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 原告
- 林滄海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 原告
- 林玉華
- 原告
- 林均達
- 原告
- 林泓陞
- 原告
- 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華
- 原告
- 昌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華
- 原告
- 吳太平
- 原告
- 林金盆
- 原告
- 吳俊德
- 原告
- 吳思瑩
- 原告
- 陳添火
- 原告
- 林錦女
- 原告
- 陳芸廷
- 原告
- 林政賢
- 原告
- 陳美玲
- 原告
- 林炘漢
- 原告
- 林于婷
- 原告
- 林辰豪
- 原告
- 林進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被告
- 謝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等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謝佩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佩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依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等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