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巧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巧鈺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甲○○(下 稱被告)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一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正尋求被害人諒解中,而被告與前夫照顧其3名未成年 子女,原審於量刑時雖有斟酌上開情形予以量刑,然仍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經查: 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查,原審於量刑時,說明被告具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本於貪念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且價值甚高之首飾、名牌包包、信用卡及外幣等物,復以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方式,盜刷告訴人信用卡據以詐取價值不等財物及利益,並在部分盜刷過程中偽簽告訴人英文署名於簽單上,因而偽造並行使各該私文書,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甚屬不該。又考量被告曾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且素行非佳。再衡諸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入監前擔任臨時工,家中尚有3個小孩需其扶養等智識程度、家庭與 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向法院表達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件一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業依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因子,就被告有利、不利之量刑條件均予審酌,且依被告各次犯罪情節輕重,均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月至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並均諭知最有利被告之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實難認各罪宣告刑有何量刑過重之情;而原審就被告共宣告有期徒刑2月計48罪; 有期徒刑3月計8罪;有期徒刑4月計7罪;有期徒刑5月計3罪、有期徒刑6月計2罪,合計總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4年7月, 原審考量被告各次犯行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實已採限制性加重並給予被告相當之恤刑優惠,亦 難認原審於定應執行刑時,有何量刑明顯過重之情。此外,被告於上訴狀所提及犯後坦承之犯罪態度及其家庭情狀,均經原審於量刑時充分審酌,而被告於上訴審理期間,亦未提出原審有何審酌違誤抑或漏未審酌之重要量刑事由,另就其於上訴狀中提及願意與告訴人和解,正在尋求告訴人諒解等情,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故被告上訴認原審量刑過重,實難認有據。從而,被告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且無在監押之情形,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自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第371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得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 字第31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就犯罪事實部分,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所載「民國108年6月底某日」,更正為「民 國108年6月27日前之6月下旬某日」,復將同欄第4列所載「含手鍊、項鍊、戒指及耳環等」,更正為「含手鍊、項鍊、戒指及耳環各1個」,再將同欄第6至7列所載「及外幣若干 (含人民幣、澳幣、歐元、美金、泰銖、日幣)」,更正為「及化妝包1只、住處鑰匙2支與價值新臺幣(下同)1千元 之不詳外幣」,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審理中之自 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7列所載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二編號3、8、19、20、24、25、33、35、39、42、48、50、54、58、60、61、64、65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6、13、23、34、37、56、57、62號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暨刑法第339條 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二編號11、28、31、38、41、45、49、63、67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暨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其餘編號,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各該偽造署押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㈡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6、12、23、28、40、41、45、53、55、56、58、59、63、66、67號之行為,分別係於密接之時、地所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足見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加以觀察,堪認其各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6、11、13、23、28、31、34、37、38、41、45、49、56、57、62、63、67號所為,均係以 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所為竊盜犯行暨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本於貪念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且價值甚高之首飾、名牌包包、信用卡及外幣等物,復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據以詐取價值不等之財物及利益,並在部分盜刷過程中偽簽告訴人之英文署名於簽單上,因而偽造並行使各該私文書,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甚屬不該。又考量被告曾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 可查,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素行非佳。再衡諸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入監前擔任臨時工,家中尚有3個小孩需其扶養等語(見本院原訴緝卷第89至90頁) 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向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見本院原訴卷第53至5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審酌被告實施各該犯行之犯罪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經警查獲後,警方已將信用卡6張、化妝包及LV手拿包各1只及告訴人住處鑰匙2支等物,均返還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按(見偵卷第53頁),堪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是以,本院自無庸再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所竊取且尚未發還告訴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皆為其犯罪所得,而前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但為貫徹任何人均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對之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又被告所詐取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財物及利益,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財物及利益之價額固堪認定,但大部分之具體消費內容則尚乏明確,致本院礙難對被告諭知沒收該等犯罪所得之原形。又因附表二各該編號中,其具體消費內容明確諸如被告盜刷信用卡以搭乘計程車者,其犯罪所得原形為被告享有之利益,但國家機關實際上無從對該犯罪所得原形執行沒收。