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張靜琪黃小琴柯志民

  • 當事人
    湯佳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佳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鄭 才律師 黃邦哲律師(民國112年11月6日解除委任) 王羿文律師(民國112年12月12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7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湯佳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湯佳臻(下稱被告)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騙份子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騙份子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騙份子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底之某日,在不詳處所,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嘉慶」、「林正偉」、「王浩」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LINE群組,並依其等指示,於111年10月21日,將其申設如附表所示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連線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樂天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傳送至該群組。嗣該集團不詳詐騙份子取得上開帳號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解除分期付款等詐騙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陳○怡、洪○元、王○安、吳○蒼 、蘇○嬋、呂○彥、陳○琇,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 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帳至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旋遭被告提領一空,被告再依「林正偉」指示,將提領出之新臺幣49萬8005元交予該集團不詳年籍姓名綽號「王浩」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交付或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或帳號)資料予他人使用,並非必然涉及詐欺或洗錢,若該行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即非逕列入刑事處罰範圍。此觀諸洗錢防制法獨立於其第14條一般洗錢罪及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處罰規定之外,另增訂同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行政罰規 定即明。邇來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遭受刑事處罰者眾,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詐欺集團捨棄傳統收購人頭帳戶,改採迂迴或詐欺取得金融帳戶之手法,應運而生,常見詐欺集團藉由刊登網路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機會,或向亟需用錢卻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者,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詐取金融帳戶資料,不乏其例,民眾於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或於應徵工作、辦理貸款過於急切之心理狀態下,實難期待其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受詐欺。從而,被告對於其如何遭受詐欺而提供相關帳戶資料之過程,倘能具體明確提出相關資料以供辨明,可認其主觀上因辦理貸款過於急切之合理理由,依其當時面對之資訊及與不詳對象之應對進退方式,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在此情境下,依互動過程之情節,確易失其警覺而遭詐欺之情形,既因遭錯誤訊息所誤,本於個人非顯然不法目的之確信,對於帳戶會因此被使用於詐欺或洗錢之可能性,自會因疏於思慮而謂可預見,即難僅因提供帳戶資料之原因不合於一般貸款之常規,即認有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王○安、吳○蒼、蘇○嬋、陳○琇與證人即被害人洪○元、呂○ 彥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提領晝面截圖各2份、被告所 有之玉山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樂天國際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承依「林正偉」指示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告訴人等均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暨其依「林正偉」指示提款,並將附表所示款項交予「林正偉」指示之「王浩」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伊不認識對方,想要貸款,對方說要幫伊辦貸款,不知道對方要怎麼操作,只說要美化帳戶,才會去做本案的事情等語。