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豐綸(原名: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豐綸 (原名:鄭○○)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林吟蘋律師 被 告 楊惠心 選任辯護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8、46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子○○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 有期徒刑肆年。 卯○○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事 實 一、緣張譽發擔任負責人之馬來西亞MBI公司,以旗下社群網站mface附設之「MFC CLUB」網站作為虛擬貨幣GRC遊戲代幣平 臺,該網站經營模式為:以固定匯率計算投資即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下同)34元或32元,投資配套區分為美金1 百元、2 百元、5 百元、1 千元、2 千元、5 千元、1 萬5 千元(黃金會員)、3 萬5 千元(白金會員)(即各需交付3 千4百元、6 千8 百元、1 萬7 千元、3 萬4 千元、6 萬8 千元、17萬元、51萬元、119萬元),不特定投資人選定投資單位後,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付予直接上線或匯款至直接上線指定金融帳戶,並由直接上線於MFC平台帳戶底下新增帳戶( 即發展下線),註冊完成後,下線即可以帳號、密碼登入MFC平台會員帳號,即可依其投資配套取得相對應之註冊點, 並以該註冊點依當時之價格購買GRC(即易物點)。依該網站設計,GRC遊戲代幣價格由網站訂定,只漲不跌,投資者可 靜待該網站遊戲代幣持續銷售,MBI集團則依該網站設定各 階段不同價格(價格逐漸上升),擇定遊戲代幣拆分時間及倍數(銷售遊戲代幣總量及拆分倍數均由MBI集團依全球市 場狀況決定),拆分後遊戲代幣價格回跌,投資者持有之遊戲代幣數量則倍增,依該網站設計,遊戲代幣倍增後,如投資者持續投入資金,則遊戲代幣價格將持續上漲,而投資者欲贖回原投資且已倍增之遊戲代幣時,可至網站後臺即www.mfcclub.com 操作輸入投資者帳號、密碼及欲贖回款項(可出售之遊戲代幣數量,視其投資配套而有一定限制);出售遊戲代幣時,MBI公司扣除該出售遊戲代幣10%為買賣手續費 ,另其中30%需強制買回GRC,以使投資者每次出售遊戲代幣 交易,可持續推升遊戲代幣之銷售,其中5%則自動轉為E-Cr edit,用以換取與MBI集團訂有網路電子商務代付合約書之 山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發行之「米卡」,再持「米卡」至特約商店消費或兌換實體物品、悠遊卡、一卡通、義大世界禮券等物,剩餘之55%投資款,則轉至投資人之M 幣帳戶(或稱為回饋積分帳戶),可予出售換為現金或繼續用以註冊新會員帳號(詳如附表一所示)。MFC CLUB網站為確保遊戲代幣價格持續上漲,使投資人出售拆分後倍增之遊戲代幣得以獲取高額報酬,需持續招攬投資人投入資金,乃於網站之廣告宣稱GRC遊戲代幣只漲不跌,投資美金1000元每6個月可增值至1.5倍即美金1500元,54個月(即4年6月)即可增值至 美金3萬8443元,並強調其優勢為「一次參與、一直受惠, 不用推薦也能賺錢-複利能量、百萬代幣、財務自由」(即 靜態獎金,詳如附表二所示),又為發展下線人數,並以招攬會員加入可獲取「推薦獎金」、「對碰獎金」及「輔導獎金」等動態獎金,以鼓勵投資人招攬新會員投資(動態奬金,各獎項領取之條件、金額等事項,詳如附表三所示)(下 稱系爭投資方案),實質上係一金錢遊戲,上線取得GRC點數後待其倍增,再拉下線認購,以後金養前金方式運作。 二、子○○(原名楊藝樺)及卯○○(原名鄭○○)明知非經主管機關 核准,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或資金等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子○○於104 年2月前某日,經其上線徐源君(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業經檢察官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1446、2690號判決後,再經本院112年10月17日以110年度金上 訴字第720號判決)之引薦先加入該網站購買MFC平台點數成為會員後,子○○仍與「MFC CLUB」網站不詳之人、徐源君、 卯○○等人,基於違反銀行法之共同犯意聯絡,為取得該網站 之動、靜態獎金,子○○再引薦卯○○於104年間加入MFC平台( 主帳號:000000),卯○○於104年2月起陸續給付資金共1108 萬6,738元向子○○購買MFC平台點數,成為子○○之下線,卯○○ 再招攬鄭○○、鄭○○、林○○及己○○等人加入,其間為領取更多 推薦獎金及將增值之GRC點數及AP點數套現,又以暱稱「大 仁哥」設立微信群組群,要其下線邀請朋友加入群組以推廣MFC平台投資,並於址設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昇財麗 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財麗禧酒店)、彰化縣境內多間咖啡廳等地點不定期舉辦投資說明會,由子○○、徐源君及 卯○○等擔任講師,鄭○○、林○○、鄭○○及賴○○等人分享投資MF C平台致富心得,或在彰化縣境內某咖啡廳等地點舉辦小型 聚會,向投資人招募並收取投資款及協助設立帳戶及教導操作MFC平台等,向投資者供稱「每半年都可以配至少1.5倍點數,只要賣出就可以賺錢」、「加入投資保證獲利」、「只漲不跌」及「一年保證回本」等語,以此方式在彰化縣地區經營收受投資MFC平台點數之業務, 卯○○並利用鄭○○招攬各 代下線癸○○(投資金額34萬元)、壬○○(投資金額51萬元) 及李○○(投資金額119萬元)等人;利用己○○招攬下線黃○○ (投資金額109萬9,840元);另被告卯○○招攬直接下線己○○ (投資金額約17萬元)、丑○○(投資金額51萬元)、甲○○( 投資金額51萬元)、戊○○(投資金額24萬元)、庚○○(投資 金額16萬元)、乙○○(投資金額51萬2,000元)及寅○○(投 資金額34萬元)等人,被告子○○則招攬辛○○(投資金額119 萬元)、顧○○(投資金額100萬元)(詳如附表六、下線表 )。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有筆錄可參(本院卷第167頁),本院 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尚屬適當,依前揭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子○○、卯○○等2人(下稱被告子○○等2人)均矢口否 認有前揭犯行,被告子○○辯稱,我僅是一般投資者,並非經 營者,MBI沒有實體店面,平台上可以跟任何人買賣虛擬貨 幣,徐源君並不是我的上線,卯○○亦不是我的下線,我並無 支領公司或是平台任何的薪水、車馬費等等,我根本就跟講師扯不上關係,因為網路非常的快速、公開、透明,每個投資人都非常關心在這平台投資的發展,所以有訊息大家都會轉發,所以我貼訊息並沒有違法,就像星巴克二人同行一人免費一樣,大家都會轉發給自己的親朋好友,轉發的行為是因為大家關心嘛,我不是彰化人,我是在基隆讀書,畢業後考上國中老師,然後到雲林縣斗六市教書二十七年,我在雲林縣住了四十幾年,我跟彰化縣一點關係都沒有,我何來的人脈去做招攬、收錢?在昇財麗禧酒店和咖啡廳舉辦說明會,但我有參與說明會,我參與說明會是因為我年紀的關係,我去跟年輕人學習電腦怎麼操作,我有受邀上台分享,是因為參加這個平台一開始真的很快樂,那時候還沒有賠錢就快樂的分享,第二個以我的年紀很辛苦學習電腦的操作,所以會分享我這個年紀操作的心得,第三個我個人罹患二次癌症,主辦者因為我抗癌症成功所以邀請我上台分享,所以我沒有招攬不特定對象,根本沒有這回事。我有跟團去馬來西亞玩,我們這個團並沒有參觀任何MBI的公司,我們只是一般 投資者,沒有辦法進去公司,我跟團出去玩,而且我出去的次數跟跟團裡面的人次數都還要少等語;被告卯○○辯稱,我 只是單純投資者,不是公司之經營者,沒有擔任講師,也沒有推銷點數等語。 三、惟查: ㈠被告卯○○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業已坦承有幫助非銀行收受存款 之犯罪事實(原審卷二第17頁)。 ㈡另有子○○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合作金庫存款憑條、被告 卯○○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MFC平台畫面 翻拍照片、出入境資料、參訪照片、昇財麗禧酒店111年1月21日麗禧管字第11001號函暨所附租用會議廳資料、通訊軟 體翻拍照片、上課照片、對話錄音光碟及刑事告訴狀、徐源君記載子○○使用之帳號「000000000」推廣M幣筆記本影本、 「MFC CLUB」網站相關廣告資料及網頁列印資料等證據在卷可參。 ㈢MFC平台透過網路、說明會或其他會員向不特定人招攬非法吸 收資金,有網站網頁列印資料、GRC遊戲代幣理財平台相關 廣告資料及網頁列印資料在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 度他字第5082號卷㈣第64頁至第89頁、同偵卷㈤第73頁至第90 頁;106年度偵字第21291號卷㈠第26頁至第45頁)。