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宋清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清風 余美淑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6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53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⒈宋清風無罪部分、⒉余美淑無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均撤銷。 宋清風被訴如附表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免訴。 余美淑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余美淑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余美淑自民國100年7月28日起擔任仂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仂 侑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巷00號)之登記負責人 ,負責仂侑公司之行政業務;宋清風(即余美淑之夫,2人於97年11月11日結婚、101年4月30日離婚、106年2月9日結婚)則係仂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商 業負責人。余美淑、宋清風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仂侑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自102年2月至12月止,分別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930萬9942元,營業稅額296萬5498元 之統一發票114張,交給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 用,由該等公司持其中95紙,銷售額合計5056萬9034元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252萬 8415元(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見附表一 ,不含備註欄所示扣抵稅額部分)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252萬8415元(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不含備註欄 所示扣抵稅額部分),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 徵之正確性。 二、余美淑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 統一發票,亦明知仂侑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各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與宋清風(宋清風被訴此部分犯行為另案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由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詳後述理由貳、免訴部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 二所示時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93紙 ,銷售金額合計5799萬250元,營業稅額289萬9515元(詳如附 表二),充當仂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據以向所轄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宋清風、余美淑(下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 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同意作 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3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2人就附表一部分,雖坦承余美淑為仂侑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且不爭執仂侑公司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給如附表一所示各家公司,分別使該等公司用以充當進項憑證,申報如附表一所示各期之營業稅等事實;被告余美淑就附表二部分,雖坦承其為仂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不爭執仂侑公司有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各家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仂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稅額等事實 。然被告2人均否認就附表一部分,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 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被告余美淑並否認就附表二部分,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宋清風辯稱:這些發票的開立都與我無關,都是許春發所為,發票我都交給許春發,仂侑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許春發,我只是領許春發的薪水等語;被告余美淑辯稱:我只是仂侑公司掛名負責人,這些發票的開立和取得我都不知情等語。辯護人為被告2人辯 護稱:所有開立假發票的事情,都是許春發所主導,被告2 人在101年底就有向許春發說不想再做,但是許春發後來沒 有去做變更,還持續開立假發票,102年間開立假發票都是 許春發所為,被告2人都不知情,也沒有配合;證人方○○在 鈞院明確證述,仂侑公司的部分他都是與許春發接洽,沒有與被告2人接洽,仂侑公司大小章都是交由記帳士方○○保管 ,102年之後被告2人對於仂侑公司開立假發票都沒有參與,也不知情;被告2人並沒有參與銷售額申報,如果以余美淑 名義申報,也是許春發所指使,許春發或是方○○要余美淑簽 什麼她就簽,她也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依最高法院歷來的實務見解,履行公法上納稅義務並非業務上的行為,基於此項公法上義務所填具向主管機關申報稅捐用的申報書,也非業務上登載的文書,所以內容縱有不實,也不成立刑法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余美淑自100年起擔任仂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有仂侑公 司設立登記資料在卷為憑(國稅局卷一第124至127頁)。仂侑公司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交給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由該等公司分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而仂侑公司 有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仂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稅額等事實,亦為被 告余美淑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資料,以及仂侑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國稅局卷一第3至26頁)、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2 月進銷異常交易流程圖(國稅局卷一第27至40頁)、仂侑公司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 稅局卷一第41至69、71頁)、仂侑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查核名冊(國稅局卷一第72至78頁)、仂侑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國稅局卷一第79至80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仂侑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 國稅局卷一第81至83頁)、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91至94頁)、仂侑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卷一第95頁) 、仂侑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國稅局卷一第97至102、675至676頁)、仂侑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103至111頁)、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000 年00月間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原審卷第367頁)可資參佐,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被告宋清風為仂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仂侑公司之業務及運作,本院認定理由如下: ⒈①證人張○○於102年9月12日、102年10月21日另案偵查中證稱 :「仂侑公司宋清風說有原料要賣,問我有沒有客戶可以介紹,我就幫他找了這些公司,賺取仲介費,1公斤約1、2角 的費用」、「是仂侑說他們有料,叫我去問廠商他們這些料是否適用,問好之後我再與宋清風聯絡,有貨的話再把貨載去,公司會派車載下來」、「貨款是我收的沒有錯,我會扣掉佣金後再把錢交給宋清風,宋清風都要求現金,如果收支票我就會去提示兌現,扣完佣金後再把錢交給宋清風」「( 問:<提示支票>都是你去兌領的嗎?)是,錢領完我都交給 宋清風」、「(問:仂侑公司的負責人?)宋清風的太太,姓余,我都是與宋清風聯絡聽他講的」、「(問:是否認識仂 侑公司的其他人?)不認識」、「(問:仂侑公司你除了跟宋清風接洽,還有跟何人接洽?)只有跟宋清風」等語(102他4989卷一第4、6頁、卷二第21頁)。②證人即漢昍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方○○於102年11月7日另案偵查中證稱:「(問:是 否接受仂侑公司委任處理事務?受何人委任?何時開始?處理內容?)是,我受余美淑委任,101年3月開始,內容是記 帳、申報營業稅、營所稅、製作股利憑單,在申報營所稅時一併申報,我目前仍受余美淑委任」、「(問:你與仂侑公 司的聯繫,除了余美淑,有無其他人?):宋清風,沒有其 他人」、「(問:有無補充?)宋清風有跟我說,有時廠商在交易時,會要求他多開一點,礙於情面,他就多開了」等語(102他4989卷二第27至28、31至33頁)。依證人張○○、方○○ 上開所述,均明確證稱係由被告宋清風出面處理仂侑公司之營業事務及相關稅務、其等與仂侑公司接洽時只有與被告宋清風一人聯繫,根本未提及尚有許春發其人為仂侑公司處理何等事務,則被告宋清風辯稱仂侑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許春發一情,要難信為真實,又證人張○○、方○○與被告宋清風並無 怨隙,衡情應無故意誣陷被告宋清風之動機與必要,其等上述證詞應可採信。