惟查:㈠被告依「陳嘉慶」轉介之「林正偉」指示,將附表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林正偉」,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被告依「林正偉」指示,分別於111年10月21日15時55分至同日18時23分間,持金融卡分次提領如附表 所示款項(附表編號5所示款項尚未提領,即遭圈存),及 於同日在苗栗縣竹南鎮照南活動中心後方,分2次交予「林 正偉」指定之「王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偵卷一第47至51、53至55、57至59、61至63、65至67、69至71、73至77頁),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10210520號函檢送本行存戶之往來資料、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日連銀客字第1110019079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和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2月12 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64795號函檢附帳戶資料、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樂天銀行帳戶資料、樂天銀行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手機截圖畫面-對話紀錄、合作協議書、(被害人 陳○怡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翻拍手機畫面、(被害人洪○元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截圖畫面、存摺影本、(被害人王○安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吳○蒼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害人蘇○嬋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呂○彥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被害人陳○琇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截圖畫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憑(偵卷一第81至103、109至153、161至175、183至195、203至227、229至249、257至279頁,偵 卷二第27、29至65、79至83、85至89、91至95、97至101、103至105頁),是被告申設如附表所示帳戶,確遭詐欺集團 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之人頭帳戶,並經被告提領後交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應堪認定。 ㈡被告將其附表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林正偉」之原因,業據其於111年10月26日以報案人身分向警方指稱:因為伊遭詐 騙,所以至派出所報案,伊於111年9月底在網路上見好福貸網站,填寫姓名、電話、LINE ID等資料後,暱稱「陳嘉慶 」即與伊聯絡,詢問財務狀況、借款原因,及要求提供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勞保異動明細、玉山銀行及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近三月金流明細照片,並與「林正偉」加為好友,「林正偉」則要求提供帳戶及在合作協議書上簽名及蓋章,伊便將附表所示帳戶帳號提供予「林正偉」,且依「林正偉」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王浩」,之後要聯絡「陳嘉慶」已無法取得聯繫,發現玉山銀行、樂天銀行、連線銀行已遭警示,才驚覺發現受騙等語(見偵卷一第21至25頁),並有被告提出之合作協議書及附件一、二所示與「陳嘉慶」、「林正偉」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見偵卷二第27至65頁)。觀諸被告提供之附件一、二所示對話紀錄,顯示被告與「陳嘉慶」加為LINE好友後,「陳嘉慶」即以「好福貸」為名義向被告表示為貸款專員,需瞭解實際狀況以找尋適合貸款方案,要求被告拍攝雙證件正反面、存摺封面及近3個月內頁照片、勞保異動明細, 被告即依「陳嘉慶」指示而拍攝玉山銀行電子存摺封面照片、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照片、郵局存摺封面照片、勞保資料截圖、樂天銀行、連線銀行等資料予「陳嘉慶」,並詢問「陳嘉慶」代辦費及利息多寡,「陳嘉慶」則再要求被告填寫「貸款人姓名、手機、戶籍地址、市內電話、現居地址、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公司地址、親屬聯絡人(直系親屬)」等資料,並向被告稱「這個資料不能亂填喔,銀行到時候會照會,打去資料不正確,會被認為是詐貸喔!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被告旋依「陳嘉慶」要求而提供上開資料,「陳嘉慶」遂於111年9月30日將貸款30萬元,分1年至7年所應繳納之本息、繳款方式等內容傳送予被告,且將「林正偉」個人檔案傳送予被告,要求被告將「林正偉」加為好友,被告於同日將「林正偉」加為好友,及於10月2日依「林 正偉」指示,再度傳送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林正偉」,「林正偉」便將「合作協議書」檔案傳送予被告,被告在「合作協議書」上簽名及蓋章後拍照回傳,及依「林正偉」指示而設定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約定帳號,嗣因被告罹患新冠肺炎隔離至10月20日,「林正偉」於隔離結束後翌日即10月21日,指示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被告提領完畢後即將所提領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回傳,及分2次將所提領之款項如數交予「林正偉」所指定之 「王浩」等情,足見被告與「陳嘉慶」、「林正偉」之對話內容,均係申貸程序、條件及需求等話題,被告問話自然、直白,「陳嘉慶」亦循被告關切之申貸條件、金額及進度等問題回話,未見明顯或隱含與詐欺、洗錢相關之對話,亦未逸脫與滿足被告貸款之企盼與目的範圍,而無涉被告提供帳戶供使用可從中獲取何種對價或利益,且附件一、二所示LINE對話期間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0月25日止,聯繫紀錄完整、對話中充滿被告對「陳嘉慶」、「林正偉」感謝之情,顯示「陳嘉慶」、「林正偉」掌握被告因債信不佳、需款孔急,客觀上難以向金融機構依正常管道貸得款項之心理弱點,進而要求被告應提供個人證件資料,並協助提領帳戶內之款項,以充實其名下帳戶、更多筆數之金流紀錄,造成美化帳戶金流數據之外觀。