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巧鈺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一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正尋求被害人諒解中,而被告與前夫照顧其3名未成年子女,原審於量刑時雖有斟酌上開情形予以量刑,然仍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經查: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查,原審於量刑時,說明被告具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本於貪念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且價值甚高之首飾、名牌包包、信用卡及外幣等物,復以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方式,盜刷告訴人信用卡據以詐取價值不等財物及利益,並在部分盜刷過程中偽簽告訴人英文署名於簽單上,因而偽造並行使各該私文書,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甚屬不該。又考量被告曾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素行非佳。再衡諸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入監前擔任臨時工,家中尚有3個小孩需其扶養等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向法院表達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件一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業依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因子,就被告有利、不利之量刑條件均予審酌,且依被告各次犯罪情節輕重,均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月至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並均諭知最有利被告之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實難認各罪宣告刑有何量刑過重之情;而原審就被告共宣告有期徒刑2月計48罪;有期徒刑3月計8罪;有期徒刑4月計7罪;有期徒刑5月計3罪、有期徒刑6月計2罪,合計總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4年7月,原審考量被告各次犯行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實已採限制性加重並給予被告相當之恤刑優惠,亦難認原審於定應執行刑時,有何量刑明顯過重之情。此外,被告於上訴狀所提及犯後坦承之犯罪態度及其家庭情狀,均經原審於量刑時充分審酌,而被告於上訴審理期間,亦未提出原審有何審酌違誤抑或漏未審酌之重要量刑事由,另就其於上訴狀中提及願意與告訴人和解,正在尋求告訴人諒解等情,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故被告上訴認原審量刑過重,實難認有據。從而,被告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且無在監押之情形,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
字第31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就犯罪事實部分,將犯罪事
實欄一、第1列所載「民國108年6月底某日」,更正為「民
國108年6月27日前之6月下旬某日」,復將同欄第4列所載「
含手鍊、項鍊、戒指及耳環等」,更正為「含手鍊、項鍊、
戒指及耳環各1個」,再將同欄第6至7列所載「及外幣若干
(含人民幣、澳幣、歐元、美金、泰銖、日幣)」,更正為
「及化妝包1只、住處鑰匙2支與價值新臺幣(下同)1千元
之不詳外幣」,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審理中之自
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7列所載犯罪事實所為,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二編號3、8、19、
20、24、25、33、35、39、42、48、50、54、58、60、61、
64、65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
附表二編號6、13、23、34、37、56、57、62號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暨刑法第339條
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二編號11、28、31、38、41、4
5、49、63、67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暨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
其餘編號,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
各該偽造署押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㈡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6、12、23、28、40、41、45、53、55
、56、58、59、63、66、67號之行為,分別係於密接之時、
地所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足見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加以觀察,堪認其各行為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分別論以接
續犯。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6、11、13、23、28、31、34、3
7、38、41、45、49、56、57、62、63、67號所為,均係以
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再被告所為竊盜犯行暨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
本於貪念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且價值甚高之首飾、名牌包包
、信用卡及外幣等物,復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盜刷告訴人
之信用卡據以詐取價值不等之財物及利益,並在部分盜刷過
程中偽簽告訴人之英文署名於簽單上,因而偽造並行使各該
私文書,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
甚屬不該。又考量被告曾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為科刑
判決,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
可查,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素行非佳。再
衡諸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其於審理中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入監前擔任臨時工,家中
尚有3個小孩需其扶養等語(見本院原訴緝卷第89至90頁)
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向本
院表達之刑度意見(見本院原訴卷第53至55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㈣末審酌被告實施各該犯行之犯罪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
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復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
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
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經警查獲後,警方
已將信用卡6張、化妝包及LV手拿包各1只及告訴人住處鑰匙
2支等物,均返還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
按(見偵卷第53頁),堪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告訴人,是以,本院自無庸再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為
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所竊取且尚未發還告訴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皆為其
犯罪所得,而前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但為貫徹任何人均
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對之均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⒉又被告所詐取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財物及利益,均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且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財物及利益之價額固堪
認定,但大部分之具體消費內容則尚乏明確,致本院礙難對
被告諭知沒收該等犯罪所得之原形。又因附表二各該編號中
,其具體消費內容明確諸如被告盜刷信用卡以搭乘計程車者
,其犯罪所得原形為被告享有之利益,但國家機關實際上無
從對該犯罪所得原形執行沒收。而經本院考量以直接追徵之
