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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6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高文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昱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昱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昱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3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5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6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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