析之,投資人以17萬元請上手幫忙註冊MFC平台帳戶,上手從其帳 戶轉讓5,000個註冊點(即5,000AP點數)給下手,1個AP點 數等同1美金,以1比34匯率計算,即為17萬元。再來會將該註冊點在MFC CLUB市場中購買易物點(即GRC點數),掛買的價位為0.32AP點數,即1個GRC點數價值0.32AP點數,1AP點 數可以買約3GRC點數,若5,000AP點數全部買GRC點數,可買到15,625GRC點數。而GRC點數會配送、增值,號稱只會漲不會跌,且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易物點1年後 會增加變成為2.25倍(即1.5*1.5=2.25),依易物點只漲不 跌的說法,投資MFC CLUB的年報酬率為125%。又易物點可以再換成註冊點,湊到5,000個註冊點(即5,000AP點數)就可 以再開一個帳戶或轉賣下手讓下手開帳戶。又若拉人加入MFC CLUB投資案,下線需在上手的MFC帳戶底下開戶,上手的 帳戶系統中有新註冊會員的選項,下手在上手的的帳戶底下填寫資料,下手會給上手現金,上手再從系統轉移5,000註 冊點幫該投資人開戶,系統會主動分給上手5,000註冊點的10%,350AP點數及150GRC點數到上手帳戶,是拉一個下線的 分紅(見9117卷㈠第220頁;9117卷㈡第54頁至第55頁)。本 件整理註冊MFC平台獲取點數之方式、獲利方式(靜態、動 態),以及本案投資人情形,詳如附表一至四、六所示。 ㈣證人及被告子○○等2人之供述 ⒈證人辛○○於109年11月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知道馬來西亞MBI 集團,我曾在104年跟隨綽號楊姐(即被告子○○)及徐哥( 即徐源君)前往馬來西亞參觀,經營項目有房地產、飯店及商城,我不知道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姓名為何,臉書知道負責人是張譽發。我透過楊姐及徐哥介紹才知悉MFC平台投資, 於000年0月間開始投資,最低投資金額17萬元,我一開始投資51萬元。我不會經營MFC平台的團隊,沒有團隊名稱,但 我有介紹親朋好友加入,我的上線是楊姐及徐哥。我不知道MFC平台的帳號、密碼為何,因為我不會操作,都是由我兒 子辰○○幫忙操作。經我介紹加入投資行列的親朋好友,將投 資現金交給我,我再將現金交給楊姐及徐哥,楊姐及徐哥會透過網路開帳號並成立註冊點。張○○投資MFC CLUB投資案金 額是交予我的,我再將現金交給楊姐,楊姐將註冊點轉給我,我再轉給張○○等語(108年度偵字第9117號卷【下稱9117 卷】㈡第560頁至第564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透過鄭○ ○分享知道MFC這個投資案,2015年加入MFC我不曉得我帳戶的點數到底跟誰買、也不曉得賣給誰。子○○跟徐源君都擔任 過講師曾經跟子○○還有徐源君一起去馬來西亞參觀,基本上 就只知道MFC有賺很多錢,有在那邊投資飯店,有投資百貨 公司。聽子○○跟徐源君的介紹才知道MFC的投資平台,我的 上線是楊姐跟徐哥我介紹張○○投資 MFC CLUB,投資金額是 交給我,我再將現金交給楊姐,楊姐將註冊點數轉給我,我再轉給張○○等語(原審卷二第97至106頁)。 ⒉證人鄭○○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稱:我不知道MFC平台投資 標的為何,我覺得像是存錢,會給我利息。我用新臺幣的投資金購買MFC平台的「易物點」點數,並在MFC平台開立帳戶,可以看到自己帳戶内的點數在平台内會慢慢增加,若要賣出「易物點」,必須自己在MFC平台掛出賣單,等到有人願 意購買才會成交,並匯款給我才算完成交易。「易物點」與新臺幣的匯率是MFC平台訂定的,我不清楚匯率及MFC平台其他的利潤或分紅。我只有自己投資,沒有經營MFC平台,也 沒有招攬投資人,其他親友只有向我詢問操作方式,他們自己開立帳號,並不是我的下線。投資人要購買易物點,可以在平台或網路上尋找賣家,買賣方合意就會成交,賣方就給買方易物點,買方給付價金(匯款或面交現金)等語(9117卷㈡第73頁至第75頁)。嗣並否認曾經招攬證人戊○○投資MFC 平台,表示是他向其詢問MFC平台投資,其告訴他有投資金 額17萬元、51萬元和100多萬元的選項,且購買易物點投資 不一定會賺錢。之後並表示沒有易物點只漲不跌這回事,而且要掛易物點賣單,賣出後才會實現獲利,怎麼可能什麼事都不用做。MFC平台也沒有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 倍這件事等語(9117卷㈡第77頁至第80頁)。 ⒊證人乙○○於109年6月17日調查中證述以:鄭○○與我母親許○○ 認識20餘年,大約000年0月間,鄭○○向我母親表示投資MFC 可以賺錢,我母親不懂網路操作,就用我的名義加入MFC, 但投資款都是我母親出資。當時鄭○○向我母親表示,只要投 資後,不用做任何事,MFC就會固定配送、增值,我母親認 為可以賺錢,且報酬良好,才會決定先投資16萬元,當時我母親是參加卯○○舉辦的MFC投資說明會,當場就給卯○○投資 款16萬元,卯○○就用我母親的手機在MFC平台註冊帳號,帳 號署名為000000,並把5,000個註冊點由卯○○使用的帳號轉 移到我母親的帳號000000上。投資後,鄭○○不斷鼓吹再多投 資一點,向我表示升級到黃金等級可以賺更多錢,所以約於3個月後我母親再拿38萬5,000元,約在一個也有投資MFC的 友人家與鄭○○、鄭○○及鄭○○的配偶(即賴○○)碰面,由鄭○○ 的配偶協助我母親將註冊點轉移,我母親第二次的投資款中的35萬2,000元是購買11,000個註冊點,另外的3萬3,000元 是買該網站的榴槤樹,前述二次投資共計54萬5,000元,我 母親都是用我的名義投資的。卯○○有多次辦理投資說明會, 主要在員林市、彰化市,大型說明會時甚至有上百人參加,投資說明會時,主要是卯○○、鄭○○等人上台說明投資規則, 鄭○○及林○○等人也會上台分享投資心得及如何致富,遇到大 型活動時,另有卯○○的上線子○○會上台當講師,解說MFC投 資案等語(9117卷㈠第366頁至第368頁)。 ⒋證人庚○○於109年6月15日調查中證述以:大約於106年間,我 與戊○○同時於祥貿環保有限公司任職,戊○○先投資MFC,與 戊○○閒聊時,基於向我分享的原意,表示其透過他的表弟卯 ○○、姑姑林○○及姑丈鄭○○介紹而投資MFC,因此我才會好奇 ,也透過戊○○介紹,約在員林市大潤發的咖啡廳與卯○○碰面 。我當時攜帶現金16萬元,卯○○協助我在MFC的網站註冊, 我使用的帳號是「000000」,當日我將16萬元投資款交給卯○○後,卯○○就將他名下的5,000個註冊點轉到我的MFC帳戶, 我再用5,000AP點數到MFC的交易市場中購買遊戲代幣,當時是卯○○幫我直接用5,000AP點數買遊戲代幣,掛買的價位我 忘記了,當時卯○○向我表示,參加MFC後,不用做任何事,M FC就會依遊戲代幣數量每年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配送後,點數就會變多,我就能把點數變賣,由於「MFC CLUB」設定的遊戲代幣價位是只漲不跌,所以穩賺不賠。卯○○有在 員林市昇財麗禧、員林市特定別墅、臺中等地辦投資說明會,會有卯○○、卯○○妹妹、爸爸及媽媽上台介紹MFC如何賺錢 、穩賺不賠等,每次說明會至少20餘人。若依卯○○的說法, 年利率至少125%,但我遊戲代幣掛賣根本無人問津,至今仍無法把我的本錢拿回等語(9117卷㈠第358頁至第360頁)。另於109年8月4日偵查中證稱:107年年中在員林大潤發裡面的咖啡廳,我拿了16萬給卯○○,他幫我辦了帳號,他用他名 下5,000點給我,說半年分一次紅利,至少2年回本,穩賺不賠。我的總數為何沒有增加,因為要掛賣才會增值,有掛賣才會增值等語(9117卷㈠第403頁至第404頁)。 ⒌證人戊○○於109年6月1日調查中證述以:卯○○是我姑姑林○○的 兒子,大約於000年0月間,林○○、姑丈鄭○○、卯○○及表妹鄭 ○○常到我家,向我家人表示,目前家庭經濟狀況獲得改善就 是投資馬來西亞MBI集圑之「MFC CLUB」,卯○○向我及我家 人表示,投資1個單位是17萬元,並在MFC開立帳戶,就會得到5,000個廣告點數及15,000到16,000點的易物點,易物點 會增值,每年會配送2至3次,每次配送1.5到2倍,易物點可以在MFC CLUB買賣。我於106年8月先投資17萬元,開立1個MFC CLUB帳戶,之後再於108年間加碼投資大約7萬元,再開 立另1個MFC CLUB帳戶,共計投資大約24萬元,我都是用現 金交付投資款給卯○○,卯○○收到錢後馬上幫我開帳戶,並將 卯○○名下點數轉讓給我。卯○○不定期會召開投資說明會,通 常卯○○、鄭○○及鄭○○(即卯○○的胞弟)負責說明投資MFC CL UB的獲利計算方式,林○○跟鄭○○也會上台分享投資MFC CLUB 後,家庭經濟狀況由負債變成富裕的過程,說明會舉辦地點為彰化縣員林市,也曾經在昇財麗禧酒店舉辦。易物點可以在MFC CLUB網站交易,若有買家有意購買我的點數,我就可以將易物點換現,我曾在網站掛賣易物點,但至今沒有成交過,我曾跟卯○○表示,想要換些錢出來,但卯○○都會表示, 就快要配送點數,若現在賣掉點數,增資點數的部分就會變少,以此理由勸我及其他投資人不要賣點數。我事後回想,我投資17萬元及7萬元的點數都是從卯○○帳戶轉過來給我的 ,若真的那麼好賺錢,卯○○就把點數留在自已帳戶内增值就 好,沒必要把點數賣給投資人等語(9117卷㈠第338頁至第34 0頁)。再於109年6月18日調查中證述以:我誤信卯○○的話 術後,決定投資「MFC CLUB」,於000年0月00日間拿著現金17萬元到我姑丈鄭○○的家(位於彰化縣永靖鄉),卯○○收到 現金後,就用筆電幫我註冊一個MFC CLUB帳戶,我的帳號為「0000000」。