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滄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林滄海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林玉華 林均達 林泓陞 原 告 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昌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吳太平 林金盆 吳俊德 吳思瑩 陳添火 林錦女 陳芸廷 林政賢 陳美玲 林炘漢 林于婷 林辰豪 林進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謝孟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