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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智雄陳鈴香游秀雯

上訴人
即原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張文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張文銘110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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