至於證人方○○於106年12月29日中區國稅 局詢問時雖有提及許春發,然方○○係證稱:「發票有時是我 拿給他們,余美淑、宋清風及許春發都有交付過,有時候是他們自己過來拿」、「(問:台端平時與仂侑公司如何聯絡 ?有進銷交查異常產出係由何人出面處理?)…都與宋清風及 許春發電話聯絡較多,都是由宋清風拿公文委託本事務所處理」、「印象中都是由我拿稅單給宋清風去繳納,記帳費用是當面現金交付,有時宋清風拿給我,有時是許春發拿給我」等語(國稅局卷一第169、171頁),亦即方○○仍然證稱仂侑 公司係由被告宋清風出面處理主要事務,自無從以此作為有利於被告宋清風之認定依據。證人方○○於112年5月17日本院 審理中一反前詞,改口證稱:仂侑公司記帳跟報稅的事宜,都是許春發跟我接洽,包含來講就是我們送發票,空白發票給他,然後我們收發票回來,我們都是找許春發,然後還有就是費用上面來講,也是找許春發來收取,因為他當時有講,就是說他也有份,那個就是屬於暗股的部分,基本上仂侑這家公司一直都是許春發在跟我接洽,被告宋清風跟余美淑,我印象是沒有跟我接洽過,我從頭到尾都是跟許春發在接洽,然後收發票、送發票都是找許春發,收錢也是,我從來沒有去找過余美淑跟宋清風云云(本院卷第162至164、166頁),此部分證述內容,顯然與其先前於另案偵查及中區國稅 局詢問時所述情節完全不同,且方○○於本院作證時間距離本 件案發時間已有10年左右,不可能因時隔日久反而使記憶更加清晰正確,參以方○○自陳於112年5月17日入庭作證之前, 有和被告2人在法庭外交談,談話內容10句大概有8句是在責怪許春發(本院卷第186頁),可見被告2人於當日交互詰問前已有與方○○談論到本件案情,並將責任全部歸咎於許春發, 本院認為方○○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言之憑信性甚低,應以其 於另案偵查及中區國稅局詢問時所述為實在。 ⒉證人即仂侑公司業務員粘○○雖於111年7月26日原審審理中證 稱:仂侑公司實際上由許春發經營,面試我的也是許春發 ,是許春發指示我去跑業務,宋清風沒有交代我做事云云( 原審卷第298至303頁),然此部分證述內容,顯然與其於102年4月9日中區國稅局詢問時證稱:「(請問台端是否認識仂 侑企業有限公司的宋清風?)認識,是我的老闆」、「(請問台端,立信及帝陽等廠商是否向台端訂塑膠原料?)跟我訂 貨,之後我再跟宋清風說客戶要甚麼樣的塑膠粒」、「請問台端有無去過台中市○區○○○街0巷00號仂侑公司登記地址?) 沒有去過那裡,但宋清風之前有帶我到烏日區環中路附近的工廠,說這是他們在做的工廠」、「(請問台端與立信及帝 陽廠商往來,當塑膠料送到該等廠商營業地後,該等廠商貨款是給付給台端,還是給付給宋清風?)貨款是我收的,現 金或支票收回後就交給宋清風」(國稅局卷二第12至 14頁)、102年9月12日另案偵查中證稱:「(問:你曾任職於仂侑企業有限公司嗎?)目前就在仂侑公司工作,目前公司 仍在經營,我是做業務,老板是宋清風,公司是做塑膠粒的買賣」、「(問:你在國稅局供述,跟上開公司間的貨款都 是你負責收現金或收支票,然後交給宋清風是否實在?)實 在,支票的部分都是我去跟客戶收支票,由宋清風指定我把貨款匯到哪個帳戶去,我再去處理」(102他4989卷一第7至8頁)等情,全不相符,衡以一般人之記憶大多隨時間經過而 模糊淡忘,證人粘○○102年4月、9月間於國稅局詢問、偵訊 作證時,距離本案發生之000年0月間時點較近,對於案發經過之記憶,應較原審作證之111年7月26日清晰,其於102年 間國稅局詢問、偵訊作證時,既已陳稱其所任職之仂侑公司老闆為宋清風,並具體指出宋清風就仂侑公司營業事項之指揮交辦情形,而全未提及許春發其人其事,殊難想像粘○○經 過國稅局詢問、偵訊作證近10年後於原審作證時,卻得以確認仂侑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許春發,此與人之記憶常隨時間演進而消退之特性有違,是粘○○於原審所為上開證述自無可採 ,當以其於102年間國稅局詢問、偵訊作證時所述內容為真 實可信。 ⒊①被告余美淑於105年4月21日另案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問:妳自己有無開過公司?)有,仂侑公司,是宋清風推薦的」、「(問:妳擔任仂侑公司名義負責人參與過何事 ?)宋清風跟我一起去開戶,許春發沒有去」、「(問:何人去領發票?)宋清風跟我一起去,許春發沒有去」、「(問:宋清風當時如何跟妳說,妳才同意當公司名義負責人?)當 時宋清風信用不良,而我的信用良好,我想賺錢,他叫我出來,他說公司要從事塑膠粒買賣」、「(問:宋清風無法擔 任負責人的原因為何?)他之前負債有還清,但比較難貸款 」、「(問:後來仂侑公司實際上有無去貸款?)宋清風有帶我去辦,許春發沒有去」、「(問:是否知道仂侑公司往來 或業務許春發有無參與?)不清楚」「(問:有無聽宋清風說過是許春發建議他開公司?)沒有,宋清風說他之前有去做 過塑膠粒,但我不知道是何時」、「(問:方才妳稱妳知道 宋清風要用妳的名義作公司籌備處,並將設立公司需要的資金匯入籌備處的帳戶,該帳戶存簿、印鑑後續情形?)我都 交給宋清風保管」、「(問:妳去仂侑公司過程中有無看到 許春發?)我對他沒有什麼印象」、「(問:妳是否知道宋清風101年有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知道,貸款款項是宋清風拿走,他說是公司調度要用的」、「(問:是否知道102年5月宋清風有向台灣中小企銀申請房屋貸款?)我知道」、「(問:是否知道該筆款項流向?)我知道,一樣是宋清風拿去公司使用」、「(問:100年、101年妳有無申報所得稅?)公司的事情都是宋清風在處理」等語(104訴398卷三第34至36、39至42頁)。②被告宋清風於105年2月16日另案準備程序中亦供承:仂侑公司全部都是我經營,發票也都是我開的,大小章也是我保管的等語(104訴398卷三第17頁),並於105 年4月21日另案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和許春發從 來沒有合夥開仂侑公司,許春發是我生意上的朋友,我們之間只有物料上的往來;開設仂侑公司的300萬元資金,100萬元是我父親勞保的死亡給付,200萬元是向我親戚借的;我 與許春發認識時,仂侑公司已經設立完成,程序都辦完了等語(104訴398卷三第44、46、51頁)。是仂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為被告宋清風而非許春發,且該公司之經營管理及業務執行均係由被告宋清風而非許春發主導,至為明確。 ㈢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並無實際交易,本院認定理由如下: ⒈被告2人於101年間明知仂侑公司無銷貨之事實,仍以仂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照能實業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用,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可參(108他7716卷一第33至60頁)。本案發生時點 為102年,與前案發生時點101年間差距不到數月,開立發票名義人亦為仂侑公司,開立模式亦與前案相近,則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上記載之銷貨交易是否為真,已屬可疑。 ⒉被告宋清風雖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仂侑公司有實際營業,在烏日交流道那邊有仂侑公司的工廠,我跟余美淑在那邊工作,粘○○出去跑業務等語(原審卷第514至515頁),然此與證人 粘○○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仂侑公司買賣塑膠粒之經營模式為: 仂侑公司的塑膠粒都是跟上游廠商買的,仂侑公司跟上游廠商訂貨之後,上游廠商直接配送到我們指定客戶那邊等情( 原審卷第309頁),顯有不同,且被告2人無論於另案或本案 偵、審中,均未提出仂侑公司工廠廠房及機具設備之照片、租借或購置廠房設備之契約或單據以供參佐,卷附仂侑公司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更載明「機械設備」、「運輸設 備」、「生財器具」等會計科目申報金額均為零(108他7716卷二第593頁),足認被告宋清風所稱仂侑公司有生產塑膠粒之工廠一詞,無可憑信。 ⒊仂侑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間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所載銷貨交易,金額合計高達5930萬9942元,相較於仂侑公司當時之資本額僅300萬元(國稅局卷一第126頁),上開交易金額對仂侑公司而言自屬龐大,可能重大影響仂侑公司經營,而一般正常營運之公司為求有效管理,自接受訂單乃至收受貨款、出貨點交,無不經過相關業務人員各司其職、層層協力,以順利完成交易,遑論上開交易總額高達數千萬元之貨物,惟被告宋清風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仂侑公司總共 員工幾人?)就我所知只有我、我太太、還有粘○○,許春發 也算是公司的人」、「(問:工廠有幾人?)我跟我太太余美淑,粘○○出去跑業務」、「(問:一間工廠只有需要兩個人 就可以作業?)對」等語(原審卷第514至515頁),參酌仂侑 公司102年稅務資料並無支付員工薪資(國稅局卷一第153頁 仂侑公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可見仂侑公司 於102年間確無足夠員工得以承辦上開高額交易之出貨業務 ,又仂侑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廠商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詳如後述(理由⒌),足證仂侑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間,實際上並無如附表一統一發票銷售額所示之交易存在。 ⒋證人即龍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見附表一編號1,下稱龍鎰公司)股東姚○○(該公司負責人姚○○之妻)雖於111年8月9日原審 審理時證稱:我之前是在龍鎰公司裡面看頭看尾,龍鎰公司有跟仂侑公司買過塑膠粒,是仂侑公司的業務來跟我和姚○○ 推銷,他說跟他買塑膠粒,用現金跟他買,還有發票,這樣我們才買的;那個人不是在庭的被告宋清風,我沒看過宋清風,我們都不認識宋清風;發票也是業務拿來的,交易過程姚○○在旁邊,是跟姚○○接觸,我去銀行領錢,我親身經歷的 就是業務拿發票來,我領現金給他;交貨是業務用貨車載來龍鎰公司、載來我家的倉庫,我家跟工廠是在一起的,載了10噸、400包等語(原審卷第338至343頁)。然依①龍鎰公司10 7年5月2日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615至616頁)所載,龍鎰公 司係向仂侑公司業務經理宋清風購買塑膠粒,並收受宋清風所開立發票、支付貨款給宋清風;②證人即龍鎰公司負責人姚○○於108年10月23日偵訊時證稱:102年當時是我太太跟宋 清風交易的,交易對象只有宋清風,好像是宋清風來過2、3次,我是跟他買塑膠粒,付款資金是銀行領現金給他的,宋清風送貨來時隔兩三日要請款再一併送發票來,我知道是宋清風本人來收款的,發票是宋清風拿來的等語(108他7716卷二第13頁)。如果仂侑公司有實際銷售塑膠粒給龍鎰公司, 何以證人姚○○證述之交易情節,與龍鎰公司上開說明書及證 人姚○○之證述大相逕庭?另觀龍鎰公司提出之付款支票(108 他7716卷二第47頁),提示人係黃○○,而被告宋清風於偵查 中供稱:我不認識龍鎰公司,也沒有與龍鎰公司人員接洽買賣塑膠粒的交易,我曾經跟黃○○有去過某廠商,因為黃○○也 有在仲介買賣塑膠粒,但我不知道我去哪家廠商,我只是去照個面而已,至於後面的交易都不是我處理的等語(108他7716卷二第585至586頁),證人黃○○則於偵查中證稱其不是仂 侑公司的員工或股東(102他4989卷二第24頁),更難認仂侑 公司有實際銷貨給龍鎰公司之事實。 ⒌附表二所示仂侑公司之進項來源廠商,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業經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有本院105年上訴字第189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61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88號、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4、1218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自堪認仂侑公司就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 ㈣被告余美淑就附表一、二所示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之犯行均應共同負責: 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查被告余美淑於105年7月14日另案審理時供稱:101年間仂侑公司開立假 發票,我知情,我認罪等語(104訴398卷三第93頁),則被告余美淑既於另案承認對仂侑公司101年間買賣假發票之事係 屬知情,卻於本案辯稱其對仂侑公司102年間開立及取得不 實發票之事一概不知,所辯已與常情不符,參以①被告余美淑於102年10月7日另案偵訊時供稱:「(問:現從事何職業 ?從事多久?)塑膠粒批發、買賣,擔任仂侑公司的負責人 ,經營2年多」、「(問:與被告宋清風關係?)他是我前夫 ,現在是工作上的夥伴」、「(問:<提示台中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表>仂侑公司去申請設立辦資本額300萬元,是不是你去存的?是,我跟宋清風一起去存的」、「(問 :<提示台中 中小企銀房貸契約>上面的簽名是你簽的嗎?)是」、「(問 :你剛剛所講你很少進公司,你能確認你們公司有在經營嗎?)有,我多多少少都會進去」(102他4989號卷二第9至10、12頁)、105年4月21日另案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問:妳擔任仂侑公司名義負責人參與過何事?)宋清風跟我 一起去開戶」、「(問:何人去領發票?)宋清風跟我一起去」、「(問:後來仂侑公司實際上有無去貸款?)宋清風有帶我去辦」、「(問:妳是否知道宋清風101年有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知道,貸款款項是宋清風拿走,他說是公司 調度要用的」、「(問:是否知道102年5月宋清風有向台灣 中小企銀申請房屋貸款?)我知道」、「(問:是否知道該筆款項流向?)我知道,一樣是宋清風拿去公司使用」、「(問:貸款部分妳都有親自去對保?)有」、「(問:有無看到宋清風申請貸款時所提出的資料?)有大約看一下,有看到公 司的401表」等語(104訴398卷三第35至36 、41至42頁);②證人方○○於102年11月7日另案偵查中證稱: 「(問:是否接受仂侑公司委任處理事務?受何人委任?何 時開始?處理內容?)是,我受余美淑委任,101年3月開始 ,內容是記帳、申報營業稅、營所稅、製作股利憑單,在申報營所稅時一併申報,我目前仍受余美淑委任」、「(問: 你替仂侑公司製作股利憑單的情形?)營業額乘以純益率後 扣掉營所稅費用就會得到當年的營利所得,仂侑公司本來就是一人公司,公司所得是歸他所有,依我的瞭解,仂侑公司的所得全部分配給余美淑」(102他4989卷二第27至28頁)、106年12月29日中區國稅局詢問時證稱:「發票有時是我拿給他們,余美淑、宋清風及許春發都有交付過,有時候是他們自己過來拿」等語(國稅局卷一第169頁);③證人粘○○於102 年9月12日另案偵查中證稱:余美淑是我們老板娘,仂侑公 司辦公室在南和一街,工廠在烏日區,員工有老板、老板娘、師父1個、還有業務1個就是我等語(102他4989卷一第8頁)。綜合被告余美淑及上開證人所述可知,被告余美淑對於仂侑公司之經營,有相當程度之參與及了解,就仂侑公司之帳務及稅務,亦與仂侑公司委任之記帳士方○○有所聯繫,被告 余美淑並非完全不瞭解仂侑公司事務之人,故被告余美淑對於仂侑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無實際交易等情,自難諉為不知,則依被告2人參與之行為而為整體連貫之觀察, 確可認被告2人係在共同犯罪意思聯絡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宋 清風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即附表二部分,為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由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詳後述理由貳、免訴部分)目的之犯罪事實,自均屬共同正犯,縱非必由被告 余美淑負責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填製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亦僅分工不同,要屬與被告宋清 風之行為分擔,無礙其等須就本案犯罪事實共同負責之認定,故不因被告余美淑有無實際開立及收受不實統一發票而影響本案之判斷。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及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稅捐稽徵法第43條先後於103年6月4日、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分別自103年6月6日、000年00月00日生效。103年6月4日將本條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論罪科刑無涉,對被告2人犯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至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則將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2人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部分,均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10年12 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論處。 ㈡按: ⒈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且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即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要旨)。 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1號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正 犯或共犯。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 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項規定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故倘行為時在公司法第8條 規定於107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有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37號判決要旨)。 ⒋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從而,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於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為營業稅申報,自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⒌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 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 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 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 ,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難認各期之行為與接續犯之概念相符,若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自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要旨)。 ㈢核被告2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宋清風於案發期 間,為仂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不具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具上開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余美淑,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余美淑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余美淑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犯行,與被告宋清風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期申報營業稅中開具不實統一發票 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被告余美淑如附表二所示填製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個月)期間所為,作 為認定被告2人幫助逃漏稅捐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被告余 美淑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數,至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 ㈤被告2人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各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2人如附表一所犯6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余美淑如附表二所犯6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 期間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余美淑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4號判決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於99年4月27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並 經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原審卷第518至519頁),本院審酌被告余美淑前已有偽造文書前科,竟又再犯本案相似罪質之犯行,其惡性不改,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並無加重最低本刑顯有過苛之情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其本 案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 