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志廷
- 選任辯護人
- 洪嘉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志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全志廷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執行羈押,並第1次延長羈押至同年10月17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0月1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