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 原告
- 古明娟
- 被告
- 洪浩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原告古明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於112年9月12日提出於本院,亦有本院蓋於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狀章戳可憑。則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對被告洪浩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