又被告為辦理貸款,而將個人及親屬資料傳送予「陳嘉慶」、「林正偉」,並拍攝自己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而身分證記載姓名、生日、住址及身分證字號等重要個人資料,如非信賴「陳嘉慶」、「林正偉」為代辦業者,實無可能輕易傳送個人身分證、健保卡照片,將自己之重要個人、親屬資料暴露予他人知悉;倘若被告知悉或已預見「陳嘉慶」、「林正偉」為詐欺集團成員,且「陳嘉慶」、「林正偉」取得被告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之目的,係作為詐欺及洗錢使用,除非被告已決定參與或協助該詐欺集團犯罪,抑或已約定可取得相當報酬,否則當無可能輕率將個人重要資料提供予「陳嘉慶」、「林正偉」,使自己陷於不可預知之風險。此外,「陳嘉慶」亦將30萬元貸款,分1至7年不等之利息、每月償還金額等方案提供予被告,且被告均未與「陳嘉慶」、「林正偉」提及或約定其提供帳戶及提款能獲得如何之報酬(被告實際上亦未取得報酬),此亦與故意提供帳戶予詐欺成員者,係為獲取相當報酬之情形迥異。再者,被告尚依「林正偉」指示簽立「合作契約書」,該合作協議書載明「甲方(綠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金作為銀行收集數據使用以及調整稅務報表以外,不得私自挪用甲方提供之資金」、「乙方申請之銀行貸款審核過件後,需支付甲方費用3600元」,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並依「林正偉」指示而分2次交付予「王浩」後 ,「林正偉」旋以LINE傳送「10/21茲以證明:湯佳臻小姐 歸還本公司款項四十八萬元整」、「10/21茲以證明:湯佳 臻小姐歸還本公司款項一萬八千元整」,亦有附件二所示LINE對話內容在卷,可見「林正偉」所為行為外觀,包括要求被告簽立合作協議書、不得挪用資金、貸得款項後收費、及向被告傳送收訖款項等舉動,均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其係為辦理貸款而提供附表所示帳戶,及配合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等,均係供作資金流水證明。 ㈢現今實行詐欺取財者因可供作人頭帳戶使用之金融帳戶已較難取得,是詐欺成員詐騙之標的已不侷限於金錢、財物,亦擴及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故詐騙之對象除被騙金錢、財物之被害人外,亦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遭詐騙之被害人。而金融帳戶資料遭騙或進而為提款之被害人,其等遭詐騙者使用之話術或詐術,與金錢、財物遭騙之被害人相同,常為不合理、不符合經驗常情之話術或詐術,其等遭詐騙得逞常繫於個人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生活經驗、被騙當時之主觀心情與客觀情境等因素而定,原難以一個理智且理性之人於事後檢驗該等話術或詐術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而認該等話術或詐術不應使人遭詐騙得逞,更就金錢、財物受騙之被害人與金融帳戶資料真正遭騙之被害人,為相異之認定。是尚難僅因金融帳戶資料遭騙之人的帳戶有被害人款項匯入或其有依指示提款、轉帳,而率認金融帳戶資料遭騙之人辯稱遭詐騙之話術或詐術等情不符合經驗常情,而不予採信。故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究係如何取得?帳戶名義人是否即為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犯?其甚有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提領現金或轉帳者,是否即當然為共同正犯?應不可一概而論,而應就具體個案情節分別認定,倘帳戶提供者就其所辯情節能提出客觀可信、非預先或事後編纂之歷程證據與資料等,則縱使向其行詐之人所使用之話術或詐術有違經驗常情,亦應肯認其被詐騙之事實。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金融交易狀況,金融機構對無擔保品貸款之申請者申請貸款趨於嚴格,如信用具有瑕疵,復無擔保品而需款孔急者,轉向接受地下錢莊高額利息或代辦公司高額代辦費用藉此貸款情形,時有所聞,實難期待該等民眾於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詐欺集團佯裝代辦公司或銀行專員騙取金融帳戶資料使用。而被告與「陳嘉慶」、「林正偉」聯繫時,正值需款之際,且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自16歲左右出社會工作,曾擔任餐飲業、工廠作業員、包裝員、超商店員,現為臨時工,未曾有交付金融帳戶之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科紀錄,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20至122、126頁),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被告學歷不高,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多屬勞動性質,其對金融業務之熟悉程度,並未優於一般人,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受騙而提供帳戶之可能,且無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供陌生者使用之經驗,甚或對於詐欺成員利用人頭帳戶情節較無警戒心。況依一般申辦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之金融交易經驗常情觀之,個人金融帳戶如有高額現金且頻繁匯入情狀,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個人貸款,是被告因誤信「陳嘉慶」、「林正偉」所述,可經由美化帳戶而通過銀行貸款門檻為真,因而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進而依指示再將該帳戶內由該美化帳戶者所匯款項,提領交還之舉措,均核屬可能。故尚難執此情狀,遽為推論被告當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公訴意旨以被告與「陳嘉慶」、「林正偉」素未謀面,貿然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並進而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轉交予「林正偉」指示之「王浩」收受,有違常情,認為被告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等語,尚嫌速斷。 ㈣被告為申辦貸款,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他人以製造不實財力證明,容有欺瞞銀行可能。