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因此就被告2人如附表一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自不得適用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宋清風雖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明定之特定身分關係而與被告余美淑共同為本案附表一所示犯行,惟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犯行係由被告宋清風所主導,且其係擔任仂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公司營運事務及財稅事項,於附表一各次犯行中居於核心地位,依其參與程度、分工角色及可責性,均難謂有較被告余美淑輕微之情形,故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皆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 ㈦上訴駁回部分: 原判決以被告2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宋 清風為賺取不法利益,明知營業人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公司稅務事宜,竟心存僥倖,罔顧稅捐公平及國家財政之健全,與被告余美淑共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各該營業人幫助逃漏稅,危害稅捐稽徵公正、擾亂稅務作業,同時紊亂危害國家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且犯後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宋清 風將罪責推由另案通緝無法調查之許春發,被告余美淑佯稱其完全不知情,均無悔意,犯後態度難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 定,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各期虛開發票之張數 與總金額多寡、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與對象、犯罪之期間、國家財稅受損之狀況、其等自述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原審第51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及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斟酌被告宋清風所犯各罪罪名均相同,每次犯罪之方法、過程、態樣亦相近、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亦屬密接,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另酌以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被告宋清風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及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對被告2人如附表一所 示犯罪事實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且其科刑時審酌之上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就附表一各罪所處刑度及對被告宋清風所定應執行刑皆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要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被告2人上訴意旨否認犯行, 所為辯解並無可採,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㈧被告余美淑撤銷改判部分: 被告余美淑被訴如附表二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應為有罪之判決,理由已見前述。原判決就被告余美淑被訴此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即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被告余美淑諭知無罪部分為不當,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余美淑無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有罪,原判決就被告余美淑所定應執行刑因此失所依附,應一併予以撤銷。本院就被告余美淑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審酌被告余美淑為仂侑公司負責人,本應正當經營,確實為會計憑證之記載及收受,然卻收受不實發票並持以申報,足生損害於稅賦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犯後一味否認犯行,未見具體悔過表現,態度難謂良好,兼衡其各期收受之不實發票張數及影響稅額多寡,於原審自陳學歷為高職肄業,從事加油站工作,月收入約2萬5千元,已婚,有1名就 讀高中之子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且就被告余美淑如附表二撤銷改判部分與如附表一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考量被告余美淑所犯各罪宣告刑度、就同一法益侵害性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月,並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宋清風與余美淑、許春發為隱匿如附表一所示虛開發票之事實,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亦明知仂侑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佶笙國際事業有公司(下稱佶笙公司)等6家公司並無 實際交易行為,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取得佶笙公司等6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 一發票93紙,銷售金額合計5799萬250元,營業稅額 289萬9515元(詳如附表二),充當仂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 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 ,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因認被 告宋清風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經查:被告宋清風係佶笙公司之負責人,於102 年1月至同年00月間,明知佶笙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仂侑公 司,竟虛開如本案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供仂侑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219萬5052元之犯 罪事實,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 32681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488號判決論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8年1 月7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下稱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國稅局卷一第193至206 頁、本院卷第101頁)。被告宋清風本案附表二部分則係被訴於102年1月至同年00月間,取得佶笙公司等6家公司開立之不 實統一發票,充當仂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而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本案此部分被訴事實如果成罪,本院認與前案應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本案被訴此部分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判決漏未審酌被告宋清風被訴此部分曾經判決確定之事實而為其無罪之諭知,於法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就被告宋清風被訴此部分諭知有罪之判決云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因有上開違誤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宋清風無罪部分予以撤銷,並就此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提起上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仂侑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編號 申報 期別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備註 證據出處 原判決論處罪名及宣告刑(本院維持) 1 10202 和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00000 0 0,302,000 65,100 1、證人呂玲娟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326至327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87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488頁) 4、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489至490頁) 5、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489、491至492頁)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保忠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014,750 50,738 未扣抵 1、證人黃千嘉於國稅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625頁、他7716卷一第328至329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23頁) 龍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45,700 1、證人姚○○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2至13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13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615至616頁) 4、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稅局卷一第617至618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619頁) 6、現金支出傳票(國稅局卷一第620頁) 7、仂侑企業有限公司名片(國稅局卷一第621頁) 名峵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15,600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45頁) 