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閔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閔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3至97號、111年度偵字第1003、1042、1238、1411、1420、1481、1623、1979、2447、2506、2525、2717、2837、2878、3122、3274、3775、408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5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 構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恐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供為收受及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並使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洗錢,且他人如取得其個人身分資料,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目的,亦有持其個人身分資料以申辦金融工具,使詐騙不法所得能透過多種不同金融工具之交互使用,以掩飾、隱匿該些犯罪金流去向及所在之高度可能,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前之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0月1日某時許),在臺北市西門町某處,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 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以下如未特別區分,與上開本案合庫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均交給真實年籍資料不詳、自稱「阿義」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與下述之實際施用詐術及轉匯款項之人合計達3 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其中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詐欺成員)。詐欺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及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後,即先以戊○○之名義,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帕格數碼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帕格數碼公司)簽訂數位資產建置委託契約,約定以本案合庫帳戶匯款,而委由帕格數碼公司購買虛擬貨幣,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本案帳戶資料,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實施詐欺行為,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得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受騙匯入款項,旋遭詐欺成員透過網路轉帳方式,輾轉匯至帕格數碼公司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帕格數碼公司則依約代為購買虛擬貨幣,詐欺成員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些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2至11、編號13及14、編號16至25所示之人分 別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 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係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進行順暢,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審判期日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核與附件所示「人證部分」之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件所示「書證部分」之文書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雖起訴書附表編號20部分載稱告訴人天○○另於110年11月18日19時51分許,尚匯款3萬8000元 至本案合庫帳戶內等語,惟告訴人天○○於警詢時已明確證稱 其於110年11月18日19時51分許,係將3萬8000元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草屯警四卷第2頁) ,並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在卷可證(見草屯警四卷第12頁),起訴書附表編號20前述記載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予以減輕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個人身分資料給詐欺成員使用,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諸告訴人、被害人受詐騙後,匯入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均遭詐欺成員利用以被告個人身分資料所申辦取得之匯款途徑,進而轉匯詐欺不法款項殆盡,係以單一之幫助詐欺行為,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之行為同時使詐欺成員經由掌控本案帳戶之使用權限,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則被告所犯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㈣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均已自 白犯罪,爰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關於告訴人辛○○、己○○部分(附表編號26、27),及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1號移送併辦關於告訴人吳○嬅部分(附表編號28),雖均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此等部分均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至25)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得併予審理,併此說明。 四、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告訴人遭詐騙後而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被告就此所涉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雖未據起訴,然檢察官請求法院併案審理,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予一併審理。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犯罪事實,容有未合。