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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上訴人
即被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中杰
上訴人
即被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石志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除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外,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犯銀行法第127條之4之罪,係專科罰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第376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被告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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