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智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智皓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