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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張智雄陳鈴香游秀雯
  •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 原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文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張文銘110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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