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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9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進發鍾貴堯尚安雅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智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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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6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62、19430號、112年度偵字第705、2302、3504、3912、3915、4046、4191、5080、5298、660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8683、7209、8033、8344、9263號),提起上訴,及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3367、1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卯○○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查緝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收取向他人詐騙所得款項再行轉匯,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他人受騙款項遭轉匯後,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供作收受詐騙款項之用,藉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上旬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分2次接續將其所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照片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暱稱「小芸」之成年人(下稱「小芸」),而以此方式容任「小芸」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卯○○知悉「小芸」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成員,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使用本案帳戶。「小芸」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對象施詐,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將附表各編號所示款項轉入本案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本案帳戶內匯集之詐得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詐欺對象告訴後由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卯○○(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7頁),並有被告上開凱基銀行、台新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附卷可參(見偵19162號卷第71至78頁、偵705號卷第71至79頁;偵3915號卷第29至40頁;偵4046號卷第39至43頁),及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提款、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轉帳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轉帳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小芸」後雖供作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使用,惟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正犯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且被告對於詐欺成員究竟由幾人組成,尚非其所能預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尚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如附表編號1、6至8、12至17、19至22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雖有數次轉帳行為,但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而言,詐欺行為人係以同一詐欺犯意,向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後,致該告訴人受騙而在密接時間內接續轉帳,詐欺行為人所為係侵害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以一接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正犯詐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同對象之財物及為一般洗錢等犯行,侵害23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均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規定限縮須被告「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該減輕其刑要件顯然較修正前為嚴苛,影響被告實質之刑罰,自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應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附表編號13至19部分及移送本院併辦之附表編號20至23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之附表編號1至12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檢察官上訴後,就附表編號20至23部分移送本院併辦,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②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致未及比較新舊法並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請求就附表編號20至23部分併予審理,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致無辜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遭詐欺受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財產上損害,並使詐騙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增加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行為殊屬不當,惟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犯後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迄未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21、235至2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否認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取得報酬(見原審卷第235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不法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何昇昀提起上訴,檢察官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詐欺對象 詐騙時間及方式     (民國) 受騙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 (民國、新臺幣) 報告機關 偵查案號     證據及出處 1 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俟丁○○瀏覽後加入LINE名稱「李詩涵」、「陳語彤」、「尚盈客服」、「晨宏在線客服」為好友後,詐騙集團成員即向丁○○佯稱:可以儲值帳戶方式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14日8時48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4日8時55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9162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丁○○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162號卷第13至57、63至65、69至70頁) 2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助理-陳怡婷」,傳訊息向癸○○佯稱:其係「貝爾德短線操盤群組」助理,可下載「貝爾德」APP加入「Baird資本拉抬交流57群」群組,並操作投資飆股賺錢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下載APP並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4日11時2分許,匯款427,002元至卯○○台新銀行(起訴書誤載為凱基銀行)帳戶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9430號卷第9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連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癸○○提供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9430號卷第15至19、27至41頁) 3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助教-徐熙蕾」、「Baird貝爾德-客服(亞太區分部)」名義,傳訊息向酉○○佯稱:可加入「貝爾德」公司群組,並下載「貝爾德」App,操作股票賺錢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下載APP註冊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3日11時7分許,匯款175,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言(偵705號卷第21至25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酉○○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偵705號卷第15至17、27至28、37、59、65頁) 4 午○○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俟午○○瀏覽後,將LINE名稱「李詩涵」加為好友,「李詩涵」自稱「泰有投資助理」,傳訊息向午○○佯稱:可加入「晨宏」投資平台,會有老師告知股票訊息,可在該平台匯款買賣股票賺錢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2日9時33分許,匯款3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言(偵2302號卷第11至12頁) ②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午○○提供之投資平台畫面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偵2302號卷第17、19、21、25、49、83至107、113頁) 5 