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志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豪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 易字第49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59號、第12254號、第18931 號、第24511號、第25178號、第25202號、第2643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6539、31476號、111年度偵字第29422、36963、39479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3169、45464、48182號、111年度偵字第49096號、112年度偵字第9479號、112年度偵字第12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①、②部分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撤銷。午○○犯如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①、②「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午○○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午○○可預見擅自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他人、或將行 動電話門號收取遊戲公司、拍賣網站申設帳號之簡訊認證碼,並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該他人(無證據證明對方為三人以上且具集團組織之規模),以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附表一之四各編號「詐欺方式」欄所示手段(然無證據證明午○○主觀上對該他人係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施詐術乙情有所認識),遂行詐取遊戲網站或購物網站等虛擬點數不法利益之犯罪目的,竟以分別基於縱有他人以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或認證碼,實施詐欺得利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各為下列行為: ㈠午○○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某時,在臺中市○○區之遠傳電 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某門市,將其以本人或以未成年子女名義(未成年子女姓名不予公開,均詳卷),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未成年子女名義之門號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不生偽造問題),以每張門號SIM卡換取50點「GASH」遊戲點數不法利益為代價,將上開SIM卡交付經由臉書認識之不詳成年人士,該不詳人士以午○○提 供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即以附表一編號1至4、8-12、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4至30、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附表一之四「詐欺方式」欄所示詐術,向薛光富、黃勝松、嚴年騏、曹寧芮、游涵茵、林孟孺、陳孟蓁、許雅菁、宋致賢、己○○、申○○、G○○、玄○○、E○○、戌○○、辰○○、卯○○、 寅○○、宙○○、癸○○、A○○、子○○、丙○○、丑○○、未○○、C○○、 辛○○、亥○○、F○○、庚○○、B○○、地○○、D○○、戊○○、黎青嫺( 甲 ○○ ○○)、壬○○、酉○○、天○○、巳○○、乙○○、宇○○等人為 詐欺得利行為,午○○則因此取得免予支付價金合計700點遊 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㈡午○○於110年8月21日,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家中,以 其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收取「GASH」樂點公司之簡訊認證碼,再將該簡訊認證碼,以價值50元之遊戲點數為代價提供不詳人士使用,嗣該取得認證碼之不詳人士,即以附表一編號5、附表一之一編號3「詐欺方式」欄所示詐術,向林士惟、黃○○詐取遊戲點數不法利益 ,午○○則因此取得免予支付價金之50點遊戲點數不法利益。 ㈢於110年9月15日,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家中, 將其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該行動電話門號(非SIM卡)予不詳人士,使取得該門號 之不詳人士以附表一編號6「詐欺方式」欄所示詐術,向朱 弘騏詐取虛擬遊戲幣不法利益,午○○則因此取得免予支付價 金之50點遊戲點數不法利益。 ㈣於111年1月2日,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家中,以其向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彎大哥大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收取「GASH」樂點公司之簡訊認證碼,再將該簡訊認證碼,以價值50元之遊戲點數為代價,提供不詳人士使用嗣該取得認證碼之不詳人士,即以附表一編號7「詐欺方式」欄所示詐術,向李佳宣詐取點數不法利 益,午○○則因此取得免予支付價金之50點遊戲點數不法利益 。 二、案經薛光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黃勝松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嚴年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曹寧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林士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朱弘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李佳宣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游涵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林孟孺訴由新北市政府三峽分局、陳孟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宋致賢訴由高雄市政府前鎮分局、許雅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己○○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黃○○、G○○、玄○○、E○○、戌○○、辰○○、卯○○、寅○○、宙 ○○、癸○○、A○○、子○○、丙○○、丑○○、未○○、C○○、辛○○、亥 ○○、F○○、庚○○、B○○、地○○、D○○、戊○○、黎青嫺(甲○○ ○○ )、壬○○、酉○○、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江 芷蘋、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乙○○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午○○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查: ㈠關於附表所示告訴人遭詐騙之情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游涵茵於警詢(核交2519卷第9-11、13-15頁)、薛光富於警詢 (偵8659卷第29-33頁)、黃勝松警詢(偵12254卷第19-21 頁)、朱弘騏於警詢(偵18931卷第73-74頁)、曹寧芮於警詢(偵24511卷第23-25頁)、李佳宣於警詢(偵25178卷第21-23頁)、林士惟於警詢(偵25202卷第39-40頁)、嚴年麒於警詢(偵26439卷第49-51頁)、林孟孺於警詢(偵31476 卷第23-25頁)、陳孟蓁於警詢(偵29422卷第73-75、85-87頁)、許雅菁於警詢(偵36963卷第23-28頁)、宋致賢於警詢(偵39479卷第23-24頁)、己○○於警詢(偵43169卷第31- 33頁)、申○○於警詢(偵45464卷第61-62頁)、黃○○於警詢 (偵48182卷一第61-63頁)、G○○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67 -69頁)、玄○○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85-87頁)、E○○於警 詢(偵48182卷一第89-90頁)、戌○○於警詢(偵48182卷一 第91-92頁)、辰○○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93-95頁)、卯○ ○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97-103頁)、寅○○於警詢(偵4818 2卷一第105-107頁)、宙○○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09-111 頁)、癸○○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13-115頁)、A○○於警 詢(偵48182卷一第117-118頁)、子○○於警詢(偵48182卷 一第119-120頁)、丙○○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21-133頁 )、丑○○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35-137頁)、未○○於警詢 (偵48182卷一第139-141頁)、C○○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 143-148頁)、辛○○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49-150頁)、 亥○○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51-153頁)、F○○於警詢(偵4 8182卷一第155-157頁)、庚○○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59- 164頁)、B○○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65-166頁)、地○○於 警詢(偵48182卷一第167-169頁)、黎青嫺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71-173頁)、D○○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75-176 頁)、戊○○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77-180頁)、壬○○(偵 48182卷一第181-183頁)、酉○○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85 -188頁)、天○○於警詢(偵48182卷一第189-193頁)、胡鈐 晧於警詢(偵49096卷第67-71頁)、乙○○於警詢(偵9479卷 第29-34頁)、宇○○於警詢(偵12909卷第27-31頁)證述綦詳 。 ㈡被告之犯行復有下列書證資料在卷可參: ⒈偵8659卷:薛光富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第19、59-66頁)、郵件查詢及中華郵政 交寄大宗函件執據(第21-23頁)、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7-38頁)、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第39-43頁)、薛光富對 話紀錄(第45-5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茅埔派 出所警員洪健銘、田祥瑄111年6月15日職務報告(第95、121頁)、遠傳電信111年6月16日回函(第97-115頁)。 ⒉偵12254號卷:黃勝松購買EGASH點數單據(第23頁)、黃勝松手機通訊畫面及對話紀錄(第25-33頁)、樂點股份有限 公司回函(第35-37頁)、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查詢資 料(第39頁)、遠傳電信111年6月27日回函(第71-87頁) ⒊偵18931卷:朱弘騏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 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9、75-76、83-85頁)、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1-32、43頁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遊戲帳戶申請人資料(第59-71頁)、朱弘騏與「順明(十二恨)」對話紀錄( 第77-81頁)。 ⒋偵24511卷: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第27-33頁)、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5-36、39-42頁)、曹寧芮購買EGASH點數單 據(第43-53頁)、曹寧芮對話紀錄(第55-61頁)、曹寧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3-64頁) 。 ⒌偵25178卷:李佳宣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5-31、47-103頁)、李佳宣遭詐騙一覽表(第33頁 )、李佳宣購買EGASH點數單據(第35頁)、樂點股份有限 公司回函(第37-41頁)、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3頁)、一 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資料(第45頁)、李佳 宣與「Tiktok派發專號02」、「wish小額值專員11」、「wish小額值專員12」、「1000」對話紀錄(第105-104、116-122頁)、李佳宣轉帳畫面(第114-115頁)。 ⒍偵25202卷:林士惟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第43-45、73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1頁)、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第55-57頁)、遠傳電信門號查詢0000000000(第59頁)、經濟 部111年2月8日經授商字第1110101019400號函(第63-69頁 )、林士惟對話紀錄(第75-81頁)、林士惟購買點數畫面 (第83-87頁) ⒎偵26439卷:嚴年麒購買遊戲點數時、地一覽表(第4頁)、嚴年麒購買遊戲點數單據(第53-59頁)、樂點股份有限公 司回函(第61-67、69-73頁)、通聯調閱查詢單(第75、83-85、121、123、125頁)、查詢IP:1.34.85.111登入資訊 (第75頁)、查詢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第83-85頁) 、查詢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第121頁)、查詢IP:45.123.117.12及IP:1.34.85.111資訊(第123頁)、查詢IP:218.187.64.121登入資訊(第125頁)、宅急網111年1月27 日電子郵件(第79-81頁)、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 月15日電子郵件(第89-97頁)、新加坡商星圖通訊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2月16日電子郵件(第101-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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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回函即會員編號Q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明細資、許雅菁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相關資料(第45-46頁)許雅菁購買遊戲點數單 據(第47-51頁)、許雅菁對話紀錄及通訊紀錄畫面(第53-79頁)。 ⒓偵39479卷:宋致賢對話紀錄(第25頁)、宋致賢匯款畫面( 第27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 年1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11027S號函(第31-33頁)、 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及IP:39.8.30.52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4、39-40、51-53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1日遠傳(發)字第11110608447號函即0000000000門號申 辦資料(第41-49頁)、宋致賢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 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5頁)。 ⒔偵43169卷:告訴人己○○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第39-40、53-59頁)、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①會員編號X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②會員編號MZ000 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第41-45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所附會員資料及遊戲使用紀錄資料(手機0000000000;第47-48頁)、通聯 調閱查詢-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午○○(第49-51頁 )。 ⒕偵45464號卷:GASH點數儲值紀錄一覽表、遠傳電信預付卡申 請書、服務代辦委託書暨所附資料(午○○0000000000)、通 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① 會員編號K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②會員編號V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被害人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收據。 ⒖偵48182卷一:董庭瑄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收據、FB與Christy Lo聊天紀錄截圖、與李沁嬣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單明細-查詢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資料、李瑋貞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與樂天客服對話紀錄截圖、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會員編號Z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午○○資料、 林華陶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浩洋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料及訂單查詢明細:①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②會員編號B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③會員編號JZ0000000000(手機0000000 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大哥大股 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午○○資料、 花經武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料及訂單查詢明細:會員編號B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告訴人黃○○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與蜜桃妹妹網頁截圖、與君君對話紀錄截圖、與擔保客服對話截圖、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料及訂單查詢明細:會員編號D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午○○資料、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 資料、告訴人G○○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料及訂單查詢明細:會員編號S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 000000000申登人午○○資料、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資料、 告訴人玄○○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對話紀錄截圖、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Q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E○○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W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0 )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辰○○報案相關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檢附之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資料、告訴人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 婉兒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Z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卯○○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與劉志傑對話紀錄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W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寅○○報案 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與薇兒對話紀錄截圖、速約交友軟體APP 頁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 ⒗偵48182卷二:告訴人宙○○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與舒涵對話紀錄截圖、交友APP頁面截圖、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癸○○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與點點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X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庾菲菲對話紀錄截圖、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裡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資料明細等:①會員編號V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②會員編號N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 買遊戲點數單據、與小琪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W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丙○○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丑○○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點點之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單一覽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X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未○○報案 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C○○報案相關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對話紀錄截圖、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辛○○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對話紀錄截圖、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L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亥○○報案相關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附件: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點數轉出紀錄、告訴人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購買遊戲點數單據、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江芷頻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點數轉出紀錄資料、告訴人庚○○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點數轉出紀錄資料、告訴人B○○報案相關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陳詩怡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地○○報案相 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黎青嫺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Q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D○○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與林語萱對話紀錄截圖、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雅雅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壬○○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N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①查詢永震科技有限公司資料。②查詢喜 泰豐有限公司資料、告訴人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單據、與甜蜜愛對話紀錄截圖、與山豬金錢對話紀錄截圖、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點數轉出紀錄、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申登人午○○資料) 、告訴人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請之料等:①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②編號CZ0000000000(手機0000000 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③編號UZ0000000000( 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日函暨所檢附之門號0000000000 預付卡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所及附資料、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查詢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午○○資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6日函。 ⒘偵48182卷三: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 書及所附資料、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查詢單明細、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書函及所附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及所附資料、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業務服務申請書及所附資料、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編號B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單明細-查詢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午○○資料。 ⒙偵49096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相 片編號姓名年籍資料對照表(指認人傅景樑)、告訴人巳○○ 報案相關資料:小雪頁面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與LINE暱稱「小雪」之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點數收據、購買點數明細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料及訂單查詢明細:①會員編號C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點數轉出紀錄、查詢單明細。②會員編號F 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點 數轉出紀錄、查詢單明細。③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 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點數轉出紀錄、查詢單 明細。④會員編號S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點數轉出紀錄、查詢單明細。⑤會員編號WZ0 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點數 轉出紀錄、查詢單明細。⑥會員編號XZ0000000000(手機000 0000000)之訂單查詢明細資料、點數轉出紀錄、查詢單明 細、遠傳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調閱門號:①0000000000、② 0000000000、③0000000000、④0000000000號、偵查左李雋偉 職務報告、遠傳電信公司111年12月12日函覆資料暨所檢送 之預付卡申請書、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6日函覆資料暨所檢送之行動 寬頻業務申請書、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 年4月27日函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11月28日函暨所檢送之波希 數位行銷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抄本及登記案附資料影本、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3日函覆資料暨所檢送之所查三門號明細、用戶資料查詢。 ⒚偵9479卷:告訴人乙○○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遊戲點數單據、樂點GASH會員卡片序號、PA訂單編號查詢明細、帳號資料等、通聯調閱查詢單。 ⒛偵12909卷:告訴人宇○○報案相關資料:所提對話紀錄截圖6 張、購買遊戲點數單據5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統號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樂點GASH會員卡片序號、PA訂單編號查詢明細、帳號資料等、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用戶資料)、Openfind(網擎資訊公司)覆函暨所附:德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電路代收代付申請書(申請人廣州利冀科技有限公司)、臺灣網路數據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協辦第00000000000號函及「IP承 租人資料」。 原上易1卷:告訴人A○○112年2月7日書狀暨所檢送附:①新竹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②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截圖。③7-ELEVEN購買GASH點數收據、告訴人癸○○提出之補充證據:①萊爾富電子發票證明聯。②購 買遊戲點數單據。③詐騙集團以簡訊傳予癸○○之恐嚇照片、 對話紀錄截圖、電話記錄截圖。