方式,亦可實現剝奪被告犯罪不法利得之目的,爰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直接對被告諭知追徵犯罪所得如附表
二各編號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㈢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且尚未發還告訴人之花旗銀行
信用卡1張,雖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因該物既未扣案,
且本體價值低微,縱對之諭知沒收,亦徒增執行人力上之勞
費。復因該信用卡可透過掛失止付、申請補發等程序,阻止
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或從事不法犯行,是此部分縱對之宣告沒
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從而,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對
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㈣再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備註
欄所示,所偽造告訴人英文名字「Su Li Chen」之署押,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所偽
造之各該簽單等私文書,固屬被告犯罪所生之物,然因被告
均已將之交由對應商家或服務提供者收受而行使之,尚難認
被告對之仍具有事實上處分權,本院爰未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對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㈤宣告多數沒收,既非數罪併罰,自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
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
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第40條之2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手鍊 1條 2 項鍊 1條 3 戒指 1個 4 耳環 1個 5 GUCCI牌手拿包 2個 6 LV牌手拿包 1個 7 價值新臺幣1千元之不詳外幣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108年) 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新臺幣) 使用之信用卡 (詳附表三) 備註 宣告罪刑及沒收 1 6月27日 不詳 苗栗縣某地 30元 中國信託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Garena線上遊戲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貳元。 1,512元 2 6月27日 14:38 苗栗縣某地 782元 花旗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LINE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柒佰捌拾貳元。 3 6月27日 18:18 苗栗縣○○市○○街0號之鄰家超市 250元 玉山銀行之1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4 6月27日 19:09 苗栗縣某地 500元 遠東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遠傳電信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元。 5 6月27日 20:34 苗栗縣某地 49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 6 6月28日 00:17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好樂迪KTV 3,121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9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01:52 同上 717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9頁) 7 6月28日 02:37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東園大飯店 58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捌拾元。 8 6月28日 06:07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 214元 國泰世華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佰壹拾肆元。 9 6月28日 09:48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東園大飯店 80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捌佰元。 10 6月28日 09:53 苗栗縣某地 1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元。 11 6月28日 10:22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北美商場 1,469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7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12 6月28日 10:39 苗栗縣某地 12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 10:42 130元 國泰世華銀行 13 6月28日 10:43 苗栗縣○○市○○路0000號之宿園汽車旅館 1,2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5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14 6月28日 11:25 苗栗縣○○市○○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5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元。 15 6月28日 11:26 苗栗縣某地 1,000元 花旗銀行 易付卡儲值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元。 16 6月28日 14:50 苗栗縣○○市○○路0000號之宿園汽車旅館 50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元。 17 6月28日 15:38 苗栗縣某地 525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 18 6月28日 17:45 苗栗縣某地 27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佰柒拾元。 19 6月28日 17:47 苗栗縣○○鎮○○○路000號之高鐵苗栗站 890元 國泰世華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捌佰玖拾元。 20 6月28日 19:00 嘉義縣○○市○○○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 318元 玉山銀行之2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佰壹拾捌元。 21 6月28日 19:43 臺南市某地 435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 22 6月28日 22:32 台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1,0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元。 23 6月28日 22:36 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旅館) 2,180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97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22:45 同上 1,400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99頁) 24 6月29日 12:31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 180元 玉山銀行之2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25 6月29日 13:00 屏東縣○○市○○路000○0號之麥當勞 723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柒佰貳拾參元。 26 6月29日 13:46 屏東縣某地 3,1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壹佰捌拾元。 27 6月29日 14:41 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統一超商 1,0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元。 28 6月29日 16:39 屏東縣○○鄉○○路0號之梵迪雅服飾店 4,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13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參枚均沒收。 16:43 同上 1,188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01頁) 16:48 同上 489元 國泰世華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15頁) 29 6月29日 17:16 屏東縣某地 61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陸佰壹拾伍元。 