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楊鴻光」,在「貝爾德F(台灣)亞太區短線操盤群」群組,傳訊息向亥○○佯稱:依指示操作保證獲利,若未獲利公司亦會補差價云云,之後再以LINE名稱「助教-肖聃」傳訊息向亥○○佯稱:可下載「貝爾德」APP投資買賣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下載APP並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8日10時50分許,匯款46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内埔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言(偵3504號卷第33至37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亥○○提供之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影本、華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504號卷第40至41頁、第43至66頁)  6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佯稱「凱基銀行張思雨」名義發送投資簡訊予寅○○,並附上通訊軟體LINE連結,俟寅○○瀏覽後與「張思雨」聯繫,「張思雨」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向寅○○訛稱:可加入貝爾特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提供貝爾特投資連結網址,致寅○○陷於錯誤,下載APP並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8日11時16分許,匯款49,990元(起訴書誤載為49,955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8日11時21分許,匯款44,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8日11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④於111年9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9月9日)11時29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⑤於111年9月8日11時41分許,匯款4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⑥於111年9月8日11時44分許,匯款10,95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⑦於111年9月8日12時30分許,匯款3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花蓮縣警察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言(偵3912號卷第13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資金流向表、告訴人寅○○之銀行、郵局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912號卷第21至23頁、第31至53頁)  7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6日,佯以通訊軟體名稱「陳怡婷」將未○○加好友後,向未○○訛稱:其係「Baird」公司助理,可加入LINE群組,下載「Baird」APP投資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點擊所提供之網址,下APP註冊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13日12時39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12時40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12時50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④於111年9月14日12時52分許,匯款4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言(偵3915號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未○○提供之網路轉帳資料(偵3915號卷第15至19、26頁)  8 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15時12分許,發送投資簡訊予庚○○,並附上通訊軟體LINE連結,庚○○加入後,詐欺集團成員佯以通訊軟體名稱「王語彤」、「陳秀雯」將庚○○加入「財富學術交流」群組、「BAIRD交流分享」群組,復以「楊鴻光」投資老師名義,傳訊息訛稱:可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12日14時12分許,匯款9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9,9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9時25分許,匯款99,9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9時33分許,匯款99,9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言(偵4046號卷第61至71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庚○○提供之轉帳、匯款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偵4046號卷第72至123頁)  9 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傳送簡訊並附上代碼,誘使乙○○瀏覽該簡訊,而將通訊軟體LINE名稱「助教-徐熙蕾」之人加為好友後,再以「助教-徐熙蕾」名義,以LINE傳訊息向乙○○佯稱:可至貝爾德APP投資股票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將「助教-徐熙蕾」所提供之「Baird貝爾德-客服(亞太區分部)」加為好友,並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3日9時40分許,匯款201,86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内埔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言(偵4191號卷第33至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油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乙○○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偵4191號卷第35至62頁) 10 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2日,傳送提供股票標的賺錢之簡訊,誘使戊○○瀏覽簡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再以LINE名稱「興欣」、「景順證券-周專員」之人,傳訊息向戊○○佯稱:須匯款統一購買股票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8日9時25分許,匯款4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298號卷第9至12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98號卷第13至21頁)  11 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8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加甲○○為好友,甲○○與其連繫後,再將LINE名稱「陳雪媛」加為好友,「陳雪媛」即傳訊息向甲○○佯稱:可加入「貝爾德Baird」、「貝爾德-客服37號」群組,匯款儲值操作股票賺錢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3日10時18分許,匯款5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080號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甲○○提供之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郵政跨行申請書(偵5080號卷第15至26、33至41、47頁) 12 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6日,分別佯以「貝爾德投資銀行顧問」、「陳怡婷」、「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向巳○○佯稱:可加入「Baird資本拉抬交流群」,每天會報漲停板股票供其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至對方所提供之網站註冊,並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8日11時許,匯款19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11時2分許,匯款199,999元(起訴書誤載為19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62號等起訴書 ①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言(偵6609號卷第15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巳○○提供之匯款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6609號卷第19至76頁)  13 子○○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徐熙蕾(貝爾德)」、「蔡亞麗(貝爾德)」、「王亞蘭(凱雷)」、「張華敏(凱雷)」加子○○為好友,各邀請子○○進入其等之投資群組,再由「蔡亞麗」所屬群組成員誆騙子○○使用「貝爾德」APP、「張華敏」所屬群組成員誆騙子○○使用「復華投信」APP匯款投資,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8日11時35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2日9時56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11時13分許,匯款499,999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0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6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言(鳳山分局警卷第227至2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子○○提出之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鳳山分局警卷第231至232頁、249至250、263至265、267至289頁)  14 丑○○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在網路股票社團宣稱可以有老師帶投資股票,勝率極高獲利驚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小馨」向李嘉榮佯稱:可下載「貝爾德」APP,在「貝爾德」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嘉榮陷於錯誤,下載APP及將「貝爾德」客服人員加為LINE好友,並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8日9時20分許,匯款20,0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9時31分許,匯款29,99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9,9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9時3分許,匯款79,98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7209、8033、8344、92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言(偵7209號卷第15至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丑○○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交易紀錄(偵7209號卷第17至39、41、49、51、55至68頁)  