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次按行動電話通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之人別、資格或使用目的上之限制,凡有正當目的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者,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或特約經銷處填載申請人之姓名、年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並提供雙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後即可申辦使用;另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對外聯絡、通訊之重要工具,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為免涉及不法或須為他人代繳電信費用,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且因行動電話門號可與申請人之真實身分相聯結,犯罪行為人為免遭查緝,極有可能利用人頭所申辦與自身無關聯性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申設各遊戲網路、拍賣網站等網路平台帳號使用,繼而藉此掩飾犯行;況且,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被害人之媒介,用以隱匿真正犯罪者真實身分之犯罪模式層出不窮,乃一般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被告對此應知之甚詳,竟仍將其本人或代理未成年子女名義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或行動電話門號取得之認證碼,提供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時,應對於上開行為可能用於非法使用等情,已有合理之懷疑,雖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與該不詳人士有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但其確實有預見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㈣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若以詐術或恐嚇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要旨、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云云,尚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移送併辦意旨有認被告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有未合,附此敘明)。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8至12部分、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4至30部分、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至四,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另附表一之一編號3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亦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111年度偵字第43169、45464、481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敍及被害人潘雅婷部分,另經檢察官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39號併案審理〈見 偵48182卷三第1625至1640頁〉,上開關於被害人潘雅婷部分 應係誤載,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係於同一時、地,提供多張行動電話 門號SIM卡予不詳人士,僅有一幫助行為,侵害多名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另就犯罪事實一、㈡,係提供1張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予不詳人士,僅有一幫助行為,侵害多名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㈠、一㈡、一㈢、一㈣之4次幫助詐欺得利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就所犯4次犯行各減輕其刑。 三、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認被告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㈢㈣部分(即附表二編號③④部 分)之罪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所申辦行動門號SIM卡或行動電話門號所取得網路平台之認證碼 ,任意提供不詳人士使用,所為助長犯罪,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而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並紊亂網路交易秩序,其所為實不足取,並因而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之損害情形,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48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③④「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復說明:被告提供如犯罪事實欄一、㈢㈣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或簡訊認證 碼,可獲得遊戲點數50點作為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認在卷(見原審卷第247頁),自屬犯罪所得,應於 附表二編號③④所示宣告刑後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謂上開門號亦有其他被害人遭詐騙而有原審未及審酌之事實等語,惟依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就上開門號部分並無其他被害人遭詐騙,是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 原審認被告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即附表二編號①②部 分)之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於上訴後移送併辦關於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4至30部分、 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至四,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另附表一之一編號3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亦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是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且原所定之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撤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所申辦行動門號SIM卡或行動電話門號所取得網 路平台之認證碼,任意提供不詳人士使用,所為助長犯罪,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而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並紊亂網路交易秩序,其所為實不足取,並因而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之損害情形,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①②「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提供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或簡訊認證碼,每支門號可獲得遊戲點數50點作為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認在卷(見原審卷第247頁), 自屬犯罪所得,其中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提供14支門號,其犯罪所得為遊戲點數700點,另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提供 1支門號,其犯罪所得各為遊戲點數50點,應分別於附表二 編號①②所示宣告刑後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樹蘭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殷節、侯詠琪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敬暐提起上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註:編號8至12部分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6539號、31476號;111年度偵字第 29422、36963號、39479號移送併辦) 編 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點數儲值帳戶/行動電話門號 1 起訴 部分 薛光富 佯裝為遊戲點數儲值客服人員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上午7時30分許向薛光富誆稱欲購買「天堂W」遊戲商品需儲值遊戲點數云云,致薛光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M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3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3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4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4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4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5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2 起 訴 部分 黃勝松 佯裝為line暱稱「筱語寶貝」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晚間11時許向黃勝松誆稱見面需付保證金云云,致黃勝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6日晚間11時18分18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M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0年11月26日晚間11時18分36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3 起訴 部分 嚴年麒 佯裝為line暱稱「美美」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9時20分許向嚴年麒誆稱援交需先購買點數云云,致嚴年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2日晚間11時16分53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S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4 起訴 部分 曹寧芮 