2、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國稅局卷一第648頁)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11年5月18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1112653766號書函檢送名峵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裁處書 、營業稅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原審卷第271至275頁) 陞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0,200 8,660 未扣抵 1、證人王瑞寬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2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37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439頁) 4、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440頁) 5、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441頁) 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國稅局卷一第442頁) 靚程企業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46,500 1、證人林孟彥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24至125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37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639頁) 4、南區國稅局102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國稅局卷一第640頁) 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國稅局卷一第641頁) 6、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642頁) 7、臺中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他7716卷二第169頁) 正元金屬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00,468 10,273 1、證人張雅為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23、227至229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15頁) 3、107年2月2日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321至322頁) 4、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323至324頁) 5、存摺內頁明細(國稅局卷一第325至327頁) 6、會計科目(國稅局卷一第328頁) 7、轉帳傳票(國稅局卷一第329頁) 俊大塑膠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 000 0、證人張派聰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23至124、223至224頁) 2、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二第129頁) 3、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他7716卷一第131頁) 4、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33頁) 5、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他7716卷一第135頁) 6、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37頁) 7、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他7716卷一第139頁) 8、承諾書(他7716卷一第141頁) 9、支票影本(他7716卷一第143頁) 10、統一發票(他7716卷一第145頁) 11、收據影本(他7716卷一第147頁) 詠強塑膠企業社 00000-00000 0 0,645,000 182,251 1、證人鍾桂森、陳綠華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32、131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93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494頁) 富燦塑膠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45,000 1、證人張婉慈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328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03頁) 3、102年5-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國稅局卷一第605頁 ) 4、中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國稅局卷第606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607頁) 6、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608、610頁) 7、存款交易明細(國稅局卷一第609頁) 8、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國稅局卷一第611至612頁) 帝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184,200 109,210 1、證人巫森富於國稅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509至510頁、他7716卷二第124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503頁) 3、仂侑企業有限公司名片(國稅局卷一第511頁) 4、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513至514 、523至525頁) 5、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稅局卷一第515至516、537頁) 6、轉帳傳票、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517至521、527、531、533、536 、539頁) 7、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528至529 、532、535、541頁) 8、成品交運單(國稅局卷一第534、 540頁) 9、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國稅局卷一第538頁) 惠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389,000 69,450 1、證人黃錫群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3至14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29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632頁) 4、網頁列印資料(國稅局卷一第633至634頁) 5、中區國稅局102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國稅局卷一第635頁) 6、中區國稅局102年2月營業稅申報核定通知書(國稅局卷一第636頁) 協成塑膠有限公司 00000 0 000,800 12,990 未扣抵 1、證人劉耀安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79至180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43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445頁) 4、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國稅局卷一第446頁) 5、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47頁) 誠嵩企業有限公司 00000 0 0,100,000 55,000 未扣抵 1、證人黃錦珠、許添惠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25至127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79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681頁) 4、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677頁) 憬樺塑膠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11,000 未扣抵 1、證人莊惠珍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4至15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83頁) 3、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7年2月1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070500972號書函(國稅局卷一第684頁) 小計 33 14,556,918 727,847 2 10204 禾益豐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880,000 94,000 1、證人洪文洲、游佳容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297至299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543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549頁) 4、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550、554、559、562、566、571、575、579 、583、587、591、595、599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551、555 、558、563、567、568、572、 576、580、584、588、592、596 、600頁) 6、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 、存款存入通知聯(國稅局卷一第552、556、560、564、569、573 、577、581、585、589、593、 597、601頁) 7、訂購單(國稅局卷一第553、557、561、565、570、574、578、582 、586、590、594、598頁)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威亨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00,958 7,198 未扣抵 