檢察官循告訴人甲○○請求上訴意旨指稱被告未與告訴人 甲○○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固 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及個人身分資料給他人非法使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且犯後迄今尚未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諸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本不宜輕縱,然考量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係從事蛋糕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至5萬元,未婚,但育有1名目前在國外之3歲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諸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之說明 ㈠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為本案犯行有何犯罪所得,且依卷內事證,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非實際上提領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後轉帳或匯入本件帳戶內金錢之人,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且該等款項均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此等詐欺犯罪贓款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任何處分權限,自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之 規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及上訴,檢察官李俊毅、吳慧文、張時嘉移送併辦,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案告訴人受詐騙而匯款之被害經過 編號 受詐騙之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①匯款時間 ②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戌○○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虛設投資虛擬貨幣之網站MOMA交易所(WARA.MOMANOW.XYZ),並透過社群軟體刊登廣告,誘使戌○○點擊連結上揭網站,再由該詐欺成員假冒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exuan_.0.106」之帳號,向戌○○佯稱:匯款至MOMA官方網站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0時55分許 ②5萬元、2萬6千元 本案合庫帳戶 2 湯○祥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虛設投資虛擬貨幣之網站 MOMA交易所(WARA.MOMANOW.XYZ),並透過社群軟體刊登廣告,誘使湯○祥點擊連結上揭網站,再由詐欺成員假冒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懷宇」之帳號,向湯○祥佯稱:匯款至MOMA官方網站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湯○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1時5分許 ②1萬2千元 本案合庫帳戶 3 酉○○ 詐欺成員在110年9月22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虛偽之應徵工作訊息,酉○○瀏覽後點擊該訊息內之連結,並加入該詐欺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雲聚淘客服」,並由「雲聚淘客服」向酉○○佯稱:工作內容為搶商品單,若成功搶到單,需先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將商品單之金額付清,才會給獎金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4時38分許 ②1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4 葉○淳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29日 ,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自稱「王洪濤」,並與葉○淳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將虛設之「泛歐交易所」網址傳給葉○淳,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葉○淳乃先於110年9月20日匯款1萬元指「王洪濤」指定之帳戶,確有獲利2,707元,致葉○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8時53分許 ②2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5 甲○○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6日,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自稱「陳慕容」,並與甲○○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於110年8月13日,將虛設「FXTM富拓」投資網站之網址(HTTP://FUTUOHK.COM)傳送給甲○○,並佯稱:如加入該網站會員且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獲利云云,甲○○即依上揭網站之客服人員指示,先於110年9月20日匯款1萬元至指定帳戶,確有獲利2,707元,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9月30日10時6分許 ②30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6 玄○○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7日 ,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babby24_)認識玄○○,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將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https://aish.momashop.xyz)傳送給玄○○,復將玄○○加入詐欺成員所創設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群組,假意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玄○○因而在上揭網站設立帳號,經該網站客服人員之指示可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玄○○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8時56分許 ②1萬4千元 本案中信帳戶 7 寅○○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Amy)認識寅○○,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將虛設之博奕網站「萬豪國際qq-qq168.ws」傳送給寅○○,復佯稱:雙方未來共同努力,可合資於上揭網站下注云云,之後再由詐欺成員假冒該網站之客服人員,向寅○○佯稱:為免惡意套現,需儲值帳戶金額200萬元升級vip,並給與「萬豪國際」之新網址wanhao88.net,誘使寅○○續行匯款下注,寅○○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6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20分許) ②5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8 壬○○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30日 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之不詳帳號認識壬○○,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要求壬○○預繳1,000元加入會員,壬○○依約繳款後,由詐欺成員將壬○○加入詐欺成員所設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佯稱:群組內的人將帶其操作MOMA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復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https://darv.momashop.xyz)傳送給壬○○,且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壬○○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7時21分許 ②2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9 未○○ 詐欺成員於110年10月1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yin_.122)認識未○○,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要求未○○預繳1,000元加入會員,未○○依約繳款後,由詐欺成員將未○○加入詐欺成員所設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佯稱:群組內的人將帶其操作MOMA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並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https://darv.momanow.xyz)傳送給未○○,且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未○○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6時56分許 ②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6時59分許 ②3萬元 ①110年10月1日17時1分許 ②1萬6千元 10 癸○○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流會計佩甄」、「業務家瑋」、ID「CAPITAL ORIGIN」、ID:ting.5206等與癸○○聯絡,並以虛假之網路投資訊息實施詐騙,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7時30分許 ②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 闕○恆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30日,透過推特(帳號:XI860121)認識闕○恆,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裘莉」「潔潔潔」「海德森」之帳號與闕○恆聊天,並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網站https://www.clfmint.com )傳送給闕○恆,再由詐欺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德森」之帳號佯裝為經紀人,並以帶領闕○恆操作比特幣為由,訛使闕○恆匯款,致闕○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1時34分許 ②1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12 巳○○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8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不詳帳號認識巳○○,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https://aish.momashop.xyz)傳送給巳○○,再將巳○○加入詐欺成員所設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群組,假意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2時5分 ②3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13 黃○○ 詐欺成員在臉書刊登虛假之投資訊息,待黃○○與其聯繫後,即向黃○○佯稱可代為投資虛擬貨幣,並要求黃○○將金錢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及在指定之交易平台申請會員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4時23分 ②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4時26分 ②5萬元 14 林○豪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23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帳號「h_wen」自稱「小文、金融七年經驗、台股、期貨、指數、操盤手」,林○豪瀏覽得悉後,於110年8月23日與詐欺成員聯絡,欲請其代操股票,詐欺成員則於同年月25日,將林○豪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於110年9月7日20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文」之帳號與林○豪聯繫,詢問是否有意委託代操,致林○豪陷於錯誤,應允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2時8分許 ②5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15 何○益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2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帳號「mmm_.0216」暱稱「芯瑜」刊登不實之投資獲利訊息,何○益瀏覽得悉,遂於110年9月22日與「芯瑜」聯絡,「芯瑜」即傳送名為「GAMC」之網站(HTTP://GC1.GAMCCU.COM)給何○益,要求其加入該網站會員後,詐欺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DODO.02.11」及「陳斌」與何○益加為好友,嗣由「陳斌」傳送本案合庫帳戶給何○益,要求何○益匯款投資,致何○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2時23分許 ②1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3時22分許 ②3萬元 ①110年10月2日17時17分許 ②5萬元 ①110年10月2日17時18分許 ②3萬元 16 子○○ 詐欺成員於110年7月30日,在臉書以帳號「Mi Mi」暱稱「米兒」之帳戶刊登不實之投資股票代操訊息,子○○瀏覽得悉,遂與「米兒」聯絡,「米兒」即傳送不詳網路連結給子○○,子○○點擊後,即連結至詐欺成員於社群軟體Instagram所創立暱稱「epcor_i」之帳戶,進而加入詐欺成員所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Steven」之帳號後,「Steven」即以「匯款代操股票」對子○○施用詐術,並提供本案合庫帳戶供匯款,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0時17分許 ②1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17 地○○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2日,在臉書以帳號暱稱「阿浩」之帳戶與地○○認識,並向地○○施用詐術,致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4時18分許 ②2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18 丑○○ 詐欺成員於110年10月1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不詳帳號發布「小資金賺大錢」之不實訊息,丑○○瀏覽得悉後,即與詐欺成員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詐欺成員即以投資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為由,要求丑○○匯款投資,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2時41分許 ②1萬1千元 本案合庫帳戶 19 宇○○ 詐欺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透過交友APP「Pikabu」與宇○○認識,並自稱為「王亦塵」,嗣於同年8月間,「王亦塵」向宇○○佯稱:欲介紹其兄「阿進」云云,並將宇○○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由詐欺成員假冒「阿進」,向宇○○介紹其虛設之富京網路投資平台(https://anewfujing.newfujing.com),並請宇○○註冊該網站會員以儲值下注博奕,致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0時46分許 ②1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0時47分許 ②10萬元 ①110年10月1日20時49分許 ②5萬元 ①110年10月1日20時50分許 ②10萬元 ①110年10月1日20時50分許 ②10萬元 20 天○○ 詐欺成員於110年10月1日前某時,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abb88_yy」認識天○○,並利用天○○詢問其有無小額投資之機會,向天○○佯稱:如簽署合約書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至網路交易平台進行投資云云,並傳送其虛設之OSL亞洲貨幣交易所之網址(HTTPS://WWW.FCLUBEXCHANGE.TW)給天○○,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2時11分 ②5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21 丙○○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mingyongdong」認識丙○○,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以暱稱不詳之LINE帳號與丙○○聊天,並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APP(名稱:HANTEC)傳送給丙○○,復佯稱:如要投資,最低要加值3萬元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3時52分許 ②5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22 卯○○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4日 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卯○○瀏覽得悉並點擊廣告中之連結,將詐欺成員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流會計」之帳號加為好友,詐欺成員即向卯○○佯稱:可投資CAPITAL ORIGIN以獲利云云,並傳送re18.capitaori.com之網址給卯○○,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7時15分許 ②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23 申○○ (起訴書誤載為陳莞明) 詐欺成員於110年6月15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心彤」之帳號認識陳莞明,並傳送詐欺成員所虛設之「包你發娛樂平台」之網址(HTTPS://FA666.KCA888.COM)給申○○,詐欺成員再佯裝上揭網站之客服人員,向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方可在上開網站進行遊戲操作,致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9時15分許 ②1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24 庚○○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4日,透過WeDate交友軟體自稱「陳怡如」而認識庚○○,並將虛設之外匯投資平台「 ICOINITAL」(網址:cash2.icoinial.com)介紹給庚○○,庚○○於110年9月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絡詐欺成員所假冒之該投資平台客服,並在該投資平台創立帳戶,詐欺成員則分別使用暱稱「陳怡如」、「鈺婷管理員」及「陳志峰」等通訊軟體LINE帳戶,與庚○○聯絡操作,並營造已獲利之假象,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7時31分許 ②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7時32分許 ②10萬元 25 午○○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17日,透過「派愛族」交友軟體,以「林毅」之名認識午○○,並於110年10月1日,傳送虛設之BBLS虛擬貨幣投資網站之網址:hifly62823.com及app給午○○,向其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詐欺成員為使午○○持續匯款,遂以上開投資網站營造午○○有獲利之假象,並使其提領3,089元之獲利,致午○○持續匯款。 ①110年10月2日19時15分許 ②1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26 辛○○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13日19時38分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bok暱稱「恆運投顧」聯繫施禹妍,陸續向施禹祈佯稱:操作即可獲利云云,並將該詐欺集團所虛設之投資網站(https://em04.dfint.net)傳送予施禹妍後,復由該炸欺集團成貝教導施禹析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致施禹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5時10分許 ②4萬6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27 己○○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27日19時許起,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NiNi」之不詳帳號認識己○○,加入LINE好友(帳號loveni0608)並介紹LINE暱稱「Cho」與己○○聊天,向其佯稱投資可增加獲利云云,並將該詐欺集團所虛設之投資網站星皇娛樂城(https://king02.se888.net)傳送予己○○後,「Cho」便假意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14時46分許 ②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28 吳○嬅 詐欺成員於000年0月間,假冒為「林弘」之男子,在網路上與吳○嬅攀談認識並加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後,再於110年8、9月間,向吳○嬅謊稱可在「KORBIT」網路投資平臺上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使吳○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3時37分許 ②9萬5000元 本案合庫帳戶 附件:【本案證據列表】 一、人證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 戌○○ (1)110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一卷第1-2頁) 2.證人即告訴人 亥○○ (1)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新竹警卷第18頁正反面) 3.證人即告訴人 酉○○ (1)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板橋卷第1-2頁反面) 4.證人即告訴人 宙○○ (1)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花蓮警卷第1-6頁) 5.證人即告訴人 甲○○ (1)110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新莊警卷第1-3頁) 6.證人即告訴人 玄○○ (1)110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文山警卷第1-3頁反面) 7.證人即告訴人 寅○○ (1)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新莊警二卷第1-2頁) 8.證人即告訴人 壬○○ (1)110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二卷第6-7頁) 9.證人即告訴人 未○○ (1)110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二卷第3-5頁) 10.證人即告訴人 癸○○ (1)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竹崎警卷第1-2頁) 11.證人即告訴人 闕○恆 (1)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埔里警卷第10-17頁) 12.證人即告訴人 巳○○ (1)110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埔里警卷第65-66頁) (2)110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埔里警卷第67-68頁) 13.證人即告訴人 黃○○ (1)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蘆洲警卷第1-3頁) 14.證人即告訴人 丁○○ (1)110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彰化警卷第1-4頁) 15.證人即被害人 乙○○ (1)110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臺南警卷第3-4頁) 16.證人即告訴人 子○○ (1)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2447卷第5-8頁) 17.證人即告訴人 地○○ (1)110年10月8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2506卷第8-10頁) 18.證人即告訴人 丑○○ (1)110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三卷第1-3頁) 19.證人即告訴人 宇○○ (1)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民雄警卷第7-10頁) 20.證人即告訴人 天○○ (1)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四卷第1-3頁) 21.證人即告訴人 丙○○ (1)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鳳山警卷第17-19頁) 22.