30 6月30日 19:38 屏東縣某地 1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元。 31 6月30日 20:20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3,325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55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32 6月30日 20:36 屏東縣某地 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陸佰元。 33 6月30日 23:57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之千越加油站 10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元。 34 7月1日 00:09 屏東縣○○鄉○○○路000○0號之蘭心山莊民宿 1,500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29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35 7月1日 18:41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4,342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押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貳元。 36 7月2日 17:06 屏東縣某地 1,76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37 7月2日 22:05 屏東縣○○市○○路00號之好樂迪KTV 6,932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45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38 7月3日 16:29 屏東縣○○鄉○○路0號之梵迪雅服飾店 5,500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53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39 7月3日 16:42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625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押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 40 7月3日 22:52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Garena線上遊戲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 22:58 590元 41 7月4日 15:08 屏東縣○○鄉○○路0段00號之愛琴海岸咖啡廳 2,04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2枚(見偵卷第95頁,偵緝卷第142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15:26 370元 42 7月4日 18:00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2,14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柒元。 43 7月4日 18:44 屏東縣某地 1,585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伍元。 44 7月4日 22:44 屏東縣某地 2,05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元。 45 7月5日 11:31 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巧意金銀珠寶行 16,10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2枚(見偵卷第133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12:08 19,900元 46 7月5日 13:01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Garena線上遊戲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47 7月5日 16:34 屏東縣某地 1,57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48 7月5日 17:57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2,44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柒元。 49 7月6日 17:20 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巧意金銀珠寶行 13,70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3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50 7月6日 18:24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之千越加油站 15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51 7月6日 20:14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Garena線上遊戲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52 7月7日 02:48 屏東縣某地 140元 星展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QUVIDO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肆拾元。 53 7月7日 09:15 屏東縣某地 7,2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 09:20 3,600元 54 7月7日 14:25 臺東縣○○市○○街000號之富岡活海鮮小吃店 2,44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 55 7月7日 17:27 臺東縣某地 2,0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17:28 1,600元 56 7月7日 20:46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享溫馨KTV 5,502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2枚(見偵緝卷第143至144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柒仟零柒拾伍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21:08 1,573元 57 7月7日 22:55 臺東縣○○市○○路0000號之貴築汽車旅館 7,74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44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58 7月8日 13:03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NET臺東二店 599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 13:09 618元 13:19 1,097元 13:29 2,814元 59 7月8日 13:35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13:36 2,000元 60 7月8日 15:34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金嘉企業有限公司(火鍋店) 2,018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零壹拾捌元。 61 7月8日 16:08 臺東縣○○市○○路000號、NET臺東二店 1,81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柒元。 62 7月8日 23:12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行雲會館有限公司(住宿) 5,40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45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63 7月9日 11:38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金葉銀樓 12,150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押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11:41 5,450元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2枚(見偵緝卷第145至146頁) 11:51 11,960元 64 7月9日 12:13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悠瑞客有限公司(禮品工坊) 4,718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押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捌元。 65 7月9日 12:59 臺東縣○○市○○路000○0號B1之定食8-台東店 1,630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 66 7月9日 14:24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14:24 2,000元 67 7月9日 14:53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1樓之OPPO-台東中華體驗店 11,990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57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參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15:02 740元 免簽名