卯○○將他名下帳號「0000000」轉讓5,000個 註冊點給我,1個AP點數等同1美金,我擁有5,000個AP點數 後,卯○○就幫我在MFC CLUB市場中購買易物點,印象中掛買 的價位為0.32AP點數,購買到約15,000多個易物點,MFC CLUB的規定是依易物點的點數來配送、增值,每年至少配送2 次,每次1.5倍至2倍。之後大約在108年間有次投資說明會 中,卯○○不斷鼓煽台下投資人,說MFC CLUB快要配送了,若 有資金的人可以趁配送前加碼,當時除了我以外,另有其他人也想投資或加碼投資MFC CLUB,鄭○○就跟她的配偶把有意 要投資的人約在員林市麥當勞碰面,因為我的易物點在106 年8月投入後,配送增加不少點數,鄭○○向我表示,可以把 易物點換成註冊點,再補些現金進去,湊到5,000個註冊點 就可以再開一個帳戶,鄭○○協助我把易物點換成註冊點(詳 細數量已忘記),不夠5,000個註冊點的部分,我就再用現 金,以新臺幣34元兌換1個註冊點的方式補足5,000個註冊點後再開一個帳戶(第2個帳戶的帳號、密碼我已忘記,我的 配偶應該有相關資料),當時大約補了7萬元現金,所以2次共計投資大約24萬元,另鄭○○的配偶也在現場協助其他人開 戶等事宜。鄭○○、鄭○○及鄭○○等人表示易物點只會漲不會跌 ,且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易物點1年後會增 加變成為2.25倍(即1.5*1.5=2.25),依易物點只漲不跌的說法,投資「MFC CLUB」的年報酬率為125%。除鄭○○一家五 口外,另鄭○○的配偶(不確定當時是否已結婚)也會出席, 若遇到大型活動,則會再邀請子○○到場,據卯○○及鄭○○等人 表示,子○○為卯○○的上線。投資MFC CLUB後,什麼都不用做 就會有前述的125%年報酬率,若拉人加入MFC CLUB投資案,MFC CLUB會給推薦獎金,但獎金是給易物點,不是現金等語(9117卷㈠第346頁至第348頁)。 ⒍證人甲○○於109年11月13日調查中證述:我有投資馬來西亞MB I集團之「MFC CLUB」,是因為我老公王文信先透過朋友認 識鄭○○得知MFC CLUB,進而投資後,介紹我也投資,印象中 約於104年間開始投資。我於104年8月7日及11日自我的一銀帳戶匯款17萬元及34萬元至卯○○設於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係用於加入MFC CLUB投資案,當日是由我授權王文信操作匯款。是鄭○○指示我將投資款轉至卯○○帳戶。 我有聽過鄭○○表示將MFC CLUB配送的點數賣出即可實現獲利 ,但因為都是由王文信在管理,所以如何將點數賣出並實現獲利,我已經忘記。王文信表示卯○○及鄭○○招攬我參加MFC CLUB投資案時,宣稱系統每年會配發約1.5倍的易物點給各 帳戶,應該是指每年我的帳戶易物點會增加1.5倍,依此計 算,投資MFC CLUB每年報酬應該是50%,經與王文信確認後 ,卯○○有召開MFC CLUB投資說明會,召開時間約於105或106 年間(詳細時間已忘記),舉辦於彰化縣員林市的昇財麗禧飯店。我有將名下註冊點變現,共取回投資款10幾萬元,但分幾次已經忘記了。投資款都是王文信自己將註冊點變現,由MBI集圑匯到王文信兆豐銀行的帳戶,帳號必須要王文信 回家看存摺才知道等語(9117卷㈡第514頁至第517頁);另於110年11月4日偵查中證述:匯款至卯○○帳戶是為了參加MF C投資,是聽我先生指示匯款,參加過幾次說明會,是在員 林,是由卯○○擔任講師等語(738卷第235頁至第237頁)。 ⒎證人丑○○於109年10月28日調查中證述:我約在00年0月間花 了17萬元以現金方式交給卯○○投資「MFC CLUB」投資案,該 MFC CLUB投資案是卯○○介紹的,當時他跟我說「MFC CLUB」 投資案是購買MFC CLUB虛擬貨幣,該虛擬貨幣會定期增額,投資人可利用該等虛擬貨幣繼續投資或將該虛擬貨幣賣出轉為現金,我記得當初卯○○跟我說該虛擬貨幣每半年會倍率增 長,獲利率良好,所以我就聽信卯○○的話,後續在104年間 還有投資2單位共34萬元,當時是卯○○指示我先將該34萬元 匯款給他,因卯○○是我的上線,我需要將投資額給他,他才 會轉「MFC CLUB」的註冊點給我。卯○○當初跟我說MFC CLUB 的註冊點可用來獲得平台内的易物點,用戶可再透過該易物點換取註冊點,且「MFC CLUB」提供將註冊點換為現金之服務,以實現具體獲利。當初我參加過數場說明會,說明會的人數都有幾百人之多,說明會講師、主持人都是由子○○、卯 ○○與其胞妹鄭○○等人擔任。我迄今已投資註冊點51萬元在「 MFC CLUB」投資案上,我已忘記我剩餘的易物點及註冊點為何,我投資的51餘萬元只有拿回20餘萬元,其餘都已拿不回。我是將點數轉移給卯○○,並由卯○○將現金匯給我,我記得 當初卯○○一次就將該20餘萬金額以現金給我。卯○○跟我說該 註冊點向公司兌換現金需一定作業時間,所以他願意以現金向我收購註冊點,他是以1個註冊點兌換32元新臺幣的比例 向我購買該等註冊點等語(9117卷㈡第528頁至第532頁)。⒏證人己○○係因黃○○之檢舉遭警方約談,其於⑴108年6月27日警 詢中證述:我的訊息都來自於網路。當時候我也跟黃○○說她 的錢是要跟別人買點數註冊,她也清楚明白。當時我幫黃○○ 註冊MBI會員後,就將上述的錢幫她在網路上購買點數,利 用MBI新經濟圈互聯網平台(www.mfcclub.com)可以找到賣點數的賣家,我就跟賣家聯繫後,賣家先將點數存進黃○○的 帳戶内,當晚我再與賣家面交並交付現金,3次都是這樣處 理。我幫黃○○註冊帳號並且幫其購買點數,MBI的帳戶點數 會增加,沒有從中抽取傭金。註冊帳戶成為會員之後,公司會分紅,點數會增加,只是時間上不確定,再把分紅的點數拿去賣掉。成為會員的最低門檻是要投資17萬元,以17萬元為一個會員等級,如果要提升1個等級就要再投資17萬元, 最高可以提升7個等級,成為最高等級會員要投資119萬元,之後公司有將門檻降低為16萬元為1個等級。每點點數價值 多少都是由帳戶自動計算,我不清楚每點點數價值多少。如果投資之後想要退出會員,所投資之金錢要取回,我知道的方式是要將點數或帳戶賣給他人等語(9117卷㈠第11頁至第1 3頁);⑵108年9月18日偵查中證述:是黃○○委託我跟網路其 他要賣MBI點數的人買,是用我的筆電註冊的沒錯。我跟黃○ ○拿了3筆錢去換點數,第1筆80萬元是約在員林的一家7-11,現金給賣點數的人那個人。後2筆是在臺中靠近烏日高鐵 站附近那邊外面的便利商店。介紹黃○○加入,我MBI虛擬帳 戶的點數會增加,是浮動的等語(9117卷㈠第120頁);⑶108 年10月25日偵查中證稱:107年5月15日黃○○交給我80萬元、 同年6月7日交給我16萬元、同年6月15日交給我13萬9840元 ,我交給不同要賣註冊點的人,因為黃○○是從系統買註冊點 ,註冊完變成一單位,裡面會有GRC的點數,當時系統裡面 有這三個人電話,我就直接跟對方聯絡並交現金。說明會舉辦的地點最常就是臺中52行館、員林昇財麗禧,資訊大部分都是仁哥(即卯○○)跟我講的,仁哥都會上台講話。我拉一 個會員加入,會增加500GRC點數等語(9117卷㈠第223頁); ⑷108年11月12日偵查中證以:MBI指數操作像股票。我們買了這家馬來西亞公司的GRC的點數,如果買的人變多會漲價 ,如果賣的人變多會貶值。是可以理解為GRC點數背後代表 著這家公司投資的數項標的,也可以直接將點數轉換為直接投資特定標的,例如榴槤樹,還有通證(數位貨幣),類似比特幣等語(見9117卷㈠第307頁);⑸109年9月22日調查中 證稱:MFC平台投資就是透過網址www.mfcclub.com、www_mfcteam.com購買AP點數即廣告點,廣告點可以在MFC的公司平台(類似FACEBOOK社群)打廣告,購買廣告點後會送註冊幣,投資者再從系統裡面將註冊幣轉換為GRC點數。通常AP點 數沒有在使用,是等系統不定時運作整理後,GRC點數會增 加,GRC點數增加後可以在網站上操作限額買賣,我剛加入 時一個GRC點數單位等於34元,後來比例逐漸降低到30、26 元,投資人要買賣點數會在系統上登錄,買主會主動跟我聯繫後,再約定時間會面交付購買點數之現金。投資人需在我的MFC帳戶底下開戶,我的帳戶系統中有新註冊會員的選項 ,由我陪同投資人在我的帳戶底下填寫資料,投資人會先給我現金,我再從系統上向別人購買5,000註冊點數後,再利 用該註冊點數幫該投資人開戶,系統會主動分給我5,000註 冊點的10%,350AP點數及150GRC點數到我帳戶,係我拉一個下線的分紅,我未開立收款憑證給投資人。投資人交付投資款後,其名下持有之註冊點或易物點都是在系統上跟別人買的,至於我自己分到的註冊點就繼續加碼投資。招攬投資人發展成為下線,除可出售本身所持有註冊點外,可以分得註冊點的10%紅利。我沒有擔任講師,我有參加過卯○○在員林 昇財麗禧餐廳11或12樓舉辦的投資說明會,說明會内容主要在介紹MFC平台及投資的計算方式,吸引投資人參與投資。 黃○○是經我介紹之後,表示有興趣投資,她一開始先投資5 個單位的AP,這5個是我從帳戶底下開的,後來她有自己的 帳戶後再從自己帳戶名下加開2個單位AP,共投資100多萬元,名下持有之註冊點或易物點都是從系統上向不認識的人購買。我所謂的被動式收入就是透過MFC平台自行運作增加GRC點數,GRC點數可以轉換註冊幣出售,我有向黃○○介紹此被 動式收入吸引她參與MFC平台投資。一開始是朋友邀請我去 臺中聽MFC投資說明會,那位朋友再介紹卯○○給我認識,卯○ ○就在員林國中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幫我在MFC投資平台上註 冊。我是註册在卯○○帳戶底下,算是他的下線等語(見9117 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 ⒐證人辰○○於⑴109年11月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聽了徐源君的介 紹,另外該投資方案有在飛機上廣告,且講了一些配送獲利計算方式,認為應該會賺錢,所以就投資了,但詳細獲利實現或領取方式我忘記了。