證人即告訴人 卯○○ (1)110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基隆警卷第1-2頁) 23.證人即告訴人 申○○ (1)110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林園警卷第9-11頁) 24.證人即告訴人 庚○○ (1)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3775卷第14-22頁) (2)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3775卷第23-24頁) 25.證人即告訴人 午○○ (1)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五卷第2-3頁) 26.證人即告訴人 施禹妍 (1)110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24卷第26-30頁) 27.證人即被害人 己○○ (1)111年3月6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7887卷第25-28頁) 28.證人即告訴人 吳○嬅 (1)111年5月22日(臺中地檢43414卷第39-45頁) 29.證人 謝侑均律師-帕格公司(附表編號15) (1)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台南警卷第5-8頁) 二、書證部分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1782號卷( 草屯警一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5-2021/11/2 交易明 細(草屯警一卷第5-13頁) (2)被害人戌○○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影本)(草屯警一卷第15-36頁)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33336號卷(新竹警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5-2021/10/15交易明 細(新竹警卷第2-4頁反面) (2)告訴人亥○○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 竹警卷第20-3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51971 號卷(板橋警卷) (1)告訴人酉○○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 重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板橋警卷第4-13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1/24-2021/11/9交易明 細(板橋警卷第16-18 頁反面) 4.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100034269號卷( 花蓮警卷) (1)告訴人宙○○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 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花蓮警 卷第11-35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0/31 交易明 細(板橋警卷第16-18 頁反面)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6608號卷(新莊警一卷) (1)告訴人甲○○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及金融卡影本、匯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身分證影本、手寫匯款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莊警一卷第4-88頁)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8/1-2021/10/31 交易明 細( 新莊警一卷第90-93頁反面)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030076553 號卷(文山警卷) (1)告訴人玄○○之報案資料(含LINE對話紀錄、郵局存摺影本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證明)(文 山警卷第4-14、20-22頁)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0/1-2021/10/31交易明 細(文山警卷第16-19頁反面)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14316號卷(新莊警二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0/1-2021/10/31交易明 細(新莊警二卷第6-7頁反面) (2)告訴人寅○○之報案資料(含LINE對話紀錄) 8.9.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2984號卷(草屯警二卷) (1)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0/15 交易明 細(草屯警二卷第11-16頁) (2)告訴人未○○之報案資料(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 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 話紀錄、匯款憑證(草屯警二卷第20-32頁) (3)告訴人壬○○之報案資料(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 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憑 證、LINE對話紀錄(草屯警二卷第34-41頁) 10.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嘉竹市警偵字第1110002991號卷(竹崎警卷) (1)告訴人癸○○之報案資料(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 備隊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竹崎警卷第3-16頁反面)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7/1-2021/10/31 交易明 細(竹崎警卷第21-24頁反面) 11.12.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卷(埔里警卷) (1)告訴人闕○恆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土地銀行金融卡申請書、匯 款憑證、富邦銀行帳簿、LINE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身分證影本、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埔里警卷第19-60頁) (2)被害人巳○○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憑證、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埔里警卷第69-91頁) (3)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4/3-2021/10/3交易明細(埔里警卷第94-100頁) 1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28703號 卷(蘆洲警卷) (1)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8/1-2021/11/30 交易明 細(蘆洲警卷第5-8頁反面) (2)告訴人黃○○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蘆洲警卷第11-84頁) 1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10009107號卷(彰化警卷) (1)告訴人丁○○之報案資料(含LINE 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身分證影本)(彰化警卷第5-21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6/1-2021/11/12 交易明 細( 彰化警卷第23-30頁) 15.