佯裝為line暱稱「巧兒」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21分許向曹寧芮誆稱見面需先購買點數驗證身分云云,致曹寧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F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晚間7時15分4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2月24日晚間7時33分34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晚間7時35分30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晚間7時34分26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晚間7時37分16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晚間7時41分5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晚間7時49分57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晚間7時49分5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5 起訴 部分 林士惟 佯裝為電腦 遊戲SF特種部隊玩家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晚間7時28分許向林士惟誆稱要交易遊戲寶物需以點數支付云云,致林士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0日晚間7時1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6 起訴 部分 朱弘騏 佯裝為line名 稱「順明(十二恨)」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上午5時45分許向朱弘騏誆稱要購買遊戲幣支付云云,致朱弘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0月6日上午5時37分34秒轉帳遊戲貨幣650萬元(價值5萬元)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南區周星哲」(手機0000000000) 110年10月6日上午5時40分0秒轉帳遊戲貨幣650萬元(價值5萬元) 110年10月6日上午5時42分14秒轉帳遊戲貨幣650萬元(價值5萬元) 7 起訴 部分 李佳宣 佯裝為line名 稱「林欣怡」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7日晚間9時許向李佳宣誆稱儲值訂單可獲取傭金云云,致李佳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3日晚間9時2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B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8 併辦 部分 游涵茵 佯裝為line暱稱「小琪」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0日某時許向游涵茵誆稱見面需先購買點數驗證身分云云,致游涵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30日晚間6時10分24秒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萬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9 併辦 部分 林孟孺 佯裝為line暱稱「心晴」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向林孟孺誆稱見面需先購買點數驗證身分云云,致林孟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3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編號F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3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3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3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晚間11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2月24日晚間11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0 併辦部分 陳孟蓁 佯裝為蝦皮購物網站帳號「bilbhou9c3」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9時許向宋致賢誆稱購物帳號需有實名制才能下訂單云云,致宋致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0日晚間9時9分轉帳4750元至蝦皮bilbhou9c3帳戶 蝦皮bilbhou9c3帳戶(手機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晚間9時30分轉帳2萬4035元至蝦皮bilbhou9c3帳戶 11 併辦部分 許雅菁 佯裝為line暱稱「昊昊」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向許雅菁誆稱見面需先購買點數驗證身分云云,致許雅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股份有限公會員編號Q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2 併辦部分 宋致賢 佯裝為蝦皮購物網站帳號「rlokqttu8n」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9時許向宋致賢誆稱購物帳號需有實名制才能下訂單云云,致宋致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0日晚間9時42分轉帳4750元至蝦皮rlokqttu8n帳戶 蝦皮rlokqttu8n帳戶(手機0000000000) 附表一之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169、 45464、48182號併辦) 編號 告 訴 人 詐欺方式 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點數儲值帳戶/行動電話門號 1 己 ○ ○ 佯裝為Momod網頁客服人員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14時30分許,向告訴人己○○誆稱:須儲值才能在LINE上加入上開網頁上暱稱為「風雨同舟」為好友等語,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8日1時4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M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0年11月28日1時4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28日2時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28日2時1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28日2時1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28日2時2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28日2時2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1月28日2時2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2 申○○ 佯裝為交友軟體「Tinder」、LINE上暱稱為「Ayun」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日某時許,向告訴人申○○誆稱:有債務問題且有從事八大行業等語,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8日15時2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V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8日16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8日16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8日16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8日16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8日16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8日16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3 黃○○ 佯裝為交友軟體「mico」上暱稱為「蜜桃妹妹」、LINE上ID為「88831」、暱稱為「君君全球直播儲值」,以及ID為「0000000」、暱稱為「擔保客服-小慧」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20時許,向告訴人黃○○誆稱:投資3,000點點數可以獲利8萬元等語,嗣後復向告訴人黃○○誆稱:須再繳交30,000元點數的保證金才可以退還款項等語,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9日20時4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4 G○○ 佯裝為交友軟體「PARTY」上暱稱為「小甜甜」、LINE上暱稱為「小甜」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某時許,向告訴人G○○誆稱:購買點數作為約出來吃飯聊天之消費金、保證金等語,並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告訴人G○○,致告訴人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2日16時3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S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5 玄○○ 佯裝為交友軟體「音覓」上、LINE上暱稱為「涵涵」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16時29分許,向告訴人玄○○誆稱:購買點數作為約出來見面之保證金等語,並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告訴人繫玄○○,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4日16時2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Q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4日17時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7時3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7時3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1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6 E○○ 