而經本院考量以直接追徵之方式,亦可實現剝奪被告犯罪不法利得之目的,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直接對被告諭知追徵犯罪所得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㈢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且尚未發還告訴人之花旗銀行信用卡1張,雖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因該物既未扣案, 且本體價值低微,縱對之諭知沒收,亦徒增執行人力上之勞費。復因該信用卡可透過掛失止付、申請補發等程序,阻止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或從事不法犯行,是此部分縱對之宣告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從而,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對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㈣再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備註 欄所示,所偽造告訴人英文名字「Su Li Chen」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所偽造之各該簽單等私文書,固屬被告犯罪所生之物,然因被告均已將之交由對應商家或服務提供者收受而行使之,尚難認被告對之仍具有事實上處分權,本院爰未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對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㈤宣告多數沒收,既非數罪併罰,自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 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第40條之2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手鍊 1條 2 項鍊 1條 3 戒指 1個 4 耳環 1個 5 GUCCI牌手拿包 2個 6 LV牌手拿包 1個 7 價值新臺幣1千元之不詳外幣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108年) 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新臺幣) 使用之信用卡 (詳附表三) 備註 宣告罪刑及沒收 1 6月27日 不詳 苗栗縣某地 30元 中國信託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Garena線上遊戲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貳元。 1,512元 2 6月27日 14:38 苗栗縣某地 782元 花旗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LINE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柒佰捌拾貳元。 3 6月27日 18:18 苗栗縣○○市○○街0號之鄰家超市 250元 玉山銀行之1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4 6月27日 19:09 苗栗縣某地 500元 遠東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遠傳電信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元。 5 6月27日 20:34 苗栗縣某地 49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 6 6月28日 00:17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好樂迪KTV 3,121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9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01:52 同上 717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9頁) 7 6月28日 02:37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東園大飯店 58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捌拾元。 8 6月28日 06:07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 214元 國泰世華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佰壹拾肆元。 9 6月28日 09:48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東園大飯店 80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捌佰元。 10 6月28日 09:53 苗栗縣某地 1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元。 11 6月28日 10:22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北美商場 1,469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7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12 6月28日 10:39 苗栗縣某地 12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 10:42 130元 國泰世華銀行 13 6月28日 10:43 苗栗縣○○市○○路0000號之宿園汽車旅館 1,2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5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14 6月28日 11:25 苗栗縣○○市○○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5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元。 15 6月28日 11:26 苗栗縣某地 1,000元 花旗銀行 易付卡儲值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元。 16 6月28日 14:50 苗栗縣○○市○○路0000號之宿園汽車旅館 50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元。 17 6月28日 15:38 苗栗縣某地 525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 18 6月28日 17:45 苗栗縣某地 27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佰柒拾元。 19 6月28日 17:47 苗栗縣○○鎮○○○路000號之高鐵苗栗站 890元 國泰世華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捌佰玖拾元。 20 6月28日 19:00 嘉義縣○○市○○○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 318元 玉山銀行之2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佰壹拾捌元。 21 6月28日 19:43 臺南市某地 435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 22 6月28日 22:32 台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1,0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元。 23 6月28日 22:36 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旅館) 2,180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97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22:45 同上 1,400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99頁) 24 6月29日 12:31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 180元 玉山銀行之2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25 6月29日 13:00 屏東縣○○市○○路000○0號之麥當勞 723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柒佰貳拾參元。 26 6月29日 13:46 屏東縣某地 3,1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壹佰捌拾元。 27 6月29日 14:41 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統一超商 1,0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元。 28 6月29日 16:39 屏東縣○○鄉○○路0號之梵迪雅服飾店 4,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13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參枚均沒收。 16:43 同上 1,188元 遠東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01頁) 16:48 同上 489元 國泰世華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15頁) 29 6月29日 17:16 屏東縣某地 61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陸佰壹拾伍元。 