惟銀行就貸款雖設有相當門檻,因其能承擔風險較民間貸款業者保守,故挑選貸款對象較嚴格,然借款者未必均自始無清償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尚難認為有「美化帳戶」行為即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縱令被告認識「美化帳戶」係屬帳戶「非法使用」,亦無從直接認定被告認識其為美化帳戶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會被供作詐騙一般民眾財物或供一般洗錢之工具使用,因二者對象不同、行為模式大異。況且,向特許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固屬常見取得資金之方式,惟透過民間小額貸款業者(不論是否合法放款)進行資金週轉者,亦非少見。其申貸方式、條件及還款方式即不一而足,不能以被告試圖透過民間業者,以不合常規且違背常情之申貸方式,提供本案相關帳戶提款卡資料,即認其主觀上已對加重詐欺或洗錢之結果有所預見。被告疏於查證而輕率交付帳戶,固然有疏失,然尚難遽認被告主觀上已預見其帳戶可能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㈤又被告於111年10月21日15時55分起至18時23分止,陸續提領 如附表所示款項,並將款項交予「王浩」後,因樂天銀行、玉山銀行等金融機構人員持續撥打電話予被告,被告於10月24日再度聯絡「林正偉」,「林正偉」僅回稱「好」、「不用」,迄至10月25日後即未再回應被告,被告即於10月26日21時5分至苗栗縣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報案指稱其遭詐騙, 並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協議書及附件一、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供警方偵辦等情,此有被告之111年10 月26日調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協議書及附件一、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21至45頁,偵卷二第2至65頁)。準此,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未獲「林正偉」回應,且發現其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後,旋於10月26日向警方報案指稱其遭「陳嘉慶」、「林正偉」詐騙,並鉅細靡遺向警方指訴其遭詐騙過程,提供自己與「陳嘉慶」、「林正偉」聯繫之所有LINE對話內容供警方偵辦。是依被告發現其遭詐騙後之處理經過,被告辯稱其為辦理貸款,受詐欺集團詐騙而提供帳戶資料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㈥綜上所述,被告為辦理貸款而聽信可用美化資金往來之方式提高信用,將附表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陳嘉慶」、「林正偉」,則其在亟需取得貸款之心境下,誤信可因此取得貸款而為本案行為,原難以智慮成熟之人事後批判其不應遭騙,而認其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且衡諸情理,倘若被告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則其理當由提供帳戶及提款之行為中直接取得相當之報酬,惟被告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即依「林正偉」指示而如數交付予「王浩」,並未保留部分款項作為自己提供帳戶及取款之代價;另一方面,倘若被告知悉林正偉」所稱之美化帳戶為假,則其當能知悉「林正偉」係向其行騙,亦無可能無償提供帳戶予「林正偉」及為「林正偉」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是由被告並未約定及實際取得報酬等情,可推知被告應係深信「陳嘉慶」、「林正偉」所稱美化帳戶有利取得貸款,故而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及為如附表所示提款。從而,被告應係遭詐騙而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並親自提領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被告應無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故意,被告所辯應可採信,自難令負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罪責。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本案被告經本院諭知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47178號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陳○琇、 被害人呂○彥,見本院卷第177至179頁),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強制換頁==========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怡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佯稱蝦皮賣場無法結帳,再假冒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陳○怡進行認證,致陳○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16時30分/49,989元 被告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6時36分/2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6時37分/2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6時38分/9,005元 苗栗縣○○鎮○○路000號(全家竹南中華店) 2 洪○元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洪○元佯稱其平台設定錯誤,再假冒為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要求被害人進行認證,致洪○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1年10月21日16時36分/49,985元 ⑵111年10月21日16時44分/49,985元 被告所有連線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6時42分/2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6時43分/2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6時44分/9,000元 ⑷111年10月21日16時48分/20,000元 ⑸111年10月21日16時49分/20,000元 ⑹111年10月21日16時50分/0,000元 同上 ⑶111年10月21日16時56分/20,986元 ⑷111年10月21日17時2分/19,985元 被告所有樂天國際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7時13分/2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7時15分/2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7時16分/20,000元 ⑷111年10月21日17時17分/20,000元 ⑸111年10月21日17時18分/16,000元 苗栗縣○○市○○路00號(玉山銀行頭份分行) 3 吳○蒼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吳○蒼佯稱其電商平台設定錯誤,再假冒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吳○蒼進行認證,致吳○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1年10月21日16時33分/49,985元 ⑵111年10月21日16時41分/5,123元 同上 4 王○安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王○安佯稱其平台設定錯誤,須配合指示解除高級會員設定,致王○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1年10月21日18時6分/4,015元 同上 111年10月21日18時21分/4,000元 苗栗縣○○鎮○○街000號國泰人壽ATM ⑵111年10月21日17時13分/29,985元 ⑶111年10月21日18時3分/5,015元 被告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7時37分/2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7時38分/1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7時39分/20,000元 ⑷111年10月21日17時40分/20,000元 ⑸111年10月21日17時41分/19,000元 ⑹111年10月21日18時20分/11,000元 ⑴-⑸苗栗縣○○市○○路00號(全家信義店) ⑹苗栗縣○○鎮○○街000號國泰人壽ATM 5 蘇○嬋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蘇○嬋佯稱其需配合指示認證,致蘇○嬋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16時52分/49,985元 被告所有玉山商業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未提領(已圈存) 6 呂○彥 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呂○彥佯稱其平台設定錯誤,須配合指示解除錯誤設定,致呂○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16時27分/3,156元 被告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1日18時23分/3,000元 苗栗縣○○鎮○○街000號國泰人壽ATM 7 陳○琇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陳○琇佯稱其平台設定錯誤,再假冒為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要求陳○琇進行認證,致陳○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15時51分/20,000元 被告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5時55分/6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5時57分/6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6時00分/16,000元 苗栗縣○○鎮○○路00號1樓(科學園區郵局) ==========強制換頁========== 附件一:被告與LINE暱稱「陳嘉慶」之對話紀錄(見偵卷二第49至65頁,被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未按時間順序排列,本院下列重新依時間順序排列對話紀錄,並未按頁碼順序,特此說明) (陳嘉慶LINE主頁畫面、大頭貼照片) 陳嘉慶:好福貸 簡訊詳細資料: 姓名:湯佳臻 電話:0000000000 LineID:0000000000000000 居住地:苗栗縣 服務需求:老車借貸,債務整合 陳嘉慶:您好,我是貸款專員陳家慶 這邊客服部有收到您的貸款資訊 需要跟您了解一下實際的狀況 好幫您找尋適合的貸款方案 被 告:你好! 陳嘉慶:(語音通話0:44) 陳嘉慶:(語音通話0:25) 陳嘉慶:(語音通話26:19) 被 告:再給我要準備的資料清單唷,謝謝你~ 陳嘉慶:1.雙證件正反面的拍照 2.勞保異動明細(可以用健保快易通查詢) 3.存摺封面,近三個月的內頁拍照。 被 告:(傳送玉山銀行電子存摺封面照片) 被 告:存摺封面~ 被 告:對了,剛剛好像沒有講到,我原本就有一筆玉山信貸15萬的。 陳嘉慶:(未接來電) 被 告:(語音通話) 被 告:(語音通話11:14) 被 告:(相簿建立成功-三個月內明細) 被 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被 告:身分證正反面 陳嘉慶:健保卡 陳嘉慶:還有其他家銀行的封面 陳嘉慶:跟勞保 被 告:網路銀行不知道有沒有存摺封面餒,我要查查看。 被 告:郵局的我等等傳給你。 被 告:(傳送郵局存摺封面照片1張) 陳嘉慶:好。 被 告:(傳送勞保資料截圖1張) 被 告:勞保這樣子可以嗎 被 告:因為我的健保快易通登不進去,因為這個門號是媽媽的名字辦的。 陳嘉慶:好。 被 告:(傳送被告健保卡翻拍照片1張) 被 告:健保卡。 被 告:(相簿建立成功-樂天銀行) 被 告:(相簿建立成功-連線銀行) 被 告:(通話取消) 被 告:我忘記打給你了(笑臉) 被 告:我忘記打給你了(表情符號) 陳嘉慶:(語音通話2:57) 被 告:(無回應) 陳嘉慶:(語音通話3:57) 被 告:(通話取消) 陳嘉慶:(語音通話5:36) 被 告:結果怎麼樣了呢(哭臉) 陳嘉慶:(未接來電) 陳嘉慶:(未接來電) 陳嘉慶:(語音通話1:32) 被 告:那利息%數也是明天就會知道嗎?還有這樣代辦費大概 是多少哈哈,我想先瞭解一下。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我明天會跟你說。 