述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復受上開刑之宣告,刑期非短,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該高度可能性乃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於原審係經通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認被告確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羈押事由,且其羈押原因迄今尚未消滅,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

三、茲經通知辯護人表示意見,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