佯裝為交友軟體「Tinder」上暱稱為「銘」、LINE上ID為「c0000000」、暱稱為「鬆」,向告訴人E○○自稱為「銘鬆」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5時許,向告訴人E○○誆稱:要先確認經濟狀況及工作內容,並要購買點數作為約出來見面之押金等語,並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告訴人E○○,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3日16時3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W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3日16時3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6時3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7時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7時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7時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7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7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7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7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4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4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5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5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5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5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8時5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9時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9時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9時1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日19時1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7 戌○○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婉兒」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5日16時42分許,向告訴人戌○○誆稱:要先買遊戲點數證明不是警察再進行援交等語,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26日15時3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Z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26日15時3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26日14時5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8 辰○○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茯育涵」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14時許,向告訴人辰○○誆稱:要先買遊戲點數證明作為不是警察的保證金再進行援交等語,並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告訴人辰○○,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4日17時4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Q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4日18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3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9 卯○○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劉志傑」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16時47分許,向告訴人卯○○誆稱:要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再見面等語,並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告訴人卯○○,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日22時2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W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1日22時2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1日22時2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1日22時2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1日22時2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0 寅○○ 佯裝為交友軟體「速約」上暱稱為「晴天」、LINE上暱稱為「薇兒」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20時16分許,向告訴人寅○○誆稱:要確保小姐安全以及避免是警察身分,須繳納保證金再出來見面等語,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26日18時3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Z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26日18時3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 宙○○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舒涵」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6日17時許,向告訴人宙○○誆稱:要購買GASH點數才能出來見面等語,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26日19時5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Z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26日20時3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26日20時3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26日20時3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2 癸○○ 佯裝為交友軟體「推特」上帳號為「diandia00000000」、暱稱為「點點」、LINE上ID為「mmgya」、暱稱為「點點」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1日15時許,向告訴人癸○○誆稱:怕是警察所以要先購買gash點數卡等語,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1日18時1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X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0年12月31日19時2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0年12月31日19時2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3 A○○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菲菲」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15時許,向告訴人A○○誆稱:要保證金才能與網友見面等語,並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告訴人A○○,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9日15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VZ0000000000(手機000 0000000) 111年1月9日17時2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4 子○○ 佯裝為交友軟體「LESPARK」上自稱為「小琪」、LINE上暱稱為「小琪」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1日19時22分許,向告訴人子○○誆稱:約碰面吃飯等語,繼而要求購買點數,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22日12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W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22日12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22日12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22日12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5 丙○○ 佯裝為交友軟體「Tinder」上、LINE上名稱為「紫涵」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18時許,向告訴人丙○○誆稱:可以吃飯逛街,但要確認身分須要繳保證金等語,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4日18時1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2月24日18時1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1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1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1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1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1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1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1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1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1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1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1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1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