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泓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泓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泓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藥事法等數罪,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判決量刑過重,希望刑期可以再低一些些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9至182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①1至7所示各罪,前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不服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年度抗字第630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②8至10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處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③12及13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79號判決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月(即編號12)、4年(即編號13),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判決撤銷編號13所示之刑及原定應執行刑,並駁回編號12所示之罪,另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嗣受刑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泓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9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76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0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965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1日 109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965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48號(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6號(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4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793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 109年度簡字第7558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7日 110年1月7日 110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 109年度簡字第7558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90號(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61號(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2號(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共4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5日 109年1月22日 109年1月27日 109年1月28日 109年1月29日 109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9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7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 110年度訴字第25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 110年度訴字第253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2號(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62號(編號8-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1月14日 109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7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6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2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5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1年9月21日 111年10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62號(編號8-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4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95號(編號12-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2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95號(編號12-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