被 告:好,感謝~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貸款人: 姓名: 手機: 戶籍地址: 市內電話: 現居地址: 市內電話: 公司名稱: 公司電話: 公司地址: 親屬連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 手機: 關係: 親屬連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 手機: 關係: 陳嘉慶:這個資料不能亂填喔,銀行到時候會照會,打去資料不正確,會被認為是詐貸喔!須承擔法律責任的! 陳嘉慶:這個要幫我填寫。 被 告:會通知家人嗎? 陳嘉慶:不會。 被 告:好的。 陳嘉慶:有幫你註記保密了。 被 告:貸款人 姓名:湯佳臻 手機:0000000000 戶籍地址:苗栗縣○○鎮○○里○○○000號 市內電話:000000000 現居地址:苗栗縣○○鎮○○○街000號 市內電話:無 公司名稱:宇崴企業有限公司 公司電話:無 公司地址:苗栗縣○○鎮○○路00號 親屬連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湯○榮 手機:0000000000 關係:兄妹 親屬連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吳○綸 手機:0000000000 關係:兄妹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忘了跟你說要提供工作照給我。 被 告:我要入鏡嗎(笑臉) 陳嘉慶:要。 陳嘉慶:不然怎麼證明你在工作。 被 告:我們工作都是自己一個人餒,沒有別人可以幫忙拍(表 情符號) 被 告:有很多便當送到定點的便當照而已(表情符號) 陳嘉慶:就你要有入境。 被 告:那我明天想辦法拍好了(表情符號) 被 告:要幾張呢 陳嘉慶:1張就可以了。 被 告:好,那我明天開車時用手機支架拍可以嗎 陳嘉慶:可以。 被 告:好的。 陳嘉慶:只是要證明你有工作而已。 被 告:好,沒問題!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晚餐吃了嗎? 被 告:還沒呢 被 告:哈哈哈 被 告:現在都吃公司的,比較省哈哈。 陳嘉慶:都幾點了,怎麼還沒吃。 被 告:等等還要加班,所以去那邊再吃。 陳嘉慶:要+班? 陳嘉慶:不是下班了? 被 告:是啊,下班了,等等還要去另外去加四個小時的班。 陳嘉慶:一樣團膳的? 被 告:是啊。 陳嘉慶:不要這麼辛苦那麼累吧。 陳嘉慶:多休息啊。 被 告:沒辦法,必須還債,不然一個月本薪加全勤才30000根 本不夠繳。 被 告:原本40000每個月繳完東西就剩一點點,才想說要貸款 來繳的(掩面表情符號)。 陳嘉慶:辛苦了。 被 告:如果這個貸款有過,一個月大概會繳多少呀? 陳嘉慶:我明天會跟你說。 被 告:好的,非常謝謝你! 陳嘉慶:你也別太累了。 被 告:沒事!這些都是應該做的。 陳嘉慶:錢要賺自己身體也要顧。 被 告:好的!我會的! 陳嘉慶:恩恩。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你說汽車貸款是哪一間?月繳多少?繳了多久,我剛剛電腦沒有登記到。 (陳嘉慶已收回訊息) 陳嘉慶:可以在跟我說一次嗎? 被 告:裕隆44萬,72期,一期7744。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已繳11期。 陳嘉慶:好。 西元2022年9月30日 陳嘉慶:30萬 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25476元 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12961元 3年(36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8791元 4年(48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6707元 5年(60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5458元 6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4626元 7年(8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4032元 陳嘉慶:繳款方式 1.設定銀行自動轉帳 2.手機簡訊QR各大便利商店繳費 3.書面帳單 被 告:我晚點再看唷,先工作!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工作照。 被 告:(傳送被告工作照片1張) 被 告:這樣可以嗎 陳嘉慶:在搬的是你? 被 告:對啊是我。 陳嘉慶:好,那這樣就可以。 被 告:(通話取消) 陳嘉慶:5分鐘回你電話。 被 告:(ok手勢) 陳嘉慶:(語音通話5:10) 被 告:那我是要加李特助的賴嗎? 陳嘉慶:林特助 被 告:好 陳嘉慶:特助姓林。 陳嘉慶:(傳送林正偉個人檔案) 被 告:好的 被 告:(傳送對話截圖1張) 陳嘉慶:好。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傳送對話紀錄截圖1張) 被 告:可以再跟我說一次等等要說什麼嗎哈哈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一張) 陳嘉慶:你不是有記下來了。 被 告:我只有記到,有貸款的是想請他幫忙,是幫忙額外收入的部分嗎 陳嘉慶:就說有貸款的是想請他幫忙。 被 告:然後他問什麼就回答他什麼事嗎(表情符號) 陳嘉慶:對啊,你跟我說的狀況就這樣說。 被 告:好的 被 告:知道了~感謝 陳嘉慶:你太客氣了 陳嘉慶:你還記得特助他們公司是做什麼的嗎? 被 告:很緊張餒(笑臉) 陳嘉慶:要緊張什麼。 被 告:遠東集團 被 告:綠點金融公司嗎? 陳嘉慶:(語音通話0:17) 陳嘉慶:(語音通話1:26) 陳嘉慶:有跟你聯繫了嗎? 被 告:還沒有耶。 陳嘉慶:那等星期一。 被 告:好。 陳嘉慶:電話在注意一下。 被 告:好的!沒問題!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西元2022年10月2日 被 告:林特助有跟我說明了(笑臉) 被 告:剛剛通完電話了。 陳嘉慶:怎麼跟你說的? 陳嘉慶:(語音通話2:01) 西元2022年10月5日 陳嘉慶:特助那出裡得如何了? 被 告:可能還要等。 陳嘉慶:你有問特助嗎? 被 告:(傳送對話紀錄1張) 被 告:有呦。 陳嘉慶:好。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現在休息時間嗎? 被 告:是啊。 陳嘉慶:中午有吃了嗎? 被 告:有呦,吃公司的便當哈哈。 陳嘉慶:好唷。 西元2022年10月7日 陳嘉慶:特助有跟你約好時間了嗎? 被 告:他請我去辦國泰的帳戶 被 告:剛剛才講完電話。 陳嘉慶:好。 陳嘉慶:這麼剛好。 被 告:我可能用線上開戶(笑臉) 被 告:是啊~ 陳嘉慶:我想說好幾天了所以才問一下狀況。 陳嘉慶:那現在要用。 被 告:是啊,他們可能很忙,今天才有時間處理(笑臉) 被 告:是呀。我今天會用。 陳嘉慶:特助他最近很忙。 