1、證人朱汝卿於國稅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330至331頁、他7716卷二第122至123、226至227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11頁) 3、107年2月23日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313頁) 甫恆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178,000 158,900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287頁) 小計 13 5,201,958 260,098 3 10206 春昇工業社 00000-0000 0 000,783 48,139 1、證人張東富於國稅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454至456 、471至472頁、他7716卷一第325至326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65頁) 3、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局卷一第470頁) 4、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名片(國稅局卷一第478頁) 5、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479頁、他7716卷一第439頁) 6、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480至482頁、他7716卷一第433至437頁) 7、日記帳(國稅局卷一第483至485頁 ) 8、明細分類帳(國稅局卷一第486頁) 9、中區國稅局裁處書(他7716卷一第421至423頁) 10、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425頁) 11、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他7716卷一第427頁) 12、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429頁) 13、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431頁)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春昇富企業社 00000 0 000,000 43,100 1、證人張東富於國稅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454至456 、471至472頁、他7716卷一第325至326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49頁) 3、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459頁、他7716卷一第417頁) 4、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460頁、他7716卷一第419頁) 5、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名片(國稅局卷一第461頁) 6、日記帳(國稅局卷一第462頁) 7、明細分類帳(國稅局卷一第463頁) 8、中區國稅局裁處書(他7716卷一第409至411頁) 9、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413頁) 10、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415頁) 禾益豐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850,000 92,500 1、證人洪文洲、游佳容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298至299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543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549頁) 4、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550、554、559、562、566、571、575、579 、583、587、591、595、599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551、555 、558、563、567、568、572、 576、580、584、588、592、596 、600頁) 6、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 、存款存入通知聯(國稅局卷一第552、556、560、564、569、573 、577、581、585、589、593、 597、601頁) 7、訂購單(國稅局卷一第553、557、561、565、570、574、578、582 、586、590、594、598頁) 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45,800 1、證人楊智生於國稅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337至338頁、他7716卷一第329至330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33頁) 3、仂侑企業有限公司名片(國稅局卷一第340頁) 4、出貨單、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取款憑條(國稅局卷一第341至349頁) 5、103年9月23日說明(國稅局卷一第350頁) 6、會計帳冊資料(國稅局卷一第351至356頁) 甫恆企業有限公司 00000 0 0,921,000 96,050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287頁) 小計 14 6,511,783 325,589 4 10208 富川企業社 00000 0 000,000 45,000 1、證人蔡世華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24至126、225至226頁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01頁) 3、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67頁) 4、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69頁) 5、統一發票(他7716卷一第171、177 、183頁) 6、支票存根(他7716卷一第173、179 、185頁)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益龍塑膠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44,300 1、證人林雅芳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327至328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95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498頁) 4、成品交運單(國稅局卷一第499頁) 5、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500頁) 6、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稅局卷一第501頁) 7、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502頁) 順和企業社 00000-00000 0 0,720,000 136,000 1、證人蔡世元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25至126、224至225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09頁)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國稅局卷一第410頁) 4、帳冊資料(他7716卷一第175、187 、193、199、205頁) 5、統一發票(他7716卷一第189、195 、201、207、211、215頁) 6、支票存根(他7716卷一第191、197 、203、213頁) 7、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221頁) 春昇工業社 00000 0 000,783 27,339 1、證人張東富於國稅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454至456 、471至472頁、他7716卷一第325至326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65頁) 3、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局卷一第470頁) 4、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名片(國稅局卷一第478頁) 5、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479頁、他7716卷一第439頁) 6、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480至482頁、他7716卷一第433至437頁) 7、日記帳(國稅局卷一第483至485頁 ) 8、明細分類帳(國稅局卷一第486頁) 9、中區國稅局裁處書(他7716卷一第421至423頁) 10、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425頁) 11、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他7716卷一第427頁) 12、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429頁) 13、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431頁) 禾益豐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770,000 188,500 1、證人洪文洲、游佳容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297至299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543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549頁) 4、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550、554、559、562、566、571、575、579 、583、587、591、595、599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551、555 、558、563、567、568、572、 576、580、584、588、592、596 、600頁) 6、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 、存款存入通知聯(國稅局卷一第552、556、560、564、569、573 、577、581、585、589、593、 597、601頁) 7、訂購單(國稅局卷一第553、557、561、565、570、574、578、582 、586、590、594、598頁) 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21,400 