15 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傳送自稱投資顧問公司助理之訊息,表示如有投資意願可以加LINE好友,宇○加入通訊軟體LINE自稱「李詩涵」、「Lydia」之人為好友後,對方向林健佯稱:可在「晨宏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投資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12日13時52分許,匯款3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2日13時54分許,匯款3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10時32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④於111年9月14日10時46分許,匯款5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⑤於111年9月14日10時51分許,匯款4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7209、8033、8344、92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林健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033號卷第25至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林健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截圖、交易紀錄(偵8033號卷第33至50、52至53頁)  16 辰○○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21時許,傳送不實投資簡訊,誘騙林新得以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繫後,再向林新得佯稱:可至「AA05財富增值計畫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新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13日8時51分許,匯款50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4日8時49分許,匯款20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5日8時56分許,匯款20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7209、8033、8344、92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被害人林新得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033號卷第63至6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辰○○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投資平台資料(偵8033號卷第65至121頁) 17 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7日10時許,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誘使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天祥」之人聯繫,「羅天祥」又指示辛○○與其助理「李詩涵」加為好友後,「李詩涵」以LINE傳訊息向辛○○佯稱:可至「晨宏投資平台」註冊,匯入款項即可代操股票,並提供「創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書,表示與該公司是合作公司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12日10時22分許,匯款70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14時44分許,匯款80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10時8分許,匯款20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7209、8033、8344、92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344號卷第37至41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辛○○所提供之契約書、匯款申請書(偵8344號卷第21至22、47至52頁)  18 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在通訊軟體LINE「貝爾德」投資群組,以LINE暱稱「張思雨」傳訊息向劉依玫佯稱:可至「貝爾德」APP平台註冊帳號,儲值進行投資,如有獲利會進行出金云云,致劉依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3日13時21分許,匯款38,20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7209、8033、8344、92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劉依玫於警詢時之證言(偵9263號卷第17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丙○○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偵9263號卷第31至42頁) 19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3日前,傳送通訊軟體LINE加好友通知予申○○,將申○○加入投資理財群組,向申○○佯稱:可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8日9時26分許,匯款49,83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4日10時9分許,匯款49,968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7209、8033、8344、92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言(偵9263號卷第21至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申○○提供之交易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偵9263號卷第43至44、53至54、85、89、98至102頁) 20 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7日17時32分許,以「凱基陳怡婷」名義傳送訊息予壬○○,請其於通訊軟體LINE加為好友後,以LINE向壬○○佯稱:可進入「Baird貝爾德機構平台」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8日10時16分許,匯款49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2日12時54分許 ,轉帳49,999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2 日13時許,轉帳49,998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④於111年9月12 日13時3分許,轉帳49,995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⑤於111年9月12 日13時4分許,轉帳4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⑥於111年9月13日9時30分許,轉帳99,998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⑦於111年9月13日9時32分許,轉帳79,996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⑧於111年9月13日9時37分許,轉帳49,998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⑨於111年9月13日9時39分許,轉帳49,996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13367、16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3367號卷第43至51頁)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壬○○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不實投資網站、匯款畫面截圖(偵13367號卷第53至55、69至70、73至77、95、97至105頁) 21 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陳雪媛」與天○○聯絡,使其加入「Baird台灣區超短拉抬36組」群組,復以「楊鴻光」投資老師名義向天○○謊稱:下載 Baird app並下單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9月8日9時40許匯款199,98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4日9時24分許,匯款26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13367、16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3367號卷第109至110頁)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天○○所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聯邦銀行貸(匯)出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3367號卷第111至112、131、139至143、187、191、193至195頁) 22 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王杰」與己○○聯絡,並使其加入「貝爾德」群組,復以 「貝爾德-客服 06」名義向己○○佯稱:下載App並下單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於111年9月13日9時28分許,匯款99,99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4日9時33分許,匯款29,980元至卯○○台新銀行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13367、16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3367號卷第199至217頁) ②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己○○所提供之轉帳畫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不實投資網站晝面截圖(偵13367號卷第219、223至225、243至247、330至331、361至377頁) 23 戌○○ (提告) 戌○○於111年8月5日加入「BB3 Q3財富計畫」之LINE群組,暱稱「李詩涵」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向戌○○佯稱: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2日10時54分許,匯款 300,000元至卯○○凱基銀行帳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13367、16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6720號卷第11至12頁)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戌○○所提供之轉帳資料、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不實投資網站擷圖晝面(偵16720號卷第13至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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