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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張靜琪簡婉倫黃小琴
  •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 原告
    林滄海林玉華林均達林泓陞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昌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太平林金盆吳俊德吳思瑩陳添火林錦女陳芸廷林政賢陳美玲林炘漢林于婷林辰豪林進菡
  • 被告
    謝佩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林滄海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林玉華 林均達 林泓陞 原 告 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昌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吳太平 林金盆 吳俊德 吳思瑩 陳添火 林錦女 陳芸廷 林政賢 陳美玲 林炘漢 林于婷 林辰豪 林進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謝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謝佩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佩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 。依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等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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