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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郭瑞祥胡宜如陳玉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昕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昕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沈昕萭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2月,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2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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