【附表三】
編號 信用卡及其卡號 於附表二「使用之信用卡」欄簡稱 1 星展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02543 星展銀行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53603 遠東銀行 3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74201 花旗銀行 4 玉山銀行用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00451 玉山銀行之1 5 玉山銀行用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00181 玉山銀行之2 6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36403 國泰世華銀行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17586 中國信託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312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6月底某日,趁寄
宿友人黎彥志位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巷00號處之機
會,竊取黎彥志之母丙○○所有、置於上址屋內之首飾(含手
鍊、項鍊、戒指及耳環等)、GUCCI牌手拿包2個、LV牌手拿
包2個及信用卡7張(花旗銀行2張、玉山銀行2張、星展銀行
1張、遠東銀行1張及國泰世華銀行1張)及外幣若干(含人
民幣、澳幣、歐元、美金、泰銖、日幣)。得手後,再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間、地點,持其竊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且於各該刷卡消費
之簽帳單上偽造丙○○之英文署名,以示該刷卡消費者為丙○○
本人,致各該不知情之店家人員誤以刷卡消費者為丙○○本人
而任由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足生損害於丙○○及各該發卡
銀行。嗣丙○○經上開發卡銀行通知有持有各該信用卡刷卡消
費情事,進而發現上開財物遭竊乃報警,經警調閱甲○○刷卡
消費時之監視錄影畫面再循線查獲並扣得甲○○竊得之信用卡
6張、化粧包及LV手拿包各1只、丙○○住處鑰匙2支(均已發
還)。
二、案經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業自承竊取告訴人丙○○所有之財物及信用卡並
持竊得之信用卡冒用告訴人名義刷卡消費等情不諱,核與告
訴人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星展銀行出具之告
訴人申辦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被告於108年6月27日、6
月28日、7月5日刷卡消費之監視影檔案翻拍照片共11張及被
告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簽帳68張及統一發票30張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本件另訊之被告則矢口否認有竊取告訴人所指失竊之金飾,
惟查:告訴人除前述財物遭竊外,尚有黃金首飾(含手鍊、
項鍊、耳環及戒指等)遭竊且與其他遭竊財物同置一節,業
據告訴人指稱在卷;且參以被告竊得之其他手飾等物尚持以
變賣,而黃金首飾變賣管道甚多,被告殊無未同時竊取之理
,是應認告訴人指稱其黃金首飾亦同遭被告竊取,信而可採
,被告否認竊取該批黃金首飾,顯不足採。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第
2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嫌。被告前後多次偽造告訴人
之署名以刷卡消費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其構成要件雖相同,惟其犯意各別;並與所犯竊盜犯行之
構作成要件互殊、犯意均屬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盜
用告訴人之信用卡以刷消費(購物、搭車等)所得財物及獲
取之不法利益、竊取之財物均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
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被告偽造告訴人英文之署名,亦請依法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石 東 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倩 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108年) 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持用之信用卡 備註 1 6月27日 苗栗縣某地 30元 中國信託 網路刷卡免簽 2 6月27日 苗栗縣某地 1512元 中國信託 含國外交易手續費費22元 3 6月27日 14:38 苗栗縣某地 782元 花旗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4 6月27日 18:18 苗栗縣○○市○○街0號-鄰家超市 250元 玉山銀行之1 免簽名 5 6月27日 19:09 苗栗縣某地 500元 遠東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6 6月27日 20:34 苗栗縣某地 495元 花旗銀行 搭乘程車免簽 7 6月28日 00:17 苗栗縣○○市○○路000號、好樂迪KTV 3121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 6月28日 01:52 同上 717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9 6月28日 02:37 苗栗縣○○市○○路000號東園大飯店 58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10 6月28日 06:07 苗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 214元 國泰世華銀行 免簽名 11 6月28日 09:48 苗栗縣○○市○○路000號東園大飯店 80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12 6月28日 09:53 苗栗縣某地 1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13 6月28日 10:22 苗栗縣○○市○○路000號、北美商場 1469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14 6月28日 10:39 苗栗縣某地 12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15 6月28日 10:42 苗栗縣某地 13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16 6月28日 10:43 苗栗縣○○市○○路0000號、宿園汽車旅館 12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17 6月28日 11:25 苗栗縣○○市○○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5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 18 6月28日 11:26 苗栗縣某地 1000元 花旗銀行 易付卡儲值免簽 19 6月28日 14:50 苗栗縣○○市○○路0000號、宿園汽車旅館 50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20 6月28日 15:38 苗栗縣某地 525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21 6月28日 17:45 苗栗縣某地 27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22 6月28日 17:47 苗栗縣○○鎮○○○路000號、高鐵苗栗站 890元 國泰世華銀行 小額消費免簽 23 6月28日 19:00 嘉義縣○○市○○○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 318元 玉山銀行之2 小額消費免簽 24 6月28日 19:43 台南市某地 435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25 6月28日 22:32 台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0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 26 6月28日 22:36 臺南市○○區○○路0000號、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司 2180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27 6月28日 22:45 同上 1400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28 6月29日 12:31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 180元 玉山銀行之2 小額消費免簽 29 6月29日 13:00 屏東縣○○市○○路00000號、麥當勞餐廳 723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30 6月29日 13:46 屏東縣某地 31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31 