我參加的公開投資說明會主辦人為何人,我不清楚,但子○○及徐源君都曾擔任過講師,我只記 得000年0月間辦的春節酒會是在臺中市春天酒店辦理的,其他舉辦地點及參加次數我都忘記了等語(9117卷㈡第569頁至 第571頁);⑵110年11月17日偵查中證述:我跟卯○○一起去 聽說明會,是子○○與徐源君辦的說明會。卯○○應該不是講師 ,只是分享者。點數是卯○○還是子○○轉的,我不清楚,那時 候就是錢給她,帳戶開好,就這樣而已。我有拿回錢,子○○ 當時是說半年增長1.5倍,可是後來也沒這樣。嗣改稱卯○○ 、子○○有無主持過說明會,我忘記了等語(4658卷第49頁至 第50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2015年2月14日開始投資MFC平臺,一共投資119萬。2月15日才把現金交到子○○手上。是 鄭○○介紹,鄭○○約我在員林大潤發的丹堤咖啡,子○○跟徐源 君就在講這個平台怎樣怎樣好,我跟母親辛○○就是在2月14 日那天一起加入,點數一開始一定是跟上面的人拿的,跟子○○跟徐哥拿的因為我們是同時間註冊開戶,所以我帳戶裡面 的不是跟之內鄭○○拿的,我們是一起跟子○○跟徐源君買點數 的。點數可以賣給下線或是賣給其他人。一開始一定是跟子○○買的,不然就跟徐源君買的。我朋友的錢交給我,我再轉 交給子○○或徐源君,我媽媽辛○○的投資款跟點數也都是我在 處理的,投資款一起交給子○○和徐源君。因為當初我跟鄭○○ 是一起進場,我跟鄭○○的錢都是交給子○○跟徐源君。進場的 時候子○○跟徐哥就有跟我們講是怎麼排線的,所以我的上線 為鄭○○,但因為我們是一起加入,所以我的部分不會是交給 鄭○○,我的朋友的投資款才會交給我的上線鄭○○等語(原審 卷二第107至124頁)。 ⒑證人鄭○○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應該是在就讀高 中三年級時,經卯○○介紹投資可以賺錢,所以我就將高中打 工所存的錢17萬元投資,因確實有得到分紅報酬,所以又透過母親林○○向銀行借貸50萬元並全部投資MFC平台的項目, 而該2次投資,我都是透過家人協助將投資款項給付到該集 團,所以我不清楚款項是如何支付到MFC平台並轉換成註冊 幣。而投資後1年左右,該平台就關閉了,我所投資的本金67萬元也沒有拿回來,現在還在返還當時向銀行借資的50萬 元。我印象中有2次在員林市大同路上的一家咖啡廳(忘記 店名,已倒閉),當時戊○○、李○○、乙○○及庚○○大家聚集在 一起,因為他們不熟悉平台操作等問題,由卯○○向他們說明 如何操作及釋疑,並非是舉辦說明會,我所參加的2次,每 次人數約7-8人左右,大部分都是我家人等語(見9117卷㈡第 66頁至第68頁)。 ⒒證人癸○○於⑴109年10月29日調查中證稱:就我記憶中是鄭○○ 告訴我投資MFC平台投資方案,我答應投資成為鄭○○下線,1 個投資單位要17萬元去購買註冊點換成等值易物點,只要半年就可以增值1.5倍的易物點,1年以後才可以將易物點賣出換回現金。我沒有經營MFC平台,我只有介紹我胞姐壬○○及 我男友黃○○加入投資,壬○○投資3口51萬元,黃○○投資1口17 萬元,我都將壬○○及黃○○所投資金額共68萬元,以現金交給 鄭○○,鄭○○再撥註冊點給我,我再幫壬○○及黃○○開立MFC平 台的帳戶。我和鄭○○都沒有開立收款憑證給投資人。我加入 投資MFC平台半年後,查知帳戶内的易物點真的增加1.5倍,才向壬○○分享這個投資訊息,並帶壬○○去參加卯○○、鄭○○所 辦的投資說明會,壬○○聽完說明會後認為有獲利空間,才決 定投資3口51萬元等語(9117卷㈡第551頁至第553頁);⑵110 年11月17日偵查中證述:我於106年投資34萬元MFC投資方案,買2單位,是同學鄭○○介紹,她是純粹分享投資的平台, 我聽完感覺不錯,就去銀行借錢。我去過幾次昇財麗禧的說明會,說明會沒有針對MFC平台說賺不賺錢,都是分享自己 投資的心情,散播正能量,很多人拿麥克風上去講。壬○○、 李○○也有參加,錢是給我,我再交給鄭○○,點數是由我撥給 壬○○等語(4658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⒓證人壬○○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述以:因時隔久遠,我已 忘記MFC平台投資方案的詳細内容為何,只記得投資時有提 到2至3年内可以還本且會有一筆紅利。我只記得在微信内有一個「圓夢族」的群組,但並非由我創立,該群有十餘位成員,討論内容大概是MFC平台的相關投資消息,我只是單純 群組成員,不清楚分工情形,但106年間因為我覺得被騙了 ,所以就自己退出該群組。介紹一個下線加入,可以獲得美金219元的介紹費,但一樣要透過該平台操作後才能兌現, 但因為我不會操作,實際上我並未拿到該筆錢。我確實也有帶李○○去員林大同路郵局旁的咖啡廳聽過1次投資說明會, 李○○聽完後就決定要投資,我第一次收到他的17萬元現金投 資款以後,就透過上線癸○○拿給上手鄭○○,癸○○就將易物點 點數透過MFC平台撥到我的帳戶,我再撥到李○○帳戶内。因 我後來並未收到219元美金的介紹費,所以我才不認為李○○ 是我介紹的下線。0000000000是丙○○MFC平台帳號,0000000 0是我MFC平台帳號,至於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存入15,000;00000000-0000000、存入5,000;00000000-0000000、存入5,000;00000000-0000000、存入5,000;00000000-0000000、存入5,000係指我存入丙○○MFC平台帳號的「易物 點」點數。因為時間久遠,所以我剛才記錯了,但我記得李○○購買時每1單位價格為16萬元,所以一開始交給我48萬元 現金購買3個單位,所以我轉了1萬5,000點的「易物點」點 數給他,後來李○○有再拿64萬元現金給我購買4個單位,我 也有轉2萬點的「易物點」點數給他,所以李○○所述與事實 有所出入;至於「若白金會員大約一年就會回本」這句話因我曾經聽卯○○說過,所以我也向李○○說過同樣的話。卯○○的 妹妹鄭○○是我妹妹癸○○的同學,我與他是因為投資MFC CLUB 才認識,卯○○在通訊群組裡暱稱為karen或大仁哥。我參加 過的投資說明會都是由卯○○擔任講師,其他投資人會上臺自 我介紹跟分享投資經驗等語(9117卷㈡第53頁至第59頁)。⒔證人丙○○於⑴109年6月17日調查中證述:我因經常購買檳榔的 關係而認識壬○○,壬○○曾向我表示,她的親妹妹没有工作, 卻很有錢,就是因為投資「MFC CLUB」的關係,因此邀請我參加投資說明會。我約於000年0月間參加投資說明會,當時說明會是由壬○○跟她妹妹癸○○來解說MFC CLUB投資案,我曾 參加過數次投資說明會,大型說明會場合,卯○○、鄭○○、鄭 ○○、林○○及鄭○○都會出席。卯○○、壬○○等人向我表示投資「 MFC CLUB」不用做任何事就會固定配送、增值,去銀行辦借款出來投資也會賺錢,因此我在107年1月23日與壬○○、癸○○ 約在彰化縣埔心鄉的咖啡廳,我帶著現金51萬元到咖啡廳,而壬○○帶筆電到現場,壬○○及癸○○當場用筆電幫我在「MFC CLUB」網站(網址www.mfcc1ub.com)註冊一個帳號,我的帳號為「0000000000」,壬○○收取投資款51萬元後,就將她使 用的帳號「00000000」名下的註冊點數15000點轉讓給我。 之後我又於107年1月25日在壬○○家中交給她現金68萬元,壬 ○○收取投資款68萬元後就將她名下的20000點轉讓給我,我 共計投資119萬元,是MFC CLUB的白金會員。壬○○、卯○○向 我表示,若白金會員大約一年就會回本。我從107年1月投資迄今,MFC CLUB配送過三次點數,但點數無法順利賣出。大約一年前,可能壬○○名下點數不夠賣給其他人,曾問我要不 要將配送的點數一些賣給她,我有賣給她一些點數,但詳細數量我不清楚,只拿回約5萬元左右款項。壬○○、卯○○表示 白金會員配送後可以在MFC CLUB的網站掛賣3次,但因為太 多人要賣,根本不可能賣到3次,我投資到現在連1次掛賣成交紀錄都沒有。就我所知,大型投資說明會在員林的昇財麗禧飯店,參與人數超過百人,小型說明會在咖啡廳,參與人數約二十餘人等語(9117卷㈠第376頁至第378頁);⑵109年8 月4日偵查中證稱:107年1月23日壬○○、癸○○在埔心鄉85度C ,我帶著現金51萬給她們,她們用筆電登錄該網站並幫我註冊了一個帳號密碼,壬○○收了我的51萬後就用她的帳號給了 我馬來西亞GRC點數15,000點,後來隔2天後我又在壬○○她家 交給她68萬現金,她給我2萬點,我就變白金會員,白金會 員是1年回本,每半年有分一次紅利,如果是最低的會員至 少2年才會回本。他們說這點數代表馬來西亞那間公司的股 份,這間公司投資了很多東西,榴槤樹、房地產、百貨公司,聽說可以用馬來西亞GRC點數直接去百貨公司消费,我沒 有去過,因為我是瞞著家人的,這些事情我都是在說明會聽卯○○等人說的等語(9117卷㈠第409頁至第410頁)。 ⒕證人黃○○於⑴108年4月10日調查中證述:第一次己○○就約我於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當時我將80萬元交付給他,他就 幫我線上開戶,陸陸續續我給錢升級我的帳戶,共投入1,099,840元,直到我發覺我無法把錢拿出來,我才驚覺遭受騙 。