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景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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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景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景煬(下稱受刑人)前因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81871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70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