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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進發鍾貴堯尚安雅

原告
林秀珍
被告
林啓宜

余文豪

上列被告林啓宜、余文豪(下稱被告2人)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2人雖非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2人與本案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林順進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對被告2人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對被告林順進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1號調解筆錄(見本院附民卷第75至76頁)調解成立在案;至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2人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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