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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瑞祥胡宜如陳玉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明益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明益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112年9月20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19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嗣經貴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期變更為3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該署113年9月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788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2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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