1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1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5日0時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5日0時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5日0時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5日0時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4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4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4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4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5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5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5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5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2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2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2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2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5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5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5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5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5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9時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6 丑○○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點點」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18時29分許,向告訴人丑○○誆稱:以遊戲點數作為援交的交易方式等語,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4日17時1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X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4日17時5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2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2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4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4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4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8時4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9時2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9時2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4日19時2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7 未○○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詩詩」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3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向告訴人未○○誆稱:以遊戲點數作為援交的交易方式等語,復以隱藏之電話號碼聯繫未○○,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4日18時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2月24日18時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18時3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8 C○○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小雪」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之某時許,向告訴人C○○誆稱:要購買GASH點數卡作為見面費等費用才能進行援交等語,復以隱藏之電話號碼聯繫C○○,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4日22時4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9 辛○○ 佯裝為交友軟體「Tinder」上名稱為「梓航」、LINE上ID為「lucky34887」、暱稱為「梓航」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23日某時許,向告訴人辛○○誆稱:要用遊戲點數繳納保證金以規避警方查緝並進行交易再見面等語,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4日22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2月24日22時5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20 亥○○(未提出告訴) 佯裝為交友軟體「MOMO陌陌」上名稱為「VIVI」、LINE上暱稱為「欣雨討厭下雨」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18時45分許,向被害人亥○○誆稱:因為是第一次交易所以要購買遊戲點數再援交等語,致被害人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4日19時2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21 F○○ 佯裝為臉書暱稱「江京航」、line上ID為「kse128」、暱稱為「李沁嬣」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19時30分許向告訴人F○○誆稱:販售APPLE蘋果 IPHONE 13 PRO MAX 128G,價錢15,000元等語,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4日19時5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2月24日19時5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0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22 庚○○ 佯裝為臉書暱稱「羅宇庭」、line上ID為「kse128」、暱稱為「李沁嬣」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20時43分許向告訴人庚○○誆稱:販售APPLE蘋果 IPHONE 13 PRO MAX 128G,價錢15,000元等語,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4日21時3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2月24日21時3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2月24日21時3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23 B○○ 佯裝為LINE上ID為「dydy997」、暱稱為「陳詩怡」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1日12時許,向被害人B○○誆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援交之對價等語,致被害人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31日13時1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 0000000) 111年1月31日13時1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3時4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4時2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4時5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4時5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4時5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24 地○○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詩雅」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日11時許,向告訴人地○○誆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援交之對價等語,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日11時5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 0000000) 25 D○○ 佯裝為臉書上暱稱為「林語萱」、LINE上ID為「ye229」、暱稱為「林語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日15時41分前之某時某分許,向告訴人D○○誆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援交之對價等語,並於111年2月2日15時41分使用未顯示號碼之電話聯繫告訴人D○○,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日15時4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26 戊○○ 佯裝為LINE上ID為「wqqf」、暱稱為「雅雅」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1日11時許,向告訴人戊○○誆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援交之對價等語,並使用未顯示號碼、「+82 00-0000-0000」號等電話號碼聯繫告訴人戊○○,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31日0時4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27 甲 ○○ ○○ (黎青嫻,未提出告訴)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宏傑」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某時許,向被害人黎青嫻誆稱:要購買GASH點數才能見面等語,致被害人黎青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日15時3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Q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28 壬○○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思琦」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9日22時許,向告訴人壬○○誆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性交易之對價等語,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29日23時1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29 酉○○ 佯裝為LINE上暱稱為「--甜蜜蜜」、「山豬 金錢豹大酒店」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5日21時許,向告訴人酉○○誆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援交之對價等語,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30日10時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30日10時1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0日10時2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0時3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2時2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3,000元之遊戲點數。 30 天○○ 佯裝為臉書上暱稱為「AbiSanny」、LINE上ID為「sese6666」、暱稱為「心語」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4日至同年月30日22時45分間之某日某時許,向告訴人天○○誆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援交之對價等語,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30日23時4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111年1月30日23時4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0時35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0時4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0時5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0時5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時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時2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0時3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0時3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0時3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0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0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0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1時1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1時51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2時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2時6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2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2時1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2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2時44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3時33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3時40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3時4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3時5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3時5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4時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4時2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111年1月31日15時57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金額10,000元之遊戲點數。 附表一之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096號併辦) 編 號 告 訴 人 遭詐騙時間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卡片序號 儲值時間 點數價格 (新臺幣) GASH帳號 註冊門號 註冊時間 1 巳 ○ ○ 111年2月9日某時許 以交友軟體Cheers及LINE聯絡被害人,並佯稱:援交之付款方式為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信以為真,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3分許 F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年1月2日23時5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4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000年2月24日12時29分許 5000元 附表一之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79號併辦)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點數儲值帳戶/行動電話門號 1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4日16時30分許,在交友網站「SWEETRING」上,使用暱稱為「與你相遇」之帳號聯繫乙○○,佯稱:要購買遊戲點數做身分辨認,才能再進一步見面云云,致使乙○○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9月24日21時15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⑵同日21時15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⑶同日21時15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⑷同日22時59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⑸同日22時59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⑹同日22時59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遊戲橘子公司帳號:J8LBOCRt7aMOLx號帳戶(beanfun!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⑺111年9月25日0時38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⑻同日0時38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⑼同日1時47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⑽同日1時47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⑾同日1時47分 許,購買序 號000000000 0號,金額5, 000元之遊戲 點數。 ⑿同日1時47分 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⒀同日1時47分 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⒁同日1時47分 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遊戲橘子公司帳號:NDkT4ApeOQj38E號帳戶(beanfun!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附表一之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09號併辦)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點數儲值帳戶/行動電話門號 1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某時許,使用LINE上暱稱為「曾老師」之帳號聯繫宇○○,佯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並拍照傳送序號,才能加入539報牌群組云云,致使宇○○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24日15時1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⑵同日14時25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FZ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① 犯罪事實一之㈠ 午○○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遊戲點數柒佰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諭知) ② 犯罪事實一之㈡ 午○○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遊戲點數伍拾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諭知) ③ 犯罪事實一之㈢ 午○○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遊戲點數伍拾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諭知) ④ 犯罪事實一之㈣ 午○○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遊戲點數伍拾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