我於第一次開戶時購買5個單位,所以我需要繳納25,000 美金也就是80萬元來開立帳戶,以便成為第五個單位的會員,於該次申請帳戶後會回饋相關積分寄送訊息至手機簡訊並且APP網址程式記載,待日後再升級一個單位後,可以利用 前面的積分乘以32(匯率)之後,以一單位5,000美金扣除 前面的積分回饋乘以32,我只要再付扣除後剩餘的錢即可升級一個單位,於我升級成第7單位時,前面6個單位我所累積的積分我已扣除,剩餘升級第7單位所累積的420的美金積分,當初己○○承諾我第7個單位可以每年會有2-3次配送,我的 帳戶每一次配送約13萬元,但我從去年107年5月第一次開戶後,雖然己○○有依規定配送,但我都沒有拿到每一次配送會 獲得的金錢,且連拿到當初他跟我所說的投入會賺錢這件事也沒有,我便以LINE電話詢問己○○我想要中止帳戶並將投入 的資金共1,099,840元領取回來,但己○○回應我說該筆資金 已經投資,故流通市面無法領回,僅能夠以剩餘美金積分來做現金轉換,以現有美金積分乘以26,換算後為新臺幣10,400元,己○○以轉帳方式轉入我的戶頭内,之後該平台稱107 年12月可以開始有配送配送金,但他從107年12月說要配送 並給我應得的配送金,卻一直未兌現,且遲遲不肯給我,所以我認為他在詐騙我。我們有2個群組一個為1ine群組名稱 為金剛小組聚會,人數約40人,第二個為從愛開始金剛,人數約27人,兩個群組訊息同步,群組主要是提供該平台相關投資資訊,及上課資訊。每次上課繳費約400元左右。上課 地點、時間不固定,有員林花盒子、田尾等地點,每次地點都不一定,時間也不固定,都是事前通知,讓群組的人來報名等語(9117卷㈠第16頁至第18頁);⑵108年9月18日偵查中 證稱:我給己○○現金,他有把一個虛擬帳戶給我,我當場在 現場辦,他帶筆記型電腦幫我辦的,我辦好後當場有把帳號密碼給他,因為有時我不會操作就請他幫忙。己○○有賺佣金 ,他當時算給我看,我買一個單位他賺9,100元,一個單位 是16萬元等語(9117卷㈠第117頁至第118頁);⑶108年10月2 5日偵查中作證:我加入會員後,去年5月加入後沒幾個禮拜,在某星期六中午在員林市昇財麗禧飯店10幾樓的會議室,我花300元參加說明會,現場有100多人。如果有拉一個單位加入可以賺9,100元,算是動態收入等語(9117卷㈠第220頁);⑷108年11月12日證稱:仁哥(即卯○○)在員林場107年5 、6月間,己○○在我剛加入時叫我去聽的,是在麗禧酒店會 議廳辦的,一場大約300人,我看起來那場仁哥是最大咖的 ,因為小助理致詞後仁哥就上去講解網站操作方式,還有為什麼要購買MBI指數,及升級方式。他說馬來西亞榴槤樹買1棵要10萬元,從小種到大要5年,5年才可以回本,我想說我在台灣又看不到榴槤數樹,所以我就沒有買,我是買GRC共7個單位,1個單位16萬元,要等配送賣出去才回本,詳細如108年10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等語(9117卷㈠第303頁) 。 ⒖徐源君於調查站中供稱,問:何時開始招攬會員加入MFC CLU B網站?答:約000年00月間開始。問:據查,你曾向MFC CLUB網站公司等人調M幣並售予下線,是否屬實?買幣及售幣 之價格若干?相關款項如何收付?答:是的,但只有我的下線組織會員才可以向我購買M幣。問:你每月調購M幣金額若干?答:我之前投實累積的M幣金額可以直接提供下線會員 購買,但MBI公司於網站公告自105年7月6日至預計105年11 月第10次M幣拆分前,禁止M幣掛賣,所以我才會在105年7月6日以前將持有M幣儘量賣出,105年7月6日以後,因為我己 經沒有M幣賣給下線會員,才會向MB1公司調購M幣,所以有 前述3張現金交款收據,今天是星期四,我原本要將1280萬 元交給MBI公司,但所有現金款項已被貴單位扣押。問:( 提示:扣押物編號11-5匯款單及雜記)提示扣押物代表意義為何?答:我手寫之活頁紙部分是我將M幣賣給曜欐、Winny、楊老師、雅真、上毅等下線會員的紀錄等語(原審卷一第349至360頁)。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我99年在中壢開科士威特惠屋認識子○○。從101年底開始參與MFC平台投資,有一次 子○○打電話問我有沒有聽過MFC CLUB這個平台,那時候我才 知道她已經加入了。子○○不是我的下線。子○○應該是在104 年年底才開始跟我買幣,我的點數除了賣給下線,也會賣給其他投資人。我有向子○○買過點數2000點。我筆記本上記載 的楊老師、藝樺都是子○○,MFC平台的點數可以賣到全世界 不同的玩家,子○○不是我推薦進來的,僅是單純跟我買點數 ,這跟上、下線是無關的。當時在調查局的時候問我,那時候你賣給他點數就像剛剛檢察官講的一樣,你賣點數就是下線,他要這樣子說如果賣點數就算下線,你如果要這樣講,我說是賣點數給他,你如果說是就是下線,但事實上不是,我只是單純的賣點數,我等於是東西賣給他的人,賣點數的上手不是組織上的上下線。104年9月13號到員林的昇財麗禧酒店的MFC的講座上台,但是我不是在當講師。我針對我以 前從事過的保險,還有科士威做一些分享,我沒有針對MFC 在做分享,我只是去拿托子○○老師買的東西而已我不認識辛 ○○、顧○○等語(原審卷二第81至96頁)。 ⒗被告子○○供稱,①MFC平台投資係一個人投資一個單位5,000元 美金,平台就會給投資人一組帳號密碼及點數,一段時間内就會自動配發點數,獲利配發的點數可另外再開立新的帳號。我一開始投資5,000元美金,是向其他投資者購買,當時 我與對方約在臺中某個飲料店將5,000美金等值的新臺幣( 約10幾萬)交給對方,對方就立刻用電腦幫我開了一個帳戶,内有5,000點數。投資標的就是易物點(108年度偵字第9117號卷【下稱9117卷】㈡第115頁)。②我有去過員林市昇財 麗禧酒店參加過MFC平台投資交流會數次,昇財麗禧酒店是 卯○○承租的,我去的身分是投資人,說明會内容主要是投資 者相互討論投資細節、互相發問問題等。我不知道何人辦理這個交流會,也沒有擔任講師(110年度偵字第4658號卷【 下稱4658卷】第68頁、9117卷㈡第118頁)。③印象中是跟卯○ ○等10幾個人去馬來西亞MBI集團商城用我們自己的點數換東 西,並不是所謂的帶團考察(9117卷㈡第118頁至第119頁)。④關於戊○○、李○○、乙○○及庚○○等人所述,在說明會中表 示MFC平台只要投入資金,什麼事都不用做,易物點只會漲 不會跌,且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之說法,是MFC平台上本來就有的說法,眾所周知(9117卷㈡第119頁;465 8卷第69頁)。⑤我與卯○○間的模式都是卯○○可能需要點數, 但他自己會購買或向其他會員取得,如果不夠的部分,他就會尋求我幫忙,我把點數給卯○○,他會給我現金,等於是他 以現金向我購買點數(109年度他字第3401號卷【下稱他卷 】第86頁)。⑥後來平台不知道為何就轉不動了,在上面掛單,要很久才能賣出去,後來公司就說要結束平台,並提供另外幾個平台,要會員自行將「MFC投資平台」的點數轉過 去,我轉過去後就放著,沒有再使用,等於是認賠(他卷第87頁至第88頁)等語。 ⒘被告卯○○供稱,①馬來西亞MBI集團,經營項目有種樹、開百 貨公司、廣告業等,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馬來西亞人張譽發。我是在104年農曆年間,在員林市丹堤咖啡館與子○○、徐 源君碰面,子○○是國中退休教師,介紹徐源君是財經專家, 並向我展示其名下MFC帳戶點數,大約價值300萬元,他向我表示,一開始只有投資17萬元(即1個單位美金5,000元),經過不斷增值、配送後,增值到300萬元,以此誘拉我加入 投資,我當下沒有立即決定投資,後來000年0月間,MFC理 財投資平台在臺中市五二行館辦理投資說明會,會後徐源君、子○○又約我去春天餐廳用餐,我當時交付投資款51萬元給 子○○跟徐源君,現場除了我之外,還有幾個投資人,都是在 現場以現金交付投資款(110年度偵字第738號卷【下稱738 卷】第194頁至第196頁)。②投資人進場時的虛擬貨幣是叫註冊點,註冊進場後註冊點就變成易物點,投資人付投資款後一開始的註冊點是由上線透過平台給的。投資方案主要是易物點配送,該平台每年大約配送1、2次易物點,但是配送時間不固定,每次配送約增加1.2倍至1.5倍之間(即原本100易物點配送後,變成120至150易物點),投資人可以透過 該平台取得其他投資人的基本資料,再由投資人私下見面交易,將易物點換成實體貨幣回來;因此,投資人不能透過平台兌換成新臺幣,平台只提供雙方聯絡資訊。我的投資款都是拿現金給子○○,她沒有開收據給我。我擔任推薦人時,也 有人將投資金錢交給我,我再轉交子○○(9117卷㈡第87頁至 第88頁)。③關於說明會,一開始,是徐源君擔任講師,子○ ○在旁邊協助招攬、收取投資款等,印象中,當時在臺北、臺中都有辦投資說明會,後期,徐源君就沒有加入,改由子○○來辦理說明會。昇財麗禧酒店是子○○找的,費用她付的, 但我們先代墊,因為子○○人在斗六,參加的人都有繳交場地 費,我是分享心得,跟大家一樣都是投資人(738卷第196頁;4658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90頁)等語。 ⒙證人賴○○於調查站供稱,卯○○曾在昇財麗禧酒店主辦活動等 語。 ⒚證人周金桂於調查站供稱,其曾參加被告子○○等2人舉辦昇財 麗禧酒店說明會,主講人為被告子○○等2人等語。 ⒛證人鄭○○於調查站供稱,其為被告卯○○之父,曾前往昇財麗 禧酒店說明會向卯○○送水果及手機等語。 ㈤依前揭證據綜合以觀,被告子○○等2人確有與徐源君及MFC理 財投資平台負責人,共同以該平台名義招攬系爭投資方案、發展下線,且屢次招開說明會,並以講師身分在說明會中招攬投資人參與,係有系統、組織地經營下線關係,所辯其僅係向友人或他人介紹投資資訊,或僅為投資建議,係立於投資人身分所為,與事實不符,並無可採。 ㈥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稱「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 規 定,係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復明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立法意旨係鑒於社會上多有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項之實,為有效遏止,以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乃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其係以何名目,凡有同法第29條之1情形,均擬制為銀行法所稱之「收受存款」。 