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157013號 卷(台南警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30-2021/10/4 交易明 細(台南警卷第13-18頁) (2)被害人乙○○之報案資料(含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菁 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英屬維京群島商帕格數碼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被 告數位資產建置委託書、帕格公司登記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 南警卷第9-63頁) 1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447號卷(南投地檢偵2447 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1/16-2021/11/30 交易 明細( 南投地檢偵2447卷第12-14 頁) (2)告訴人子○○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紀錄統計、存摺影本及交易紀錄、LINE對話紀錄)(南投地檢偵2447卷第15-73頁) 1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南投地檢偵2506卷) (1)告訴人地○○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南投地檢偵2506卷第13、14、21-37 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20-2021/10/10交易明 細(南投地檢偵2506卷第15-20 頁) 1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2541號卷(草屯警三卷第6-15頁)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1/22-2021/11/8交易明 細(草屯警三卷第6-15頁) (2)告訴人丑○○之報案資料(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 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匯款憑證、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草屯警三卷第16-57 頁)19.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市警偵字第1110011408號 卷(民雄警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0/15 交易明 細(民雄警卷第2-6 頁) (2)告訴人宇○○之報案資料(含雲林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 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憑證)(民雄警卷第11-21頁反面) 2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5359號卷(草屯警四卷) (1)告訴人天○○之報案資料(含被害人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 紀錄、匯款憑證、健保卡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草屯警四卷第7-14、25-35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1/8交易明細(草屯警四卷第15-24頁) 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鳳分偵字第11171814901號卷(鳳山警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6/1-2021/10/19 交易明 細(鳳山警卷第9-13頁) (2)告訴人丙○○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影本、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鳳山警卷第21-34 頁) 2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基警三分偵字第11003133604號卷(基隆警卷) (1)告訴人卯○○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存款交易明細、LI NE交易明細)(基隆警卷第3-11頁反面)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2/28 交易明 細(基隆警卷第13-14 頁) 2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林分偵字第11073336440號卷(林園警卷) (1)告訴人申○○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身分證影本)(林園警卷第12-15、22-35 頁)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6/1-2021/10/30 交易明 細(林園警卷第18-21 頁反面) 2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75號卷(南投地檢偵3775卷) (1)告訴人庚○○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 投地檢偵3775卷第26-105頁)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5-2021/10/31交易明 細( 南投地檢偵3775卷第106-116 頁) 2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10001752號卷(草屯警五卷) (1)告訴人午○○之報案資料(含LINE 對話紀錄、匯款憑證、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草屯警五卷第6-11、25-53 頁)(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0-2021/11/10交易明 細( 草屯警五卷第12-20 頁) 2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號卷(南投地檢偵24 卷) (1)告訴人辛○○之報案資料(含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 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南投地檢偵24卷第37-66頁)(2)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南投地 檢偵24卷第67-72頁) 2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87號卷(南投地檢偵7887卷) (1)被害人己○○之報案資料(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新豐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南投地檢偵7887卷第36-60頁) (2)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戊○○ 帳戶個資檢視(南投地檢偵7887卷第30-33頁) 2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87號卷(臺中地檢偵43414卷) (1)告訴人吳○嬅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43414卷第59-167頁) (2)戊○○帳戶個資檢視、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 -2022/6/21交易明細(臺中地檢偵43414卷第49、211-222頁) 29.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56號卷(南投地檢偵6856卷) (1)英屬維京群島商帕格數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第一銀 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9/1-110/9/30 存摺存款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南投地檢偵6856卷第7-17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1)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2)111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3)111年6月16日偵訊筆錄 (4)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 (5)111年11月7日偵訊筆錄 (6)111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7)111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 (8)111年11月28日簡式審判筆錄 (9)本院112年3月20日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