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陳葳

原告
古明娟
被告
洪浩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原告古明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於112年9月12日提出於本院,亦有本院蓋於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狀章戳可憑。則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對被告洪浩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5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