至於提供資金者於提供資金後,猶須提供勞務或履行其他義務(如買賣商品、推廣服務等)或經過一定之操作程序,始能獲取報酬者,倘其所提供之勞務或履行之義務,或所踐行之操作程序,與所獲得之報酬相當,固可認該項報酬係其提供勞務或履行義務之對價,否則,仍應認為該項報酬為其提供資金之對價,而屬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以收受存款論 」範疇,蓋不如此解釋,行為人只要商請投資人略盡勞務或義務,或設計看似繁複之付款程序,即可輕易規避該條規定,當非立法本旨(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546號刑事 判決要旨)。本件投資方案依MFC CLUB網廣告是以上開「一次參與、一直受惠,不用推薦也能賺錢-複利能量、百萬代幣、財務自由」等語吸引、招攬投資人,業如前述,且觀之卷附網站試算表,以1000美元配套為例,其上明確記戴「MBI靜態試算:1000美元」(約每6個月除權(配送)1.5倍),並 於6個月之帳戶價值記載「1500美元 台幣45000元」,於54個月之帳戶價值記載「38443美元 台幣0000000元」等語(104他5802卷㈤第67頁、第72頁反面),明顯係以經過一定時 間,即允給投資人一定成數之獲利,本件投資之「靜態奬金」即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該方案事實上係利用後金為前金之分配,被告子○○等2 人、徐源君向投資人收受款項之行為,應以「收受存款」論之認定。 ㈦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相符。此與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本質上亦有差異。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否則銀行法上開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國內金融機構近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均在1%至2%,於101至105年間亦同, 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而系爭投資方案之利潤,靜態奬金之年報酬率至少年息高達250%,業如前述,顯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甚明,足見以當時之市場行情觀之,系爭投資方案係與會員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獎金,亦屬明確。 ㈧銀行法第29條之1並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 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其中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故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刑事判決要旨參見)。觀 諸MFC CLUB系爭投資方案廣告內容,顯然有意吸收不特定人加入投資,投資人數係處於可隨時增加之狀態,則被告子○○ 等2人、徐源招君攬吸收資金之對象顯不特定,而可得隨時 增加,且由本案查知之如附表四所示投資人眾多,依照上開說明,當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之「多數人」、「不特定人」要件,甚為明確。 ㈨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子○○等2人犯行明確,應予依 法論科,其2人所辯與事實不合,尚非可採。 四、論罪及刑之加減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子○○等2人行為後,銀 行法第125條第1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原條文「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為「違 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亦即 上揭修正,係將原以「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作為加重處罰 之構成要件,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構成要件。觀諸此次修正立法理由,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修正後所謂「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顯與93年2月4日修法增訂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指「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範圍較為限縮,此項犯罪加重處罰條件既有修正,涉及罪刑之認定,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屬純文字修正,且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銀行法108年4月17日復修正同法條第2項,將第2項「銀行」文字修正為「金融機構」,以符合實務運作現況,此部分與本案涉及之罪名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核被告子○○等2人所為,係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1項前段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㈢被告子○○等2人與不詳姓名之MFC平台主要經營者、徐源君間 ,就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均 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是被告子○○等 2人前揭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 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㈤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件被告卯○○下線投資金額雖為00000000元,固有獲利,惟其本身亦投資00000000元(以上詳如 附表六㈡㈢),損失不貲,且其原審審理中即就幫 助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為認罪(原審卷二第17頁),並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原審卷一第482頁),本院 審酌被告卯○○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子○○因招募金額達00000000元,金額過高,且 犯後均否認犯罪,尚無從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院對原判決之判斷及科刑 ㈠原判決以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子○○等2人犯罪,而為無罪之判 決,雖非無據,惟查原判決未詳予勾稽卷內證據,忽略被告子○○等2人,雖係一方面為投資者,惟一方面係與MFC平台主 要經營者、徐源君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檢察官上訴意旨亦指摘於此,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子○○等2人參加MFC CLU B成為上線投資人後,為賺取差價、獲取奬金,積極舉辦說 明會,擔任講師,招募其他投資人成為被害人,被告子○○吸 收資金規模達00000000元,被告卯○○吸收資金00000000元, 其等所為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惟收取款項最終大多係繳回MFC主要經營者;並衡酌被告子○○ 為國中老師退休、大學畢業,經濟狀況普通、有配偶及二個小孩,被告卯○○目前從事美妝店相關工作、大學畢業,經濟 普通、家中有配偶及二個孩子,暨其2人各自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分工、所生危害、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被告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 科紀錄表在卷可參,坦承大部分犯行,本院認為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4年,為使其能記取教 訓,另宣告向公庫支付50萬元。