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泉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泉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泉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32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37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