30 6月30日 19:38 屏東縣某地 1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元。 31 6月30日 20:20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3,325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55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32 6月30日 20:36 屏東縣某地 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陸佰元。 33 6月30日 23:57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之千越加油站 10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元。 34 7月1日 00:09 屏東縣○○鄉○○○路000○0號之蘭心山莊民宿 1,500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29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35 7月1日 18:41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4,342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押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貳元。 36 7月2日 17:06 屏東縣某地 1,76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37 7月2日 22:05 屏東縣○○市○○路00號之好樂迪KTV 6,932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45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38 7月3日 16:29 屏東縣○○鄉○○路0號之梵迪雅服飾店 5,500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53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39 7月3日 16:42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625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押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 40 7月3日 22:52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Garena線上遊戲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 22:58 590元 41 7月4日 15:08 屏東縣○○鄉○○路0段00號之愛琴海岸咖啡廳 2,04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2枚(見偵卷第95頁,偵緝卷第142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15:26 370元 42 7月4日 18:00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2,14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柒元。 43 7月4日 18:44 屏東縣某地 1,585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伍元。 44 7月4日 22:44 屏東縣某地 2,05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元。 45 7月5日 11:31 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巧意金銀珠寶行 16,10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2枚(見偵卷第133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12:08 19,900元 46 7月5日 13:01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Garena線上遊戲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47 7月5日 16:34 屏東縣某地 1,57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48 7月5日 17:57 屏東縣○○鄉○○路0號之000生鮮超市 2,44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柒元。 49 7月6日 17:20 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巧意金銀珠寶行 13,70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33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50 7月6日 18:24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之千越加油站 15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51 7月6日 20:14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Garena線上遊戲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52 7月7日 02:48 屏東縣某地 140元 星展銀行 輸入左列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盜刷,據以購買QUVIDO所提供之電子商品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佰肆拾元。 53 7月7日 09:15 屏東縣某地 7,2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 09:20 3,600元 54 7月7日 14:25 臺東縣○○市○○街000號之富岡活海鮮小吃店 2,44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 55 7月7日 17:27 臺東縣某地 2,0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17:28 1,600元 56 7月7日 20:46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享溫馨KTV 5,502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2枚(見偵緝卷第143至144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柒仟零柒拾伍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21:08 1,573元 57 7月7日 22:55 臺東縣○○市○○路0000號之貴築汽車旅館 7,74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44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58 7月8日 13:03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NET臺東二店 599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 13:09 618元 13:19 1,097元 13:29 2,814元 59 7月8日 13:35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13:36 2,000元 60 7月8日 15:34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金嘉企業有限公司(火鍋店) 2,018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仟零壹拾捌元。 61 7月8日 16:08 臺東縣○○市○○路000號、NET臺東二店 1,81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柒元。 62 7月8日 23:12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行雲會館有限公司(住宿) 5,400元 星展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緝卷第145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63 7月9日 11:38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金葉銀樓 12,150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押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貳枚均沒收。 11:41 5,450元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2枚(見偵緝卷第145至146頁) 11:51 11,960元 64 7月9日 12:13 臺東縣○○市○○路000號之悠瑞客有限公司(禮品工坊) 4,718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押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捌元。 