被告子○○部分因宣告刑為有 期徒刑4年,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附此敘明。 ㈢被告子○○等2人,招募下線投資,可獲得如附表三所示獎金, 依最有利被告之編號6計算為14%(6%+6%+4%),其中被告子 ○○招募00000000元乘14%為0000000,被告卯○○招募00000000 元乘14%為0000000元,均為被告子○○等2人之犯罪所得,惟 考量到被告子○○本身亦投入00000000元減去00000000元為00 000000元之資金,被告卯○○入00000000元,其詳如附表六所 載,被告子○○等2人所投入資金,亦因106年間MFC平台無法 再出金而受有大量金錢之損害,如再諭知沒收,顯有過苛之虞,前揭犯罪所得即不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提起上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主要條文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註冊MFC獲取點數之方式 編號 方案 投資金額(美金) 投資金額(新臺幣) 廣告空間點數 (AdvertisementPoint ,簡稱AP) 綜合獎金即分紅點數 (Sharing Point, 簡稱SP) 遊戲代幣 (GRC) 0 ○ 0000 000000 0000 00 0000 0 ○ 0000 00000 0000 00 0000 0 ○ 0000 00000 0000 0 000 0 ○ 000 00000 000 0 000 0 ○ 000 0000 000 0.2 105 0 ○ 000 0000 000 0.6 50 備註 依MFCCLUB網站之設計,遊戲代幣GRC之價格係由網站訂定,只漲不跌,投資人可靜待該網站遊戲代幣持續銷售,MBI公司則依該網站所設定各階段不同價格(價格逐漸上升)之遊戲代幣總量銷售完畢,擇定遊戲代幣拆分時間及倍數(銷售遊戲代幣總量及拆分倍數均由MBI公司決定),拆分後遊戲代幣價格回跌,投資人持有之遊戲代幣數量則倍增(拆分類似股票分割之概念),依該網站之設計,倍增後之遊戲代幣,如有投資人持續投入資金,遊戲代幣價格即不斷上漲。投資人欲贖回投實倍增之遊戲代幣時,可自行至www.mfcclub.com網站後台操作,輸入投資人帳號及密碼並輸入欲贖回之款項,出售遊戲代幣,MBI公司扣除其中10%作為買賣手續費,30%則強制買回GRC,以使投資人每次出售遊戲代幣之交易,可持續推升遊戲代幣之銷售,剩餘投資款,投資人轉到M幣帳戶,即可領回或用以註冊新會員帳號。 附表二:獲利方式-靜態獎金(投資金額經由時間獲取之獎金) 編號 方案 投資金額(美金) 獲利5倍 所需時間(年) 獲利25倍 所需時間(年) 獲利130倍 所需時間(年) 獲利650倍 所需時間(年) 獲利3300倍 所需時間(年) 0 ○ 0000 0 0 0 0 00 0 ○ 0000 0 0 0 0 00 0 ○ 0000 0 0 0 0 00 0 ○ 000 0 0 0 0 00 0 ○ 000 0 0 0 0 00 0 ○ 000 0 0 0 0 00 附表三:獲利方式-動態獎金(經由招攬下線獲取之獎金) 編號 方案 投資金額(美金) 投資金額(新臺幣) 可獲取之廣告獎金 (推薦獎金) 可獲取之娛樂獎金(對碰獎金) 可獲取之遊戲獎金 (代數獎金)4% 0 ○ 0000 000000 00% 10% 6代 0 ○ 0000 00000 0% 9% 5代 0 ○ 0000 00000 0% 8% 4代 0 ○ 000 00000 0% 7% 3代 0 ○ 000 0000 0% 6% 2代 0 ○ 000 0000 0% 6% 1代 備註 因MFC CLUB網站設計之運作方式使投資人倍增之GRC點數無法向MBI公司直接換取現金,除將點數掛賣並轉讓予他人獲利外,須由投資人自行招攬新投資人加入,並由新投資人認購該點數,或將點數出售予上線套現,即投資人持有之點數若欲套現,僅得在上下線間進行移轉,倘投資人點數不足或尚無法轉讓予新投資人,則須向上線先調取點數後轉讓予下線,即須向渠等直接上線或各代上線先購買註冊點後轉賣予新會員或各代下線,呈現MFC平臺會員層層向上交付購買註冊點之價金,再層層下轉點數予底層會員之運作模式。故有下列三種動態獎金獲利方式鼓勵投資人招攬新會員投資: 一、「廣告獎金(推薦獎金)」:如有招攬會員加入投資,依不同方案獲取表格所示成數之投資款,例如投資100美金、200美金可領下線會員投資款6%,投資500美金可領7%,依此類推。 二、「娛樂獎金(對碰獎金)」:如方案一投資5000美金者,其下線組織分為左右兩邊發展,當組織左、右兩邊下線均有投資時,即產生對碰獎金,若兩邊下線投資款不同,系統自動選擇較少之投資款之10%作為對碰獎金。 三、「遊戲獎金(代數獎金)」:依不同投資方案領取不同代數之輔導獎金,例如方案六投資100美金可領第一代下線對碰獎金4%之遊戲獎金,方案五投資200美金可領到第一代、第二代下線對碰獎金4%之遊戲獎金,依此類推,至多可領到第六代遊戲獎金。 附表四:投資人 編號 投資人 投資時間及金額 (民國/新台幣) 加入MFC平台投資方式 投資款項收受人 1 癸○○ (帳號 00000000) 000年間 34萬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2 壬○○ (帳號 00000000) 000年間 51萬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3 丙○○ (帳號0000000000) ①107年1月23日 51萬 參加投資說明會 ②同年月25日 68萬 合計 119萬元 4 己○○ (帳號0000000000) 00萬元 卯○○招攬 卯○○ 5 甲○○ ①104年8月7日 17萬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卯○○ ②同年月11日 34萬元 合計 51萬元 6 丑○○ (帳號 0000000) ①98年8月 17萬 參加投資說明會 卯○○ ②104年9月1日 17萬 ③同年月16日 17萬 合計 51萬元 7 戊○○ (帳號 0000000) ①106年8月 17萬元 卯○○招攬 卯○○ ②108年 7 萬元 合計 24萬元 8 庚○○ (帳號 000000) 106年間 16萬元 卯○○招攬 卯○○ 9 乙○○ (帳號 000000) 54萬5千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卯○○ 10 寅○○ ①104年7月20日 17萬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卯○○ ②同年月29日 17萬元 合計 34萬元 11 辛○○ 119萬元 子○○招攬及 參加投資說明會 子○○ 12 顧○○ 100萬元 卯○○招攬及 參加投資說明000會 子○○ 13 己○○ 400萬元 卯○○招攬 卯○○ 合計 170萬 5千元 附表五:檢察官以補充理由主張子○○之吸金總額 編號 時 間 (民國) 吸金者 帳號 投資註冊點數 扣押物編號 1 104年12月4日 藝樺 0000000000000 00000 徐源君扣案之筆記本11-8(原審卷一第361頁至第378頁) 2 104年12月4日 藝樺 0000000000000 00000 3 104年12月5日 藝樺 0000000000000 00000 4 105年3月15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5 105年3月15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6 105年3月1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7 105年3月20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8 105年3月20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9 105年3月2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10 105年3月24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11 105年3月25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12 105年3月2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13 105年3月2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14 105年3月29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15 105年4月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16 105年4月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17 105年4月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18 105年4月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19 