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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4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柏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柏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柏彰(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5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18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4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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