65 7月9日 12:59 臺東縣○○市○○路000○0號B1之定食8-台東店 1,630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 66 7月9日 14:24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名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14:24 2,000元 67 7月9日 14:53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1樓之OPPO-台東中華體驗店 11,990元 花旗銀行 有偽造告訴人英文署押「Su Li Chen」1枚(見偵卷第157頁)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參拾元。偽造之「Su Li Chen」署押壹枚沒收。 15:02 740元 免簽名 【附表三】 編號 信用卡及其卡號 於附表二「使用之信用卡」欄簡稱 1 星展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02543 星展銀行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53603 遠東銀行 3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74201 花旗銀行 4 玉山銀行用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00451 玉山銀行之1 5 玉山銀行用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00181 玉山銀行之2 6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36403 國泰世華銀行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卡號末五碼17586 中國信託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312號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6月底某日,趁寄 宿友人黎彥志位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巷00號處之機 會,竊取黎彥志之母丙○○所有、置於上址屋內之首飾(含手 鍊、項鍊、戒指及耳環等)、GUCCI牌手拿包2個、LV牌手拿包2個及信用卡7張(花旗銀行2張、玉山銀行2張、星展銀行1張、遠東銀行1張及國泰世華銀行1張)及外幣若干(含人 民幣、澳幣、歐元、美金、泰銖、日幣)。得手後,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其竊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且於各該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偽造丙○○之英文署名,以示該刷卡消費者為丙○○ 本人,致各該不知情之店家人員誤以刷卡消費者為丙○○本人 而任由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足生損害於丙○○及各該發卡 銀行。嗣丙○○經上開發卡銀行通知有持有各該信用卡刷卡消 費情事,進而發現上開財物遭竊乃報警,經警調閱甲○○刷卡 消費時之監視錄影畫面再循線查獲並扣得甲○○竊得之信用卡 6張、化粧包及LV手拿包各1只、丙○○住處鑰匙2支(均已發 還)。 二、案經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業自承竊取告訴人丙○○所有之財物及信用卡並 持竊得之信用卡冒用告訴人名義刷卡消費等情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星展銀行出具之告訴人申辦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被告於108年6月27日、6 月28日、7月5日刷卡消費之監視影檔案翻拍照片共11張及被告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簽帳68張及統一發票30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本件另訊之被告則矢口否認有竊取告訴人所指失竊之金飾,惟查:告訴人除前述財物遭竊外,尚有黃金首飾(含手鍊、項鍊、耳環及戒指等)遭竊且與其他遭竊財物同置一節,業據告訴人指稱在卷;且參以被告竊得之其他手飾等物尚持以變賣,而黃金首飾變賣管道甚多,被告殊無未同時竊取之理,是應認告訴人指稱其黃金首飾亦同遭被告竊取,信而可採,被告否認竊取該批黃金首飾,顯不足採。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嫌。被告前後多次偽造告訴人 之署名以刷卡消費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其構成要件雖相同,惟其犯意各別;並與所犯竊盜犯行之構作成要件互殊、犯意均屬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盜用告訴人之信用卡以刷消費(購物、搭車等)所得財物及獲取之不法利益、竊取之財物均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被告偽造告訴人英文之署名,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檢 察 官 石 東 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倩 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108年) 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持用之信用卡 備註 1 6月27日 苗栗縣某地 30元 中國信託 網路刷卡免簽 2 6月27日 苗栗縣某地 1512元 中國信託 含國外交易手續費費22元 3 6月27日 14:38 苗栗縣某地 782元 花旗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4 6月27日 18:18 苗栗縣○○市○○街0號-鄰家超市 250元 玉山銀行之1 免簽名 5 6月27日 19:09 苗栗縣某地 500元 遠東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6 6月27日 20:34 苗栗縣某地 495元 花旗銀行 搭乘程車免簽 7 6月28日 00:17 苗栗縣○○市○○路000號、好樂迪KTV 3121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 6月28日 01:52 同上 717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9 6月28日 02:37 苗栗縣○○市○○路000號東園大飯店 58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10 6月28日 06:07 苗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 214元 國泰世華銀行 免簽名 11 6月28日 09:48 苗栗縣○○市○○路000號東園大飯店 80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12 6月28日 09:53 苗栗縣某地 1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13 6月28日 10:22 苗栗縣○○市○○路000號、北美商場 1469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14 6月28日 10:39 苗栗縣某地 12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15 6月28日 10:42 苗栗縣某地 13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16 6月28日 10:43 苗栗縣○○市○○路0000號、宿園汽車旅館 12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17 6月28日 11:25 苗栗縣○○市○○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5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 18 6月28日 11:26 苗栗縣某地 1000元 花旗銀行 易付卡儲值免簽 19 6月28日 14:50 苗栗縣○○市○○路0000號、宿園汽車旅館 500元 遠東銀行 免簽名 20 6月28日 15:38 苗栗縣某地 525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21 6月28日 17:45 苗栗縣某地 27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22 6月28日 17:47 苗栗縣○○鎮○○○路000號、高鐵苗栗站 890元 國泰世華銀行 小額消費免簽 23 6月28日 19:00 嘉義縣○○市○○○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 318元 玉山銀行之2 小額消費免簽 24 6月28日 19:43 台南市某地 435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25 6月28日 22:32 台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0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 26 6月28日 22:36 臺南市○○區○○路0000號、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司 2180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27 6月28日 22:45 同上 1400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28 6月29日 12:31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 180元 玉山銀行之2 小額消費免簽 29 6月29日 13:00 屏東縣○○市○○路00000號、麥當勞餐廳 