1、證人楊智生於國稅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337至338頁、他7716卷一第329至330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33頁) 3、仂侑企業有限公司名片(國稅局卷一第340頁) 4、出貨單、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取款憑條(國稅局卷一第341至349頁) 5、103年9月23日說明(國稅局卷一第350頁) 6、會計帳冊資料(國稅局卷一第351至356頁) 辰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23,400 1、證人許太山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324至325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11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413頁) 4、日記帳(國稅局卷一第414至415頁 ) 5、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417、421 、425、428、430、434、435頁) 6、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416、419 、423、426、431頁) 7、轉帳傳票(國稅局卷一第416、419 、423、432頁) 8、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418、424、427、433頁) 9、現金支出傳票(國稅局卷一第421至422頁) 10、存款憑條(國稅局卷一第425頁) 11、華南商業銀行即時轉帳列印資料(國稅局卷一第429頁) 總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44,400 1、證人陳福建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79至80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57頁) 3、營業人談話筆錄(國稅局卷一第362至363頁) 4、收款簽收簿(國稅局卷一第367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368頁) 6、存摺內頁明細(國稅局卷一第369頁) 7、總分類帳(國稅局卷一第370頁) 小計 24 10,606,783 530,339 5 10210 富川企業社 00000 0 000,000 22,500 1、證人蔡世華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24至126、225至226頁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01頁) 3、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67頁) 4、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69頁) 5、統一發票(他7716卷一第171、177 、183頁) 6、支票存根(他7716卷一第173、179 、185頁)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益鋅實業有限公司 00000 0 0,056,000 52,800 1、證人王淑華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81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89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391頁) 4、日記帳(國稅局卷一第392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393頁) 6、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394頁) 7、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395頁) 8、華南商業銀行即時轉帳列印資料(國稅局卷一第396頁) 順和企業社 00000-00000 0 0,260,000 113,000 1、證人蔡世元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25至126、224至225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09頁)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國稅局卷一第410頁) 4、帳冊資料(他7716卷一第175、187 、193、199、205頁) 5、統一發票(他7716卷一第189、195 、201、207、211、215頁) 6、支票存根(他7716卷一第191、197 、203、213頁) 7、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221頁) 永福實業社 00000 0 000,000 23,000 1、證人陳敏桂於偵查時之證述(見他7716卷二第80至81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77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380頁) 4、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381至386頁、他7716卷二第101至105頁) 5、總分類帳(國稅局卷一第387至388頁) 6、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他7716卷二第95頁) 7、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二第97頁) 8、承諾書(他7716卷二第99頁) 禾益豐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830,000 191,500 1、證人洪文洲、游佳容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297至299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543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549頁) 4、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550、554、559、562、566、571、575、579 、583、587、591、595、599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551、555 、558、563、567、568、572、 576、580、584、588、592、596 、600頁) 6、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 、存款存入通知聯(國稅局卷一第552、556、560、564、569、573 、577、581、585、589、593、 597、601頁) 7、訂購單(國稅局卷一第553、557、561、565、570、574、578、582 、586、590、594、598頁) 辰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 0,346,500 167,325 1、證人許太山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324至325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11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413頁) 4、日記帳(國稅局卷一第414至415頁 ) 5、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417、421 、425、428、430、434、435頁) 6、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416、419 、423、426、431頁) 7、轉帳傳票(國稅局卷一第416、419 、423、432頁) 8、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418、424、427、433頁) 9、現金支出傳票(國稅局卷一第421至422頁) 10、存款憑條(國稅局卷一第425頁) 11、華南商業銀行即時轉帳列印資料(國稅局卷一第429頁) 小計 17 11,402,500 570,125 6 10212 富川企業社 00000-00000 0 0,350,000 67,500 1、證人蔡世華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24至126、225至226頁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01頁) 3、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67頁) 4、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69頁) 5、統一發票(他7716卷一第171、177 、183頁) 6、支票存根(他7716卷一第173、179 、185頁)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華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320,000 116,000 1、證人邱玉書於國稅局時、李呂淑靜於偵查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653至655頁、他7716卷二第200至201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651頁) 3、轉帳傳票(國稅局卷一第656至658頁) 4、進貨帳(國稅局卷一第659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661至663頁) 6、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664頁) 耀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31,700 1、證人蔡世華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24至1126、225至226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97頁)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國稅局卷一第400頁) 4、粘○○名片影本(他7716卷一第 153頁) 5、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他7716卷一第155頁) 6、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57頁) 7、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159頁) 8、統一發票(他7716卷一第161頁) 9、支票存根(他7716卷一第163頁) 八井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36,800 1、證人黃淑媛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15至16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05頁) 3、八井有限公司107年2月6日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307頁) 