6月29日 14:41 屏東縣○○鄉○○村○○○路00號、統一超商 10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 32 6月29日 16:39 屏東縣○○鄉○○路0號、梵迪雅服飾店 4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33 6月29日 16:43 同上 1188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34 6月29日 16:48 同上 489元 國泰世華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35 6月29日 17:16 屏東縣某地 61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36 6月30日 19:38 屏東縣某地 1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37 6月30日 20:20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商 3325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38 6月30日 20:36 屏東縣某地 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39 6月30日 23:57 屏東縣○○鄉○○路○段000號、千越加油站 10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40 7月1日 00:09 屏東縣○○鄉○○○路00000號、蘭心山莊民宿 1500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41 7月1日 18:41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市(殷品有限公司) 4342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名 42 7月2日 17:06 屏東縣某地 176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43 7月2日 22:05 屏東縣○○市○○路00號、好樂逮KTV 6932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44 7月3日 16:29 屏東縣○○鄉○○路0號、梵迪雅服飾店 5500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45 7月3日 16:42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市(殷品有限公司) 625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名 46 7月3日 22:52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47 7月3日 22:58 屏東縣某地 59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48 7月4日 15:08 屏東縣○○鄉○○路0段00號、愛琴海岸 204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49 7月4日 15:26 同上 37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50 7月4日 18:00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市(殷品有限公司) 214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51 7月4日 18:44 屏東縣某地 1585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52 7月4日 22:44 屏東縣某地 205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53 7月5日 11;31 屏東縣○○鄉○○路000號、巧意金銀珠寶行 1610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54 7月5日 12:08 同上 1990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55 7月5日 13:01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56 7月5日 16:34 屏東縣某地 157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57 7月5日 17:57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市(殷品有限公司) 244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58 7月6日 17:20 屏東縣○○鄉○○路000號、巧意金銀珠寶行 1370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59 7月6日 18:24 屏東縣○○鄉○○路○段000號、千越加油站 15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60 7月6日 20:14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61 7月7日 02:48 屏東縣某地 14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62 7月7日 09:15 屏東縣某地 72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63 7月7日 09:20 屏東縣某地 3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64 7月7日 14:25 臺東縣○○市○○街000號、富岡活海鮮小吃店 244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65 7月7日 17:27 臺東縣某地 20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66 7月7日 17:28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67 7月7日 20:46 臺東縣○○市○○路000號、享溫馨KTV 1573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68 7月7日 21:08 同上 5502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69 7月7日 22:55 臺東縣○○市○○路0000號、貴築汽車旅館 774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70 7月8日 13:03 臺東縣○○市○○路000號、NET臺東二店 599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1 7月8日 13:09 同上 618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2 7月8日 13:19 同上 109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3 7月8日 13:29 同上 2814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4 7月8日 13:35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75 7月8日 13:36 臺東縣某地 20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76 7月8日 15:34 臺東縣○○市○○路000號、金喜企業有限公司 2018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7 7月8日 16:08 臺東縣○○市○○路000號、NET臺東二店 181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8 7月8日 23:12 臺東縣○○市○○路000號、行雲會館有限公司 540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79 7月9日 11:38 臺東縣○○市○○路000號、金葉銀樓 545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0 7月9日 11:41 同上 1196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1 7月9日 11:51 同上 1215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2 7月9日 12:13 臺東縣○○市○○路000號、悠瑞客有限公司 4718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名 83 7月9日 12:59 臺東縣○○市○○路00000號B1、定食8-台東店 1630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84 7月9日 14:24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85 7月9日 14:24 臺東縣某地 20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86 7月9日 14:53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1樓、OPPO-台東中華體驗店 11990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7 7月9日 15:02 同上 740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星展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用信用卡之1卡號:00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用信用卡之2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