723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30 6月29日 13:46 屏東縣某地 31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31 6月29日 14:41 屏東縣○○鄉○○村○○○路00號、統一超商 1000元 玉山銀行之2 悠遊卡儲值免簽 32 6月29日 16:39 屏東縣○○鄉○○路0號、梵迪雅服飾店 4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33 6月29日 16:43 同上 1188元 遠東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34 6月29日 16:48 同上 489元 國泰世華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35 6月29日 17:16 屏東縣某地 61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36 6月30日 19:38 屏東縣某地 1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37 6月30日 20:20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商 3325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38 6月30日 20:36 屏東縣某地 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39 6月30日 23:57 屏東縣○○鄉○○路○段000號、千越加油站 10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40 7月1日 00:09 屏東縣○○鄉○○○路00000號、蘭心山莊民宿 1500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41 7月1日 18:41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市(殷品有限公司) 4342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名 42 7月2日 17:06 屏東縣某地 176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43 7月2日 22:05 屏東縣○○市○○路00號、好樂逮KTV 6932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44 7月3日 16:29 屏東縣○○鄉○○路0號、梵迪雅服飾店 5500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45 7月3日 16:42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市(殷品有限公司) 625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名 46 7月3日 22:52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47 7月3日 22:58 屏東縣某地 59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48 7月4日 15:08 屏東縣○○鄉○○路0段00號、愛琴海岸 204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49 7月4日 15:26 同上 37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50 7月4日 18:00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市(殷品有限公司) 214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51 7月4日 18:44 屏東縣某地 1585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52 7月4日 22:44 屏東縣某地 205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53 7月5日 11;31 屏東縣○○鄉○○路000號、巧意金銀珠寶行 1610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54 7月5日 12:08 同上 1990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55 7月5日 13:01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56 7月5日 16:34 屏東縣某地 1575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57 7月5日 17:57 屏東縣○○鄉○○路0號、814生鮮超市(殷品有限公司) 244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58 7月6日 17:20 屏東縣○○鄉○○路000號、巧意金銀珠寶行 1370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59 7月6日 18:24 屏東縣○○鄉○○路○段000號、千越加油站 15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60 7月6日 20:14 屏東縣某地 149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61 7月7日 02:48 屏東縣某地 140元 星展銀行 網路刷卡免簽 62 7月7日 09:15 屏東縣某地 72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63 7月7日 09:20 屏東縣某地 3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64 7月7日 14:25 臺東縣○○市○○街000號、富岡活海鮮小吃店 2440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65 7月7日 17:27 臺東縣某地 20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66 7月7日 17:28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67 7月7日 20:46 臺東縣○○市○○路000號、享溫馨KTV 1573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68 7月7日 21:08 同上 5502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69 7月7日 22:55 臺東縣○○市○○路0000號、貴築汽車旅館 774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70 7月8日 13:03 臺東縣○○市○○路000號、NET臺東二店 599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1 7月8日 13:09 同上 618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2 7月8日 13:19 同上 109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3 7月8日 13:29 同上 2814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4 7月8日 13:35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75 7月8日 13:36 臺東縣某地 2000元 星展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76 7月8日 15:34 臺東縣○○市○○路000號、金喜企業有限公司 2018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7 7月8日 16:08 臺東縣○○市○○路000號、NET臺東二店 1817元 星展銀行 免簽名 78 7月8日 23:12 臺東縣○○市○○路000號、行雲會館有限公司 540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79 7月9日 11:38 臺東縣○○市○○路000號、金葉銀樓 545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0 7月9日 11:41 同上 1196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1 7月9日 11:51 同上 12150元 星展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2 7月9日 12:13 臺東縣○○市○○路000號、悠瑞客有限公司 4718元 星展銀行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偽造告訴人署名 83 7月9日 12:59 臺東縣○○市○○路00000號B1、定食8-台東店 1630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84 7月9日 14:24 臺東縣某地 16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85 7月9日 14:24 臺東縣某地 2000元 花旗銀行 搭乘計程車免簽 86 7月9日 14:53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1樓、OPPO-台東中華體驗店 11990元 花旗銀行 偽造告訴人署名(英文) 87 7月9日 15:02 同上 740元 花旗銀行 免簽名 星展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用信用卡之1卡號:00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用信用卡之2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