4、八井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暨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308至309頁) 順和企業社 00000 0 000,000 22,500 1、證人蔡世元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一第125至126、224至225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409頁)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國稅局卷一第410頁) 4、帳冊資料(他7716卷一第175、187 、193、199、205頁) 5、統一發票(他7716卷一第189、195 、201、207、211、215頁) 6、支票存根(他7716卷一第191、197 、203、213頁) 7、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他7716卷一第221頁) 永福實業社 00000 0 000,000 23,000 1、證人陳敏桂於偵查時之證述(見他7716卷二第80至81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377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380頁) 4、支票影本(國稅局卷一第381至386頁、他7716卷二第101至105頁) 5、總分類帳(國稅局卷一第387至388頁) 6、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他7716卷二第95頁) 7、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他7716卷二第97頁) 8、承諾書(他7716卷二第99頁) 永福實業社 00000 0 000,000 46,000 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 0 0,200,000 160,000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187頁) 禾益豐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48,000 1、證人洪文洲、游佳容於偵查時之證述(他7716卷二第297至299頁) 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543頁) 3、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549頁) 4、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550、554、559、562、566、571、575、579、583、587、591、595、599頁) 5、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551、555 、558、563、567、568、572、 576、580、584、588、592、596 、600頁) 6、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 、存款存入通知聯(國稅局卷一第552、556、560、564、569、573 、577、581、585、589、593、 597、601頁) 7、訂購單(國稅局卷一第553、557、561、565、570、574、578、582 、586、590、594、598頁) 小計 13 11,030,000 551,500 合計(銷售額) 114 59,309,942 2,965,498 (原審卷第367頁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間涉嫌開立及取具 不實發票金額明細) 合計扣抵金額 95 50,569,034 2,528,451 合計未扣抵金額 19 8,740,908 437,047 註:合計扣抵稅額252萬8451元,與中區國稅局移送金額252萬8415元,相差36元,係因正元金屬有限公司102年1-2月間,取得3 張不實發票合計金額20萬5468元、稅額合計1萬273元,惟中區國稅局計算扣抵稅額時,誤以1萬237元計入(見國稅局卷一第41頁 編號10正元金屬有限公司部分,以及國稅局卷一第321頁該公司 說明書)。 附表二(仂侑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 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本判決論處罪名及 宣告刑 1 10202 峻鴻開發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 0,283,700 264,185.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58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257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439頁) 余美淑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 0,534,800 226,740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49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187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381頁) 承瑋國際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 0,650,800 132,540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57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223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455頁) 聖宏事業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 0,649,750 82,488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56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207頁) 6、說明書(國稅局卷一第215頁) 7、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369頁) 小計 24 14,119,050 705,953 2 10204 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 0,145,000 257,250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49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187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382頁) 余美淑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206 照能實業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 25,250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58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253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437頁) 余美淑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0 0,701,700 285,085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49至50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187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383頁) 小計 13 6,206,700 310,335 4 10208 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0 0,603,500 480,175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50至51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187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384頁) 余美淑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210 鷹順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00,000 200,000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3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58至59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267頁) 6、證人方敏和於國稅局詢問時之證述(國稅局卷一第271至273頁) 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稅局卷一第275頁) 8、出貨單(國稅局卷一第277頁) 9、仂侑公司開立予鷹順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國稅局卷一第278至280頁) 10、鷹順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仂侑公司之統一發票(國稅局卷一第281頁) 1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415頁) 余美淑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0 00,086,000 554,302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4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51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187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385頁) 小計 18 15,086,000 754,302 6 10212 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0 0,830,000 391,500 1、仂侑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國稅局卷一第41頁) 2、仂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一第44頁)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13)(國稅局卷一第51至52頁) 4、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85頁) 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一第187頁)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第386頁) 余美淑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計 93 57,990,250 2,89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