105年4月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20 105年4月15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21 105年4月15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22 105年4月15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23 105年4月16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24 105年4月2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25 105年4月2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26 105年4月29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 27 105年4月30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28 105年5月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29 105年5月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0 105年5月3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 31 105年5月6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2 105年5月12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3 105年5月13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4 105年5月13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5 105年5月20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6 105年6月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7 105年6月6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8 105年6月9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39 105年6月22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0 105年6月22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1 105年6月27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2 105年7月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3 105年7月5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4 105年7月5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 45 105年7月6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6 105年7月7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7 105年7月9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8 105年7月1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49 105年7月12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0 105年7月12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1 105年7月13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2 105年7月13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3 105年7月14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4 105年7月14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5 105年7月1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6 105年7月19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7 105年7月19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8 105年7月20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59 105年7月22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60 105年7月22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61 105年7月27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62 105年7月27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63 105年7月28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64 105年7月29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65 105年8月1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66 105年8月3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67 105年8月3日 楊老師 0000000000000 00000 合計點數 0000000 合計金額(新臺幣) 00000000 備註 每點折合新臺幣34元、共67筆 附表六:下線表 ㈠第一代徐源君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美金)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子○○ (帳號 000000000) 0000 00000000 下線投資金額即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五-原審卷一第361頁至第378頁-徐源君扣案之筆記本內統計結果 ㈡第二代子○○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新臺幣)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辛○○ 0000000 0 2 卯○○ (帳號 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小計 00000000 00000000 合計 00000000 此部分統計出來與徐源君筆記本內統計之子○○購買點數金額不符 ㈢第三代卯○○(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新臺幣)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鄭○○ 0000000 0000000 鄭○○下線為癸○○、壬○○、丙○○ 2 寅○○ 000000 0 3 乙○○ 000000 0 其中33000元購買榴槤樹 4 庚○○ 000000 0 5 戊○○ 000000 0 6 甲○○ 000000 0 7 丑○○ 000000 0 8 己○○ 0000000 0000000 己○○下線為黃○○ 9 顧○○ 0000000 0 10 鄭○○ 000000 0 11 林○○ 0 0 12 鄭○○ 0 0 小計 00000000 0000000 合計 00000000 ㈣-1 第四代鄭○○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新臺幣)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1 癸○○ 000000 0 2 壬○○ 000000 0 3 丙○○ 0000000 0 小計 0000000 0 合計 0000000 ㈣-2 第四代己○○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新臺幣)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1 黃○○ 0000000 0 小計 0000000 0 合計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