被 告:還要麻煩你們幫忙我,真的很不好意思(表情符號) 被 告:希望會順利(哭臉) 陳嘉慶:別擔心,會順利的。 被 告:好的,謝謝~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別那麼客氣。 被 告:因為真的很感謝呀,不然也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哭 臉*3) 陳嘉慶:我盡我的能力。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辦好了? 被 告:(傳送線上開戶申請畫面截圖) 被 告:好了唷。 被 告:要等審核。 陳嘉慶:恩恩。 陳嘉慶:線上申辦。 被 告:是啊,不知道會不會過耶(笑臉) 陳嘉慶:應該會吧。 西元2022年10月8日 被 告:應該會(笑臉) 陳嘉慶:(傳送按讚的貼圖)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傳送灑花貼圖) 陳嘉慶:什麼時候會知道 被 告:1-3天審核,應該不包含假日 被 告:(傳送貼圖) 陳嘉慶:好。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傳送按讚的貼圖) 西元2022年10月11日 陳嘉慶:有審核過嗎? 被 告:有喔~剛剛設定好了! 陳嘉慶:好。 (陳嘉慶已收回訊息) 陳嘉慶:那你跟特助說一下。 被 告:有喔,剛才跟他說了,等他回覆~ 陳嘉慶:(傳送OK貼圖) 被 告:(傳送OK貼圖) 陳嘉慶:特助有回復你了嗎? 被 告:他說要用國泰設定約定帳號以備不時之需,可能要在請假去用了。 被 告:因為那個好像要有自然人憑證。 陳嘉慶:所以什麼時候要用。 陳嘉慶:你這貸款要趕快處理了。 被 告:好,我明天早上請假。 陳嘉慶:你有跟特助說嗎? 被 告:我先查一下,因為我還沒收到實體卡。 陳嘉慶:30萬 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25476元 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12961元 3年(36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8791元 4年(48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6707元 5年(60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5458元 6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4626元 7年(8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30萬月繳4032元 陳嘉慶:你要分幾期? 被 告:3年36期。 陳嘉慶:可以。 被 告:謝謝,我已有問主管能不能請假了,他說要看一下人力夠不夠,等等才回覆我。 陳嘉慶:(傳送OK貼圖)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傳送鞠躬貼圖) 陳嘉慶:繳款方式 1.設定銀行自動轉帳 2.手機簡訊QR各大便利商店繳費 3.書面帳單 (結束) ==========強制換頁========== 附件二:被告與LINE暱稱「林正偉」之對話紀錄(見偵卷二第29至47頁) 西元2022年9月30日 被 告:您好,我是李總朋友的女兒,我有貸款的事想找您幫忙。 林正偉:請問怎麼稱呼 被 告:叫我阿湯就可以了(笑臉符號) 林正偉:阿湯請問全名是? 被 告:我叫湯佳臻~不好意思 林正偉:好,稍後忙完與妳聯繫 西元2022年10月2日 林正偉:今天幾點有空?有空時聯繫。 被 告:不好意思,現在才看到,15:30可以嗎?15:30之後都可以唷~ 林正偉:(語音通話3:36) 林正偉:(語音通話33:47) 被 告:(傳送被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這樣可以嗎?謝謝您的幫忙。 林正偉:可以。 被 告:謝謝,麻煩你們了。 林正偉:不客氣。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林正偉:(傳送QRCODE照片)佳臻,請至7-11,使用ibon列印,再仔細看合約內容,看完與我聯繫。 被 告:好,我等等去。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傳送合作協議書翻拍照片)這個是要填多少呢(表情符 號) 被 告:(傳送合作協議書翻拍照片) 林正偉:稍後回電。 被 告:好的唷。 林正偉:(未接來電) 被 告:不好意思,剛剛房間訊號不好,沒有接到(表情符號) 西元2022年10月3日 林正偉:沒關係 被 告:那我是去超商掃描然後再傳給您列印的條碼嗎? 林正偉:列印合約。 被 告:(傳送合作協議書翻拍照片)這一個嗎,昨天已經填好 了。 林正偉:(語音通話1:11) 被 告:(傳送合作協議書翻拍照片)剛剛下班去找警衛蓋好印章了,請問這樣ok嗎? 被 告:還有需要補什麼嗎?沒有的話我再放在胸前拍照,謝謝~ 林正偉:稍等。 被 告:好唷謝謝。 林正偉:沒有要補充的。 林正偉:差手持合約照。 被 告:(傳送被告手持合作協議書照片) 被 告:請問這樣可以嗎(笑臉符號) 被 告:麻煩您了唷~ 西元2022年10月5日 林正偉:好,可以。 被 告:謝謝唷,辛苦了。 林正偉:不客氣。 被 告:那接下來我還需要做什麼呢? 林正偉:等財務把時間安排出來。 被 告:好唷,麻煩了~ 西元2022年10月7日 林正偉:(語音通話3:50) 被 告:(傳送線上申請帳戶網頁畫面)哈囉~我有先申請帳戶了唷,到時候視訊連線銀行就可以設定約定帳戶了~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林正偉:好。 西元2022年10月8日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西元2022年10月10日 林正偉:國泰開好進度要跟我說一下。 被 告:(傳送ok貼圖) 西元2022年10月11日 被 告:國泰開戶完成嘍! 被 告:我這邊是要先設定約定帳號嗎? 林正偉:好,國泰網路銀行有開通嗎? 被 告:有喔~ 林正偉:約定帳號先設定起來,備而不用,需要使用到就會便利許多。 被 告:設定我自己的每個戶頭嗎? 林正偉:是的,因為需要理財規劃。 被 告:好的,只要用國泰約定其他四個嗎還是其他的也都要約定國泰呢? 林正偉:(語音通話1:24) 被 告:我明天會去銀行升級帳號,因為是網路申請的帳戶所以沒辦法設定約定帳號,要到銀行去申請,然後要審核通過之後才可以設定約定帳號唷~ 西元2022年10月12日 被 告:抱歉~我這幾天沒有辦法去設定約定帳號,因為我確診了,還有其他辦法嗎(哭臉) 林正偉:要等妳身體康復了。 林正偉:要照顧好身體! 被 告:我等等想想看辦法用用看,不好意思(抱歉符號) 林正偉:(語音通話2:18) 林正偉:(語音通話1:37) 西元2022年10月17日 林正偉:妳什麼時候隔離結束? 被 告:20號就可以出門了! 林正偉:好。 西元2022年10月19日 被 告:請問明天會過來嗎?明天出關了,可以把需要用的東西交給你們~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林正偉:晚點電聯。 被 告:Ok謝謝唷,麻煩你們了(拜託符號) 林正偉:(語音通話1:56) 西元2022年10月20日 林正偉:等等忙完與妳聯繫。 被 告:(傳送OK貼圖) 林正偉:(語音通話1:42) 西元2022年10月21日 林正偉:存摺封面麻煩拍照傳給我,財務需核對。 林正偉:(語音通話0:41) 被 告:(傳送存摺封面並建立相簿) 被 告:存摺封面都在這邊唷。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林正偉:(未接來電) 被 告:(語音通話3:23) 被 告:(傳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收據翻拍照片5張) 林正偉:好。 林正偉:(語音通話0:43) 林正偉:(語音通話0:39) 被 告:交通工具。 被 告:(傳送機車照片1張) 被 告:(傳送被告自拍照片1張) 被 告:今天穿著。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林正偉:(語音通話1:08) 被 告:(傳送位置訊息-350苗栗縣○○鎮○○路00號) 林正偉:好。 林正偉:(未接來電) 林正偉:佳臻,郵局貨款共十萬元,全數完成跟我說! 被 告:好。 被 告:我大概五分鐘會到郵局!! 林正偉:好。 被 告:我到郵局ATM了。 林正偉:更正郵局-貨款共十三萬二千元整。 林正偉:完成跟我說。 被 告:我是要提領嗎? 林正偉:對。 林正偉:提領完才會有數據。 被 告:(傳送OK貼圖) 被 告:等我一下喔。 林正偉:好。 林正偉:(語音通話0:24) 被 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 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林正偉:(語音通話0:44) 被 告:(語音通話0:22) 林正偉:(語音通話0:27) 被 告:完成。 被 告:領了11000。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玉山收到49989。 林正偉:四萬九完成跟我說。 被 告:好。 被 告:要去玉山領嗎 被 告:還是在郵局領就可以了 林正偉:對,玉山。 林正偉:路程大約多久? 被 告:那可能要等一下喔,過去可能要十幾分鐘。 被 告:大概15分鐘內。 林正偉:(語音通話0:31) 林正偉:佳臻,玉山完成跟我說,然後連線跟樂天也都有安排貨款了。 被 告:好,玉山完成了。 被 告:可以繼續在同一家超商提領嗎?還是要換呢 林正偉:連線在同家。 被 告:(傳送位置訊息-350苗栗縣○○鎮○○路000號) 林正偉:完成跟我說。 被 告:現在在這一家全家。 被 告:好。 被 告:連線也是領49000嗎? 被 告:收到4998*(*被遮住) 林正偉:對。 被 告:好。 林正偉:完成跟我說。 被 告:連線完成。 林正偉:(語音通話0:30) 被 告:(傳送位置訊息-350苗栗縣○○鎮○○路000巷000號) 林正偉:(語音通話0:40) 被 告:連線五萬完成。 林正偉:好。 林正偉:樂天完成跟我說。 被 告:(傳送OK貼圖) 被 告:樂天也在這家領可以嗎 林正偉:妳先移至玉山。 林正偉:玉山數據先做。 林正偉:五萬元。 被 告:好,那我先騎車稍等喔。 林正偉:好。 林正偉:到玉山了嗎? 林正偉:(語音通話0:12) 被 告:(傳送ATM交易畫面一張) 被 告:怎麼會這樣(哭臉) 被 告:無法交易。 林正偉:稍等。 被 告:好。 林正偉:(語音通話0:23) 被 告:(傳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 林正偉:(語音通話0:24) 被 告:剛才玉山來電。 林正偉:(語音通話0:49) 被 告:(傳送手機截圖1張)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樂天完成。 林正偉:好。 林正偉:麻煩前往國泰,國泰有筆三萬貨款。 林正偉:樂天完成九萬六千元嗎? 被 告:對,9萬6。 林正偉:好。 林正偉:麻煩現在前往國泰。 林正偉:大概需要多久跟我說。 被 告:超商的可以嗎? 林正偉:可以。 林正偉:地址要給我。 被 告:好我到了傳給你。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位置訊息-351苗栗縣○○市○○路00號) 被 告:這個是玉山的。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位置訊息-351苗栗縣○○市○○○街0號) 林正偉:好。 林正偉:三萬完成跟我說。 被 告:好,有人在使用,要稍等。 林正偉:好,目前國泰共九萬。 林正偉:(語音通話0:21) 被 告:國泰現在帳戶裡89955。 林正偉:好,完成八萬九跟我說。 被 告:(傳送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張) 被 告:玉山的明細。 被 告:這家全家是台新的ATM。 被 告:可以在這領嗎 被 告:還是我要找國泰的呢? 被 告:(語音通話0:l0) 被 告:國泰改在這家領唷 被 告:(傳送位置訊息-351苗栗縣○○市○○路00號) 林正偉:好。 被 告:國泰完成。 被 告:8萬9。 林正偉:好。 林正偉:(語音通話1:34) 被 告:(傳送照片1張) 被 告:我到了唷! 林正偉:(語音通話0:09) 被 告:(語音通話0:57) 林正偉:10/21茲以證明:湯佳臻小姐歸還本公司款項四十八萬 元整。 林正偉:(語音通話0:28) 被 告:(傳送OK貼圖) 被 告:我先去找ATM。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位置訊息-351苗栗縣○○市○○街000號) 被 告:到了。 林正偉:國泰一萬一千元貨款、樂天四千、郵局三千。 林正偉:(語音通話0:17) 被 告:完成了。 林正偉:(語音通話0:16) 被 告:(傳送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2張) 被 告:(傳送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2張) 林正偉:(語音通話0:18) 被 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 告:我到 被 告:了 被 告:(語音通話0:51) 被 告:(語音通話1:39) 林正偉:10/21茲以證明:湯佳臻小姐歸還本公司款項一萬八千 元整。 被 告:謝謝~麻煩你們了。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林正偉:好。 西元2022年10月24日 被 告:(傳送00-00000000樂天網銀來電畫面截圖) 被 告:今天樂天打來。 被 告:我沒有接。 被 告:(表情符號) 林正偉:好。 被 告:(傳送OK貼圖) (被告收回訊息) 被 告:(傳送0000-000-000玉山銀行來電畫面截圖) 林正偉:好。 被 告:玉山銀行有打來唷,打很多通(笑臉) 被 告:(鞠躬貼圖) 林正偉:好。 被 告:謝謝唷~ 西元2022年10月25日 被 告:銀行那邊都有再打給我。 被 告:(傳送手機畫面截圖3張) 被 告:我需要回覆嗎? 林正偉:不用。 被 告:好。 (結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